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温施工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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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XX 公司XXXXXXXX 工程保温施工合同发包人: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XX合同签字时间:XX 年 XX 月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2第二章第二章 供货范围供货范围 .2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 .2第四章第四章 货款支付货款支付 .3第五章第五章 交货交货 .5第六章第六章 包装和标记包装和标记 .6第七章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技术服务和联络 .8第八章第八章 质量控制和检验质量控制和检验 .9第九章第九章 施工、试运和验收施工、试运和验收 .11第十章第十章 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 .13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保证与索赔保证与索赔 .14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 .16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17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 .17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17附件一附件一 合同价格表合同价格表 .20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XX 脱硝(硫)改造工程的保温工程1.1 工作内容保温材料采购及现场施工。1.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施工工艺应是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并在相应同类规模工程中得到应用的。1.3 保温材料及施工工艺应满足合同附件二中提出的工况条件。1.4 承包人供货和施工范围及总体进度按本合同附件二。1.5 承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按本合同附件二。1.6 承包人合同分项报价表按本合同附件一。第二章第二章 供货范围供货范围2.1 合同供货及施工范围:厂区设备、箱罐、管道等保温,合同供货及施工范围详见合同附件。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合同合同全部材料的采购、施工、参与调试、联合试运转、竣工资料移交及质量保证期内的修复更换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 供货范围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但不仅限于提供的图纸。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价格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人民币 X 万元,(大写): 元人民币。本合同价格包括保温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包括提供必要的满足现场连续施工的设备、专用工具、必要的生产用车间租借费;施工平台含脚手架的搭设、拆除)、SCR 系统/FGD 系统内所有安装项目(设备、箱罐、反应器、管道、烟道)含骨架、保温层、保护网、外护板等主材和辅材(钩钉、压板、铅丝、粘合剂等)、技术资料、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和保温材料、施工设备包装费、以及从承包人到发包人指定的目的地(施工现场)的运杂费和保险费和承包人依法交纳的税金、承担施工期间内的水、电、汽等的消耗费用及施工人员相应的所有费3用。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条款中明确的或隐含的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包括材料的涨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已完工程损坏的修复等) 。其中协议价格的 XX 万元(大写:XX 万元整)作为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在图纸范围不发生变化情况下,合同约定工程量即为最终完工工程量,结算时以合同工程量进行结算。对新建项目,当结算价格在合同价格2%(含2%)时,结算价格不做调整。当结算价格超出合同价格2%时,按超出部分调整合同价格。对技改项目,考虑到施工的不连续性,在工程结算时,根据现场项目部确认的实际工作量、人员多次往返和额外发生的人工等发生的部分费用,双方协商解决。承包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竣工结算 ,经过审计审核确认的审减额超过双方审定结算额度的 10%,发包人将在确认的竣工结算额中扣除审减额的 8%作为最终结算额。3.2保温材料与施工的分项价格见附件一。第四章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4.1 本合同计价币为人民币 XX 万元 (RMB)。4.2 付款方式:汇票或电汇。4.3 合同的支付4.3.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承包人提交合同总价的 10%财务收据和合同额 10%的履约保函(当承包人为首次合作方时需提供) ,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10%的预付款。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已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提供合同要求的履约保函以及承包人为本工程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的建安工程一切险保单正本; 承包人已做好开工准备;4 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开具合同总价 10%的发票或收据。4.3.2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当进度款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 50%时,开始抵扣预付款,付款达到合同总金额的 80%时扣完全部预付款。4.3.3 工程进度款支付4.3.3.1 发包人按以下方面核定承包人申请的付款 经发包人计量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工程价款;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根据合同规定的可调价款进行的调整; 扣除承包人承担的水费、电费。4.3.3.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确认后的工程进度款额度的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计量确认后的全额款项的 80%作为当期进度款。4.3.3.3 根据第 3.1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在双方就增减额签定补充协议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4.3.3.4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3.5 发包人累计支付合同价款达到合同价格的 85%时停止支付;性能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合同协议额 100%的正式发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5%的工程价款,余款等质量保证期满后付清(若发生索赔,则在完成索赔后付清)。承包人开具的发票要求: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4.3.3.6 剩余合同总价的 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后没有质量问题,如有索赔则完成索赔后,在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并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4.3.3.7 为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必须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5在施工期间因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发生纠纷时,承包人必须在 3 日内解决;如承包人逾期未能解决,进一步发生农民工围堵、上访事件,影响现场施工进度、电厂正常运行时,发包人有权在不通知承包人的情况下,将直接向农民工或材料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 将从下一笔发包人向承包人的付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对发包人不利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包括工程拖期罚款、电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通报等) ,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4 工程量的确认4.4.1 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价值统计报表 3 份,统计报表中应包含名称,主要形象进度,本月完成,自年初累计,自开工累计,并应与双方签定的合同的分项价格构成相对应。在主要形象进度栏内,应注明已完工程价值对应的工程量,如数量,百分比等。4.4.2 发包人代表接到已完工程价值统计报表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及其价值。如果双方对计量结果存在分歧,发包人与承包人可共同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而未派代表参加计量,则发包人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应视为正确。