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新账贷款考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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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新账贷款考核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水平,增强信贷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新账贷款质量,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451号)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粤农信联发今年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新账贷款是指今年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所有新增贷款(不含今年年1月1日以前发放,今年年1月1日以后展期、借新还旧、转换主体等重组转化贷款)。第三条 新账贷款考核以确保新账贷款质量为目标,以建立新账贷款的信贷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为方式,以责、权、利对等的“谁经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为原则。第四条 本指引以五级分类为考核口径,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和关注类贷款,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第五条 新账贷款实行按季考核,按季(或按年)兑现,各县(市)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可结合自身实际自行确定奖罚兑现期,奖罚必须落实到个人。贷款在正常期限内本息全部收回的,可在当季逐笔实行奖励;季度末考核时仍有不良贷款余额的,于当季逐笔实行处罚。第六条 新账贷款考核对象为各联社及其辖内信用社的信贷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信贷相关岗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信贷人员)。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七条 调查评估岗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客户借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贷款条件、借款用途等情况,提出是否立项调查的初步意见;(二)负责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流动性及效益性的调查评估和认定,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三)负责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及事宜,如保证人资格、能力的调查认定,抵押物的评估、登记等。(四)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的客户信息资料档案初建工作,规范存档资料,健全资料管理。第八条 审查核准岗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合法性及合规性的审查,主要审核借款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贷款手续的合规性及调查评估岗意见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等;(二)根据上报材料分析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优势和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三)对贷款项目贷与不贷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提出建议。第九条 审批决策岗职责审批决策岗人员包括:贷款审批小组、贷款审批委员会以及各级贷款审批人。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提出贷与不贷的决策意见,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及时将报批意见连同有关资料,呈送上一级审批决策岗审批;(二)确定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科目等;(三)对借款人及贷款项目存在的风险提出控制措施。第十条 贷后管理岗职责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借款人经营管理的监控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贷后跟踪管理;(二)负责贷款本息的收回;(三)负责收集客户的有关信息;(四)负责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贷后检查报告及贷款综合评价等报告。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一条 各联社须成立新账贷款责任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应有联社的监事会人员、资产保全人员、稽核部门人员和监察部门人员参加,小组成员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应当遵循回避制度。第十二条 新账贷款责任认定小组由联社监事长或联社主管稽核的副主任直接领导,由联社稽核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内新账贷款考核认定工作。新账贷款责任认定流程可参照各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相关程序执行。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的认定以其在信贷流程各环节中的签名为依据。第十四条 对新账贷款形成不良的,原则上由信贷人员按以下比例共同承担责任:(一)信用社对其在贷款审批权限内审批的贷款负100%的责任,其中调查评估岗负40%的责任,审查核准岗负20%的责任、审批决策岗负30%的责任,贷后管理岗负10%的责任。(二)超信用社审批权限的贷款,信用社负70%的责任,联社负30%的责任。其中信用社调查评估岗负28%的责任,审查核准岗负14%的责任,审批决策岗负21%的责任,贷后管理岗负7%的责任;联社调查评估岗负12%的责任,审查核准岗负6%的责任,审批决策岗负9%的责任,贷后管理岗负3%的责任。一岗多人的,由各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分摊。第十五条 经新账贷款责任认定小组认定,信贷人员由于岗位失责或违规行为导致新账贷款形成不良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客观因素形成的新账不良贷款,经新账贷款责任认定小组集体评议,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未免除责任的,参照本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信贷人员调岗、离岗或辞岗时,必须对其所管理的全部业务进行离职审计。离职审计后,责任认定小组应根据离职审计结果,明确被审计信贷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各联社、信用社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明确标准、专项计提、专户存储、持续累积、损失抵扣、履约兑现”的要求,设立新账贷款考核专户。第十九条 各联社、信用社必须按照兑现周期对新账贷款当期的利息收入进行计提,计提后的资金列入新账贷款考核专户。第二十条 新账贷款奖励资金的计提原则上不得超过新账贷款当期利息收入的3%。此计提范围内,联社可以根据信贷业务品种的风险和收益情况,有区别的制定奖励比例。第二十一条 新账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下(含)的法人机构,应当对该有关信贷人员给予奖励,新账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法人机构不得实行奖励。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各联社、信用社应当从新账贷款考核专户提取奖金向信贷人员分配,并参照本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奖金落实到个人。计提奖金中必须提取一定比例列为信贷人员新账贷款风险资金,该比例由各联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但不得低于所计提奖金的20%。第二十三条 信贷人员新账不良贷款率控制在3%(含)以内的,该部分不良贷款可免除处罚;信贷人员新账不良贷款率超过3%的,对其管理范围内形成的新账不良贷款应全部进行处罚。信贷人员新账不良率以贷款调查评估岗的主调查人为考核单位,其余岗位信贷人员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良贷款中属当年新增贷款形成,或者因信贷人员违规行为形成的,不受前款免除处罚的限制,应当进行处罚。对于弄虚作假、反映数据不真实的信贷人员,经查实后,除按本指引规定经济处罚外,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本考核以经济手段为主,需要给予降低信贷员等级、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罚的,联社可以同步实行。第二十五条 新账不良贷款的处罚,应按每笔不良贷款本息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罚金额,并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具体比例由各联社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二十六条 扣罚金额应首先在信贷人员留存的风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 对于信贷人员已扣罚款的返还按以下规定返还:(一)对于已到期的新账贷款,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现金收回贷款本息的:1、6个月内(含)收回的:;2、超过6个月且在1年内(含)收回的:;3、超过1年且在2年内(含)收回的:;4、超过2年收回的,已扣的罚款不予返还。(二)贷款未到期,贷款形态由不良贷款上调至正常贷款的:1、6个月内(含)经认定上调至正常且半年内认定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的80%;2、超过6个月且在1年内(含)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的60%;3、超过1年且在2年内(含)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且半年内仍保持正常的,返还已扣罚金额的40%;4、超过2年经认定上调至正常的,已扣的罚款不予返还。第二十八条 返还的扣罚款中属于从信贷人员风险资金中扣罚的,应重新转入其个人风险资金,超出部分方可兑付个人。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联社应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实施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新账贷款考核指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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