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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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六安市裕安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操作办法第一条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皖政 200795 号)以及关于印发 的通知 (财农 2008177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办法。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第三条区有关部门和乡镇 (街) 人民政府以及项目单位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必须遵循本操作办法。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规划范围内的基本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及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植补造建设。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批复的规划编制全区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规划,区财政要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第六条 根据省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区农业部门负责编制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涉及种植业、 养殖业、 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年度实施方案,会同林业部门编制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年度实施方案;林业部门负责编制后续产业发展涉及林业基地建设、补植补造年度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生态移民年度实施方案。各单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报区退耕还林办公室汇总,经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组审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由于工程规划年度较长,对于部分工程实施地点,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时, 结合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等资金与专项资金统筹考虑,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具体任务。同时,与扶贫开发、林权制度改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结合起来, 统筹安排, 支持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八条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分 8年安排,逐年下达。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后次序安排:(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建设基本口粮田。(二) 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开展沼气、 节柴灶等农村能源建设。(三)对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四)退耕还林补植补造、 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等。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方式:采取直补农民、定额补助、定项补助等方式予以扶持。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抵扣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不得作为其他中央和省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第十二条 区退耕还林领导组负责全区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每年组织三次对退耕还林项目进行查收,即每年的年初负责对下一年度实施工程审定和实施地点调整、年中组织对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进行一项检查、项目完成时进行验收。日常工作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承担。第十三条对退耕还林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和就业转移技能培训实行部门与政府指导相结合,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分配, 分别由农业、 林业、 水利、 畜牧、 水产、 蚕桑、能源等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培训每年由区退耕还林领导组根据当年农民的就业需要进行培训,由区退还林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的安排进行组织实施,具体任务依据当年计划为准;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安排由区政府当年年初确定,统一上报。第十四条 区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各单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要将年度任务计划细化落实到村和户, 包括工程措施、 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效益、受益退耕还林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后续产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种苗、肥料和工程建设原材料购置费用。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 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技术规程、质量保证、检查验收等制度。要实施工程建设公示制度, 结合乡村政务公开, 将工程建设范围、 内容、 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第十七条财政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号)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第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 加强对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履行审批手续和擅自变更的,区退耕还林办公室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资金、暂停项目审批等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十九条 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本操作办法由区退耕还林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操作办法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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