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计量的结果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4.4.3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特殊原因除外),从第 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4.4.4 承包人应对图纸开列或隐含的工程量和投标量进行核查,出现偏差后应及时得到发包人代表的确认,否则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发包人代表不予确认和计量,超过十天承包人不提出此偏差,则此工程量的偏差发包人不予确认。第五章第五章 交货交货5.1 本合同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交货时间详见附件二。交货地点:xx 脱硝(硫)改造工程现场收货单位: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XX 项目部 地址:XX 收5.3 运输方式:公路5.4 合同设备每批交货日期以到达现场的时间为准。此日期是本合同 10.8 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时间的依据。65.5 在材料、施工设备发运前一个月内供货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初步交货的时间计划、每批交货的名称、总重量、总体积。5.6 在每批货物备妥装运车辆或货车后,于启运前 48 小时,承包人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发包人: (1) 合同号/产品工号 (2) 货物备妥发运日期 (3) 货运名称及编号 (4) 货物总毛重; (5) 外形尺寸; (6)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7) 交运车站或码头的名称、车或船号以及运单号; (8) 毛重超过二十吨或包装尺寸超过 900030003000mm 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外形尺寸)和件数。对每件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及起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9) 本批货物的装箱单;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5.7 如果现场需要,承包人也应配合发包人合理调整进度,并不因此提出追加费用的要求。计划中没有详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5.8 承包人应按附件一规定,向发包人分批提供满足系统设计和安装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全部安装图纸及上述文件的总清单和分批清单(以上各项每套设备十套) 。5.9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重量及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发包人。5.10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的戳记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本合同 11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检查后,发现有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少或损坏,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十天内(对急用者应在三天内) ,免费向7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部分。若承包人所提供的图纸有错误,则按 11.9 条处理,承包人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少或损坏,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十天内(对应急者应在三天内) ,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11 发包人有权利派遣代表到承包人工厂,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承包人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发包人启运日期。如果发包人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启运检查时,承包人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发包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免除承包人发货应承担的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包装和标记包装和标记6.1 承包人应按 GB191-73 包装储运指示标识的规定, (79)机电联第 1029 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交付所有货物。货物必须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设备特点和需要分别采取防潮、防霉、防锈、保温蚀、防碰撞及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安装现场。承包人有责任在产品包装前,对产品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保证设备内不留异物、零部件齐全。6.2 对包装内的所有散装部件承包人必须予以标识,标识必须清晰易辩,识别号应是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若发包人对标识有特殊要求的,承包人应予以满足。6.3 承包人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单独包装并遵守本合同 6.1 及 6.2 条款的要求。6.4 承包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不少于两个易见的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牌,以清晰易辩的 中 文字样和标示做出以下标识:(1) 合同号/产品工号(2) 目的站(3) 收货人名称(4) 设备部件名称、设备分组号、图号(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高 单位:毫米)(8) 凡重量为二吨或二吨以上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用标准运输标8识标明重心及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9) 按照货物的特点、包装箱上应具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如“轻放” 、“勿倒置” 、 “防雨” “易燃”等字样或图案。6.5 裸装货物用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标出 6.4 款要求的标示。6.6 大件货物应有足够的支架、专用的起吊加固、适宜的防滑垫等。6.7 每件包装箱内(含外购件包装箱) ,必须附有一份包括箱内所有部件的名称、分组号、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其技术文件(包含:外购件) 、装箱单应在发运的同时(不得晚于合同规定的设备发运日前)一次性邮寄一式十份,或随设备在现场交付。6.8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的部件应单独采用完整的分装方式,装入主设备包装箱内随主设备一同发运。6.9 栅格式包装箱或类似的包装,只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6.10 承包人及其分包商不能用同一箱号标识两个及以上箱件。6.11 对于具有保证精确装配的光洁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必须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措施(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6.12 承包人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技术资料要采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技术资料的每个包装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收货人名称:XX 项目部收件地址:XX 项目部(3)邮政编码:XX(4)电话:0XX 05XX5(5)传真:XX每一包装内的技术资料,必须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6.13 货物在供需双方办理验交手续前遭到的损坏或丢失,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生,承包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无条件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9第七章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技术服务和联络7.1 承包人必须派有丰富经验并能及时处理问题的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及技术服务,负责合同所规定的材料在施工中、检测及试运行中发现的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对于不能胜任的承包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现场服务人员应为承包人技术部分的全权代表,其技术指导具有同承包人技术文件相同效力。7.2 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提交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二份。7.3 在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7.4 在必要时承包人有义务邀请发包人参与承包人的技术设计,并向发包人解释技术设计。7.5 如遇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召开会议,另一方没有极其特殊的情况必须予以响应。7.6 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署纪要,所签纪要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执行。涉及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法人委托人批准,且修改内容要及时通知原合同有关各方备案。7.7 经双方确定的保温材料、施工工艺方案、承包人若要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认可后方可进行。