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住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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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五台县般若湖廉租住房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文件 目 录一、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投标须知(一)总则(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提交(五)开标(六)评标(七)合同的授予一、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规 定1项目名称五台县般若湖廉租住房工程项目监理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3工程概况砖混结构,约57536.91,计划投资:8400万元4资金来源自筹5招标单位五台县房地产开发公司6监理范围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 施工阶段的监理 三控三管一协调7监理服务期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6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13年6月25日施工总工期和缺陷责任期8监理质量要求合格9资质要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企业。1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2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采用银行电汇方式递交至:山西众恒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忻州分行和平街支行银行行号:104171006619 银行帐号:14420804248413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2年5月17日至5月23日地点:山西众恒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15踏勘现场及答疑自行踏勘现场书面提问,2012年5月25日9:00时前提交或传真至山西众恒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6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标书递交至:忻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长征西街45号)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6月12日9:00时整17开标开标时间:2012年6月12日9:00时整开标地点:忻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长征西街45号)18评标方法及标准采用综合因素评标法19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山西众恒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 址:忻州市和平西街翔龙二区2号楼二单元0501联 系 人:银 鹰联系电话:0350-3067068 传 真:0350-3067068二、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1.3本招标工程概况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2、资金来源2.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3、招标范围3.1本次招标工程的监理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4、合格的投标人4.1投标人合格条件如下:(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2)在近五年内监理过类似建设规模的同类型工程。证明材料是本单位独立完成的业绩;(3)近五年信誉良好,不允许有违法、违纪、违规或诉讼;(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2项目总监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项目总监:为本单位注册的在职人员,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5、现场踏勘5.1踏勘现场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条,以获取编制投标技术文件和签署监理合同所需要的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2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及其代表可为踏勘目的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是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当对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以及其他任何损失、损坏的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5.3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答疑投标人于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答疑的问题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回答投标人提出的答疑问题。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组成8.1招标文件包括上述内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章 合同格式第三章 监理技术规范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 2、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 3、投标文件商务部分 4、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办法8.2除8.1内容外,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8.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9、招标文件的解释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山西众恒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当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具有约束作用。10、招标文件的修改10.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10.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文件修改文件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0.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投标书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1.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来往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11.3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投标文件的组成及格式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四部分组成。12.1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保证金电汇单复印件(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12.2资格审查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标准(1) 投标人一般情况(2) 企业资质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3) 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总监情况表(4)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12.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报价说明(2)工程监理费率报价表12.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监理大纲(2)项目监理实际成员及组织机构图(3)企业近五年来监理已竣工的主要工程情况(4)目前剩余技术人员和拟投入本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表(5)其它针对本次投标的相关证明材料12.5文件包括以上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13、投标报价13.1投标报价实行固定总价。参考现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报价应包括完成全部监理任务的一切费用,包括投标人的利润、监理人员报酬、办公费、自带仪器折旧费、租用设备费、税费、设备的维修、试验、检验费用和应承担的风险费用等。13.2支付所使用的货币合同实施时以人民币支付。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投标人应按要求以银行电汇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14.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而予以拒绝。14.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或经投标人同意的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4.6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14.6.1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14.6.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条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处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6、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条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16.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16.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16.4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7、投标书正文统一采用仿宋体小三号字进行编写。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8.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采用A4纸必须有目录和页码并装订整齐。18.2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然后再共同密封在同一外包封中。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封口处应加盖投标印章。18.3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18.3.1写明招标人名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8.3.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2)工程名称(3) 年 月 日时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18.4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和第18.3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本须知第22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招标人可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将投标文件原封退回。18.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7款、第18.1款、第18.2款、第18.3款和18.4款的规定装订、密封及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9、投标文件的提交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条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20、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5条规定。