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医院门诊及住院综合楼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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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门诊及住院综合楼设计招标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圣讯】(SJ)201408058 招 标 人: 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 (盖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编制人: 陈海春 资格(章)渝建招20090371审核人: 陈丽竹 资格(章)渝建招20090213二0一四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 评标办法2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38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40第 一 卷第一章 招标公告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门诊及住院综合楼设计招标招标公告特别提示:为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欢迎社会各界以及参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围标串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线索和证据。对提供的有效线索和证据,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将立即介入调查。1.招标条件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门诊及住院综合楼工程已由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永发改审批【2014】30号文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建设资金由区财政资金;招标人为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地址:永川区高北片区C03-1地块。2.2项目概况:新建门诊、住院综合楼等业务用房13400平方米。2.3招标范围:本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完成本工程的整体规划方案设计,并在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上完成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确保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进行的修改、施工至竣工验收结算的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且为独立法人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3.2按照“渝建发2013310号”文规定,重庆市外的勘察设计企业在投标前必须办理好入渝登记备案证。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工程招标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8月12日起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答疑、补遗、限价等开标前的有关资料,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 4.2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信息。4.3招标文件每份售价500元,招标文件费用在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门户网、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永川日报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 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永川区汇龙大道718号 地址:重庆市渝中长江一路62号(地产大厦2号楼)11楼 邮编:402160 邮编: 400014 联系人:吴北川 联系人:徐国栋 电话:023-85373087 电话: 023-63672518转(8030) 传真: 传真: 023-86592266 2014年8月11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1.2招标人名称: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地址:永川区汇龙大道718号联系人:吴北川电话:023-853730872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地产大厦2#楼11楼联系人:徐国栋电话:023-86592339(转8030)31.1.4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区儿童医院门诊及住院综合楼设计招标41.1.5建设地点永川区高北片区C03-1地块51.1.6工程规模新建门诊、住院综合楼等业务用房13400平方米。6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区级配套资金71.3.1招标范围本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完成本工程的整体规划方案设计,并在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上完成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确保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进行的修改、施工至竣工验收结算的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81.3.2设计工期设计工作的工期为70日历天(其中:合同签订后25天内提交报规划和消防部门的方案成果,方案、消防通过后25天内提交初设文本和设计概算,初设审批通过后15天内提交施工图(供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提交正式的施工图)。 后续服务截止日期:至设计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竣工验收为止。91.3.3设计要求1、本项目设计提供整体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工程概算、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2设计深度要求:必须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3、设计内容要求:(1) 必须执行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各级政府相关规定等。(2) 必须执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4.设计质量(1)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设计承包人交付的设计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10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要求本项目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2、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3.如是外地入渝单位的,必须持有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备案登记证。4、类似业绩:2011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不少于1个(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合同工程建筑面积1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类似三乙医院及以上医院设计业绩)。(业绩证明需提供设计合同复印件加盖鲜章)。5、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建筑专业高级职称。备注:【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职称证、身份证、2014年1月2014年7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鲜章】。6、拟派设计人员要求:必须具备建筑、结构专业人员各1人,均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职称证复印件、2014年1月2014年7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鲜章】。7、设计方拟定参加本次设计活动的设计人员,在投标、设计、后期服务等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换,投标人自行承诺不更换(格式自拟)。8、本工程如涉及到门诊、住院综合楼以外的设计,若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关资质,则由设计单位另行约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出具相应设计成果,费用由设计单位自行支付,招标人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备注:所有证书提供原件,证件存在年检、换证等情形的,必须提供由相应颁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若投投标申请人按前款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出具日期应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内视为响应招标文件。111.4.2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21.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131.6最高限价1、本次招标项目设计费最高限价43.00元/平方米。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可等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限价,否则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2、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最终发出的固定综合单价进行报价,最终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141.7投标报价说明1、报价范围:完成本工程的整体规划方案设计,并在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上完成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确保通过相关部门审批而进行的修改、施工至竣工验收结算的后续服务等全部工作。2、本次投标采用固定单价(元/)(为建筑面积)包干形式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参考工程设计收费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根据市场行情及企业经营状况和招标文件对项目质量、设计周期、设计深度的要求实行自主报价。