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收费为何屡诉屡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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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收费为何“屡诉屡欠”供暖收费为何“屡诉屡欠”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1-11-23 07:55:42供暖收费为何“屡诉屡欠” 北京市二中院调研供暖纠纷为当事人指点迷津 曾小华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北京市二中院近日统计显示,今年 1 至 10 月该院共受 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件 151 件,与去年基本持平。其 中,供暖单位或代收代缴单位起诉采暖个人或采暖人所在单 位索要供暖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此外,商铺、厂房、办公 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供暖纠纷案件有增多迹象。在全部供暖纠 纷中,近九成案件以供暖单位胜诉告终。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当前供暖单位与采暖 用户的供热采暖行为尚不够规范,尤其是缺乏合同意识和证 据意识,加之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以及部 分采暖户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有误,导致供暖纠纷居高不 下,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在一 些供暖纠纷案件中,供暖单位虽然胜诉,但采暖用户在被判 决支付供暖费后仍继续拖欠下一年度费用,供暖单位常年起 诉现象较为突出, 甚至出现 “屡诉屡欠, 屡欠屡诉” 的怪圈 纠纷揭示六大问题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透过纠纷表象,揭示出了目前供热 采暖行业存在的六大问题:一是供暖协议签约率低。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供暖单位 与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暖合同的不足50%,多数情况是采暖户不愿或怠于与供暖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 供暖体制的改革导致供暖单位、缴费义务人、供暖费标准均 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采暖户感觉难以承受,希望通过推迟 签订新合同的方式延续以往对自己有利的缴费方式。二是供暖标准约定不明。从现有情况看,当事人约定的 供暖条款普遍比较笼统,特别是对供暖范围、供暖温度、测 量标准等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约定不够明确,为日后纠纷的 产生埋下了隐患。这种现象在商铺、厂房、办公用房供暖纠 纷中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缺乏经营性用房供暖标准的相关规 范,当事人对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又不十分明确,一旦形 成诉讼,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调和。三是供暖单位服务不到位。调研发现,采暖户对供暖单 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是导致长年欠费 的原因之一。审判中发现,一些供暖单位受以往福利供暖体 制的影响较强,未将采暖户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对待,服务意 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检查、监测及供暖设备的维 修、维护等义务,出现问题又未能及时处理,导致供暖服务质量下降,引发用户不满四是不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供暖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 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是绝大多数采暖用户拒绝支付供暖费 的抗辩理由。然而,案件审理中却没有几个采暖户能够举出 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因在于,大部分采暖 户缺乏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或者不知道应当提供什 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许多采暖户将自行测量的 温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还有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或租房合 同,以此证明因暖气不热被冻病或搬家,但这些证据显然难 以被法院所采纳。五是采暖户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意识不强。受计划经济 时代供暖福利体制的影响,许多采暖户特别是老国有企业职 工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 然而随着“谁用暖、谁缴费” 的新缴费方式的实施,单位已很少再替职工支付供暖费,加 之单位改制、职工离职、单位与供暖单位因故终止供暖协议 等原因,很多采暖户已经无法再像从前一样享受供暖福利, 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自然不高。同时,由于供暖带有公共 服务性质,用户不交费,即便有技术条件,国家也不允许供 暖单位擅自停止供暖,而供暖单位要求欠费人支付滞纳金的 请求也经常得不到支持,这样一来,采暖户几乎不用为欠费 支出额外成本,没有任何压力,自然能拖就拖。六是对供暖存在认识误区。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职工 和单位对供暖的公益服务性质缺乏足够认识,将供暖服务等 同于一般商业性服务,片面强调自愿、有偿原则,从而产生 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或要求。如以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房屋 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为由要 求供暖企业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气,这在现有政策和没有分户 供暖条件的小区是很难实现的。法院建议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为规范供热采暖行为,减少纠纷,北京市二中院对供热 采暖双方提出建议。对供暖单位的建议:供暖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 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暖服务。 首先,要求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打消采暖户的误 解和抵触情绪,并通过主动协商方式与采暖居民直接签订供 暖合同,固定彼此权利义务。其次,要提高服务质量,保证 用户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或供暖合 同约定的标准。同时做好供暖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及时回复和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第三,要建立用户采暖温 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 户或其他证明人签字。由于以往对供暖单位的测温工作没有 强制性要求,有些供暖单位只要用户不反映温度低就不去测 温,即便测了也存在时间不固定、方法不统一、自行制作记 录等问题,但由于用户拿不出温度不达标的证据,按照谁主 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往往判决用户一方败诉。现在,供暖 单位如果不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做好测温及记录工作,并保留 测温记录以备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事实,很可能要承担败诉 的风险。对采暖户的建议:一是转变观念,主动配合供暖单位实 现供暖任务。新的管理办法确立了“谁用暖、谁交费”的原 则,采暖户被确定为直接的交费义务主体,除职工所在单位 与供暖单位约定为职工负担供暖费外,供暖费原则上都应由 职工个人直接支付。因此,采暖户应尽快适应采暖费收取方 式的变化,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二是 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与供暖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没签协 议,只要用户实际享受了供暖服务,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 供暖关系,用户就应当支付费用。所以,为了更好地约束供 暖单位,避免纠纷产生时找不到权利保护依据,采暖户应当 与供暖单位就供暖范围、室温标准、缴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条款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缺乏规范明确指引的经营性用房 供暖,双方当事人更应当根据经营用途的特点及特殊需求, 对相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约定,以减少纠纷的产生。三 是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采暖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 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通过正 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 进行对抗。新的管理办法已经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 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 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性,用户应避免 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自行测 温结果进行公证,但公证机关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 真实性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 最终也很难被法院所采纳。中国质量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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