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西路等道路标志标线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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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工程:外高桥高西路、纬二路、纬三路、衡安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文件编号:施招2011-招 标 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日 期:二 0 一 一年 四 月施工招标文件目 录投标邀请书3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6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规范21第三章 投标要求及投标书格式26第五章 暂定工程量清单等附表40第六章 提供资料(图纸)41第七章 评标办法42第八章 合同草本:436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1、外高桥高西路、纬二路、纬三路、衡安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已完成,并已进入施工阶段,现实施该项目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栏)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招标。2、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外高桥高西路、纬二路、纬三路、衡安路等道路辟建范围内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所显示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栏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3、本工程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业资金投资,现已基本落实。4、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工程招标单位。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招标单位委托,提供施工招标代理。5、本工程招标方式采用“内部邀请招标”的方式实施,由招标单位邀请经审核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通过投标竞争,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投标人满足条件: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且通过招标人审核的施工企业将收到本邀请书作为允许参加投标的依据。6、被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于2011年 月 日按如下地址向招标代理单位查询有关信息,并获取招标文件.7、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以本单位支票方式向招标代理人(迎勋路168号16楼)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元整。超过时限的投标人将被认为自动放弃取得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定资格。领取招标文件时须交验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如系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另附相应委托证书)及相应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并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套。本工程将在参加投标的所有投标人代表出席的条件下公开开标。开标日期、时间、地点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招 标 单 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杨高北路2001号联 系 人:华青电 话:51980880招标代理单位: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迎勋路168号16楼联 系 人:刘蜀青电 话:63788398传 真:6376666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目 录一、前附表8二、总则8三、招投标工作日程安排9四、施工现场等条件11五、工程承包方式11六、材料供应方式12七、投标报价依据12八、工程变更13九、工程保修14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14十一、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15十二、工程款项的支付办法16十三、评标的内容和评标办法16十四、投标注意事项17十五、投标文件递交、修改和撤回18十六、投标有效期18十七、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18十八、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20一、 前附表内容提示内容规定资金情况国有企业资金,资金已基本落实发标时间、地点时间:2011年 月 日上午10:00地点:迎勋路168号16楼现场踏勘时间:地点:杨高北路2001号递交投标疑点书面文书时间:2011年 月 日下午1:30地点:迎勋路168号16楼澄清会日期、时间、地点时间:2011年 月 日下午1:30地点:杨高北路2001号,见当日会务安排回标日期、时间、地点送标时间:2011年 月 日上午9:30止开标时间:2011年 月 日上午9:30 地点:杨高北路2001号,见当日会务安排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所示内容承包方式施工专业承包要求工期总工期:每条道路60日历天以内。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投标注意事项见招标文件二、总则2.1、上海市外高桥高西路、纬二路、纬三路、衡安路等新建工程道路工程已批准立项,并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手续。现拟实施道路标志标线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2.2、本工程资金已基本落实。2.3、本工程招标单位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4、本工程招标代理单位为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5、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其成员为招标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和沪建建(2003)532号文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之精神,本工程施工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实施,择优选定中标单位。2.7、本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2.7.1、投标邀请书2.7.2、投标人须知2.7.3、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规范2.7.4、投标要求及投标标书格式2.7.5、暂定工程量清单2.7.6、提供资料(招标图纸等)2.7.7、评标办法2.8、本招标文件是本工程招标过程中的规范文件,是各投标人编制投标标书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的依据,并将作为本工程合同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望投标人予以充分重视。2.9、本次招标范围:2.9.1、本工程招标范围为由招标人所提供的本工程招标图纸所显示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栏及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等。2.10、本次招标活动,各投标人在投标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2.11、本次招标活动,招标代理、评审费10000元由中标人支付。三、招投标工作日程安排以下活动需投标单位参加的,投标单位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会议,具体会议场所见当日会务安排。