发包人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满足发包人需要。7.8 发包人有权在不通知承包人的情况前提下,将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分发给本工程有关各方。发包人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和承担合同外的费用。7.9 对盖有“密件”印章和具有有效专利技术的图纸文件,供需双方均应予以保密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7.10 承包人必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需要向外扩散部分的分包商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7.11 无论是承包人委派还是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分包商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到现场工作,为承包人技术服务的一部分。供需双方任何一方的决定都应事先通知对方,发包人的要求和确认与承包人分包商所发生的费用无关。第八章第八章 质量控制和检验质量控制和检验8.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所涉及到的制造和10施工检验标准的目录。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技术条件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8.2 发包人有权在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监督,了解保温材料制造过程的检验,试验质量情况,确认发包人关注的指标。发包人监造和检查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响应标准。承包人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在工程进行的有关地点,业主代表也有权在全过程中对设备的材料、工艺进行检查、审核,并对进度进行检查了解。承包人应为其提供一切方便,但不承担业主代表在以上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8.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督检测项目按发包人批准的质量控制计划和质量检查计划执行。8.4 承包人应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测提供下列方便:(1)承包人应在合同执行期间,于每月的 25 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的进度和下月计划进度表。(2)提前 10 天将设备的监造检测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监造代表。(3)提供承包人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有关图纸及规定的有关文件方便监造代表查阅。(4)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8.5 监造代表一般不宜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应尽量结合承包人工厂实际生产过程,帮助和监督完成生产任务。若监造代表不能按承包人通知时间及时到场,承包人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仍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8.6 监造代表在监造过程中如有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签字,承包人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承包人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擅自处理。118.7 不管发包人是否派驻监造代表、监造代表是否签署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的责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对质量应负的责任。8.8 由承包人供应的所有原材料出厂时,应有承包人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的一部分。8.9 现场检验时,如有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质量标准和规范时,承包人应立即免费提供或替换,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也必须立即提供或替换,则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如果由于运输原因造成损坏或短缺,则按第 6.13 条处理。8.10 承包人对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发包人索赔通知书后一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四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发包人代表共同复验。8.11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双方认可的国家权威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其出具的检验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由责任方负担。8.12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按本合同 8.9 至 8.11 条规定提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运费和保险费均由承包人负担。8.13 由于承包人原因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承包人责任得到证实后壹个月,对于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其交运期或现场修理完工期,即为该设备的实际交货期,作为计算迟交违约金的依据。8.14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 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承包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解除承包人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规定的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第九章第九章 施工、试运和验收施工、试运和验收9.1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由承包人根据其提供的并得到发包人批准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施工工艺方案进行施工,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规定的工作尽快完成。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及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作业文件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顺延。除约定并明确的停工待检点以外,发包人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无故拖延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了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延误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否则,拖延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可安全使用的标准,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为该部分工程价值的 20%,但质量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格的 10%。如果质量违约金累计超过本合同总价的 10%时,则可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除支付 10%的违约金外,按照严重违约条款执行。如果由此导致工程延误,承包人还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9.2 本合同施工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二的要求进行。9.3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完毕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派人参加调试工作。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处理问题的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否则将按 11.7 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如能安全稳定运行,承包人还应在确定的时间内参加由发包人负责的设备的性能验收试验。9.4 性能验收试验一般在每套 SCR/FGD 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后连续稳定运行 168 小时后进行,最迟应在 168 小时后六个月内进行。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方可确认初步验收。并在此后十天内,发包人签署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如果承包人供应材料及施工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时按9.6 条办理。9.5 不影响本项目 SCR/FGD 设备完全可靠运行的个别微小缺陷,承包人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已经免费完成修理的,发包人应签署初步验收证书。9.6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标准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 2 个月内接受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二13所规定的标准,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如属承包人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条款执行。