以工代赈项目 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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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招 标 文 件 项目招标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 招标人: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民委员会 联系电话:二0一四年六月目 录第一章 比选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合同条款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第五章 图纸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 比选公告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施工比选公告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上级相关部门立项审批并下达建设任务,根据项目建设的高标准要求,我村于2014年5月30日召开群众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现对外公开施工招标。1、招标条件 本次招标项目宣汉县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项目已由宣汉县以工代赈办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胜观村民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中央、省财政资金、县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含投劳折资),项目出资比例为58.9%:17.1%:24%,招标人为胜观村民委员会。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标段划分:一个施工段2.2建设地点:庙安乡胜观村范围内2.3建设内容及规模:整治山平塘12口,新建滴灌管网2处,新建人畜饮水工程3处。2.4计划工期:120日历天。2.5招标范围:本工程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其它建筑行业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施工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15日上午9点。5、发布公告范围 公告发布范围在胜观村境内。6、联系方式招标人:庙安乡胜观村民委员会地 址:庙安乡胜观村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1.1工程名称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21.1建设地点庙安乡胜观村31.1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41.1质量要求合格。具体技术要求见投标须知第(八)条其他事项中相关条款。52.1招标范围详见施工设计图及工程量清单62.2计划工期范围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6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9月19日73.1资金来源县以工代赈项目资金。84.1投标单位资质等详见第 4.1 条规定级要求(1)投标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投标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3)投标单位应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4)投标单位近三年(2011 年-2013年)内应有承建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施工)1个项目类似业绩;94.4投标形式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06.1投标费用投标单位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114.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才能参与比选,按照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以供审查。1226.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法组建,并懂得有专业技术、造价、施工经验等方面的人组成专家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造价类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2/3。1318.3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1413.1工程报价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包含工程建设费、措施费、规费及税金)。1515.1投标有效期2个工作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616.1投标保证金金额无177.3获取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6月4日09时-18 时。地点: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委会办公室。185.1踏勘现场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198.1投标单位疑问清单递交时间:2014 年6月4日10时之前,地点: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委会办公室。2018投标单位的替代方案不允许2117.1投标文件份数一正本,二副本(技术标、商务标、投标函等)。2220.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地点: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委会办公室。2320.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6月15日9点 / 分(北京时间)2419.1投标会开始时间:2014年6月15日09时/分整,地点: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委会办公室。2530.3评标方法与标准投标须知第31.3款26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27建设资金拨付工程进度达到40%拨付合同价款的30%;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付合同价款的40,工程竣工后第一年付30,第二年按审计决算金额结算余款。质量保证金按10预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无息退还。2830.5商务标基础评标价确定方法工程商务标报价采取竞报方式,唱标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建设单位将根据唱标情况组织第二轮竞报价,二轮竞报价格式参照一轮,用密封袋装(加盖鲜章),最终以报价中的最低价为商务标基础评标价,并在财政评审控制价基础上下浮7%。29联系方式招标单位: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民委员会联 系 人:联系电话:(一)总则1. 工程说明1.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实行总承包施工。1.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宣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在宣汉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现通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一家承包人。1.3 本工程的招标工作由庙安乡胜观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在宣汉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下实施。2.招标范围及工期2.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5项;2.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3.资金来源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4.合格的投标单位4.1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本工程要求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的投标作为投标单位报名:(1)投标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投标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施工);(3)投标单位应具备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4)投标单位近三年(2011 年-2013年)内应有承建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施工)1个项目类似业绩;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单位。4.3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单位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4.4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踏勘现场5.1 建设单位不组织现场踏勘。5.2 建设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建设单位现有的能被投标利用的资料,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6.投标费用6.1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二)招标文件7. 招标文件的组成7.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须知(2)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3)工程量清单(4)图纸及其它资料(5)投标文件格式7.2 除 7.1 内容外,招标期间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纪要、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7.3 投标单位将按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投标文件。7.4 投标单位获取投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投标文件2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投标单位同时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投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投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8.投标文件的澄清8.1 投标单位若对投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是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单位的要求对投标文件做出澄清,建设单位都将按投标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单位发送。投标单位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答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投标文件的修改9.1 投标文件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前,建设单位可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 如发现投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2天前向建设单位或宣汉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反映。9.3 投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4 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5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建设单位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三部分组成。1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 法定代表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格式);11.2.3 投标函(见附件格式);11.2.4 投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1.2.4.1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11.2.4.2 法人委托人、项目经理本单位证明材料(法人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其本单位证明材料为劳动合同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如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11.2.4.3 其他辅助说明资料。