3.1、踏勘施工现场踏勘工程施工现场,具体时间、集合地点在发标会定,交通工具由各投标人自备。3.2、投标人递交投标疑点书面文书3.2.1、各投标人可以递交或传真关于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和提供资料及工程现场踏勘等中影响本次投标存在疑点的书面文书。3.2.2、书面文书一式一份,并应加盖单位公章。3.2.3、提交截止时间:详见前附表3.2.4、提交地点:详见前附表3.2.5、联 系 人:刘蜀青 3.2.6、传 真:637666633.3、招标文件疑点解答会3.3.1、会议由招标工作小组对各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作出统一解答,并形成书面文书作为“本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3.3.2、会议时间:详见前附表 3.3.3、会议地点:详见前附表3.3.4、书面答疑文书的领取时间、地点:详见前附表3.4、各投标人投送投标标书3.4.1、各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到手续并投送投标标书。3.4.2、回标地点:迎勋路168号16楼3.4.3、回标时间:详见前附表3.5、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单位共同组织并主持。3.5.1、开标地点:详见前附表3.5.2、开标时间:详见前附表3.6、评标、定标3.6.1、评标开标会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进行统计分析作出书面意见,并根据分析结果,可以要求各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然后招标工作进入评标阶段。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工作。3.6.1.1、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确定的程序、原则、方法推举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3.6.1.2、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3.6.2、定标3.6.2.1、招标单位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3.7、授予合同3.7.1、合同授予标准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按本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选出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3.8、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单位应当与招标单位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书)。四、施工现场等条件4.1、本工程规划红线已获批准,沿线征地、房屋动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4.2、本工程施工现场已基本平整,沿线道路可通至施工现场,由总包单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水、电,用水、用电费用由中标人承担。4.3、临时设施(包括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由中标人负责区域外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五、工程承包方式5.1、本工程承包方式为依据招标范围,由中标单位实行施工专业承包,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交警验收合格等的方式实施施工。投标单位中标以后不得再分包。六、材料供应方式6.1、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原则上由中标单位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对材料产品质量招标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监督。6.2招标人保留对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和供应商进行指定的权利。不论采用何种供应方式,中标人应对施工用的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产品质量全面负责,确保施工所用材料、成品、半成品都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达到设计要求,还应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招标人和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材料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监督。对列入核价的器材和设备,中标人在订购前必须要遵照货比三家的原则,同时招标人有增加供应商参与比价的权力,征得招标人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认可后,才允许采购。对招标人核定的价格,中标人应无条件组织采购供应不得拒绝,否则招标人可自行采购,中标人应提前提供型号、规格、数量及供货计划,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按合同及竣工图按实结算,超过竣工图数量的招标人采购材料价款从中标人结算款中扣除。同时每拒绝一次,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处以不少于本工程总价3的罚款,该罚款直接从中标人工程款中扣除。6.3所有材料设备应符合现行规范及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并需获得交警部门认可,信号灯与信号机由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指定品牌自行选配,信号灯与信号机的质量、兼容性、政府部门的使用许可等均由中标单位全面负责。七、投标报价依据7.1、本工程招标文件(包括提供的附件);7.2、本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书;7.3、提供的暂定工程量清单、有关图纸及其它资料和施工现场等条件;7.4、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7.5、沪建交(2009)995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7.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GB50500-2008;7.7、沪建招(2005)18号关于加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措施项目监管的通知; 7.8、沪建招(2005)12号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二)的通知;7.9、建办200589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号)。7.10、上海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的现行文件和规定;7.11、国家、上海、浦东新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质量的规范、标准、规程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7.12、上海市建筑业管理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沪建建(2006)第02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预拌(商品)砂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按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报价;投标人应参照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预拌(商品)砂浆指导价报价。7.13、上海市建筑材料业市场管理总站颁发的沪建市管(2006)63号文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三)的通知。7.14、上海市建筑材料业市场管理总站颁发的沪建市管(2008)39号文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7.15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八、工程变更8.1、在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招标人应及时递交中标人签收。