如属发包人原因 ,本项目工程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十天内由发包人代表签署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承包人仍有义务与发包人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合同标准。在本工程设备稳定运行 168 小时后,非承包人原因致使的性能验收试验延误超过 6 个月,则此发包人应签署本工程初步验收证书。9.8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十五天内,在承包人已完成发包人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的前提下,发包人签署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交给承包人。9.9 质量保证期的终止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存在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潜在缺陷指在制造和检验中未被发现的固有缺陷。承包人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在设备有效期内永不免除。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承包人按照本合同8.9 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9.10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承包人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承包人提出请求时,发包人应作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承包人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承包人委托发包人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调换设备或由于承包人设计图纸错误或承包人技术服务人员的错误造成返工,承包人应按下列公式向发包人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计算)p=ahMcm其中:p-总费用(元) a-人工费(15 元/小时人) h -人时(小时人) c-台班数(台班) M-材料费(元)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第十章第十章 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1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由于承包人14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无论何时,发包人代表认为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没有达到约定的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必要措施或停工整顿,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10.3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0.4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在现场的统一管理。 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进行施工平面管理,明确责任区负责人及安监负责人,各区的平面管理应服从总平面图的要求和规划,并履行报批手续。承包人进入另一个承包人的责任区内施工,必须服从责任区单位的管理,并办理进出厂手续,经责任区单位签字同意并报项目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施工总平面管理应达到安全、文明要求,做到场地安排紧凑合理,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施工以减少二次搬运,设备、机械、材料堆放合理,标记清晰,排放有序,符合防火、防洪要求。 施工临建设施完整、环境清洁。生产临建整洁、布置整齐,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规定到位。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自费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各责任区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一方面现场不积水,保持排水畅通,另一方面要防止尘土飞扬,定期洒水,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为施工现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组合场地、施工作业要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并配备足够的维护人员。 厂区及施工区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每个作业面都应作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废料及时清理。 不准随意在设备、结构、墙板、楼道上开孔或焊接临时结构,必要时需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绿化区域范围内交工时,必须清除绿化区域地面及地面以下 40cm 范围内的建筑垃圾。1510.5 防止不法行为: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10.6 根据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办200589 号)及财政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的相应规定,本工程留有合同总价 2%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7 承包人应保证完成合同规定的安全目标。本工程施行安全保证金制度,发包人在首次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留合同总价 5%(或 10 万元)作为承包人项目安全保证金,当承包人完成合同安全目标且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发包人将扣留的安全保证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大小及造成损失大小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如果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安全保证金数额,发包人将保留对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保证与索赔保证与索赔11.1 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指整套脱硝(硫)装置竣工投产,通过性能验收试验并取得发包人签发的初步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 365 天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即通过 168 小时)起 24 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在质保期内的修复更换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的保修期为 5 年,在质保期满至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11.2 承包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内衬及保温材料是全新的、成熟的、质量优良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是清晰、完整、准确、正确的。11.3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承包人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承包人责任,则发包人有权提出索赔。如承包人对此索赔有异议按 8.11 条办理。否则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索赔文件,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发包人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1.4 如由于承包人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部分,则质保期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其质保期应重新计算。11.5 由于承包人责任,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发包16人扣除质量保证金 100%,作为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11.6 如合同设备(保温材料及施工质量)的一部分在质保期内发现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十分严重的缺陷,经双方确认后,则该合同设备的质保期将在合同质保期的基础上延期一年。11.7 除发包人事先书面要求推迟交货工期和不可抗力外,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竣工时发包人将按下列比例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迟交工期延误 14 周,每周交迟交货物金额的 0.5%每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0.5%;迟交 58 周,每周交迟交货物金额的 1%每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 0.8%;迟交 9 周以上,每周交迟交货物金额的 1.5%每周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超过三个月以上,承包人赔偿整个工程的延误损失。由于运输的责任而导致合同设备迟交,视同设备迟交造成工期延误视同工期延误,按本条办理。合同设备迟交工期违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承包人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继续交货履行合同的义务。