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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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书发包方(甲方):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双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和 资阳市运管处“资市运管200525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 承包方式 1.1、乙方自愿申请承包甲方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输条件的 牌客车,该车的牌照号为: ,座位数 座,发动机号: ,车架号: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从 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1.2、甲方承包给乙方的 号客运车辆营运线路为 至 (途经 )的线路,线路牌号为: ;乙方承包该车后,由甲方将该承包车辆的各种证照及线路牌一同交付给乙方承包使用,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接收手续,并不得私自转包、转借、出租毁损、灭失,承包期满后乙方应立即将所承包车辆及线路牌和各种证照退还给甲方。 1.3、承包期内,车辆产权属于甲方,为了规范承包人爱惜车辆,保护好车辆,使车辆技术符合营运和安全要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交车辆押金 元,承包期满经甲方检验符合技术要求退还押金;若经检验该车不能达到技术要求(承包前后车况、外观、轮胎及内装等性能应相同),则将该车按同期交纳的押金折归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押金作为车价款收归甲方。若因乙方不能偿还甲方同意担保的借款及利息等费用而被抵押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处置了车辆的或因灭失等原因失去该车价值的,由乙方负责向甲方清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4、乙方承包的车辆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不得利用车身的任何部位作广告。 第二条 承包条件 2.1、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承包保证金、安全互助金、客车营运线路标志牌押金(简称“三金”)共计人民币 贰万 元(小写¥ 20000.00 元)。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合同后一个月内,如双方无纠纷,甲方退还乙方的“三金”,但不计利息;若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严重违约情形之一的,则不退还“三金”。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进行债权债务清结时,若乙方没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严重违约情形之一的,但有甲方或甲方为乙方担保的第三人的债务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欠债务在“三金”中抵扣后多退少补。 2.2、乙方所承包的客运车辆,不含营运线路牌,营运线路牌属甲方所有,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使用权。 2.3、为提高风险能力,客车运行前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由甲方统一办理保险业务,全部费用由乙方一次性交纳,不得拖欠。长途车辆必须购买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投保 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年不低于3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附加险每车不低于10万元;(短途车: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车不低于200万元。)保险到期时必须按时续保,否则甲方有权中止该车营运。 2.4、承包期内,该承包车自驾或需聘用驾乘人员的,均须符合驾乘人员的相关规定,由乙方预选后报甲方审核合格批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上岗证等证照,其费用由乙方承担。驾乘人员必须无条件遵章守纪、文明经营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旅客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接受甲方的管理,按相关规程正确、安全地操作,甲方也可直接安排驾乘人员从事该承包车的驾乘工作。 2.5、甲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实行公司化管理、统一对驾驶员审查和考核、签订聘用合同书、统一对驾驶员进行调配、统一到客运站结算营收、承包人是驾驶员的或承包人长期固定聘用同一驾驶员的,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养老、工伤;承包人临时聘用驾驶员的,由乙方承担聘用人员的临时养老、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驾驶员工资 元/月,养老保险按省平工资60%基数缴纳,工伤按相关规定缴纳。若乙方及乙方聘用人员已在社保部缴纳了养老保险或要求自行到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写出书面申请,自行到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但乙方及乙方临时聘用人员未保工伤保险的,公司对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属甲方。若发生伤残亡由甲方按意外伤害保险赔付的金额,全额补偿给乙方。乙方特别要依法为短期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承担因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承担聘用的从业人员因工伤事故提起的赔偿和被相关部门确认的赔偿费用。 第三条 承包规费 3.1、乙方必须每月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承包规费: 元人民币(小写:¥ 元),缴纳规费时间为每月的25日起至31日止,所缴费用为次月的费用。乙方逾期交纳的,除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外,还应按每日支付所欠承包规费总额1%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甲方确定,乙方不持异议;乙方逾期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 3.2、承包期内,乙方因修车、技改、年检、断桥断道终断交通、事故处理、违章扣证、被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扣车、扣线路牌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车辆停驶的损失也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继续缴纳承包规费不退不减不免,乙方应继续缴纳各种应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和甲方的管理费线路使用费的全部。 3.3、乙方在政府核定车站发售客票的收入,车站扣除必要费用后,由甲方财务部门与该车站结算。甲方按客票总金额的1%向乙方收取手续费。甲方与车站结算后再与乙方结算,结算中应扣除乙方应交车站的各种费用,乙方不得在车站私自结帐或冒用甲方名义结帐。 3.4、在承包期内,若因国家政策调整,乙方承包车辆的税费等规费及乙方缴交给甲方的费用作相应调整。费改税后,按新标准计收有关费用。 3.5、承包期间,国家政策给甲方车辆的各种优惠和补贴由甲方所有,甲方享有支配权。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服务质量、运价、车容车貌、行车安全等方面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有权制止不合格驾售人员上岗作业并收回“驾驶员安全管理卡”;有权按照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乙方在本公司大修厂对车辆进行定期强制性维护和事故车修复,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4.2、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车辆的驾驶员和承包车辆进行限期整改至符合安全营运条件,乙方不听管理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对驾驶员、车辆进行强制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及驾售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经济处罚并要求写出书面检讨和保证,一次处罚500元,并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甲方的规章制度和本合同的约定,采取停班或扣留车辆、线路牌等手段使乙方停运,对乙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3、甲方为乙方办理入籍和正常营运中所需的各种证件并管理车辆档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4.4、甲方有权利向乙方指定汽配、修车、上级调派政治任务等服务,乙方必须服从并以现金结算。 