8.2、在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中标人报送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否则视无效处理。8.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8.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报送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审核确认后执行。投标人在提出时应参照以下规定(合同另行规定时遵照合同执行):a) 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相应费用表;b) 工料机要素价格在投标文件中已报价的材料、制品,按投标文件中的材料报价计取;在投标文件中未报价的材料、制品凭招标人签证确认的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进行结算。c) 间接费(施工管理费)、利润等费率按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费率计算。8.4、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中标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工程保修9.1、本工程保修期按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9.2、保修期限的计算是指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文件之日(以有关主管部门签认的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为准);9.3、保修内容范围及经济支出责任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明确。9.4、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应向招标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9.5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10.1、根据建办200589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标人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文的精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接受招标人建管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积极主动落实招标人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10.2、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招标人关于现场临设及施工区域企业标识要求。10.3、中标人应承担文明施工措施及文明工地评比的费用。10.4、中标人应遵循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施工管理。10.5、中标人应遵循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有关工作的规定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城市交通管理的工作,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10.6、根据沪建建管(2002)第1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的精神,招标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如下(不限于以下内容):10.6.1、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工地沿线单位与居民的出入通道畅通;10.6.2、施工中无管线事故、无重大伤亡事故,施工现场道路平整无积水;10.6.3、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分隔,工地显目处必须设置施工铭牌(二图七牌)、管理人员必须佩卡上岗;10.6.4、施工现场材料必须堆放整齐,生活设施清洁,周边环境美化、文明;10.6.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控制噪音、扬尘,并必须落实防污染、防泥浆外溢的措施;10.6.6、施工现场必须开展以创建文明工地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工作。10.7、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单独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并列支费用清单,该费用计入开办费。10.8、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法律。10.9、中标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安全生产和治安消防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廉洁协议书,中标人若违反规定野蛮施工、违章作业等,招标人有权限令停工整改,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同时招标人有权可以对中标人的违约责任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处罚为每次不少于2000元。十一、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的整治处置及违约措施11.1、各投标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涉及渣土外运及回填的,应遵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理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涉及渣土的各项要求。11.2、中标人应积极按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政府有关要求,做好对施工过程中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规范施工、运输等工作。11.3、中标人应规范经营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土石方挖、铲、推、运工程,应由具有土石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实施。11.4、中标人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工地整洁;工地出口落实外出车辆的清洁措施(包括出口道路做硬地面、随时冲洗外出车辆);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场地清、无渣土垃圾”等。11.5、中标人应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车况检查,做到持证运营,不偷倒、不乱倒渣土和建筑垃圾。11.6、凡中标人违反上述情况之一者,均视为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从中标人应得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违约金为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2%的金额。11.7、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报不低于上述要求的经济保证措施,以资竞标。十二、工程款项的支付办法12.1合同签订后后支付合同价5预付款;12.2每条道路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后支付到该道路标志标线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不超过相应合同价的80);12.3每条道路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到该道路标志标线结算价的95;12.4两年保修期满后凭甲方无质量问题签证结算余款。十三、评标的内容和评标办法13.1、评标的主要内容13.1.1、投标标价的合理程度;13.1.2、施工技术措施的经济性、可靠性、科学性,以及机械设备配备是否足够齐全;13.1.3、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13.1.4、满足业主对工期要求及保证措施的合理程度;13.1.5、施工总体平面布置、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和劳动力用量情况;13.1.6、自报质量等级及保证措施可靠性;13.1.