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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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 主体资格【内容摘要】本文将以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四种不同种类的商标为切入点,区分其不同的特征,总结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对不同种类的商标规定的不同的申请主体以及对主体的条件限制,来论述对不同种类的商标申请主体的限制是否合理性和取消限制的必要性。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三条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种分类的是依据商标的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为标准。下面笔者将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个方面来讨论。一、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条件以及不得申请这两类商标的主体的限制及其合理性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相比,这两类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通常为同一主体,而且这两类商标的专用权属于纯粹的私权利,同时也是身份权和财产权。由此可见,我国能够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是本商标法在2001年修改的一项重要增补内容,2007年国家商标局再次进行了修改,准许自然人有条件的申请注册商标)。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等。这里要重点论述的是法人到底包括那些法人?依据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机关法人即政府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财团法人。但笔者认为这里的法人是指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条件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包括机关法人。主要原因如下:商标注册申请是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的结果是申请人获得该类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除了应当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有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的资格。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专用权利。商标权人行使商标专用权利是以如下方式行使的:在生产、加工、制造商品的或者提供服务的民商事活动中直接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允许他人在进行以上民商事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或将该注册商标转让取得收益。然而,机关法人由于其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除行政合同外,法律不允许其从事经营性的民商事活动,因此行政机关法人没有独立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也就不可能作为现实的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的所有权。再者,我也认为限制行政机关法人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合理且必要的。行政机关行使的是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权,属于公权利机关,公权力的力度大于私权利,公权力机关地位高于民事主体。如果允许其注册商标并且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话,相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他们的交易地位明显处于强势。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经营法则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二、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性质、主体资格范围、条件以及不得申请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一)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和性质集体商标是指以社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给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金瓯"、"郭山紫长茄"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和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与其商品或者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国际通行的"纯羊毛标志"及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长城标志均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7)集体商标失效后的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的特征:(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有法人资格,且具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细则规定提交中清。(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7)证明商标失效后的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主体只能是组织,不能是自然人;而普通商标的申请主体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会为其所有者带来财产权利,但普通商标可以直接表示为其所有者的财产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者证明了该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来源于某组织或得到了某种认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起到的主要作用是证明作用。相对于普通商标纯的私权利性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多由地理标志而来,由直接使用者以外的第三人控制,所有者对使用者的资格有严格限制和监督,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商品和服务起到监督和证明作用。特别是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的证明作用,所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都能表明使用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所以笔者认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已经不是纯粹的民事权利而是带有一定公权力性质的私权利。(二)申请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1、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依据商标法第三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资格应是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B、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C、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D、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E、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F、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2、申请证明商标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2条2款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C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D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三)不得申请的限制及其不合理性从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可以申请集体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成立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这其中也不包括机关法人。法律之所以特别规定这两种商标的所有权与实际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主要是为了让商标的所有者对使用该商标的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有所监督,证明并保证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因此这两种商标的所有者更多的承担了一些社会监督和经济领域的监管职责。但是,我们国家现目前申请这两类商标的多是一些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如承担长城认证职责的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一个社会团体。又如证明商标"浏阳花炮"的所有人浏阳花炮管理与发展中心是一个行业协会。这两个证明商标的所有人都肩系着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职责,然而他们的管理权既没有行政机关的授权也无法律授权,不仅他们的对其成员的管理流于形式,而且其制定的管理规定也对其商标的使用者没有任何强制力,对于违规者来说就是一纸空文。如浏阳花炮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就是终止商标的使用或提请有关组织进行制裁。因此如何强化所有者对使用者的监督力就是重中之重!如果这两种商标的所有者可以是机关法人,那么他对商标使用者的监督和控制就是强有力的,就能有效强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所有者对使用者的监督和控制力度。因为行政机关对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权来源于法律授权,他所制定的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对其商标的使用者产生约束力,依据其管理规则采取的措施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推广民族精品、提升国际竞争力方面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带动和促进一方经济发展强有力的助推器。因此,把申请这两种商标的主体范围扩大,增加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申请权是非常必要的。不仅可以强化地方政府的服务职能,优化整个地区的资源配置,增强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信任感,特别是强化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综上所述,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构成的,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各种商标有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商品商标和服务性商标的财产性很强。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身份性较强,财产性相对较弱。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仅标示商品来源,而且证明、担保其品质,对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一旦在商品和服务上贴上此商标,就是在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或服务出生于何处,质量的好坏。而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针对不同的商标种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注册制度和监管措施,使商标不仅体现其区分作用,更体现其证明作用。本文转自:471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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