4.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审验手续和处理交通事故、代办保险和索赔事项。有关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所需费用、保险公司理赔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代乙方缴纳或赔付了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4.6、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乙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综治、消防、物价、职业道德、优质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知识,乙方应按甲方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培训并进行考核,对不参加培训学习和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按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4.7、乙方违反交通法规肇事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若甲方承担了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而乙方拒不偿还甲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承包车辆及线路牌和相关证件。 4.8、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法规,造成线路牌不能继续使用或被吊销的,由乙方赔付甲方线路牌损失费16万元;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责任和罚款,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若甲方垫付后,乙方应无条件支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的行为(含交通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较大的,甲方除终止合同、扣抵乙方押金、违约金后尚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的权力,直至还清。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在经营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有关部门安全管理的规定。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甲方派员协助处理事故现场,解决善后和保险索赔事宜,但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事故车辆的维修必须在本公司修理厂内维修,否则本公司一律不予办理索赔手续。 5.2、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名义、门徽、路线牌和有关证件及甲方的车站或政府核定的车站,依法进行经营。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无形资产属甲方所有。乙方在经营中自行承担风险,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中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甲方未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能以甲方公司名义在外赊欠、担保修理费、材料费、油料费以及其他费用,由于乙方赊欠或乙方擅自以甲方名义赊欠、担保的行为,其行为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在乙方的承包押金、违约金及乙方的其它款项中扣除,不足部份甲方有利用其它途径追偿权力。 5.3乙方须遵守客运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到优质服务,不得擅自提高票价,不得坑客、宰客,违反客运行车秩序绕乱客运市场行为经调查属实,一次处罚200元500元。如发生严重质量事件给甲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生治安、刑事、民事事件,乙方应找有关部门解决(甲方可协助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欧打、辱骂、围攻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管理人员的,处以一千元的教育处罚。 5.4、乙方有义务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使车况保持良好,按时参加安检、年审、二级维护、送检IC等工作并将相关凭证报甲方备案。逾期者必须停运并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5、乙方或聘用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政治、安全、业务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确保行车安全,为旅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自觉维护甲方信誉和形象。 5.6、乙方或聘用的驾售人员在承包期内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及上级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指挥、管理,而乙方不服从指挥和管理时,甲乙双方应当以调解方式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乙方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乙方不得非法进行罢运、罢工、堵塞公共道路、围攻政府部门及甲方办公场所。向外及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业务和反映问题必须由公司向上级反映,未经公司许可,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和行为向上反映。乙方若违反本条,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班次到公司学习,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情况严重者,甲方将解除乙方承包经营权。 5.7、乙方将所承包车辆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经甲方同意并需重新签订合同、并提供第三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存档。乙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经甲方同意转包的,甲方可以停止该车运行或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1、合同期内,双方均不得故意擅自变更解除合同。 6.2、合同期内,乙方承包车辆的经营权不得私自转让,乙方私自转让经营权的所有协议、证明、公正等均属无效,对乙方这一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之约定处理,若乙方因特殊原因确须转让承包经营权,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如实提出理由,说明受让情况,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原承包合同终止,新的承包方与甲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书。原合同主体(即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元。双方同意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转让)的,除新的合同主体应与甲、乙两方分别签订合同外,脱离原合同关系的原合同主体(即乙方)应在变更的合同上为变更后的新合同主体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一年,并承担连带责任,各合同主体应即时结清相关的债权债务。新的合同主体应承担原合同主体(乙方)未完结的法律和债权债务纠纷的责任。 