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及保证措施的合理程度;13.1.8、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安排合理性以及拟派主要管理人员的状况;13.1.9、施工过程中与各相关单位组织协调配合等措施;13.10、对施工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13.2、评标办法本工程评标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综合评估法”。13.3、中标条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3.2、能够满足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评审的投标价合理;13.3.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合格的推荐中标候选人之一。十四、投标注意事项 14.1、各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书,不得擅自更改上述文件条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文字与数字的误解、漏阅而引起投标文件的错误、遗漏、费用计算有误等,形成投标报价内容的差异,均属投标失误,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4.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竞争能力合理进行竞争报价。 14.3、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在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议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以及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即取消该投标人参加评标的资格。14.4、在中标人进场后,如实际项目经理不是投标书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中标人的承包资格,另行选择中标人承包本工程,所发生的损失由原中标人承担。施工企业接任务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换项目经理。14.5、对本工程的定标结果,招标人将不作任何解释。14.6、本招标文件的未尽之处,按国家七部位第30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五、投标文件递交、修改和撤回15.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包括电子文档)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15.2、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无效。15.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十六、投标有效期16.1、投标书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起六个月。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或对其投标书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变更,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6.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16.3、中标人的标书有效期至完成本招标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全部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结算后至保修期满止。十七、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17.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7.1.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7.1.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7.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7.2.1、招标文件规定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盖章或签字,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加盖章或盖章、签字不齐全的; 17.2.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确认的;17.2.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17.2.4、投标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其资格与资格审查时有实质性下降;17.2.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除外)。17.2.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7.2.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17.2.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它条件(包括并且不限于以下情况): (A)投标人未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或者投标人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者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E)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F)投标人对合同条款出现重要保留;17.2.9、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出现欺诈作为;17.2.10、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有关报价的要求;17.2.11、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7.2.1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17.2.1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17.2.14、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提供相同无关内容的,可列为串标嫌疑,在招标监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后,经评标委员会认可,有权作废标处理。17.3、细微偏差的调整17.3.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17.3.2、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对其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拒不补正的,对其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17.3.3、报价的补正、量化标准采用从其他投标人标书中选定不利于该投标人价格作为该细微偏差的调整价格。十八、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招 标 单 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杨高北路2001号联 系 人:华青电 话: 51980880招标代理单位: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迎勋路168号16楼联 系 人:刘蜀青电 话:63788398传 真:63766663 第二章 工程概况及技术要求规范一、工程概况1.1、概况介绍工程名称:外高桥高西路、纬二路、纬三路、衡安路等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工程地点:外高桥高西路、纬二路、纬三路、衡安路等道路施工现场工程概况:本次工程实施范围:见工程量清单及提供的施工图纸。