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审批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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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批授权管理第一条 授权管理遵循“授权到人,责任到人;统一标准、差别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本规定所称授权是指授信业务审批权。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按单一客户余额管理,授权权限依照授信申请的金额计算。低风险票据贴现、低风险贸易融资授信和其他低风险业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按单一客户授信风险敞口管理。对于总行各级审批机构终审的业务,以一级分行风险总监审批同意的授信风险敞口和授信方案作为审批权限的判断依据,一级分行风险总监离岗或缺岗情况下,以一级分行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的授信风险敞口和授信方案作为审批权限的判断依据。对于一级分行各级审批机构终审的的二级分行(含县域支行和异地支行,下同)业务,以二级分行风险总监审批同意的授信风险敞口和授信方案作为审批权限的判断依据。低风险业务与一般风险业务审批权限分开计算。第二条 授权人一、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行使职权,对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授信业务,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高级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授信业务,总行行长是日常授信业务的授权人,总行主管风险管理的副行长具体负责对公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同业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总行主管公司业务业务、同业业务的副行长分别负责低风险贸易融资和其他低风险业务、低风险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授权。年度总体授权方案由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期间动态调整由分管该条线授信审批授权的主管副行长审核,行长审批。根据银监会定义的关联交易,按照董事会授权,一般关联交易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终审,并上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董监事会办公室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证监会定义的关联方交易,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含)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行受赠现金 、单纯减免本行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我行关联方名单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并公布(另行下发)。二、受权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转授权,并对转授权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转授权需按照中国光大银行经营管理授权制度和授信业务审批工作转授权书等规定报经总行批准/报备。第三条 受权人各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授信业务审批权。1、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由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总行信贷审批部、总行专业授信审批中心、总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风险总监、一级分行风险总监、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风险主管,二级分行风险总监等各授信审批机构和受权审批人按授权审批权限审批。2、低风险授信业务,由公司业务条线、同业业务条线的各受权审批人按授权审批权限审批。第四条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授权规定(一)一般风险授信业务根据不同的授信产品或客户类别实行受权人个人审批、或由受权人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召开信审会(评审会)进行集体审议、审批。(二)受权人因故不能履行审批职能时,由其授权人或授权人授权的其他人代为履行审批职能。第五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授权规定(一)授权范围1、总行对公低风险授信业务按三个维度进行转授权,即低风险票据贴现、低风险贸易融资、其他低风险业务。2、分行主管对公业务行长为低风险贸易融资、其他低风险业务授信审批的分行级转受权人,在转受权权限内可对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其他低风险业务审批权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分行主管同业业务行长为低风险票据贴现业务授信审批的分行级转受权人,在转受权权限内可对低风险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权进行差别化转授权。3、备用信用证和合格出口信保融资项下(包括合格出口信保保理业务)的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第三方质押以及准全额保证金项下的其他低风险授信业务,分行对公主管行长不得向下转授权,由分行对公主管行长按权限审批。4、涉及同业授信的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包括本手册第三章授信额度与产品中附件一授信产品分类表中1.9项下产品)不得向分行公司业务经营部门和同城支行负责人进行转授权。(二)管理口径对经营单位负责人、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分行贸易金融部、分行同业机构管理部负责人的转授权权限按单一客户、单一维度的余额进行管理。即如果一个客户在一个经营机构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维度的低风险授信业务,转授权权限按纬度分开核定,不合计计算。(三)专业审核要求贸易金融项下低风险授信审批须严格执行相关产品的低风险审批操作规定,如需总行单证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的,须按照要求履行审批手续,授权单位收到专业批复后方可进行操作。(四)受权审批人在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时,无论该笔金额是否在受权权限内,都应关注单一客户贷款及单一集团授信总额的监管限额,无权审批超过监管限额的低风险业务。(五)低风险审批授权转授权管理规定分行对公低风险授信业务的转受权人,在转受权权限内可对低风险贸易融资业务、其他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于已批准设立一级部门、内部控制健全、管理规范有效的二级分行,转授权权限不超过10000万元;对于总行批复的试点县域支行,转授权权限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贸易金融部管理部门,转授权权限不超过5000万元;对于异地支行(含县域支行,转授权权限不超过4000万元;对于分行公司业务经营部门及同城支行,转授权权限不超过3000万元。(六)转授权规则1、分行对公主管行长临时出差、请假或工作变动,可向分行第一负责人或对公主管行长的B角转授权;如分行对公主管行长为第一负责人,遇其临时出差、请假或工作变动,可向其工作B角转授权。2、允许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向公司业务管理部、贸易金融部的部门副职转授权,如遇受权副职临时出差、请假或工作变动,可向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贸易金融部的部门第一负责人转授权。3、分行对公主管行长不得向专业零售业务支行的负责人转授权,对公司业务部、综合性支行的转授权人必须为第一负责人,如遇公司业务部、综合性支行第一负责人出差、请假或工作变动,一律转授权给上一级,即由分行负责审批,不得转授权给其工作B角。第六条 授权审批权限1、对各受权人的审批授权详见相应的书面授权文件(另行下发)。对于已有单一额度项下批复的业务(如单一额度管理的全程通)、以及获得重点客户转授权额度的客户,在计算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时单一额度和转授权部分不含在内,但需计入授信总敞口,并遵循监管限额的要求。2、超过单一客户贷款监管限额、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监管限额的授信业务(含低风险业务),需上报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第七条 被本级审批机构(受权人)否决的授信项目,无需再报上级审批机构(受权人)审议、审批。第八条 授信审批授权的有效期原则为一年,由授权人根据管理需要和规定对授权权限进行动态调整。授权有效期满后,如果新授权未下达,原授权继续有效。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业务部是授信审批授权的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授权建议、组织监督、管理和考核全行整体授权实施情况,并作为权限调整的重要依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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