11.3 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3.1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11.3.2编制说明;11.3.3投标总价;11.3.4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1.3.5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11.3.6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1.3.7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11.4 技术标的组成;1.4.1 施工方案11.4.1.1 现状条件分析,施工方案构思、总体布局、主要技术指标(如主要工程量、主要机械设备及人工消耗量);11.4.1.2 施工工艺及相关资料(清淤施工工艺,淤泥晾晒处理方法,堤坝压实方案等);11.4.1.3 辅助资料11.4.2 质量目标(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控制手段,达到自报质量目标的具有约束作用的保证措施,针对工程难点的技术措施。11.4.3 施工组织部署(现场总平面布置、交通运输、临时设施搭设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11.4.4 投标工期、施工进度计划,形象进度控制及确保工期措施等(需编制施工进度横道图)。11.4.5 劳动力、大型机械和运输车辆投入安排表。12.投标文件格式12.1 投标文件详见第七章中规定的内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中“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投标函”应当使用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格式,其他内容由投标单位根据投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中表格使用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表格式。技术标内容、格式自行编制。13.投标报价13.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28项所规定的方式。13.2 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单位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13.3 采用全费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及本投标文件标示的施工范围自行计算分项工程及工程量,分别填报单价和总报价。每一项目和总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多项报价将不予接受,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本次投标。13.4 本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建设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等所有费用。13.5 投标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13.6 投标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设备保险及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14.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5.投标有效期15.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 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有效期,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单位的替代方案:不允许代替。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7.1 投标单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7.3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妥为密封,标函袋、投标函部分、技术标部分及商务标部分相应地方加盖投标单位主办人公章(不得以投标专用章、分公司章等其他形式印章代替,下同)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7.4 除投标单位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单位加盖投标单位的公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 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应妥为密封装袋,贴上封条。在封条及相应地方加盖投标单位主办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8.2 投标单位应注明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投标函部分、技术标部分和商务标分别密封装袋。标函袋由投标单位自行提供。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 投标单位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4项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收件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签到表上签字。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20.2 建设单位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单位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单位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22.1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 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五)开标23.开标23.1 建设单位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3、24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还给投标单位;本须知第25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审。23.3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代表必须包括: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投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以上代表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随身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23.4 开标程序:23.4.1 开标由建设单位主持,宣汉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23.4.2 由投标单位或其推选的代表及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23.4.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3.4 建设单位在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3.5 建设单位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4.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1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24.1.1 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24.1.2 投标单位未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六)评标25.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5.1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5.2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法组建,并懂得有专业技术、造价、施工经验等方面的人组成专家评标小组,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造价类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 2/3。26.评标过程的保密26.1 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6.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向建设单位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6.3 中标人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不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7.投标文件的澄清27.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竞谈判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7.2 投标单位应确保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及投标书编制人员在评标期间,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28.投标文件的评审28.1 开标后,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废标处理:28.1.1 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28.1.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8.1.3 投标文件未按综合单价编制;28.1.4 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28.1.5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工期;28.1.6 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与送审备案资料上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28.1.7 投标文件中未附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28.2 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 28.1 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再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详细评审。在详细评审中,投标文件出现本须知第 30.3.2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28.3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投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投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单位的权利和投标单位的义务方面造成重要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8.4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投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29.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29.1 商务标中出现以下情况时,由该标书的法人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予以签字确认。如果投标单位拒绝签字,则按投标违约对待,不仅投标无效,而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9.1.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9.1.2 如果总报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9.1.3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30.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0.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0.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32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30.3 评标程序及方法:评标程序为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技术标不合格者则不进入商务标评审,商务标合格后看总报价,以总报价最低价推荐中标候选人。30.4 技术标采用合格通过式。技术标总分 100 分。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投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根据评分标准依次进行各自打分,所有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最后得分(小数点后取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大于或等于 70 分者为合格, 不足70 分者将淘汰。评标小组取技术标合格的投标单位进入商务标评标,技术标不合格的投标单位不再参与商务标评审及后续轮次的谈判(评分标准略)。