外高桥高西路、纬二路、纬三路、衡安路为四个独立报建项目,独立办理开竣工手续。交通标志:1.1.1.1、标志板:(1)指路标志汉字高度设计为40cm(20 cm),中英文对照。具体排版见标志版面设计图。(2)本工程标志反光膜采用GB/T18833-2002中所规定的二级反光膜(高强级)。(3)指路标志牌采用3mm厚铝板,禁令标志采用2mm厚铝板。1.1.1.2、标志结构:(1)主要采用标杆形式:单向悬臂式、3F及直杆式,结构见结构设计图。(2)标志结构设计抗风速为30m/s。(3)标志结构:标志板背面焊接滑动铝槽,标志与标志立柱通过钢带式万能夹牢固连接。1.1.1.3、标志标杆要求:(1)标志版面应平整、清洁,无气泡和皱折产生。(2)标志结构采用普通碳素结构钢,在焊接时保证焊缝质量,并应进行有效的打毛刺和修磨工作,镀锌工作应保证锌层的厚度及均匀性。1.1.1.4、扎带、扎扣和夹座要求:(1)扎带、扎扣和夹座的选用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2)扎带的边缘应平滑,以防损坏支撑件的镀层;扎扣和夹座上应分别由四个尖锐触角,在紧固时能切入构件中防止标志板松动。1.1.2、交通标线:1.1.2.1、交通标线设计标准:(1)标线材料的技术要求及施工工序性能等应符合JT/T280、GB/T16311、GA/T298-2001的规定。 (2)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线划条纹式,线宽为40cm,间隔60cm。线长可根据路况或人流情况进行施划,通常为6m,但一般不能小于3m。颜色为白色。(3)车道中心线为4*6m,线宽为15cm,颜色为黄色。导向箭头长6m,颜色为白色。(4)停车线线宽为40cm,颜色为白色.1.1.2.2、材料选择:(1)本工程标线材料采用热熔材料,预混及面撒玻璃珠于涂料上。(2)热熔型标线涂料干膜厚度为1.5mm-2.5mm。1.1.3、交通信号灯:(1) 交叉口信号灯主要采用直杆、单弯、双弯3种形式。信号灯均采用倒计时灯,信号灯地下埋管4孔。灯杆采用热镀锌钢管。(2) 本工程范围内所有路口交通控制器均为SCATS系统。(3) 型号灯、信号机采用由投标单位根据以下品牌自行选配报价:上海燎原、上海奥星、上海交大高新1.1.4、隔离护栏(1)隔离护栏为全封闭固定式,设置于交叉路口处。(以上工程描述最终按实际施工图为准)1.1.4 道路名称牌按常规,满足交警、道路主管部门验收要求。二、施工工期要求2.1、施工工期要求2.1.1、本工程每标段道路总工期要求在60日历天以内。本工程要求中标人能配合招标人在竣工日期不推迟的情况下,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地安排好各项施工任务。本工程每标段道路为独立报建工程,道路施工进度不一。2.1.2、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一月内完成并提交包括竣工结算资料在内的本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2.2、投标人的自报总工期,并应与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进度表一致,一旦中标作为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中标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按期竣工。2.3、各投标人必须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条件,自报本工程总工期。2.4、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按招标人现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由各投标人按自报总工期日历天数计算确定。2.5、中标人实际开工日期以业主批准的开工报告中的开工之日或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有关竣工核验文件证明书为准。工程总工期按上述规定确定。2.6、工期延误违约处罚2.6.1、每条道路标志标线总工期延误违约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该道路标志标线合同总造价的千分之五。2.6.2、提交包括竣工结算资料在内的本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延误违约处罚金额为每延误一日历天按壹仟元整(1000元整)执行。2.7、投标人也可在投标标书中自报工期延误违约处罚标准,以资竞标。2.8、招标人有权从中标人应得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支付。三、施工质量要求3.1、中标人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面责任。本工程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为一次验收合格(指一次验收合格100%且一次通过交警部门验收)。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自报工程质量等级以资竞标。 3.2、本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按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3、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执行国家现行的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建设部(2000)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3.4、本工程竣工时,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中标人因质自身原因量达不到自报约定工程质量等级标准的,招标人有权视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3.5、工程质量违约处罚金额为合同总造价的5执行,若该违约金不足弥补招标人损失的,中标人还需据实赔偿;3.6、投标人也可在投标文件中自报质量等级和处罚标准,以此竞标。3.7、招标人有权从中标人应得的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支付。四、技术规范及要求4.1、设计施工图中的设计说明。4.2、设计说明中明确采用的国家、部颁、上海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规范。 4.3、采用的技术规范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DBJ08-225-97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39-94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上海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及城市高架路交通标志标线技术总则4.4、本招标文件所附设计文件中所列的其他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4.5、各投标单位应充分注意,凡涉及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上海市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无论其是否在本招标文件中已列明或未列明,中标单位应无条件执行。第三章 投标要求及投标书格式一、 投标要求1.1、投标报价要求1.1.1、本工程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法,合同总价封顶按实结算。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管理费、竣工资料编制费、政府行政收费、风险及投标人的期望利润等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并考虑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因素涉及的费用,以及质量监督费等各类招标人支付的政策性收费。规费、税金单独计取在规费税金项目中。1.1.2、对一些特殊产品的报价则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进行报价,待施工时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认定其实际价格。1.1.3、本工程报价必须列出综合单价分析表。1.1.4、本次报价中,如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对定额含量进行不合理的“工、料、机以及造价计算顺序”的调整,如发现此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款结算时招标人有权进行调整。 