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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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37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烟专()49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省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等国家局、省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区)局应当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规章制度,在“垂直管理、双重领导、相对独立”的原则下,按照国家局内管工作规范、省局内管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第三条 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内容(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市局及各县区局是全市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制。特殊情况可以由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各县区局应当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在本辖区行业内部开展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依法监督。(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是全市行业内所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销售业务的企业。(1)烟草公司:*烟草有限公司及所属*县级烟草分公司。(2)烟叶复烤加工企业:*。(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内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内容是行业内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1)对商业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事项:卷烟购销计划的制定、执行及变更,入库实物扫码和到货确认,入网销售、落地销售等卷烟规范经营情况。(2)对烟叶生产经营中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事项:烟叶的生产、收购、调拨、仓储情况,计划分解、合同签订、准运证管理、专户结算、霉变废弃烟叶销毁等情况。(3)对烟叶复烤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事项:复烤加工合同管理、原烟到货确认、烟叶复烤加工、成品调拨、废弃烟叶处理、准运证管理、费用结算、烟机购置与报废等。(4)对烟草薄片等生产企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主要事项:造纸法薄片等辅料的购、用、存、废情况,下脚料、废弃烟丝、烟沫的处理等。第四条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市局设立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和整顿规范办公室(以下简称“内管办”),各县区局(分公司、营销部)单独设立内管科,内管科为县级局独立预算单位,建制级别正股级。各县区局(分公司、部)的内管科长(兼内管办常务副主任)由市局(公司)委派,各专卖管理所设专职内管员一人,协助配合内管科开展工作。形成市、县、所三级内管垂直管理、相对独立的监管体系。各县区内管部门受市局和本级局的双重领导,以市局领导为主。市局全面领导全市专卖内管工作,组织本实施办法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内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和异地交叉检查,查找不规范经营线索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局。 县区局内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局内管办。1、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2)指导、检查、考核县区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3)对本辖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4)承办省局交办和其他应当由市局直接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事项。3、县区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2)对本辖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卷烟零售市场加强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查处本辖区行业内部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3)承办市局交办和其他应当由县区局直接办理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各级内管部门设综合管理岗、卷烟经营监督管理岗(含驻配送部人员)、举报投诉管理岗,市局及烟叶产区县局内管部门设立烟叶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岗,具体负责落实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各项工作,各岗位主要职责如下:(一)综合管理岗主要职责1、起草、拟定整顿规范和加强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工作简报、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2、负责本部门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和保管等工作;3、负责组织内部专卖监督管理与整顿规范相关培训工作;4、负责有关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5、负责部门内部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6、完成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卷烟经营监督管理岗主要职责1、起草、拟定本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2、负责涉及卷烟经营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设、落实痕迹化管理等工作情况;3、负责定期调度、汇总、分析涉及卷烟经营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4、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分析监控营销部门卷烟购进、销售、配送等环节的规范情况,及时发现、制止超计划购进和超许可范围、乱渠道销售、卷烟超限量供货、违反价格规定、虚假入网等不规范问题。