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限制类产品初始认证委托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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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政策限制类产品企业初始认证委托指南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名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现有以下消防产品纳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a.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b.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c.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ABC);d.防火阀门(包括防火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木质防火门、采用酸洗磷化生产工艺的钢质和钢木质防火门、新建初始规模小于6万平方米/年的防火卷帘项目;e.天然橡胶有衬里消防水带、无衬里消防水带、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湿水带、PVC衬里消防水带;f.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翻砂生产、加工、装配工艺;g.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供水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泵浦类消防车;h.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产品企业初始认证委托受理办法1、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通知(国认证函2011119号)要求,委托人在提交认证委托时,应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举例如下:例1例2例3备注:上述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文件格式及内容描述以生产企业所在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2、各认证委托人在获得生产企业所在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后,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以留言方式将该证明文件(扫描件)发送至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并随附拟提交认证委托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3、各指定实验室在接到企业提交的政策限制类产品首次型式试验申请时,应在开展检验申请受理工作的同时,通知企业立即联系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通过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以留言方式将企业所在地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发送至认证业务处。4、对于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认证业务处在二个工作日内留言回复认证委托人联系指定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留言回复认证委托人重新提交产品政策证明文件的具体要求。5、认证委托人在得到认证业务处留言回复后,可凭此留言回复联系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各指定实验室应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拒绝认证委托人提出的型式试验申请。三、其他说明1、有关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委托业务系统初始认证委托网上操作指南详见评定中心网站()首页“操作入门”栏目下的“认证委托操作演示”。2、有关提交认证委托过程遇到的常见问题解答详见我中心网站首页详见评定中心网站()首页“操作入门”栏目下的“常见问题”。3、评定中心认证业务处联系方式总机:010-67274320、67274308分机:305、308、309、313直拨:010-67283071、87276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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