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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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大规模拆迁改造,房地产开发升温,道路设施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和房地产行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成为地方税收增长的新亮点,对地方税收贡献逐年增大。但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在其提供劳务和建筑施工上具有流动性强、工程项目周期长和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使得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成为难题,特别是外出经营的建安企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且与施工地税务机关缺少联系和沟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税收流失较为严重。一、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同一地的不超过180 天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下简称外经证 ) ,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而现在的实际情况是绝大部分外地来马施工企业都是在生产经营后收取预付款需发票时进行报验登记,有的甚至在工程竣工结算需发票时才进行报验登记,还有的在已按无证经营规定进行税款征收的情况下为少缴税款而后补办外经登记手续。造成登记滞后,信息资料不实,管理上形成 空档 ,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二)没有严格执行外经证的缴销制度纳税人所在地与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缺少沟通,缺乏有效的监督。开出外经证的税务部门没有对其开具外经证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深入的跟踪,到期也没有按规定做核销处理。另一方面,纳税人经营情况及其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如何,施工地税务机关一无所知,在施工地凭一张外出经营证就可以不在经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容易产生管理真空,纳税人就非常容易钻税收的空子,达到偷税的目的。这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不公平的竞争,污染了纳税环境。在今年稽查局对房地产企业的专项检查中,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开发过程中, 承接施工项目的单位 90% 以上是外来建安单位,外来建安单位持外经证 ,利用现有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政策的缺陷,偷欠企业所得税达一百多万元。(三)税收政策执行不统一对于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仅在我市,不同的分局执行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分局按合同金额预征1.2-2%所得税,对其是否按时核销外经证也就不加以监督控管。有的分局只管开证,并不预征所得税,采取的是年度汇算征收,而调研中发现,绝大部分企业不按时核销外经证 ,分局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不关注,也不按规定对施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企业凭外经证就可以少缴税的情况。(四) 外经证开具管理不规范.外经证填写内容不规范。据了解,有相当部分的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证只管盖章 ,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 ,大部分都存在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 ,不具体的现象。主要表现在:(1)没有文书编号;没有填写文书的开出日期及有效期限; 没有具体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地址;没有填写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等。这些都阻碍了施工地税务机关对其经营情况的掌握和跟踪监督,也不便于所在地税务局对外出施工单位进行适当的监督,督促其施工完毕后交回外出经营证 ,缴纳所得税,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外经证格式不规范 : 由于外经证在全国没有统一格式 ,各地自行设计的外经证千差万别 ,反映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纳税人持异地外出经营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施工地税务机关在确认征税 ,代开发票时,由于无样本可查 ,无识别标志可供鉴别 ,难以识别真假。 外经证作为票据管理不规范。在票据管理上, 过去将 外经证 列为重要票证管理, 有严格的制度。现在外经证由主管税务机关从征管系统中开具,且不列为票证管理,领、用、存、废各环节都较随意,容易使外经证管理和使用失控。(五)施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有待加强因施工企业存在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的特点,在税收监管 难度大、征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有部分异地施工企业纳税 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到经营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和税务 登记,或在收取工程款项后不及时开具税务发票。另外,还 有部分建设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在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 时,没有及时向施工企业索取正规票据,违反规定以对方开 具的收据甚至白条入账,使一些建安企业有机可乘。(六)施工地与所得税纳税地分离,客观上给征管带来难度 即使工程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能够按规定填写、传递、缴销外经证及开具发票 清单,但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准确,难免由现信息失 真。究其原因:一是在外地施工的工程项目,一般单独设账,其会计资料都在工程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只是进行并表核 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在外地的工程项目成本 费用核算和账簿设置保管情况进行了解、监控。由于现在大 部分施工项目都桂靠经营,企业对项目部的财务核算既疏于 管理,也难以插手,且现实中工程结算总是拖延,难保并账 的时效。二是对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说,无法判断工 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是 独立企业纳税人,即使要就地缴纳,也只能进行核定征收或 预征。管理中的空档和漏洞,给了纳税人左右逢源的余地。上述情况的存在,分析其原因,一是外来经营纳税人主动接 受税务管理的意识薄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缺少应有的了解,人为的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被动接受 税务管理。二是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税务干部对征 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掌握不清,执行 不准。三是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跟踪管理缺乏有力的措 施,主动加强管理的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纳税人接受税务管 理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二、加强外由经营管理的对策从目前管理的现状来看,我市对外由经营纳税人没有具 体的统一的管理办法。因此,我们应当积极贯彻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精神,充分运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 赋予的管理办法和手段,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 的联系与协调,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实现对外来施 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最优化。(一)强化项目开工税务登记 (或报验登记)。严格执行征 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工程项目立项、 中标情况, 对应办税务登记而未办、应报验登记而未报验的外来施工企 业进行提前告知或催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对经催办通知 后仍不接受管理进行登记或报验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无证经 营进行税务管理。要加强注销登记和外经证核销的检查和核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和 外经证核销时,应对工程的结算情况(附结算书)和其应缴税款、已缴税款作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对 工程结算书 进行审核,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及证照。同时以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软件上线为契机,做好宣传辅导,调查摸底,全面收集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信息,开展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将外来施工企业纳入 建筑业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二)加强对外经证的管理。一是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政策,就外经证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使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二是外经证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联系、协调和接洽涉税事项的证明,不能将其作为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汇缴的唯一凭据。三是强化外经证的审核管理。明确外经证使用管理时效,应规定持证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如经营期超过外经证有效期的,应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证明,在有效期满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开。 超过期限, 不予受理。同时把好外经证的项目审核关。四是严格执行外经证的缴销制度,加强后续管理。按规定,外出经营者应当在外经证期满 10 日内到开出机构办理缴销手续。对查帐征收纳税人开出的外经证 ,到期未回来缴销的,按开出金额,并入当期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五是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外来施工纳税人的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合检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外经证后,要及时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委托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控管,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来企业报验登记后积极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要通过明确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责任,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三)规范填写 ,统一传递流程。 外经证必需经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及具体项目的施工合同的内容规范 ,真实 ,具体地填写 ,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的印鉴并密封后,由持证人在一定期限内报送到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登记 ;核销时由施工地税务机关签具意见盖章, 附开票清单和完税凭证并密封后, 由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带回原发证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四)统一政策,公平税负。随着建筑安装市场的开放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外出建安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经营活动,而仅一个地区制定的税收政策不能解决全部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时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应就建安企业外出经营的税收征管进行统一规定,一是所有持外经证的外出经营企业,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规定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已预征税款可回机构所在地抵扣,以兼顾两地利益; ;二是对挂靠承包性质的项目部在经营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无论是否持外经证 ,全部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账证不全的,由施工地税务机关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明确所得税征管地点和统一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以解决机构所在地和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出经营建筑企业争 抢所得税或都不管所得税的问题,防止税负不均。(五)加强建安企业的评估比对。对于外来建安企业要结合征管软件明确要求,包括 一项二书三情项即是项目名称,二书即是合同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单,三情即是工程款支付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纳税情况,通过对上述情况进行比对,挑选出有疑点的开展检查。同时建立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台账和落实管理员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和建安企业按工程项目进度申报预缴款,并进行跟踪监控,加大监控力度,防止税源流失。(六)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缴管理,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偷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开展建筑业税收专项检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加大对做假账、不做账、不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检查,对开具外经证的单位要及时检查其是否将异地施工收入并入企业总收入一并核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并账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基层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的情况进行督查,对不符合开具条件而开具的、不进行年度汇算的、降低税款征收标准的行为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处理。通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曝光,提高税收执法的 公信度、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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