30.5 商务标基础评标价确定方法:工程商务标报价采取竞报方式,唱标报价作为第一轮报价,建设单位将根据唱标情况组织第二轮竞报价,二轮竞报价格式参照一轮,用密封袋装(加盖鲜章)以最终报价中的最低价为商务标基础评标价。30.6 中标人确定后,建设单位将于2日内向宣汉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0.7 宣汉县政府有关部门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接到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将于2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1.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1.1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日内,按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1.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则建设单位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七)其他事项32.投标文件的备案32.1 本标文未尽事宜将另发补充文件或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规定办理。33.承发包双方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文件要求,配合宣汉县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履行招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管工作和及时、全面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34.本工程技术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方: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承建方: (以下简称乙方)为确保庙安乡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宣汉县以工代赈办关于项目建设的意见精神,经村社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开招投标,确定将我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任务承包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基础上,就该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名称和地点: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位于庙安乡胜观村,共涉及该村 社。二、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负责组织对该村12口山平塘、 滴灌管网2处、人畜饮水工程3处的工程实施建设;甲方村社受益群众对土方开挖和回填及材料运输等普工进行投工投劳;三、工期要求 年 月 日动工, 年 月 日竣工。四、质量标准:1、按设计施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2、必须购置合格建材;条石、块石按规格开采,预制砼块(件)标号达标,四棱上线,六角齐全,无蜂窝麻面,砂浆按比例配制,砂浆人工拌合不少于4次,边用边拌。浆砌砼预制及干砌条石件应符合规范。3、总体要求:线行流畅、实用便民、内实外美。五、付款方式:乙方工程施工结束,提请项目村社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再提请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委托主管部门将国家补助资金全额支付到乙方。六、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承包方式为总价补助承包,项目总投资为 万元,(大写: )其中:中央补助资金 万元、省补助资金 万元,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万元、村社自筹现金 万元、村社投劳折资 万元。七、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为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项目专项资金。 八、青苗占地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青苗及工程占地由甲方负责处理;若处理不及时或不到位造成乙方停工或不能正常作业赔偿其损失。九、质量保修:乙方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后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双方如有违约,又未达成协议,违约方支付对方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十一、安全文明施工:工程建设中,乙方必须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十二、未尽事宜: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三、合同份数及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业务主管部门二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第四章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 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川建价发【2009】3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不得与此相抵触。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附后)第五章图纸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 工程概况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宣汉县庙安乡胜观村2014年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人畜饮水及小型水利和农田建设工程主要整治山平塘12口,新建滴灌管网2处,新建人畜饮水工程3处。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1.2.2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1.3 地质及水文资料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施工图范围内及工程量清单中所示的全部内容 。3.工期要求3.1 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4.质量要求4.1 质量标准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4.2 特殊质量要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 。5.适用规范和标准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除招标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6.安全文明施工6.1 安全防护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3)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4)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5)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6)其他: 无 。6.1.3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4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5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6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2临时供电6.2.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2.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2.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2.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2.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3劳动保护6.3.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3.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3.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3.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3.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3.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4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4.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建设人审批。6.4.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9)其他: 无。6.5文明施工6.5.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5.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建设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6.5.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5.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5.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5.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5.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5.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5.9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6.6 环境保护6.6.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6.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6.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6.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6.6.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6.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6.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6.8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7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7.1 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13)其他: 无 。7.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7.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 天报送建设人,建设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建设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7.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前以现场踏勘为准 。7.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8.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8.1 进度报告9.试验和检验9.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 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9.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由建设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建设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10.计量与支付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无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注1/2/3/4/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2.特殊技术要求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无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无。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注:(1)“ (盖单位章) ”的,下划线上填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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