20.2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20.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21、迟到的投标书21.1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0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22.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22.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23、资格审查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条件是: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将下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供评标委员会审查,并携带证件原件以备核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3、项目总监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5、信誉和业绩6、投标人行为自律承诺7、投标保证金收据五、开 标24、开标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24.2按本须知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退回给投标人,不予送交评审。24.3开标程序24.3.1招标公司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投标人代表应邀出席并签到。24.3.2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4.3.3经确认无误后,有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代表宣读有效投标人名称、承诺。24.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24.5唱标顺序按签到顺序进行,招标代理公司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5.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25.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8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25.1.2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25.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5.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函的;25.2招标代理公司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六、评 标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26.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26.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27、评标过程的保密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侯选人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8、投标文件的澄清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要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9.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1、对监理的范围、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2、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对合同中规定的业主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3、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提交的实质上响应要求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4、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书。29.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30.1.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30.1.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31.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31.3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第五章 评标标准和办法”七、合同的授予32、合同授予的标准32.1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评标后所确定的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约定的期限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侯选人因前未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定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侯选人为中标人,当有效投标人都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将依法重新招标。3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33.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34、中标通知34.1中标单位的中标结果将在山西招投标网公示三天,接受社会监督。34.2定标后,招标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5、签订合同35.1中标应按中标通知书中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35.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补充、澄清、修改文件及有关协议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36.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6.2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处以合同金额的2%的罚款。36.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6.4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37、其他37.1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计算,由招标人一次性支付。2、中标人如不遵守招标文件或投标书各项条款的要约与承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五天内借故拖延,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据国家和省、市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即可直接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另行选择中标人。与36.1矛盾3、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招标人违约拒签合同的。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以与保证金的相等数额支付给中标人招标违约金,但执行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不在此列。4、若中标后无法按业主要求时间在规划建设局办理质监委托备案手续的,取消中标资格。第二章 合同格式合同格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执行。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协议书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文件第三章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在签订合同一周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地勘报告、施工图纸等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费+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处长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轩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促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其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 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便利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建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发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 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原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2、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及本监理合同;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报建书及批准文件,施工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纪要内容,4、现行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5、其他有关文件及要求,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等。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监理范围:本工程总造价中包含的工作内容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理。2、监理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2)验收施工图设计文件;3)审查施工图设计预算;4)审批施工单位编写开工报告;5)组织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6)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7)对承建单位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承(发)包双方向对方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进行审核,并拿出处置意见;参与违约事件的处理;8)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件、设备进行检查,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规定的材料、构件、设备;9)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签署每月的工程量单和支付报表以合同终止时支付报表,以作为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的依据;10)组织委托人、设计、施工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事故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并对事故处理进行验收和签证;11)根据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工作。12)整理监理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整理档案资料。