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5、参与组织或督办内部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6、负责对省局(公司)卷烟销售流程重点环节监控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7、完成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烟叶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岗主要职责1、起草、拟定本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2、负责烟叶种植、收购、调拨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3、监督烟叶生产经营中心种植、收购、调拨等内控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以及复烤加工企业的规范经营情况。4、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分析烟叶种植、收购、调拨进度及整体工作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5、参与组织或督办内部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6、完成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四)举报投诉岗的主要职责1、记录、整理、分析客户投诉、举报内容并进行分类,填写相关表格,提出处理意见;2、负责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进行电话市场调查工作,对客户举报投诉进行回访查证,了解客户对举报投诉处理的满意度;3、负责向客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4、负责每天对客户举报投诉受理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工作报告,日报表、周、月报表;5、负责对客户投诉、举报的音频、重要文档等资料的整理归档;6、完成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五)委派内管科长主要职责:1、起草、拟定内管科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2、负责向被监管单位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政策规定,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工作;3、列席驻地局的党委(支部)扩大会,参加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积极参与配合驻地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4、列席被监管单位涉及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关会议,指导被监管单位建立和完善涉及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内部管理、监督、控制的长效机制;5、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货源分配、货源投放、网上订货、到货确认、打码到条、客户信息变更等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核实检查;6、监督检查烟叶复烤、薄片加工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废料的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专用设备、原辅材料的采购和销毁情况;7、向市局报告被监管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组织查办或督导市局查办被监管企业违法违规案件;8、落实上级下达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督办事项及其他工作任务。内管科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协助内管科长做好上述工作,按照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列席驻地局相关会议。第五条 各县区局应当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和省市局等相关要求,设立内管科,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设备。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总数不得低于同级专卖管理人员总数的25%;县区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总数不得低于同级专卖管理人员总数的20%。从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卷烟营销中心、烟叶生产经营中心应确定具体负责人员,配合专卖内管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局设立、公布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对行业内部“两烟”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对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举报投诉办理工作流程:(1)举报投诉管理员负责记录举报投诉信息,按照投诉、举报内容进行分类,填写相关表格。(2)举报投诉管理员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3)根据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处理,需要回复处理结果的及时予以答复。(4)投诉分析员负责对客户投诉、举报的音频、信件、重要文档等相关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第七条 市、县(区)局要积极推进专卖内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对行业内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一)充分整合、利用已有的内管信息管理系统,对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计划、价格、渠道等方面情况进行实时管理监督。(二)充分发挥许可证管理系统的作用,严格许可证申领、注销、变更等手续,加强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三)充分发挥准运证管理系统的作用。加强对准运证开具的审核,监督各单位、部门做好到货确认。(四)充分发挥卷烟经营业务系统的作用,监控卷烟经营的数量、渠道以及卷烟访销配送情况。及时发现、制止超计划购进和超许可范围、乱渠道销售、卷烟超限量供货、违反价格规定、虚假入网等问题。(五)充分发挥烟叶业务系统的作用,管理监督烟叶种植、收购、调拨,及时发现、制止超计划、超合同、无合同种植、收购、调拨、无证运输等问题。