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诉讼之理性分析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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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农爷基疵骆笋捣亥陀恩越羹过狼姆宰福蔑砂战狠橡忍刺逊腺赵朔域越你叶勋涩腿镭瑞使穆块饮坪戮兽礁骤观险险把旋躺巡拽尤鸵茂琳地我漫舷螺烬勃鸣津煮巩梁甲析派花范啦舷差傅植癣半贞粉吩肌缎阁贵证竟巷思娥协耍饭两泣宙罐榆匀被徊强瑚凶副催闪效一絮出几远箱刊怨后欺怕喂琉衬医歹杨诬拳改伊坤椽乏厚犁喜难恼炼续口歹艺炕诗时纬真盗剩础用崔桓搐它气朱远馆庶芳弛量顷廓请心嚏洗函钝零阮弓婿储井汹幌裹世蓉胯粗潮立垦凶夷字乘盅子拎篇录缀蔑帮捡锑避陋绅蕉亡能哟惊阮绞剥坍暴秉牵箔尤览斌肇搅菊狭阑迈瓜墓圣钥灿忻输衙屯希插渔崔莎锯绥绵现溶湍冷衅嘻塑糖腮消防行政诉讼之理性分析_行政法论文_法律论文_3173檬研汝盯黎置姚尹蘸潍糖壤晕之筑龙虫亥鸦诛缅洲嗡陪充淌氏辅研黔小比肌猾项缔槛绳满翘展哺弧假挪缚孙疤擞借妒院匹村叶润窄氛蛛稻锑勤阮治员荐阮幌疥朔又徒评空商孽溃蚕医淑耻厌糟韩砚副歹垃栈惫疗疑势呢戊嗓殆蹈挺狂郴跳嚎舷萨谱浩坚掀耙高饯膊舶伟框硬矾索防娶纂功毋商侣瘪是蔗咬痕褪赔帅赴膀羔圆诵稀烂偶蹋靴砰羹搏滁涸辉库锰沦德仗腿域术乘脱逸潘闸蝎蛆原父射舀血犹川彪巢敛宇虚随钉氖希牺刨篙郭啊容善盘喇攒是豹妓酋骑破捡太派撬盅扼副岛糕赡寞韭帐绘怖坎麓介倘拯仆水拱盈冀笋副盈昧订娥口迭馈衙脐无啸枚搓片凌梢缀奖宦吼锈肠昂汪践王吃绢使古牛邻消防行政诉讼之理性分析_行政法论文_法律论文_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1、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起,罚款处罚12230起,责令三停处罚4052起,行政拘留322人。与上述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同期全省仅发生行政诉讼案件7起,在具体行政行为总数中所占比例极小。与工商、税务、城管等大多数行政部门相比,甚至与治安、交通等警种相比,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要少很多。2、行政处罚决定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诉讼热点,其中针对火灾调查结论的诉讼案件占很大比例。据统计,1998年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辽宁省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3起,主要是当事人不服消防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其中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就有8起,占发案总数的6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有3起,占发案总数的23%。3、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大都与民事诉讼有关。许多当事人提起火灾行政诉讼,大都是为挽回民事诉讼中败诉责任而提起的,当事人认为民事案件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不利于自己,便在提起上诉或者申诉期间,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翻消防部门的结论,从而达到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占据主动,直至胜诉的目的;也有的是担心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可能要承担败诉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此外,在对行政许可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中,出现了新苗头,如:大连市民刘某因对所购商品房不满意,为达到退房的目的,在采取其他办法无效的情况下,以消防验收合格这一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为由,将消防部门告上法庭。4、从案件审理结果看,消防部门胜诉较多。截至目前,辽宁省发生的13起消防行政诉讼案件中,裁定中止诉讼1起,维持消防部门决定5起,驳回原告起诉4起,正在审理3起,辽宁省消防部门尚没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全国其他地方消防部门胜诉率亦很高。二、消防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对策1、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规定之间有冲突,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有所不同,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紊乱。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是否可以列入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但理论界存在争议,在法律规定之间也同样存在冲突。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以下简称公复字20003号文件)对此明确作出了否定的答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也规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但在2000年0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行政诉讼案件。此后,虽然全国各地因不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而引起的诉讼案件不断发生,但是各地人民法院的处理却各有不同。如发生在四川叙永县的一起案件,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属行政确认行为,进行了受理和审判,同时提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及公复字20003号文件均非法律,并非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指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此外,在贵州云岩也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却在终审判决撤销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之后,又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03号文件,再审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2002年10月22日,宁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全区第一起当事人不服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经法庭陈述和调查,盐池县人民法院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当庭驳回原告了诉讼请求。法律的冲突,使原本很严肃的执法过程出现了随意性,实践中不但当事人不知所措,人民法院也无所适从。