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情况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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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情况通报制度1党内重大决策咨询评估制度4党员谈心谈话制度7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9党务公开审批制度10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规定11党务公开意见处理反馈制度14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15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7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17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8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18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事务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加强党内情况通报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切实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扩大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第三条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工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时有效;坚持结合实际,区别情况,分层通报;坚持依法依纪,科学规范,长抓不懈。第四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一)党委情况通报的内容应包括1固定通报的内容:党委领导成员、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情况;基层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干部队伍情况;党委重要工作制度、党建工作规划及实施情况,以及党委民主生活会及整改落实情况;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年终评议、实绩考核情况;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2. 即时通报的内容:党委做出的重大决策、出台的重要政策及讨论决定的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党委委员的分工、联系点情况;重要干部任免、干部奖惩和基层组织、党员表彰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其它需要通报的内容。 (二)党支部情况通报的内容应包括: 1. 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党建工作规划及实施情况; 2. 党员发展情况; 3. 落实党员管理定期培训、设岗定责、结对帮扶、“双评”和党内救助制度的情况; 4. 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员受表彰及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 5. 党员参加所在支部“三会一课”活动情况及缴纳党费情况; 6. 党员完成党组织分配工作任务情况; 7. 党员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情况; 8. 其它需要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 通报时限、方式及程序要求(一)通报时限:固定通报一般半年一次,即时通报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进度及时通报。 (二)通报的方式:1. 会议通报。主要是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2. 文件通报。主要是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事件等,必要时可以将文件印发到党员个人。3. 专题通报。主要是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题通报。4. 媒体通报。主要是需要向全体党员通报,并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5. 其它通报。主要是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党内重大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强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决策评估咨询制度、重大决策公示听证制度、决策后评价制度及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区委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处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在全区深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党内重大决策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二)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和意见;(三)需要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四)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决定;(五)事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奖惩决定等重要事项决定;(六)内部机构设置、撤并和职能调整事项决定;(七)重要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八)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安排; (九)10万元(含)以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十)其他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党内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必须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四条 党内重大决策评估咨询分为决策前听证咨询和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决策前听证咨询是指党委做出重大决策前充分征求意见。决策实施后的评价是指对决策执行的效果进行评判,研究决策和执行是否达到预定目标,研究决策的有效性。第五条 决策前需要听证咨询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局党委会议或授权的分管领导确定。听证咨询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议题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前,职能部门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以召开听证咨询会、分别征询意见、决策预告、决策内容通报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形成由专家签名的可行性报告。第六条 决策实施后的评价由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决策实施后的评价工作,应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决策实施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反映出决策及执行是否达到预定目标。党委会应及时对评价报告进行研究、讨论。必要时,相关工作部门及当事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当事人应随机抽取。对评价后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决策,党委会议应及时分析、研究,对决策进行修改、调整。必要时,可撤销或重新做出决策。对评价后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的决策,应该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第七条参与听证咨询和效果评估的党员和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听证咨询和评估意见。 第八条参加评估咨询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听证咨询和效果评估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第九条参与听证评估和效果评估的党员和专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评估咨询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党员谈心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人力社保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到业务部门,与和党员、干部进行思想交流,感情沟通。凡党员、干部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一)工作岗位变动、职务升降、退休时;(二)获得重大成就和重要的荣誉表彰时;(三)工作中出现缺点错误,受到诫勉或其他处分时;(四)工作和个人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和矛盾时;(五)考核、考察后,需要向干警反馈情况时;(六)因工作需长时间外出挂职、帮助工作前或结束时;(七)其他情况需要谈心时。第三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开展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如遇重大思想问题,分管领导、组织人事科可向党委书记建议,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可亲自安排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第四条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采取同志式的谈心方式。既要耐心细致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又要从实际出发,帮助干部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第五条分管领导除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开展谈心活动外,对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谈心、谈话。各部门也应按照本规定,与本部门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第六条领导干部与党员、干部谈心、谈话前要明确谈话内容、时间、地点,针对谈心、谈话中所掌握的干部思想状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反映的一些重要情况,要随时反馈。第七条建立领导走访慰问制度。对干部或直系家属发生伤残、重大疾病、死亡等变故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科报告情况,分管领导视情安排相关人员走访慰问。第八条组织人事科每年重要节日前安排走访慰问离休人员和重病退休人员,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第九条领导干部要谈心、谈话所了解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或干部面临对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个人难以解决的实际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力加以解决。 党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根据区委关于在全区深入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党员、群众(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党委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党委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第三条 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党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党委提出。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所需党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第六条 党委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归档。公开内容应当经集体研究或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做出予以公开或不予公开的书面反馈。第七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党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党委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党务公开审批制度 第一条 决定或办理与党员干部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公开时,实行预公开制度,先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初步方案,公开期限一般不低于10天,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后,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和调整,并及时公开。 第二条 党务公开,一般应由相关职能科室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公开的初步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报请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公开。 第三条 党支部的党务公开由党组织研究后实施,并由党组织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开。 第四条 对于党内重要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由上而下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第五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批工作的承办与落实。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局党委决定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本局党员、干部代表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参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评议考核活动;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和管理 (一)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可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局党委批准予以解聘。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联络,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和办理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深入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党务公开意见处理反馈制度第一条 意见收集。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建立党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函)、联络党务公开监督员、开通热线电话等方式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第二条 意见处理。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要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于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原则上要求3天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或涉及重大问题的,要解释原因,并尽快办理。第三条 意见反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给予回复。对署真实姓名的党员、群众,由负责同志当面答复,并进一步听取意见。严禁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坚决杜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提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第四条 造册登记。要制定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处理登记册,全面记载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情况,并适时予以公开。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建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年度考核。党委书记为全局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支部书记为本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考核要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程序是否严谨规范;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范围是否准确恰当;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档案资料是否健全;责任是否具体落实到位。有组织机构、有公开制度、有公开载体、有实际成效、有公开档案。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将党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作为年度工作述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支部创先争优、表彰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由党务公开监督员参与评价,必要时组织全体党员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年度党务公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进行通报。第六条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合规、公开不及时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的组织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实施党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和相关资料,认真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并做好资料的分类记录。 第二条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党务公开审批表、历次公开的资料;党员群众针对党务公开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办理情况和结果。党务公开汇报材料和上级组织评价意见。 第三条 全局党务公开资料整理归档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支部党务公开资料整理归档由本支部党务公开联络员负责,年底归入全局党务公开资料档案。 第四条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按照时间和公开内容进行分类登记和立卷归档。第五条 党务公开资料保存期限为长期。往年党务公开资料查阅需经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重要精神、重要决定、决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研究提出党务公开工作方案、实施意见,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听取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支部关于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其请示的有关问题。 4、研究决定向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党务公开工作事宜。 5、对收集、反馈的有关级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意见。二、基本要求 1、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2、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他人召集并主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3、领导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领导小组会议。 4、领导小组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搜集汇总,由组长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5、领导小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意见不统一时,一般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讨论。三、事项落实 1、会务人员要负责如实、详尽、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会议记录应及时送请缺席的领导小组成员阅知。 2、会议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可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或督办落实。 4、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如实向领导小组提供信息,向上反映经验,向下通报情况。 19 / 19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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