第八条 市、县(区)内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同级业务部门的专卖管理监督,建立完善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参与生产经营政策的制定,了解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管理监督卷烟访销配送行为,定期走访卷烟零售户,检查访销配送的真实性;管理监督烟叶种植计划和合同的签订,检查计划和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等,认真负责地向分管领导提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见或建议,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第九条 案件查处(一)市、县(区)局对转办、信访、举报电话或通过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线索直接进行查处,对督查、告知事项进行查处。(二)对上级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要进行登记,认真查处,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第十条 案件移交(一)针对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凡是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二)内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违纪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二章 定期检查第十一条 市局每季度对全市行业内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区局每月对辖区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局内管办要抽调力量,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县区局委派内管科长负责与县区局(分公司、营销部)协调沟通,落实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办法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和整改处理事宜。第十四条 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单位、部门,检查的内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工作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内管办负责人组织制订检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方案内容包括:检查时间范围、被检查单位、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组人员和其他内容。按照审批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工作。(二)下发检查通知在实施检查前5个工作日,内管办下发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资料,迎接检查。(三)开展实地检查1、首先实地召开见面会。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要求被查单位分管领导、内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议题听取被检查单位内管工作汇报,介绍检查的内容、方法,介绍检查组工作分工,宣布检查纪律,要求被查单位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2、检查组依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实施办法,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工作记录、实地走访零售户和烟农、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方法,对被检查单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3、检查内容(1)对各县区的检查内容:检查县区局(分公司、营销部)本部。根据检查标准,查阅客户分类、货源分配政策等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查看专控体系专卖管理系统、分销系统、网上订货、电话订货系统、咨询投诉系统和CRM系统等网上操作平台。检查县区局(分公司、营销部)内管机构、工作人员落实情况,营销部门内管内控制度制订、执行情况,准运证到货确认、电子结算、货款回收等情况,烟叶种植计划落实、合同签订、收购调拨、准运证开具使用等方面的规范情况,烟叶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制订、执行情况。抽查专卖管理所、烟站。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管理所,其中烟叶产区的县区局(分公司、营销部)至少抽查一个烟站。抽查卷烟零售户。根据季度尾月或检查期间卷烟业务系统销售数据,检查组从每个县区局(分公司、营销部)的零售户中选择有异常的5至10户作为抽查对象,进行实地走访调查。(2)对烟叶复烤加工企业的检查内容:对合同管理环节的检查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中烟电子商务网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管理台帐;增补、调整、解除合同的相关报批手续等资料。b通过查阅以上资料,检查复烤加工的烟叶是否签订了加工合同,并经国家局交易网确认备案;复烤加工合同是否按到货确认自动生成的核定量签订;增补、调整、解除的合同,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存在无合同、超合同加工现象,有无对系统外和烟贩加工烟叶现象等。对原烟到货确认环节的检查a.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原烟接收相关材料和登记台帐;原烟调进汇总表;准运证及管理台帐等资料。 b通过查阅以上资料,核对合同与原烟到货确认数量是否相符;核对原烟到货确认数量与准运证载明数量是否相符。 对烟叶复烤加工环节的检查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生产计划、车间生产月报表、原烟入库量、加工量、库存量汇总表、原烟投入产出汇总表等资料。b通过查阅以上资料,检查企业是否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成品、下脚料和废料数量是否符合国家局关于复烤加工烟叶投入产出比的规定。对成品调拨环节的检查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加工合同、调拨单;片烟成品合同执行量、出库量、准运证量汇总表烟梗、烟末合同执行量、出库量、准运证量汇总表等资料。b通过查阅以上资料,检查是否有加工合同、调拨单; 准运证开具量与成品调运量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无准运证运输问题。对废弃烟叶处理环节的检查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废弃烟叶销毁合同或协议;废弃烟叶销毁计划审批表;废弃烟叶销毁批次审批表;废弃烟叶出库装车台帐;下脚料、废料等产生、库存、处理量汇总表;废弃烟叶调进、加工处理、库存量汇总表等资料。b检查是否按照省局关于废弃烟叶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定点废弃烟叶销毁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实际调运数量与准运证的开具数量是否相符;对废弃烟叶产生量、库存量、调出量账物进行核对;是否存在擅自销售和处理下脚料废料的现象。 