单价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该项目设计费、后续配合服务、提交招标人所需图纸、资料、模型等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资料费、风险费、管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设计费单价为包干单价,实施时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单价。3、工程如未能按期完工或中途停工后再次复工,设计单位应继续履行服务直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风险自负,在报价时自行考虑)4、投标人须积极配合招标人的报建工作,因下述原因产生的设计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1)招标人在确认设计成果时提出的修改或调整意见而产生设计费、资料费等;(2)招标人在报建过程中相关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的施工图设计修改或调整意见而产生的设计费、资料费等;(3)施工过程中一般性设计变更而产生的设计费、资料费等。5、本工程的投标货币为人民币。151.8结算原则工程设计合同结算总价=工程项目中标单价房屋建筑实际面积。161.9费用承担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171.10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13款。181.11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192.1招标文件的获取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最高限价、答疑补遗等相关招标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投标过程和事宜。2.本项目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收取,售后不退。3.本项目招标不采用邮购方式购买招标文件。202.2招标文件的质疑与答疑1.质疑时间及方式: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日(含)前,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质疑位置匿名提出质疑,逾期不再受理。2.答疑时间及方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含)前,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指定答疑位置以公开答疑。3.其他规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3款。212.3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含)前,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其他规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4款。222.4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其他规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5款。233.1投标保证金及提交与退还1.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现金。2.提交时间及方式: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小时内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指定窗口POS机上刷银联卡缴纳投标保证金(刷卡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银联卡)。3.退还时间:(1)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2)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备案并送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并办理完成转出银行手续。4.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帐户。5.其他规定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3.1.5款。243.2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从投标截止日起计算)。253.3投标文件组成及份数本项目投标文件由手持部分、商务部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组成。具体组成如下:1.手持部分:(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式一份;(2)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收据证明原件一式一份。2. 资格审查部分:(1)资格审查材料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2)招标文件确认书一份;(3)资格审查所需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3.技术部分:(1)方案设计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2)方案设计电子光盘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4. 投标函部分:投标函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5.商务部分:(1)商务部分书面文本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2)商务部分电子光盘一式三份,不分正副本。(3)商务部分所需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原件一式一份(此部分只需提供商务部分所需原件)264.1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装订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4.1款规定执行。274.2投标文件的装袋和密封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4.2款规定执行。284.3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2014 年9月9日1400 分(以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递交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30号二楼)指定窗口。 接 件 人: 徐国栋 联系电话: 86592336(转8030) 295.1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会时间: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开标会地点: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30号二楼开标室)。305.2参会人员资格1.注册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是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开标会。2.注册地不在重庆市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已办理入渝备案登记手续,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是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现场开标会,甲级及其以上资质的投标申请人可以是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作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会。3.投标申请人参加现场开标会的参会人员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315.3开标程序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5.3款规定执行。32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 评标委员会构成: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 5 人;其中经济类专家 2 人,技术类专家 3 人。2.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36.2评标办法 按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346.3定标办法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第6.4款规定。356.4履约担保金金额、提交方式和时间1.履约担保:中标金额的10%。2.提交方式:现金或转帐。3.收款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4.联 系 人:罗女士5.联系电话:023-498216256.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学府大道333号(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四楼)7.提交时间: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中标人自行到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领取本项目缴纳履约担保通知书,并按规定将承诺提交的履约担保由中标人公司帐户转入收款单位指定的帐户。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10.1手持部分的递交投标申请人参加现场开标会议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2款规定的,必须按下列规定递交手持部分资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1.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会的,必须在开标会验证投标人身份时,现场递交手持部分资料。2.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现场开标会议参会人员,若同时为本项目“资格审查部分”中任一成员的,其身份证原件必须在开标会验证投标人身份时递交。3.手持部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款和第4.2款的规定。3710.2无效投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4.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810.3信息录存1.本项目中标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项目主管部门(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提出派驻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的岗位(职称)证审查申请,同时提交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设计人员的岗位(职称)证原件。若中标人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范围内的,中标人须同时提交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的岗位(职称)证的书面审查意见。2.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岗位(职称)证等资料后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原件不予退还,由项目主管部门收存保管。3.