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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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2014年3月25日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与业务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四章社员第五章社员代表大会第六章理事和理事会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经营管理层第九章经营管理第十章财务管理第十一章变更、终止和清算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第十三章通知和公告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文名称:Nanning Urban District Rural Credit Union本联社住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6号邮 编:530022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农村金融机构。本联社承继南宁市区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债权债务。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本联社下设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第六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向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合作社投资入股并接受其指导和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业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八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特殊规定外,均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第九条本联社业务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提供保管箱服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抵押贷款住房综合保险等);(十)从事借记卡业务;(十一)从事公务卡业务;(十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本联社执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辖区的辖区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第十一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10,542,283.00元。如有变动,以工商登记为准。本联社实收资本为1,310,542,283.00元。股本构成:法人股566,564,093.00元,占总股本的43.23%;内部职工股85,426,496.00元,占总股本的6.52%;其他自然人股658,551,694.00元,占总股本的50.25%。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设立时股金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三条 本联社按照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取消资格股,并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公告后,将原有的资格股全部转为投资股。本联社全部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联社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第十四条本联社单个自然人社员(包括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如有变动,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联社各类发起人情况。各类发起人情况汇总表股金性质 股金种类资格股投资股合计户数金额(元)户数金额(元)户数金额(元)非职工自然人股00.00 6022658,551,694.006022658,551,694.00法人股00.00 56566,564,093.00 56566,564,093.00 职工自然人股00.00 62185,426,496.0062185,426,496.00合计00.00 66991,310,542,283.00 66991,310,542,283.00 本联社前十名法人社员情况汇总表社 员 名 称住 址法定代表人持股金额(元)持股比例(%)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商住楼12层蒙坤伟372132402.84福建金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湖塘路22号东方钢材物流中心10座A1001王丹平369514272.82广东鸿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区会展北路6号鸿发大厦17楼01室麦彦桐369514272.82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7号南宁国际经贸大厦第3层谭良良369514272.82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平潭县城关万宝中路万宝嘉华3号楼一层杨剑峰300468752.29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0号西江大厦韦勇球300468752.29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永凯大厦28楼3-6号赖可宾300468752.29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九层张福利300468752.29广西投资集团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09号广西投资大厦518室瞿雷300468752.29福建珑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投资区湖塘路22号1号楼A804王玉珍240375001.83本联社前十名自然人社员情况汇总表股东名称住 址身份证号码持股金额(元)持股比例(%)陈宇焘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318号B区87A号452123198603075856114079620.87黎家足南宁市荣和山水美地六组团7栋C座601号452730197210130836105575500.81郑石轩广东省湛江市机场路22号440811196007020058105575500.81韦道生南宁市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庄B栋29号45212319701005464197071390.74王云平福建省长乐市潭头镇霞江村霞江108号35018219800107774473902850.56朱为民广西博白县菱角镇山燕村21队047号45252819691012489462789230.48韩啸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曙光西二路78号45020219860213061652787750.40韩鼎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曙光西二路78号45020219840902061850078120.38黄朝晓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05号42010619670219085732650930.25邓卫平南宁市嘉宾路南一里1号逸景园5单元302号45010419590611153031915510.24第十六条本联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经社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第十七条 本联社变更注册资本,按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本联社社员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第十九条 本联社股金采取定向募集方式,定向募集的股金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进行认购,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新投资入股的资金必须一次足额到位。第二十条 本联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员工在本联社工作期间不得全额转让其所持有股份。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式股金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二条本联社不得接受以本联社的股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本联社社员以本联社股金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第二十三条 社员持有的股金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补办股金证。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三)社员所持股金证的编号;(四)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第四章 社员第二十五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社员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联社社员资格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联社按照相关规定认定。第二十六条 社员的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四)获得本联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和份额获得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七)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3)年度财务报告;(4)管理制度。(八)本联社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联社剩余财产的分配;(九)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社员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联社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联社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联社经核实社员身份后按照社员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二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社员合法权益的,社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第二十九条 社员承担如下义务:(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按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联社缴纳股金;(三)以其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债务承担责任;(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五)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六)服从和履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七)当法人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社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联社;(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 社员代表大会第三十条 本联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员工社员、其他自然人社员和法人社员根据一定比例,按一股一票,由社员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大会由79名社员代表组成,其中职工社员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更换理事和监事,决定有关理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联社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分为年度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年度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50%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人数不足本联社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经代表1/10以上股份的社员请求时;(三)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联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四)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三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一名理事主持。副理事长或该名理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社员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合计持有本联社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社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四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书面通知社员代表。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社员代表。第三十五条本联社根据各选区股权所占比例确定社员代表分配名额,每位社员代表所代表的股权数相当,在表决和投票时拥有一个投票权。社员代表构成中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并保持基本平衡。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社员代表授权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联社提交社员代表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社员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过半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联社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本联社分立、合并、解散或清算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出席代表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七条社员可以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理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社员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理事会应在该次社员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第三十八条社员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社员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社员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社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第四十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第六章 理事和理事会第四十一条 本联社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管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行使职责。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四十二条存在公司法第147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39条规定的情形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社的理事。第四十三条 理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联社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联社和社员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联社的财产;(四)不得挪用本联社资金;(五)未经社员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六)不得将本联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七)不得以本联社资产为本联社的社员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联社利益。第四十四条 理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联社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本联社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社员;(三)认真阅读本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四十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合法授权,任何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联社或理事会行事;理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理事在代表本联社或理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理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而造成本联社利益损害的,该理事应当向本联社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理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联社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向理事会披露。