对准运证管理环节的检查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准运证申办记录;准运证领取、使用、保管的记录、材料和有关制度;作废准运证的相关手续等资料。b通过查阅以上资料,检查接收原烟的准运证是否齐全,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并进行登记;调拨成品及废弃烟叶的准运证是否齐全并进行登记;准运证的申办、制证、作废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费用结算环节的检查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加工协议及原始资料;复烤加工费结算情况统计表;复烤加工费结算相关凭证等资料。b. 通过查阅以上资料,检查是否签订加工协议;是否按照国家局关于调整片烟加工费及主要价外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结算方是否为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对烟机购置与报废环节的检查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烟机购置、大修、报废的申请、批复等相关手续、资料;购置、异地大修烟机设备的准运证;报废烟草专用机械销毁的相关资料。b.通过查阅以上资料,检查烟机购置、大修、报废的手续、资料是否齐全完备。4、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组组长组织检查组成员汇总检查情况,向被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肯定被查单位内管工作的成绩和亮点,指出目前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意见建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检查组可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向检查组报告整改情况。5、通报检查结果内管部门综合管理员根据检查结果,起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通报,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市局向各被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县区局要按时将检查报告上报市局。通报应当对被查单位内管工作的创新、亮点、突出做法进行提炼总结,指出各被查单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6、整理归档综合管理员将检查底稿、检查报告、检查通报、反馈情况等痕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3)对*的检查方法参照复烤企业的检查方式进行。(4)各县区局参照市局检查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自己的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第三章 重点检查第十三条,在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的同时,市县两级内管部门要对以下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市局要制订对卷烟打码到条进行管理监督的具体办法,重点检查卷烟打码到条情况,严肃查处无码销售及打通码等问题,杜绝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条包激光码、准运证客户编码不统一的现象。市局每半年对物流配送部卷烟打码到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区局每季度通过入户调查对卷烟打码到条情况进行专项抽查。(二)市局、各县区局要重点检查高价位卷烟经营及价格管理情况,严肃查处违规批条特供、虚拟客户、向无证单位或个人供货、市场实际零售价偏离指导零售价等问题,切实规范高价位卷烟经营行为。市局每半年对辖区内高价位卷烟经营及价格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区局每季度对辖区内高价位卷烟经营及价格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三)市局、各县区局要加强对本辖区零售市场的暗访检查,重点检查卷烟零售大户规范经营情况,坚决制止为了完成销售任务,向零售大户集中投放卷烟或套购卷烟的行为,严肃查处利用卷烟零售大户甩卖卷烟行为。(四)营销中心要对货源分配、卷烟打码到条、供货公开等方面制订明确的内管内控制度规定,并与市局内管办共同审核确定;未经内管部门审核确定的制度、政策不得执行。营销系统中的客户信息要与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致,修改客户信息、调整类别时须经内管部门审核同意。营销中心制订并执行有关内管内控制度规定的情况及卷烟经营购进环节中的按合同购进、准运证到货确认、扫码入库等内容,由市局内管办每季度重点检查一次。(五)烟叶生产经营中心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烟叶生产收购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烟种购进使用库存、预留烟田、育苗移栽、烟叶收购、调拨销售、准运证开具使用、资金结算等方面的规范情况由市局内管办对县局(分公司)按生产环节重点检查。 (1)计划分解和烟叶种植移栽阶段:对烟叶生产经营过程中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烟种购进、发放、库存、预留烟田、育苗和烟叶种植移栽环节的检查重点为是否存在无合同签订及烟种烟苗发放、点株定亩不规范等问题。1各产烟县计划分解、合同签订情况:核对是否按省局下达收购计划对烟叶收购计划进行分解,是否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超计划种植等问题。2各产烟县烟种采购发放、育苗、烟苗发放情况:核对购种合同、育苗合同(协议)、烟种发放清单、育苗户实际育苗盘数和供苗协议及烟农种植面积,对多余和废弃烟苗的处理。3各产烟县点株定亩情况:每个产烟县抽查二个乡镇(烟站),每个乡镇(烟站)抽查二个村组,每个村组抽查35户烟农(按1330株/亩标准计算)。以上三项检查必须在烟叶移栽完毕后一个月内,市局锁定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组织产烟县内管部门对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烟种购进使用、育苗、烟苗发放移栽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的签订和烟叶大田移栽情况,走访烟农与实地抽查相结合,要有一定的抽查面,抽查对象随机确定,查处超计划种植、合同签订不规范、虚假合同、只签不种、多签少种、少签多种、多户签一份、一户签多份合同等问题。烟叶生产经营中心要加强对育苗、移栽环节的管理,制订农户种烟申请、建立烟农信息档案、烟种领取发放、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烟苗发放、合同变更等方面的工作规程。市局在重点检查以上项目的同时,对烟叶生产经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制订、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二)烟叶收购调拨阶段:对烟叶生产经营中心生产经营过程中合同收购、调拨销售、准运证开具使用、资金结算、废弃烟叶处理等环节检查的重点为是否存在无合同调拨、销售烟叶,无准运证运输烟叶和资金结算往来不规范问题。