本项目中标公示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将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拟派设计人员(均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全部统一组织到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中标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主管部门核验身份证与收存岗位(资格)证等关联信息后,现场进行身份证、岗位(职称)证书、指纹和影像的信息录存。4.中标人完成信息录存后,中标人提交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拟派设计人员的身份证当场退还,岗位(职称)证书的原件由项目主管部门收存保管。5.中标人未按本信息录存规定执行的,或到场人员、提供证书等关联信息不一致的,或提供虚假、无效证书证件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予信息录存;同时,招标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理。3910.4招标代理服务费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应将此项费用考虑进项目成本,不单列,招标人不再额外支付此项费用。2.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1.5万元执行。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邀请招标。1.1.2 本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项目工程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要求1.4.1 投标人必须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要求。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设计设计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14)与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控股关系的;(15)被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纳入限制投标资格情形的;(16)近三年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5 招标方式 本项目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 最高限价与计价原则本项目的招标最高限价与计价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7 投标报价说明1.7.1本项目的投标报价说明:详见投标人须知1.8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9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10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文字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11 计量单位及投标币种1.11.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1.2 本项目一律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1.12 踏勘现场 1.12.1 本项目不组织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踏勘现场,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1.12.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1.12.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1.12.4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12.5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踏勘现场,招标人将尽可能予以支持,但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1.13 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分包不允许分包。1.15 偏离不允许偏离。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如果有)。2.1.2 根据本章第1.14,2.3,2.4,2.5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获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 招标文件的质疑与答疑2.3.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全部内容。若发现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以便补齐。2.3.2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有质疑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及方式提出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则视为投标人已全面确认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的内容。2.3.3 招标人对投标人质疑的答疑时间及方式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并以公开书面答疑的形式递交所有投标人。2.3.4 无论投标人是否领取招标人发布的答疑,均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招标人答疑的全部内容。2.3.5 招标人有关答疑招标文件的文件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2.4 招标文件的澄清2.4.1 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质疑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本章第2.3款、第2.5款所明确的时间和方式予以答复。招标人有关澄清招标文件的任何形式的文件都将作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2.4.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及方式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若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4.3 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等前后不一致的或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通知(修订函件)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答复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5 招标文件的修改2.5.1 招标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发布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含)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主动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2.5.2 招标人发布补充通知、修订函件等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将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以公开发布的形式递交所有投标人。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后发布补充通知、修订函件等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则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2.5.3 招标人在以书面形式公开发布补充通知、修订函件等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各投标人领取,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开标前应随时关注招标期内招标人发布的本项目的答疑、澄清和补遗等相关资料。2.5.4 无论投标人是否及时下载或认真阅读任何关于本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则招标人均视为投标人对所有招标文件已不存在疑义并已充分理解,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充分考虑到本招标项目所存在的所有风险。2.5.5 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一经招标人修改,将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因在开标前未随时关注发布的补遗通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 投标文件3.1 投标保证金3.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等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票据为该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3.1.2 投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3.1.3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办理投标保证金转出手续(特殊情况下除外),将第3.1.5款(1)或(2)条规定的全部资料提交至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便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3.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1.5 投标保证金退还所需手续(1)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所需手续:退款申请(中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的授权书一份,说明事由并附法人、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设计合同(复印件);POS机刷卡回单(可用复印件);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出据的收据(复印件);中标单位出具的保证金收据(原件);中标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2)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所需手续:退款申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的授权书一份,说明事由并附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POS机刷卡回单。(可用复印件);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出据的收据(复印件);投标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3.1.6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3.2 投标有效期 3.2.