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村镇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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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村镇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本行名义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三条法律性文件审查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总行以及事关两家以上一级支行的法律性文件的审查,各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风险管理部负责本支行以及辖内各分支机构法律性文件的审查。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法律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形式要件审查1.文体是否正确;2.文本是否规范;3.主要条款是否齐全;4.主、从文本与附件是否对应。(二)具体内容审查1.标的是否被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2.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法律术语使用是否规范; 4.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明确合法;5.具体条款是否损害本行合法权益;6.违约处罚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第五条 送审部门(机构)负责处理与法律性文件有关的一般性法律问题及业务性、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确保提交审查的法律性文件符合以下要求:(一)主、从文本及附件齐全;(二)文字通畅,语意清楚、无歧义;(三)业务性、专业性、技术性条款内容齐备,用语准确,实施后足以实现法律性文件的各项专业目的和需求;(四)相对人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第三章 法律性文件审查的程序第六条本行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将法律性文件提交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审查。第七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送审部门(机构)填制法律性文件审查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由部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法律性文件、相关材料提交业务分管领导;(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阅法律性文件与有关材料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三)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同意送审后,由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受理,受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指定承办的审查人员,开展审查工作。(四)审查人员应根据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进度进行登记(见附件3),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第八条 对法律性文件的审查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审查人员初审后,由法律顾问进行复审。第九条涉及重大、疑难或复杂法律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审查人员可以提请本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有关机构、部门进行会审。第十条法律性文件审查一般应自受理送审文件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时间应适当延长:(一)送审法律性文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二)送审法律性文件争议较大,需要调查论证、反复协商、谈判的;(三)送审法律性文件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四)送审部门(机构)一次或连续提交审查的法律性文件超过两份的;(五)其他有必要延长审查时间的情形。第十一条 送审部门(机构)应真实、全面地介绍、解释与法律性文件有关的背景情况。有特殊需求和特殊风险的,应在申请表“需要特别说明事项”栏中主动加以说明。第十二条审查人员应根据送审部门(机构)提供的事实情况和相关材料,以法律为依据,分析法律性文件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后果,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有权要求送审部门(机构)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如果送审部门(机构)无法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可以将法律性文件退回送审部门(机构)。确有紧急原因必需继续审查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审查人员仅以了解到的情况和已收取的材料为依据进行审查。第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复杂业务或管理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审查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部门(机构)业务、管理人员的意见,与有关部门(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充分交流沟通,确保对业务或管理问题有必要的了解。第十五条审查人员应与法律顾问就法律性文件审查相关的背景、目的、需求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法律顾问提出可行性与适用性较强的复审意见。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应采取书面形式出具复审意见。第十七条 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并将法律顾问的书面复审意见作为附件。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统一编号,并加盖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印章。第十八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将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书交送审部门(机构)。送审部门(机构)在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进行决策时应尊重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的审查意见。第十九条 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业务,有关部门(机构)应在业务办理的前期,约请总行合规管理部(各一级支行风险管理部)早期介入,指派人员参与业务谈判及文件准备,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拟订对我方有利的文件草案,提高法律性文件审查效率。第二十条提交审查的法律性文件通过签订、签发、发送等方式发生法律效力后,有关部门(机构)应按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收集法律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填制法律性文件审查资料归档表(见附件4),一并归档妥善保管。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各一级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合规管理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法律性文件审查流程图 2.法律性文件审查申请表(送审部门或机构填制) 3.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登记表(审查人员填制)4.法律性文件审查资料归档表(审查人员填制)附件1法律性文件审查流程图一般法律性文件审查送审机构(部门)审查人员初审 送审机构(部门)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书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性文件审查早期介入集体讨论或会审法律顾问复审归档 填写申请表 签署 意见签 意 署 见 指定出 出具法律意见书具 附件2*农商村镇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申请表送审部门(机构)经办人联系电话送审文件清单需要审查的内容需要特别说明事项送审部门(机构)负责人意见:签 字:日 期:送审部门(机构)分管领导意见: 签 字: 日 期:受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 字: 日 期: 8 附件3*农商村镇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登记表序号文件名称数量送审部门/机构提交人签字受理人签字受理时间初审人签字复审人签字审查律师领受人签字领受时间附件4*农商村镇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资料归档表资料名称提交部门资料份数资料页数保管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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