除非该理事及时披露并在表决时申请回避,否则本联社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对方为善意第三人者除外。第四十七条 本联社理事(包括独立理事)每年应至少亲自出席年度半数以上的理事会。否则,视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更换。第四十八条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理事的辞职导致本联社理事会理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理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理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四十九条以上有关理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联社监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十条本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中职工理事3人,外部自然人理事4人,法人理事2人。理事会组成人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本联社职工社员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联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三)决定本联社经营计划、入股及投资方案;(四)制定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本联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决定本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七)制定本联社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审议批准本联社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九)选举、更换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十)聘任、解聘本联社主任及其报酬事项;根据主任提名聘任、解聘本联社副主任、财务、信贷和审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一)拟订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二)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十二条理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主任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主任提名,理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稽核和信贷部门负责人。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薪酬和提名等专项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第五十四条本联社理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理事选举程序,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理事会应向社员披露理事候选人详细资料。第五十五条本联社理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4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书面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主任提议时。(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第五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它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五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或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理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第五十八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理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理事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第六十条 理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理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关联理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理事会的理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六十一条理事应对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章程,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六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提名,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一届,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第六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三)签署本联社股金证和签发理事会决议;(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理事会授予的职权。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行使其职权。副理事长或该名理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具备条件情况下本联社设独立理事1人,独立理事除了符合担任理事的条件外,还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本联社社员或社员单位人员;(二)本联社的内部人员;(三)与本联社关联人或本联社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独立理事与本联社及其主要社员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理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农民等中小社员的利益。第七章 监事会第六十五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联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职工代表和社员代表组成,监事会由5人组成,监事会组成人员中职工监事不得高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二(3人),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2人)。其中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六十六条 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社监事。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稽核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当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第六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对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并要求其及时纠正其损害本联社利益的行为;(三)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四)监督本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五)监督本联社业务经营、财务收支和各项管理的合法、合规;(六)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七)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九)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第七十条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四)行使监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应按照监事会职责对监事进行适当分工,并将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有权向本联社相关人员及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予积极配合。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联社承担。第七十三条本联社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应当及时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稽核结果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经营管理层和稽核部门作出解释。第七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第八章 经营管理层第七十五条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主任由理事会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理事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连任须报银行业监管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第七十六条 主任负责本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本联社的业务经营活动;(二)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主任、财务、信贷和稽核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以外的联社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理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六)在本联社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管机构和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主任行使的职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第七十七条 本联社主任接受监事会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理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主任、副主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主任、副主任超出理事会决议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作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主任、副主任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八条 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向理事会和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正确、完整地报告有关本联社经营成果、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经营前景等。第七十九条 本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九章 经营管理第八十条 本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第八十一条本联社执行国家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提取各类准备金。第八十二条本联社在辖内开展存贷款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要重点面向入股农户,为当地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优先提供金融服务,本联社要将一定比例的贷款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比例应纳入本联社年度经营计划。第八十三条本联社须建立、健全对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联社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第八十四条本联社不得向入股本联社的社员(农户社员除外)及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前项所指关系人是指:(一)本联社的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十章 财务管理第八十五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遵守国家和地方税法,依法纳税。第八十六条本联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本联社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向银行业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报送的其他各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一)业务状况表;(二)资产负债表;(三)损益表;(四)利润分配表;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查阅。第八十七条本联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第八十八条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四)按照有关规定向社员分配红利。第八十九条 本联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时,转赠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第九十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第十一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第九十一条本联社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营业场所;(四)调整业务范围;(五)修改章程;(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第九十二条本联社因下列情形而终止:(一)自行解散;(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三)被依法撤销;(四)被依法宣告破产。第九十三条 本联社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召集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后实施。本联社被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九十四条本联社清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第九十五条本联社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建立基本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地披露信息。第九十六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具体披露范围,由本联社根据实际提出,报银监业监督管理机构当地派出机构审核同意。本联社在信息披露前将所披露信息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第九十七条本联社理事会附则信息披露,由理事长在所披露的年度书面报告和信息披露表上签字。理事会、主任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本联社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披露。第九十九条对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第十三章通知和公告第一百条本联社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发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零一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告事项外,本联社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且以公告刊登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发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或电话方式发出的,以发出传真或接通电话之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零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参会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一百零三条 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批准后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第一百零四条鉴于本联社社员数量较多,注册、变更登记时,按照已经生效的章程等法律文书,社员签名可以由本联社印章代替。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修改权属社员代表大会。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核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第一百零八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之“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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