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2.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 备选投标方案3.3.1 投标人不得另行递交本项目备选投标方案。3.4 投标报价3.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投标报价。3.4.2 投标人应按本章第1.7款“投标报价说明”编制投标报价。3.5 投标文件的组成及份数3.5.1 手持部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 资格审查部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 方案部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 商务部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 投标函部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装订4.1.1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其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格式在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有格式的,投标人必须按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同样式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招标文件没有提供编制投标文件所需格式的,投标人自行编制,但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装订规定。4.1.2 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4.1.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投标人公章(鲜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若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并盖投标人公章(鲜章)。投标文件编制内容是证书、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的,其复印内容应清晰易于辨认,复印件必须盖投标人公章(鲜章)。4.1.4 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格式的编制内容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格式的编制内容要求投标人盖投标人公章(鲜章)的,必须盖投标人公章(鲜章)。4.1.5 手持部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进行编制;无需装订成册。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收据证明原件无需编制和装订。4.1.6 资格审查部分的资格审查材料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资格审查部分”格式和“资格审查材料目录”所列内容并按照本章第4.1.2款、第4.1.3款、第4.1.4款规定进行编制,资格审查材料装订顺序必须按“资格审查材料目录”所列内容依序装订;资格审查材料书面文本必须装订成册。若投标申请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资料,必须按本章要求进行编制并装订在资格审查材料目录的“其他”部分。4.1.7 资格审查部分的证书、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无需装订成册,必须按下列要求的内容提供并装入资格审查袋中。若投标申请人按本款要求提供的证书、证件存在年检、换证等情形的,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规定执行。若投标申请人认为需要增加其他的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原件的,投标申请人可以提供并装入资格审查部分,但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1)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2)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3)类似业绩要求证明原件;(4)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原件;(5)设计人员身份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原件;(6)市外企业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4.1.8技术部分的方案设计面页应使用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规定版本的方案设计面页。方案设计页面右下角盖投标人公章后沿密封线对折密封;方案设计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字体:仿宋GB2312;字形字号:常规4号;字体颜色:黑色;进度计划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如果有)采用A3号图幅;所有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面页及整个方案设计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企业名称、人员、承担过或在建的建设工程的名称或有隐含企业名称的内容和字样的任何信息;不得编制页眉、页脚和页码;不得出现明显的痕迹。方案设计书面文本必须装订成册。方案设计装订后,在装订线一侧采用适当宽度的白纸包裹书脊,然后将方案设计面页粘贴于首页前作为封面,方案设计底面用A4空白白纸粘贴。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4.1.9技术部分的方案设计电子光盘必须装入本章第4.1.8项的方案设计的电子文档,并保证电子文档能正常打开使用,电子光盘不得出现任何印鉴和签字。4.1.10投标函部分的投标函书面文本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函部分”格式并按照招标文件第4.1.2项、4.1.3项、4.1.4项规定进行编制,书面文本可以不装订成册。4.1.11商务部分书面文本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4.1.2项、4.1.3项、4.1.4项规定进行编制,书面文本必须装订成册。4.2、投标文件的装袋和密封 4.2.1投标人用于投标的文件袋应使用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2年规定版本的“投标文件”袋、“资格审查部分”袋、“技术部分”袋、“投标函部分”袋和“商务部分”袋,按以下规定装袋和密封。4.2.2手持部分无需装袋和密封,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款规定执行。4.2.3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单独封装并密封。(备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为本项目“资格审查部分”中任一成员,同时为投标人现场开标会参会人员的,其身份证原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款手持部分规定执行。)4.2.4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并必须密封,但不得在袋面另行注明其他内容,不得在袋上盖任何印章。4.2.5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并必须密封。4.2.6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并必须密封。4.2.7投标文件各袋的装袋与密封:(1)“技术部分”袋、“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必须装入“投标文件”袋;(2)“资格审查部分”袋必须单独封装,不得封装入“投标文件”袋中。(3)“投标文件”袋、“资格审查部分”袋、“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必须密封并在封口处盖骑缝章。4.2.8以上各投标文件袋若一个袋装不下时,可以采用对应袋进行多袋封装,同时必须按以上要求进行装袋和密封。4.2.9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骑缝章均为投标人公章。4.2.10投标文件的装袋或密封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4.3 投标文件的递交4.3.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3 除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全部结束后当场退还;若有封标等特殊情况下除外。 4.3.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以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收据方式予以确认)。4.3.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4.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4.2 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件的,必须按本招标文件有关投标文件的组成、份数、编制、装订、装袋、密封、递交等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进行,并在投标文件袋面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4.4.3 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文件的,必须在投标撤回通知书清楚标明“撤回”字样;以传真方式撤回投标文件的,传真通知书应满足以下要求:(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传真通知书;(2)传真通知书上必须有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地址、投标人联系电话内容,并盖有投标人公章;(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4.4.4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及以上要求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为无效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招标人不予受理或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4.4.5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4.5 投标文件的退换4.5.1 开标结束后退还所有投标人的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原件5. 开标5.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4.3.1和4.3.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永川区监察局、重庆市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所有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会。