1.1.5、根据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349号)规定,投标人应根据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工程预算,测算出外来从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并如实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填报,一旦中标,以此作为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依据。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必须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招标人不另承担该笔费用。1.2、工程要素价格报价要求和结算原则1.2.1、属于招标人提供暂定价的材料(包括制品),投标人应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设定的暂定价进行报价;施工时中标人在采购订货前应征得招标人在材料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书面确认后方可订货购买,竣工结算时凭招标人签证确认的材料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进行结算。如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制品)暂定价不符合时,招标人将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可提请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文件为废标或由该投标人澄清确认,一旦中标,竣工结算及支付进度款时按不利于投标方的原则计算费用。1.2.2、除上述材料(包括制品)外的工程要素价格,投标人参照上海市政公路造价信息上海市市政工程要素价格信息(2011年2月)和上海建设工程标准与造价信息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市场信息(2011年2月)各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和采购渠道,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各因素的风险自主报价并不得高于上述价格, 一旦中标,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1.2.3、如因设计变更等因素发生使用的材料、制品,在投标文件中已报价的材料、制品,按投标文件中的材料报价计取;在投标文件中未报价的材料、制品,中标人在采购订货前应征得招标人在价格、质量等方面的书面认可后方可订货购买,竣工结算时凭招标人签证确认的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并结合自报有关指标进行结算。1.3、投标报价内容1.3.1、工程总造价报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它项目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增减报价、规费项目清单报价、税金项目清单报价等造价。商务标投标报价须提供: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工程总造价报价;钢材、木材、水泥用量分析表,工料单价及数量汇总表。1.3.1.1、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自报的工程造价。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本单位拟订的施工组织设计,考虑市场竞争和实际施工条件等一切因素自主报价。工程量清单增减报价是各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中与招标图纸不符的地方进行修正自主报价。1.3.1.2、其他项目报价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费用。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内容。暂列金额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中标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招标人所有。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暂列金额造价计入本工程总造价,无须让利、竞争,否则作废标处理。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的材料的单价(材料暂估价)和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只是材料费。以“项”为计量单位给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暂估价进行报价,计入本工程总造价,无须让利、竞争,否则作废标处理。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计日工人工单价计价。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1.3.1.3、施工措施费报价要求1.3.1.3.1、施工措施费为完成本项目施工,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必须发生的非本工程实体项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费,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费和安拆费,现有交通维持费用,施工现场围护,施工排水,施工降水,便道、便桥、堆场,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赶工措施费,沟槽基坑防护措施费,原有公共建筑、树木、道路、桥梁、管道、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保护等,施工垃圾外运费,各类管道保护措施费、电器线路及设备检测费,材料检测费、工程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检验、试验、技术专利,特殊包装,特殊产品保护,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竣工工程现场保洁费、保险,交通秩序维持及其他一切影响因素及政策性收费。1.3.1.4、规费项目投标时,规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上海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费基数和费率投报,若投标人未按有关部门规定计取基数和费率,则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方式处理。1.3.1.5、税金项目根据“沪建市管2011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计价。1.4、投标报价注意事项1.4.1、投标报价以投标人提交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的中文大写报价为准。如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4.2、应由投标人支付的质监费、定额管理费用,按规定计取,并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标书的合价及总报价中。1.4.3、投标人为了在竞争中获胜,而采取的给招标人的优惠条件,应在投标标书中注明。1.4.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建建(2004)349号)规定,投标人应根据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工程预算,测算出外来从业人员的预计用工数,并如实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标书情况汇总表”中填报,一旦中标,以此作为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依据。此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额外承担该费用。1.4.5、有关施工期间办理施工相关证照、办理路政与施工协调、竣工移交协调等工作的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招标人不再额外承担该费用。1.4.6、投标人如发现提供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有不符之处以及投标人可对施工图纸根据经验及向交警部门征询后进行深化设计后填报暂定工程量清单增减量清单,并计入总价中。直报总价封顶按实结算。