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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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目录目录一、前言.2二、释义.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9五、基金的存续.10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1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6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7九、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23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十二、基金托管.30十三、基金的销售.30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1十五、保本.31十六、担保.33十七、基金的投资.34十八、基金的融资.39十九、基金的财产.39二十、基金资产估值.40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43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44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5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46二十五、保本期到期.49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二十七、违约责任.55二十八、争议的处理.55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55三十、附件(担保函).56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一、前言一、前言(一)订立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释义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托管协议:指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订通过的自 200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 指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2 年为一个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期开始之前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资者进行到期选择的期限和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担保函:指担保人出具的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保本期到期日:指保本期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后) ,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不改变基金合同保本条款的担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9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型保本型、混合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基金保本期二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二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九)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的风险。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由担保人对其投资净额的损失予以担保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二)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0(三)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五、基金的五、基金的存续存续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06年3月1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鹿保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1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号),募集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4月25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17,710,461.0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2,542户。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本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号) ,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2008年5月6日开始募集。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2008年6月12日生效。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并于2010年5月25日刊登了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2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3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在适用绝对数额计算申购费用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应在调整实施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九)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投资者在过渡期内指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5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6(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七、七、基金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7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98 号 201A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法定代表人:陈勇胜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 号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8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托管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9行证券投资;(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9)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金托管人追偿;(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肖钢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合同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1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2(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3(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九、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九、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建熙成立日期:1986 年 6 月 21 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零陆亿玖仟贰佰贰拾伍万(20,692,250,000)元经营范围:投资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金融和非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处置从原中国建设银行分立后承继的资产和企业;追偿本外币债务;买卖、代理买卖、代理兑付从原中国建设银行承继的债券;接受、经营、管理从原中国建设银行承继的本外币委托贷款;资产管理范围内本外币财产租赁、重组;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本外币资金同业拆借、本外币借款,发行金融债券,自营和代理债券交易;财务、投资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更换基金托管人;4、更换基金管理人;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4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7、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11、担保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四)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5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五)通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5、权益登记日;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六)开会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6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七)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7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十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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