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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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查案理念应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 变之思考 XX 在他的博文中说:本院所办的自侦案件, 85%的被 我们公诉口给帕死了,产生了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对 立情绪,说实在的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也很委屈, 究其原因, 并非认识上的偏差,而是达不到起诉条件。 由此可见这类现象在检察系统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带有 一定的普遍性和非同小可性。故此笔者想到了办案理念的不 同及转变。所谓不同,就是自侦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立案标 准,公诉部门也有自己的一套起诉条件,这一个标 准、一个条件虽在大方向上是一致的, 但是, 事 一到具体就难咬合、 难一致、难梳理了。 检察事业要发展,反贪部门要办案,党和人民要结果, 怎么办?笔者的思考是, 反贪部门要率先转变查案理念, 也就是说,在坚持反贪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查案理念要 迅速由查明案件向证明案件转变,以适应公诉部门 的充要地起诉条件。 查明案件与证明案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查 明案件是侦查人员做到心里明白案件的事实与真相; 而证 明案件是侦查人员做到让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明白案件的 事实与真相。可见这种区别,不是一般的区别,查取是 为了证明,但查取绝不可能等同于证明 在反贪查案实践中,侦查人员从线索初查开始到案件侦 查终结,通过办案的获知与厉练,对于整个案情,可以说是 一清二楚;大到案件起始、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过 程和手段;小到中间的诸多环节及细节, 都能掌控在握, 都 能够说得头头是道。但是, 这是远远不够的, 重要的是 你要让别人也能够头头是道,无论是在批捕、起诉、审 判诸诉讼阶段上也能够被认定为头头是道。 如斯,我的思考主旨是:反贪查案要从查明事实的 办案观迅速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其实质就是要遵循 现代司法活动中以证据为本的原则。 思考之一 侦查要从单一 收集证据, 向审查判断 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同步的 转变 在查明案件的思想观念牵引下,侦查中心主义 无疑是站上风的。其一是把侦查的重点放在事情的经过是什 么样上,过分依赖直接当事人的口供, 往往先入为主, 忽视 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充分性和客观真实性;其二是重视有罪 证据的收集,忽视与案件相关联的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其三 是重视证据的证明结果,忽视证据的合法性。 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证明案 情这三大要约复合在一块同步运作,就是要跳出侦 查中心主义的圈子,在全面充分收集证据的同时,对于证 据关联性和排除矛盾点以及合法有效等进行综合、系统、统 筹地考虑,尤其要把重心向后两个方面倾斜,也就是说,要 站在或倒向起诉条件这一边,要无条件的服从于证明 条件。为了使这一复合同步机制成为反贪查案的有效 和长效机制,反贪部门有必要在内部分设出 证据预审科 其职能就是对获取来的若干证据进行专门专人审查,一方面 审周全,主要的是审关联和合法, 同时对取证方向给予引导 如若人员紧张,可以在每个办案组中明确一名预审检察 员,对每一天,每一时间段所取得的一切证据都要及时地 交由其全天候的把控,分类、分析、梳理、归纳,排除 矛盾,消除疑点;并提出重新取证或补证的要求。不见预审 检察员的书面或口头答复, 不开展下一步取证工作。 如遇所 取证据种类多且杂的情况下,整个办案组可全员一起动手, 选择一段时间集中进行审查,以利第二阶段的取证工作正常 开展。 思考之二 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搞有 罪推定 我的不成熟想法是:宁肯少办一案,也不错办一案。一 时少办一案大不了挨顿批评,过后还可多办;而办错了一案 不仅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也给一级级的领导带来 牵连。所以说,我们要叱咤更要理智,要成效更要安定。 在反贪查案中,根据证据三性的特征,应重视对相关的 证据的收集, 而不能凭主观臆断来定案。 对证据中反映出来 的合理疑点,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所产生的疑点, 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去调查排除,并使之证与证之间相互印 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证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检 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在全国公诉会议上说,对于有疑点、有 矛盾的证据,决不轻易放过,一定要认真核实甄别,确保真 实可靠。邱检的讲话,我们在查案中一定要严格遵守。 在今后的办案实践中,对于缺乏证据支持的有些情节, 我们不要认为对整体影响不大而草率地予以认定。同时更要 摒弃那种为了把案件办成功,而将证据不充分、不足,事实 不怎么清的案件当作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来等 同视之。在证据还没有达到证明条件的情况下,对于还 没有完全丧失取证条件的,一定要继续取证,排除万难的把 要取的证取到位,夯实完善证据;一但取证条件丧失,无法 使证据达到公诉证明条件,那么就要忍痛割爱,该 放弃的就要毅然决然地放弃,该中止的要中止,该撤案的就 撤案,不能有丝毫地迁就或眷恋。 思考之三 放开眼界,敞宽胸怀,邀纳公诉引导取证 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对刑事证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公诉 部门积极引导自侦收集有效证据,是为了提高所收集证据的 质量,使公诉指控得到法庭确认,这也是自侦部门所求之不 得的。笔者认为,引导取证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为出庭公 诉准备充分的证据,而非引导侦查或指挥侦查,因 为这是法律属性的问题。 所以说, 首先要明确定位。 公诉干 警准确把握这一定位,掌握好引导取证的时机,重点针对证 据是否符合庭审要求开展引导工作。 其次是要明确责 任。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 一是在引导工作中要做到相 互配合不联合。 就是将关口前移, 对已经立案的 自侦案件,在自侦移送之前就提出收集证据的指导性意见, 用符合起诉的证据标准要求侦查部门在移送案件时提供符 合标准的证据。二是引导意见以主诉检察官发表为主, 若主诉检察官感到意见难以确定时,则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 领导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提出 引导意见。其三要明确目的。 引导取证所追求的目的就是使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因而,引导取证工作要围绕这一法律标准。就要 使言词证据由不确定性向稳定性转变;使实物证据间的关系 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使犯罪行为的特征由自然性向法律 性转变;使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 作为反贪部门要主动邀约主诉检察官全面听取行将侦 结或已侦结案件的情况通报,听取通报的时间应安排在移送 之前。为了畅通联系,沟通信息,双方应互设一名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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