1各产烟县局内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烟叶收购站凭合同收购,烟叶入库、调拨、库存、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入库、打包、调拨、库存对照统计工作表、烟农资金账户和收购资金发放情况统计。核对收购单、打包表、出库单、调拨单、准运证、资金往来等资料,检查收购量、出库量、调拨量、准运证开具量是否一致,检查收购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发放到烟农;核对烟叶收购验级单、烟农帐户、财会资金往来帐等资料是否一致。各产烟区内管部门要加强对霉变烟叶、低次烟叶、不适用烟叶销毁的监督, 2对烟叶调拨销售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合同数与调拨数,是否存在无合同销售情况;核对调拨、验级过磅数量、销售资金回笼数量,检查调拨流向;核对调拨量和准运证数量,是否存在无准运证调拨情况;核对进出存报表、过磅单、入库验收单、出库单、仓库台帐、财务商品账等是否一致(含入出库烟叶等级的核对)。以上检查由市局内管办组织,收购期间至少检查一次以上。县局内管部门每半月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市局、各县区局在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在本辖区内通报检查结果,重点分析存在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部门限期报告整改情况。内管部门综合管理员要把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检查底稿、检查报告、检查通报、反馈情况等痕迹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备查。第四章 对卷烟经营日常监管第十五条 对卷烟经营日常监管的重点,主要是查处卷烟经营单位及有关业务等人员的不规范问题。(一)卷烟经营单位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1脱离本地市场实际需求、盲目投放、冲击其他地区市场,造成卷烟落户不落地销售的现象对本地卷烟市场的数量、品牌需求预测不合理,盲目组织货源,违背本地市场真实需求投放,致使卷烟投放数量、结构失衡,并对其他地区市场形成冲击。2以集资、虚假订单等形式,套购倒卖卷烟(1)卷烟经营单位或有关部门组织内部人员募集资金,通过零售户代购和集中收购卷烟并进行倒卖的行为。(2)虚假订单是指已经生成订单,但是零售户并未收到订单显示卷烟的情况。3虚拟客户、无码销售、捆绑销售(1)虚拟客户是指零售户不存在,但销售部门仍对其销售卷烟的情况。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编造事实上不存在的零售户;二是利用实际停止营业但未办理停业、歇业、注销手续的卷烟零售户名义,编造访销记录;三是利用虚拟客户办理特殊卷烟供应。(2)无码销售现象:未按规定对销售的卷烟逐条进行打码;在同一批次销售的卷烟上打通码;未采用激光打码到条;卷烟条码不在指定的区域位置;未按省局制定的码段规格打码。(3)捆绑销售:对新上市卷烟或本地市场滞销卷烟,采取与畅销卷烟搭配、捆绑的方式进行销售;将零售户分类分级测评与销售特定品牌或本地卷烟数量挂钩。(4)搭配销售卷烟:为完成任务、消化库存而不按市场实际需求、客户真实销售能力投放卷烟盲目追求销量增长,利用高价位卷烟、紧俏卷烟与滞销烟、破损烟、本地主销但外地市场差价高卷烟捆绑、组合、奖励、协议等形式搭配或变相搭配销售。4直接向无证单位、个人销售卷烟等问题向辖区内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包括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失效(注销、停业、歇业)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二)有关业务等人员的不规范问题具体包括:1以实际停歇业的零售户名义套购倒卖卷烟;2克扣截留零售户订购的卷烟:有关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订多送少等方式,克扣截留零售户订购的卷烟或者零售户未收到订单显示卷烟,查实该行为为内部经营人员个人行为;3强制零售户订购指定卷烟然后予以回收倒卖;4内外勾结参与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的现象:对零售户反映所订卷烟被收购的情况,行业内部工作人员以给零售户分发订烟款、打招呼等形式,要求零售户代其订购某品牌卷烟;5集中时间、集中线路、集中品牌、集中客户或超零售户经营能力投放卷烟,为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活动提供方便:有关业务人员主观或非故意采取集中时间、线路、品牌、客户投放卷烟、组合销售、协议销售、滞销烟集中出库等形式,为烟贩收购卷烟提供方便等其它违规行为,即名义上访销配送、实际上通过烟贩倒卖卷烟的。第十六条 各级内管部门可通过内管系统预警、举报投诉、市场信息反馈及真烟案件等渠道获取内部违法违规线索。第十七条 市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卷烟经营预警自动排查机制,通过内管信息系统自动抽取卷烟经营数据、进行运算分析排查异常品牌、异常订单情况,提出预警。(一)每年1月、7月中旬前,对半年采购协议数量与执行量进行比较,如果执行量大于协议量则预警。(二)每年1月、7月15日前,统计上半年协议调整情况,合同调整量超出调整标准数比例大于10%进行预警。(三)每批到货确认完成后,对购进合同执行量、准运证到货确认量、实物扫码入库量三组数据进行比较,出现两项数据不一致的进行预警。(四)每日对准运证到货确认情况进行检查,以准运证确认期限为准,如果到货确认日期开证日期有效天数,则进行预警。 (五)对于月销量超过上月销量50%以上、单日销量占月销量15%以上的品牌卷烟,提出预警、确定为异常品牌。(六)对于零售户单次订购卷烟数量超过前3个订货周期平均数的200%的,月订购卷烟数量超过上月量200%的,单次订购卷烟均价超过3个订货周期均价200%的,提出预警、确定为异常订单。(七)单客户单品牌规格合理定量不超过50条,中华(软、硬)、南京(特醇、佳品)、利群(新版)、白沙(盖)等敏感卷烟品牌,大型零售客户原则上单次购进不得超过50条,中、小型零售客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0条,如超过限量提出预警,确定为异常订单。(八)敏感品牌规格数量占订货品牌规格总量60%以上及敏感品牌订货量占订货总量60%以上的订单,提出预警。(九)对于限量供应品牌、规格超过地市级公司所经营卷烟品牌、规格的30%,限量供应品牌、规格销售数量超过地市级公司所经营卷烟品牌、规格销售总量20%的进行预警。(十)与上一访销周期的同一订货日相比,顺销品牌订货量增幅超过25%的、敏感品牌订货量增幅超过20%的、紧俏品牌订货量增幅超过15%的订单,要对其提出预警。(十一)同一个零售户连续2个以上订货周期,敏感卷烟品牌出现整齐订单的或同一区域内零售户连续2个以上订货周期,敏感卷烟品牌出现整齐订单的,要提出预警。(十二)多个零售户按照统一比例订购两个以上品牌规格的,要提出预警。(十三)大户标准按照本辖区卷烟零售户平均月销量的5倍(含5倍)或月销售卷烟千条以上确定,大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零售零售户数量的8,对零售户月订单销售总量超过零售户月最大限量的进行预警。(十四)大、中规模零售户实际订货量在合理定量的基础上上浮比例超过10%的,小规模零售户实际订货量在合理定量的基础上上浮比例超过15%的,要提出预警。(十五)零售户周总量合理定量上浮超过30%的,提出预警。(十六)对零售户单次单规格订货量超过零售户单次单品限量或零售户单次总订货量超过零售户单次总量限量的,提出预警。(十七)对于零售户一个订货周期2次以上(含两次)订货的情况进行预警。(十八)对于日订单量与日分拣打码量不相符的情况进行预警。