13)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4)协助委托人进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15)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16)未尽事宜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本合同其他专用条款。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或资料。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施工蓝图;2、地质勘察报告;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提供材料等合同 ;4、施工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和标函;5、工程量计价清单;6、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办公用房一间。其余驻地监理办 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监理用仪器及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具、通讯工具费用等,均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由监理人自理。监理人未按要求备足必须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业主有权购买任何按规定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概由监理单位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一条 监理费按监理范围内造价办理结算,服务期限到项目全部完成为止。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具体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十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的30%2)、工程至0.000时,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的20%3)、工程主体竣工时,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的20%4)、合同终止后10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付清合同余款。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监理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而节约投资,委托认可同意给予监理人员适当奖励(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合同附件监理工作内容附件1监理人派人担任项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负责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承担该项目全部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本合同的监理工作内容为:(一)技术及图纸1、熟悉工程资料与施工合同文件2、组织有关单位(包括设计单位、承包人等)进行技术交底。对交底中澄清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将整理的纪要报案委托人备案。3、审阅并签发设计图纸和设计设计人按,解释承包人对图纸提出的疑问。4、参加由委托方主持的重大技术问题的讨论。5、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应从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并报案委托人决策。6、审查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技术计划、临建工程设计等。7、会同设计单位对有关工程图纸的变更做出解释和说明,发出图纸变更令,在现场协助设计方代表解决施工期间出现的设计、技术问题。(二)进度控制1、督促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组织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情况;按照合同规定及授权,发布工程开工令。2、依据合同中确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查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资源配置,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实现合同工期目标。3、若发生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应督促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如属于委托人的原因引起工期延误,应向委托人提出报告,找提出补救措施的意见供委托人决策。4、审查和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当发生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有实质性偏差时,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批指示,向委托人提出“进度分析报告”。5、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协调工作,写出工程进度协调会议纪要,提出监理对工程进度的意见。6、在收到承包人月进度报告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承包人的进度报告报委托人备案。(三)质量控制1、审查并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将审查意见报委托人备案。2、核查承包人关键技术工种、岗位进场人员的资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核查承包人按进度需求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质量、种类、能力及状况,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人员和设备,有权令其更换或添置。3、审批承包人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施工规程等质量标准条件。4、审查承包人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检查质量文件落实情况。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对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资源投入进行监督。督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技术规范,施工要求和图纸上的规定,确保质量满足合同要求。5、审查、批准由承包人质量检查要求,依据合同与规范制定各类施工质量检查的补充规定。及时检查、抽查工程质量,特别是覆盖的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对工程质量进行签证和评定,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主要内容包括:(1)审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各工序的质量自检报告,按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和评定;(2)对承包人试验室的各种试验仪器及试验程序、成果进行全面检查;(3)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时,依据合同应责令其停工、返工、并报告委托人;(4)对未签证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通知承包人限期返工,重新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或交付使用,并及时报告委托人;(5)审查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种工程材料、构件的合格证,材质化验单,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并监督其退场;(6)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活动等进行跟班检查,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现场监理日记。(7)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工作。(8)对已完成的施工工序,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报委托人认定后执行。(9)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程和合同规定,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参加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依据合同签发竣工证书,颁发保修合格证书。参与工程移交,同时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四)投资控制1、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向和年度用款交付,报委托人备案。2、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计量申请,签发工程计量认证书。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按施工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证书。工程结束时,核实最终工程量,审查承包人的最终结算申请,报委托人批准。3、执照合同规定及委托人授权,确定工程变更项目,分析并与各方协商确定变更的工期与费用,发布变更指令。4、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的投资控制分析报告。(五)合同管理1、全面管理工作承包合同的执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分包项目及分包金额,并报委托人批准;全面掌握承包人的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对不能满意地履行合同的任何成员提出警告直至逐出工地。2、分析、研究评价承包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要求,参与研究并协助做出对索赔的处理意见和决定。3、参与工程合同争议、仲裁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必要的证据资料、意见和分析报告。(六)信息管理1、核实并掌握工地的各种情况,详细记录工地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信息,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地情况,重大或重要事项随时向委托人报告。2、按时提交旬报、月报、年报,包括进度分析、质量控制、投资分析等报告,以及各类专题报告,年终总结和最终监理报告。3、及时向委托人抄送监理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来往文函。4、做好有关工程资料和文件的汇兑管理工作,随时接受委托及政府有关质检部门的督促检查。附件2 委托人授权说明监理人应履行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所有职责的隐含的权利,但在采取下列行动之前,须得到委托人的明确批准:1、批准分包2、发布开工令3、决定工期延长4、证明增加费用5、确定变更及发布变更令6、确定变更单价或价格7、决定暂时停工8、移交证书9、最终支付证书10、缺陷责任证书11、承包人的违约12、委托人的违约13、特殊风险的认定等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授予监理人的权利予以增加或收回。但授权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第三章 监理技术规范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监理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专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2、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国家相关的现行的施工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及质量评定标准。4、其他有关规范。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监理投标文件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项目总监: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一、 投标函部分目录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身份证复印件)三、投标函四、投标保证金(复印件)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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