1.4.7、根据沪建招(2005)第012号文应按以下条款执行1.4.7.1、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应按以下条款执行:1.4.7.1.1、主要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报价低于“平均报价”且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低价,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照该项的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1.4.7.1.2、暂定(指定)单价的材料(设备)项目的综合单价报价,扣除税金后等于或接近于暂定(指定)单价的,由投标人作补充综合单价分析并说明理由。如无充分理由,按照此项有效投标人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1.4.7.1.3、综合单价报“0”或“负”的报价,投标人无充分理由说明的,按照该项有效标中最高报价予以修正。上述修正值的总和,大于等于该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扣除暂定(指定)材料(设备)单价的总金额后的报价10%,作废标处理。计入评标总价的修正值,不等于中标价,一旦中标,修正值按最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1.4.7.1.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优惠、让利承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没有列入投标文件,而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作的补充说明,评标时将不予以考虑。1.4.7.1.5、投标的总报价与分项报价之和应当相符,综合单价报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应当相符,工、料、机清单单价与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的工、料、机单价应当相符,当出现不一致或不相符的情况时,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文件为准,且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1.4.7.1.6、相同子目报价不一致时以最低报价为准。1.4.8、各投标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施工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投标标书中考虑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一切因素,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或竣工日期以及提出经济补偿。1.4.9、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合同总价封顶按实结算。即结算时实际结算价超过合同总价的,按合同总价结算,实际结算价低于合同总价的按实际金额结算(甲方变更部分除外)。经招标人审核确认的中标价即为合同总价。1.4.10、投标报价错误的修正1.4.10.1、如数字表示的数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1.4.10.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1.4.10.3、所有错误的修正均需评标委员会确认。1.4.11、各投标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及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施工空间、交通道路等情况,并在投标标书中考虑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一切因素,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和已完工程及周边等情况为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或推迟竣工日期和提出经济补偿。1.4.12、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考虑施工期间与施工相关的证照办理如路政手续、交警部门协调现有管线监护、保护、协调及新建管线施工协调、竣工移交协调工作的管理费用及管理能力,一旦中标,上述相关工作和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1.5、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除包括以上各点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1.5.1、双方在施工期间签署的补充协议;1.5.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5.3、合乎手续的签证单;1.5.4、双方其它书面约定的经济支出;1.5.5、本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标书;1.6、投标标书装订要求1.6.1、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的格式和本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书)的具体要求编制,并一律用中文编写打印。1.6.2、内容齐全,图文清晰,装订成册。1.6.3、投标标书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均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装入档案袋内予以密封,应在封口上骑缝加盖法人印章(不符合本项规定的标书视作无效),并须在密闭袋正面标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字样。1.6.4、根据沪建招(2005)第092号文,投标文件装帧应按以下要求1.6.4.1、投标书的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写,字体不得大于“小四”。1.6.4.2、并不得使用硬封面包装。1.6.4.3、投标标书技术部分,要求表达精练、准确、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的内容控制在30页以内(不含图表)。1.6.4.4、主要图纸的规格为“A3”。1.6.5、本招标文件的未尽之处,按国家七部位第30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投标书格式2.1、投标保证函致: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我方已研究了为实施上述工程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我方愿意以 的总额,按照本投标标书,包括所有这些文件,实施和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我方同意遵守,在本投标标书有效期内,本投标标书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随时可接受中标。我方承认所附附录为本投标标书的一部分。如果我方的投标标书被接受,我方将提供履约担保,尽早开工,并在竣工时间内,按照上述文件所述完成全部工程。除非并直到制定并实施正式协议书,本投标标书及你方书面中标通知,应构成你我双方间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我方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若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我方的投标,或在收到贵方的书面中标通知书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承包合同,则我方同意贵方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我方理解你方没有必须接受你方可能收到的最低标或任何投标的义务。投标单位:(盖章)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邮政编码:2.2、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申明: (公司注册地点) (公 司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姓 名)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以下称投标人)任命: (公 司 名 称) (职务) (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有关 (工程名称)投标工作中,以投标人的名义签署投标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并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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