(十九)对零售户登记手机订货电话、IP地址、结算账户等信息一个月变动两次以上的;不同零售户订货电话相同、IP地址相同或银行结算账号相同的进行预警。(二十)每月对零售户基础信息在专卖与营销系统是否一致进行监控,对于零售户基础信息及零售户数量、经营状态在专卖与营销系统不一致的零售户进行预警。(二十一)对专卖查获的真品卷烟案件所涉及的零售户,三次涉及案件就预警,五次以上提高预警等级。以上预警参数为日常参数,元旦、春节期间个别参数市局将根据全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实行异地交叉查找不规范经营线索,主要由市局内管办组织各县区委派内管科长进行。(一)异地交叉查找线索工作是各委派内管科长按照上级内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异地查找违法违规经营线索的监管方式。(二)各县区委派的内管科长通过信息系统查找异地重点关注品牌违法违规线索,上报市局内管办,由市局内管办安排组织异地交叉调查落实不规范经营线索。第十九条 内管办对市局内管信息系统自动排查出的预警,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筛选:(一)排除新品引进、到货不均衡、节假日、货源投放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形成的无效预警。(二)确保不规范问题能及时发现处理。(三)将已出现批零价格倒挂、外流到其他地区的品牌作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品牌。(四)对异常品牌的预警,要辅助以品牌销量时间曲线图、区域销量时间曲线图、线路销量时间曲线图等分析工具,确定异常品牌销量突增的时间段、区域或配送线路,进一步确定订货不正常的零售户作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五)要从总量异常的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品牌突增的订单,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六)要从均价异常订单中筛选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高档品牌突增或紧俏的高档品牌突增的订单,尤其是地理位置偏僻、经营规模小、结构低的零售户突然订购数量较多高档卷烟的情况,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第二十条市局、各县区局内管部门应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公示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地址,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记录和处理相关信息,填写举报投诉信息情况登记表,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 市局内管办负责对各县区的预警筛选工作进行监控,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分析,通报有关情况,加强针对性指导,提高工作质量。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专卖、营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在日常工作中收集整理本辖区的停歇业、非法收购倒卖卷烟等情况,同时将资料分别报送县区局内管科。(一)对于零售户停歇业的情况:1县区局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员要将在日常工作掌握到的停歇业情况于1个工作日内填写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市场情况反馈表上报内管科。2内管科要在接到报告后开展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零售户停歇业的具体时间、停歇业期间是否仍在订购卷烟。对于在停歇业期间仍在订购卷烟的,内管科当天就要作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以书面材料向市局内管办报告并填写市场反馈情况调查核实表(二)各县区内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非法收购倒卖卷烟信息,应在当天通知专卖稽查人员进行查处并将所涉卷烟品牌等情况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内管办报告;对专卖稽查人员在市场查处的非法收购倒卖卷烟情况的,应在当天将案件情况及所涉卷烟品牌报市、县局内管部门。(三)各县区专卖稽查员、客户经理、配送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须提供有价值的市场异常等信息,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向内管部门报告(包括零售户购进卷烟数量与经营能力不相符、向零售大户集中投放卷烟),并及时填写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信息反馈表第二十三条 市场上非法流通的卷烟根源在行业内部,要通过查处的真烟案件查找内部违法违规线索。(一)市级局内管办负责督促县区局内管部门每天按时上报真烟查获情况,确保所涉及的品牌、数量、32位条码等信息真实、详细。各县区内管部门要建立外流卷烟信息库(外流卷烟台帐)。(二)市局内管办每月对查扣的真烟进行汇总分析,通报情况,并将具体的品牌、数量及条码等信息发回卷烟流出地的内管科。内管科要根据市局内管办反馈的条码信息,查找出相关异常订单,确定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重大案件由市局内管办随时安排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落实。第二十四条 对所有内部违法违规线索都要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查明情况。原则上涉及卷烟经营单位的线索由市局内管办组织查处;其他线索由县局内管科组织内管人员进行查处。需要交由县区局调查核实的线索,市局内管办要在线索排查出的当天分发,委派内管科长负责在接到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查明并上报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市局说明情况。第二十五条 调查核实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一)调查核实前应安排好调查人员、做好调查预案、资料收集等准备工作。1、线索和信息指向为行业内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应收集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流程、规范要求等制度规范。 2、线索和信息指向为单位卷烟货源投放违规的,要收集零售户分类标准、相关货源投放策略等制度规定,同时重点收集线索所涉零售户相关信息,具体包括零售户的类别、所处区域商圈、订货方式、配送方式等基础信息,线索所涉及卷烟品牌的市场价格表现、是否曾外流到其他地区被查扣等信息。另外还包括所涉零售户的历史购进数据、违法违规历史记录等相关信息,全面掌握被调查对象的情况。除了掌握所涉零售户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收集其周边同类客户的经营数据,为即将开展的调查核实做好全面准备。(二)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具体事项,确定调查核实的具体方法。1、询问相关人员。询问的对象包括询问行业内人员和行业外人员。