承包人应在满足总体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施工工期。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11.8 如果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承包人可以在争得发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按照总体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施工工期。11.9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技术文件,并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每迟交一周,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 5.11 条规定为准。11.10 由于承包人的疏忽和/或错误,每延误工期一周,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11.11 承包人支付迟交违约定金并不解除按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11.12 发包人要求中途退货,向承包人支付违约定金。未开始制造前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10%;已经制造的按双方审核确定的实际发生费用结算。1711.13 承包人侵权或侵权专利,应免除发包人连带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合同的变更、暂停(中止)和终止12.1 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对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所做的单独修改均视为无效。但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该变更经双方主管审核,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同意签字后,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生效。合同变更原件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在收到变更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应做出反应(拒绝变更,同意变更,协商日程等) 。任何一方在没有得到对方答复或正式确认之前,不得单方面实施合同变更,否则视为违约。12.2 承包人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5 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认为在5 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发包人将保留暂停履行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发包人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承包人负担。12.3 根据 12.2 条款规定,如果发包人行使暂停权利后,发包人有权停付到期应向承包人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与预付给承包人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12.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发包人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一以外的范围,发包人应考虑承包人的设计和生产周期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发包人意见,与发包人一起尽早完成合同变更或修改。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差,如果出现拒绝执行,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执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12.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需双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变更合同有关条款。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2.6 如果承包人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发包人有权立即书面通知承包人、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发包人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2.7 若 12.6 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将与本合同设18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承包人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和设备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发包人。承包人应给发包人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设备材料。发包人对这种终止合同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承包人的任何损失不负担任何责任。此外,双方应对承包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部分合同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13.1 不可抗力是合同签字后发生的非有关方所能控制的,并非合同方过失的,无法中止的,不能预防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 、战争(不论是否宣战) 、叛乱、破坏、动乱、社会敌视行为、正式罢工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13.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和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三天内用航空挂号信或特快投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13.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14.1 本合同使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4.2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节。如仍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履行地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14.3 仲裁决议或审理判决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4.4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决议或诉讼判决中另有决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14.5 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提交仲裁或审理的事项外,合同仍继续履行。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1915.1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到质保期满后货款两清止。15.2 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承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15.3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5.4 承包人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选定的分包商,被视为承包人的一部分,承担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过失、疏忽或其他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全部的责任。15.5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能泄露给与“合同设备”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5.6 合同双方应指定两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承包人指定技术代表: 商务代表: 发包人指定技术代表: 商务代表: 15.7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范围以外对另一方做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15.8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全部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任何一方不承担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15.9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上述地址派员和/或通讯设施接受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15.10 本合同签字及双方地址如下:承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20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21附件一附件一 合同价格表合同价格表 人民币元注:1、上述综合单价中包含了配合调试、试运行费用、施工配合费、施工用水、电费、安全施工专项措施费、保险费及风险费用。2、管道上的阀门、法兰、方向补偿器、液位计等的保温费用不单独计价,费用包含在相应的管道等保温主体中。3、上述综合单价中包含了色环和介质流向涂刷费用。22附件二、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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