6.3、甲乙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当天双方应即时清结债权债务,乙方应在当天将甲方所有相关营运手续、线路牌、行驶证、车牌照等证照交还甲方,并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若乙方不交回甲方线路牌、营运证、行驶证等相关证照或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乙方延期一天应按小型普通客车每天500元、中型普通客车每天1000元的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同时还可以采取各种措施追缴。 6.4、合同期满后,甲方对经营线路收回可作调整。如乙方要继续经营,甲方将对乙方在承包期内是否能遵章守纪、服从公司及上级相关部门管理、遵守合同、维护甲方利益以及安全文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同时甲方还可实行优化选择,确定是否与乙方续签合同,如不同意经营,甲方可作其他安排。 6.5、因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可终止本合同,但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即时通知另一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证明并防止损失扩大。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1、甲乙双方应当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乙方应无条件地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若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甲方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安全管理办法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对驾驶员解聘。 7.2、甲乙双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7.3、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力和义务和安全责任。 7.4、途径高速路的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30日应在甲方修理厂内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保养,未按此规定维护保养的,甲方有权给予停班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不得随意改变或单方面违约、毁约,如单方面违约必须承担违约金 元。 8.2、乙方在承包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乙方违约: 1、私自更换发动机、车型、车架或车身颜色等; 2、擅自将车辆、营运线路标志牌和营运证进行转包、出租、借用、出卖给第三者或毁损、灭失的; 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旅客合法权益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对甲方无形资产造成损害、损失的; 4、违法违规经营被行业主管部门处以通报批评、注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停止该班次营运、责令企业整改、降低企业经营资质、取消企业评先进企业资格、不审批企业新增线路班次及扩大经营范围的申请、吊销线路牌、罚款等一种(含一种)以上处罚的或在经营中触犯法律(劳动教养)的; 5、未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日程或甲方的计划安排进行一、二级保养、大修、检测,经甲方催告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保养、大修、检测的; 6、不按规定的客运线路参加营运,或不按核定车站应班而私自在外打野、串线经营造成脱班,一年中累计超过三次的; 7、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办理所承包车辆的车籍、保险证卡变更、更改户头的; 8、不遵守甲方的劳动人事制度、生产指挥调度制度、安全生产制度、车辆技术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统筹保险管理制度、职业道德教育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9、不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甲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的; 10、不按每月规定的时间向甲方缴纳承包规费或其它应由乙方向甲方缴纳的规费,每月25日至31日前向甲方缴纳次月由甲方代收取的各项税费和管理费、车辆折旧费(承包费)合计( )元正。乙方逾期未缴纳上述费用,甲方按日加收1%5%滞纳金,超出一个月不缴者,甲方有权收回客运车辆,停班处理并终止承包经营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及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保险管理、学习制度管理、驾驶员资质管理、车载GPS规定管理。乙方和驾售人员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累计达三次的; 12、因违反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被旅客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被有关部门停业、通报、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13、不以合法、理智、诚信的方法解决双方的问题,而以罢工、罢运、围攻、堵塞道路等激进方法胁迫政府或甲方,导致政府干预或对甲方企业形象、商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00元的; 14、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以上(含一人重伤),负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及他人财产直接损失额在50000元以上而又无力赔偿的,或肇事后不报案、不抢救伤者而逃逸的; 15、司乘人员不符合要求,素质低下,经常与旅客发生纠纷,经教育不改的; 16、营运车辆车况差,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合参加营运或未按甲方规定应更新和报废而拒绝更新和报废的; 17、私刻甲方印鉴或甲方工作人员印章或利用甲方相关证照及其它相关文件进行招摇撞骗等违法活动的; 18、乙方承包的车辆从事与本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同的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19、殴打、辱骂、围攻行业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管理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秩序,影响较大的; 20、乙方其它的违规违约行为,足以给人民生命财产、甲方的财产或第三人的财产造成隐患的。 第九条 其它 9.1 合同期内,乙方若需聘用驾驶员或售票员,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经甲方安全教育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办理相关手续,其聘用期不得低于六个月,所聘人员每人应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驾驶员缴纳1000元、售票员缴纳500元),聘用期满后若驾驶员和售票员无违规和失职行为,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 9.2、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服务从甲方的管理,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9.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9.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乙方的身份证、驾驶证、户口薄、房屋产权证等证照及申请书、领条、批准文书等法律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 方:资阳市平安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乐至交运司)负责人:乙 方:担保人: 年 月 日 12 补 充 协 议甲方: 乙方: 乙方承包甲方 号车,承包期限 年。承包期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所承包车辆折旧费和综合服务费 元,承包期届满时承包车辆由乙方自行处理。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乙方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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