询问行业内人员,既包括一般询问,如询问货源分配政策,了解零售客户经营状况等,也包括针对违规行为嫌疑人的专门询问,对线索所涉零售户已经停业或反映没有收到订单显示卷烟的,要询问相关配送人员调查有关卷烟的去向及具体操作过程;对代保管零售户的银行结算卡、给零售户分发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行业内部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询问。询问行业外人员,主要指卷烟零售户,一般采用现场询问和电话询问等方式。询问的内容包括:核实零售户信息、了解零售户卷烟购进、配送,涉及品牌的市场销售等情况。2、要针对查找出的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调查零售户经营状况、收到所订卷烟及货款结算的情况,实地查看零售户库存、上柜情况,分析其所订卷烟与实际经营能力是否匹配。对零售户反映没有收到所订卷烟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货款的结算及银行结算卡(电子结算的具体结算明细由财务部门提供)的保管情况。对零售户反映卷烟送到后被收购的情况,要进一步调查卷烟被收购走的具体过程,重点调查有无行业内部工作人员事先给零售户订烟款或打招呼要求订烟的问题。(三)各级内管部门要采取检查手机订货电话、网上订货客户上网的IP地址等方式,深入调查,查明真实情况。要通过检查不同零售户用同一个手机号或同一个IP地址上网订货的情况,调查核实不同零售户的网订权限是否被某一个客户或行业内工作人员控制。(四)调查核实结束后,调查人员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结果,并对此次调查核实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专卖内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有关内部违法违规线索,客观公正地查明情况,形成并上报调查报告。对查出的不规范问题。市局对内部违法违规线索的调查及核实处理工作要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质量;对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社会集团、单位及个人批条特供销售卷烟;各县区业务用烟及其他特殊需要用烟一律以零售价从自营店购进;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关系店、自营店区别对待,实行货源倾斜政策,各县区(分公司、部)要制定特殊用烟、自用烟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第五章 对烟叶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第二十八条对烟叶生产经营中心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烟叶收购调拨库存环节以及废弃烟叶的处理,重点是查处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收购烟叶等违法违规问题,具体包括:(一)擅自设立收购站(点):是指未经省局批准,擅自设立烟叶收购站(点);(二)超计划收购烟叶:是指实际收购总量超过上级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计划数量;(三)跨区收购、收购外地烟:是指未经省局批准,擅自收购烟站所在辖区外的烟叶;(四)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内部工作人员代烟农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签订虚假种植收购合同、虚开烟农资金账户,不按合同收购烟叶,为烟贩拆单分摊收购烟叶。(五)内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开发票、内外勾结、牟取私利:是指内部工作人员与烟农或烟贩勾结,开具与实际收购等级、数量不符的虚假发票,从中牟取私利。(六)无合同、超合同收购:是指收购未签订合同烟农或烟贩的烟叶;超过合同约定数量收购烟叶;将其他渠道流入的烟叶假借烟农名义和收购合同进行收购。 (七)无合同、超合同调拨:是指未签订合同调拨烟叶;超合同调拨烟叶;先调后签、先调后补合同。第二十九条 产烟县内管部门要建立对烟叶收购日常监管的预警机制。驻站监管人员通过调阅烟叶生产经营信息系统及烟叶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烟叶收购合同监管表,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分析对比,提出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内部违法违规线索。(一)计划环节1.对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种植面积总量超过计划约定种植面积总量的,提出预警;2.对种植合同约定收购总量超过计划收购总量的,提出预警;3.对签订日期超过国家局规定时间的种植收购合同提出预警;4.对约定亩产超过200公斤(含)的种植收购合同提出预警;5.对约定亩产低于75公斤(含)的种植收购合同提出预警。(二)收购环节1.对收购总量超出收购计划总量的情况提出预警;2.对单个合同收购总量超出合同约定总量的情况实时进行预警;3.设置每天的烟叶收购时间区间,对超出规定的时间区间外对烟叶进行重量过磅、入库等收购行为提出预警;4.对1批烟叶在过磅时连续2磅以上等级、数量相同及规定收购时间外过磅和超出正常过磅重量的提出预警;5.对比驻站监管员登录系统填写烟叶内部移库等级、数量与烟站收购量,库存单等级数量超成车数量的进行预警6.对烟叶过磅时间在后,发票记账时间在前,发票出票时间出现倒置的,提出预警;7.对不按规定上传收购数据的提出预警;8.对下部烟收购结束后未交售烟叶的烟农、中部烟收购结束后未交售中部烟的烟农,分别提出预警;9.交售烟叶等级结构比例:对交售C2F、C3F、B1F数量比较大、结构比较集中,与交售的下低等烟叶比例严重失调的,提出预警;10.对短时间内出现收购烟叶数量特别巨大、过磅入库特别集中的,烟站当日收购单等级数量占当日收购量50%以上、单个合同收购量中部烟比例超过45%、烟站当日收购上等烟占当日收购量50%以上、单个合同收购上等烟占收购量50%以上的,提出预警;11.对烟叶收购过程中或履行完成合同后,单产超过200公斤或低于75公斤的烟农,提出预警。12. 通过检查收购资金的发放和去向等情况,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结算银行卡(存折)及身份证件交由他人保管的,一户多张结算银行卡(存折)的提出预警。(三)调拨环节1.对烟叶收购总量超出购销合同总量的情况进行预警;2.对调拨数大于准运证开具数量的进行预警;3.对烟叶调拨数量超烟叶购销合同签订数量的进行预警;4.对烟叶调拨等级数量与烟叶交接储运站接收等级数量不相符的进行预警。第三十条 市局内管办要利用市局内管系统及烟叶业务系统,加强收购期间的日常监管,要根据提出的预警,排查出所涉的烟站、烟农以及交售烟叶的数量、等级等信息,作为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需要交由县局内管科调查核实的线索,市局要在线索排查出的当天分发,县局内管科委派科长在收到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查明并上报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向市局内管办说明情况。调查核实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内部违法违规线索所涉烟农的基本情况,如所属烟站、合同面积数量等级、已交售的数量等级、历史种植情况以及其同区域其他烟农的收购数据等。(二)实地走访烟农。主要调查核实烟农有没有种烟、有没有按合同种烟、线索所涉的交售行为是否为其所为,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结算银行卡及身份证件有没有交由他人保管并要求烟农解释为何会出现极端不正常的情况。