5.1.2 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必须接受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永川区监察局、永川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5.2 参会人员资格5.2.1 参会人员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2 参会人员资格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规定或未准时到场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5.3 开标程序5.3.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5.3.2主持人介绍参会的招标人和监督机构人员代表。5.3.3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宣读“投标人须知”。5.3.4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点名确认投标申请人到场情况;若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则停止开标活动。5.3.5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招标人和监督机构验证所有投标申请人的手持部分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将检查情况详实记录相应记录表上,并由投标申请人代表、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签字确认。5.3.6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所有投标申请人未开启的“资格审查部分”袋、手持部分资料递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供相应的评审记录表。5.3.7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部分”袋密封及收到情况,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填写资格评审情况记录表,向招标人推荐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5.3.8主持人当众宣布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三家则停止开标活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三家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不合格投标申请人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原件(即招标文件第二章第4.1.7项规定的原件)和开标会议现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并在其退场后进行以下程序。5.3.9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袋并展示袋内密封袋密封情况,将袋内密封袋密封情况详实记录相应记录表上;然后开启“技术部分”袋,由监督机构对技术部分进行随机编号。5.3.10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已编号的技术部分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提供相应的评审记录表。5.3.11评标委员会技术类专家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要求进行技术部分评审;5.3.12主持人现场当众宣读技术部分评审结果,开启方案设计右下角密封处,宣读每个编号对应投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上情况详实记录在相应的记录表上,并由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签字确认。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停止开标活动;合格的投标人在三家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原件(即招标文件第二章第4.1.7项规定的原件)和开标会议现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并在其退场后进行以下程序。5.3.13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开启“投标函部分”袋和“商务部分”袋,主持人当众宣读投标人的投标函的全部内容,同时将以上情况详实记录在相应的记录表上,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签字确认。5.3.14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全部资料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并提供相应的评审记录表。5.3.15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评审要求,对“投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评审,填写相应的评审记录表。5.3.16主持人当众宣读“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评审结果;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签字确认。5.3.17主持人当众宣布合格投标人名单、不合格投标人名单。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停止开标活动;合格的投标人在三家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退还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原件(即招标文件第二章第4.1.7项规定的原件)和开标会议现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并在其退场后进行以下程序。5.3.18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技术部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的评审结果,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计算最终得分、投标人得分并记录在相应的记录表上。5.3.19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将“最终结果汇总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5.3.20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评审合格投标人的得分表并签字确认,按规定出具评标报告书,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5.3.21主持人当众宣读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投标人代表、招标人和监督机构签字确认。5.3.22招标人当众宣布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确定公示日期(公示三个工作日)。5.3.23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第二章第4.5款规定退还证书、证件。5.3.24开标会议结束。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及经济、技术专家的组成和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专家管理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6.1.3 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回避情形的,由招标人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补充抽取相应专业和数量的评标专家,并进入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4 定标6.4.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并编写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并由高到低依序排列出排名靠前的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原则上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6.4.2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6.4.3 若最高得分有2名并列的,采用抽签方式并按抽出第一、第二的出现顺序为准,由招标人现场依序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最高得分有2名以上并列的,采用抽签方式并按抽出第一、第二、第三的出现顺序为准,由招标人现场依序确定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并最终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出现其他得分并列且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由招标人按上述方法现场抽签依序确定其中标候选人排名。6.4.4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向招标人提出严重违背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6.4.5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6.4.6 若招标人最终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其中标价不得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但也不得低于成本价。7. 合同7.1 合同的授予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章第6.4款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7.2 合同的拒绝7.2.1 投标人中标后提出对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不实质性响应,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7.2.2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中标候选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4.3款规定情形或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认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7.2.3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3 中标通知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前确定,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4 履约保证金7.4.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及提交方式和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2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4.3 中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本章第 7.4.1款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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