(三)询问相关人员。根据情况询问烟站负责人以及过磅、开票、预检、分级等工作人员,查清签订虚假合同、操作虚开发票、虚开码单、虚假收购行为的具体过程。(四)检查资金往来。要通过财务资金往来账,检查收购资金的发放和去向等情况,查明真实情况。(五)调查核实结束后要得出调查结论,对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违法违规行为分为集体行为和个人行为:有组织地收购外地烟叶、跨区收购等问题属集体行为,虚开发票、虚开码单、签订虚假合同、为烟贩拆单分摊收购烟叶等问题属个人行为。第三十一条 烟叶收购期间,市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县区内管科根据预警查处不规范问题等情况的督导,每月对有关内部违法违规线索的查处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通报情况;对调查核实走过场、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以及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组织力量直接进行查处并追究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各级内管部门要做好对各烟站在烟叶打包、入库损益率、霉变废弃烟叶监销等方面的监管,完善相关工作规程和有关内部监管制度。烟叶生产经营中心要及时将烟叶库存变化、烟叶移库等相关数据和材料报送内管办备案。对废弃烟叶进行处理要履行逐级审批手续,在内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并填写废弃烟叶处理监管表,留下销毁的音像资料备查。第六章 对烟叶复烤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第三十三条 对烟叶复烤企业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重点是合同、原材料调进、对复烤加工过程、成品调拨、准运证使用、企业费用结算等环节监管,以及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烟梗、碎烟、烟末等副产品及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置的监管,查处对未取得相应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或提供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及废弃烟草专卖品未彻底毁形就出厂出库等问题。第三十四条 烟叶复烤企业驻地局负责烟叶复烤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一)合同监管监管重点:有无签订协议、合同。其内容为:烟叶委托加工协议;原烟购销合同;烟叶委托加工合同。具体工作:1整理资料备查:烟叶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原烟购销合同统计表;烟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2日常监管工作:核查烟叶供方和委托加工企业有无购销合同(信息查询);核对加工协议与加工合同;检查有无原烟调入(信息查询及仓库现场检查)(二)原材料调进监管监管重点:1、有无按原烟调入内管要求程序调入原烟:有无烟叶委托加工协议、原烟购销合同、烟叶委托加工合同调入原烟2、原烟购销合同、准运证、调拨单、到货三方确认等级数量、品种、到货地点是否相符(重量允差正负1%)。具体工作:1整理资料备查:原烟购销合同、准运证微机编号统计表、调拨单、三方到货确认单、烟叶委托加工合同、仓储原烟进、出、存报表。(以上资料为复印件)。2日常监管工作:(1)核查协议、合同、相关报表资料及现场检查,检查内容;(2)核查原烟购销合同、准运证、调拨单、到货三方确认、烟叶委托加工合同等资料数量、品种、到货地点是否相符(信息及资料查询核对);(3)实际原烟入库。核查仓储报表、台帐与仓库现场检查。准运证、到货三方确认、烟叶委托加工合同与实际原烟入库数量、品种、到货地点是否相符(重量允差正负1%)。(三)对复烤加工过程监管监管重点:1、有无超合同、无合同加工;2、有无烟叶委托加工合同;3、仓库原烟出库重量与生产实际投料重量误差值;4、生产实际投料量(原烟到货确认重量)与生产产出总重量百分比值(不超过95%)。具体工作:1整理资料备查:烟叶委托加工合同、生产计划表(批、月)、生产投料验斤统计表、原烟出库报表、生产报表(月、批)、生产情况分析表、成品(片烟、长梗、碎叶)入库报表(批、月)。2日常监管工作:(1)核查加工生产相关报表资料及现场检查;(2)检查加工合同与车间现场检查,是否存在无加工合同烟叶加工;(3)核查原烟出库加工与生产投料验斤单统计重量是否相符查;(4)依据生产过程资料。对照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分析。(四)成品调拨监管监管重点:1、有无未按成品调拨内管要求程序调拨成品;2、有无成品调运指令(或调运单);3、成品调拨数量、品种、到货地点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1整理资料备查:调拨指令,仓储成品进、出、存报表,对照烟叶委托加工合同、仓储报表、成品调拨品种、数量、到货地点等情况进行对比分析。2日常监管工作:(1)核查成品调拨相关资料、仓储报表资料及现场检查;(2)根据委托加工合同品种、数量对成品调拨进行监督检查。(3)查阅仓储成品进、出、存报表及仓库现场检查。(五)准运证使用监管监管重点:1、是否规范申办、使用准运证;2、有无无准运证调拨运输、使用过期准运证运输、涂改准运证运输、重复使用准运证运输;3、超(低)准运证核定量运输。;4、准运证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到货地点与烟草专卖品购销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工作:1整理资料备查:准运证使用统计表,准运证申报使用明细登记表,调拨指令。2日常监管工作:(1)定期或不定期对准运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检查核对准运证申办、使用明细登记表、准运证使用统计表;(3)抽查单份准运证、调运单、调拨单核对调拨品种、数量、调入、调出单位是否一致;(4)对比分析准运证、合同、调运单、调拨单仓库台帐等数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准运证。(六)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监管监管重点:(1)有无不按内管要求处理废弃专卖品及废弃专卖品外流;(2)有无烟叶委托加工单位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委托书;(3)有无废弃烟草专卖品,品种、数量确认单;(4)对(不可利用)废弃烟草专卖品销毁处理情况;(5)对(可利用)废弃烟草专卖品销售销毁或库存待处理情况。具体工作:1整理资料备查: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委托书,废弃烟草专卖品确认书废弃专卖品处理申请报告,现场监督处理会签表,可利用废弃专卖品待处理库存报表,可利用废弃专卖品处理,处理申请报告,销售委托书(协议),废弃料销售合同。2日常监管工作:(1)根据生产报表核对废弃专卖品产出、入库进、出、存台帐、报表的废弃专卖品品种、数量是否一致;(2)对不可利用废弃专卖品;核查烟叶委托加工单位废弃烟草专卖品处理委托书、废弃烟草专卖品确认单(委托方)、销毁申请报告;(3)对不可利用废弃品销毁;核对废弃烟草专卖品销毁品种、数量,现场双方监督销毁;(4)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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