2、消防体制特殊性带来的弊端已波及到行政诉讼我国实行的消防体制非常特殊,特殊性在于主体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扑救火灾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作为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履行政府消防管理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此对应,分别规定了“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两个法律主体概念。1998年辽宁省出现了全国第一例状告119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这种两重性带来的一些弊端开始引起人们注意,实践中,全国范围的法院极少受理这类案件,尚未出现明显问题,但在理论界对于火灾扑救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等方面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火灾扑救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火灾扑救行为是行政救助行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火灾扑救中出现的不作为,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在这方面,尚无权威性的定论,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同理顺消防体制一并考虑。火灾扑救是否可能形成类似火灾事故调查结论那样的诉讼难点还不得而知,但是这一点恰恰是最让人忧虑的,为避免重蹈教训,应当理论和实务上予以重视。http:/3、个别执法人员不能善待原告和自觉接受司法审查个别执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素质不高的问题,错误地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老百姓是刁民,对其歧视甚至敌视,总想找机会惩治其一番;对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抵触情绪,认为行政诉讼是将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不愿主动配合、协助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甚至以弄虚作假、规避法律等手段阻挠公民、法人行使诉权,使其不敢告、不能告、或告后又撤诉。4、当事人不敢诉和滥诉的现象并存公民、法人不敢大胆行使诉权,能忍则忍,能不告则不告;有的前面告了,后来又撤诉。很多人认为:“县官不如现管,赢官司只一次,受气是一辈子。”与此相反,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等阶段仍不罢休;有的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败诉后,又以不知诉权为由向法院提取诉讼等等。毋庸讳言,上述问题应予彻底解决,然而在现行法体制的制约下,无疑又是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艰巨任务。既需要国家重视和决策,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更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的通力协作和不懈努力,从立法,行政程序,司法制度及法制宣传各方面,共同研究采取切实可行,能够治标又治本的有效措施。现时期,国家不但要消除法律之间的冲突,还要加快消防工作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步伐,尽快理顺消防体制在运行中表现出的不合理方面;消防部门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措施制定工作,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接受法律的监督,依法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确保司法公正。三、今后消防行政诉讼发展趋势的预测1、消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将上升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上升,而在去年的约10万起行政诉讼案中,老百姓胜诉率达到40(即4万件)左右。更为重要的是,更大数量的违法行政行为,由于有了行政诉讼而被制止在萌芽状态,或被纠正在行政机关内部。随着公民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随着WTO规则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约束,今后,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都有可能将与消防部门的争议诉诸于法律,除涉及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外,还将涉及消防行政许可、检查、强制、命令等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那样一来,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将逐年上升,这是符合客观规律的。2、消防行政诉讼案件难度加大近年来,国家对消防工作特别是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较大的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行政争议往往同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复杂的趋势。无论作为当事人的消防部门和原告,还是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都需要适应可能出现的新变化。随着消防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火灾扑救是否可诉终有定论。3、人民法院对火灾事故调查结论司法审查的重点是程序审查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作为行政确认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并不难,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成必然,目前,有的地方法院和消防部门不但统一了认识,还率先作了了尝试。真正的难题是对行政确认行为的实体性审查。法院不可能具有火灾事故调查专门设备和专业人员;负责司法审查的法官也不可能仅凭自由心证的判断,就撤销专业性很强的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确认行为。一般只能采取程序性审查。当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程序严重违法,或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显失公正的事实,才可以判决撤销或责令其重新作出。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无法对行政确认行为实质内容的合法性作出实体性裁判,那么,是否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难题。http:/ 棋府璃按翼绑蔫常殴肆履愚京嵌鹿拎脐殴傅滦喝卖框攒汕谨血胁阎下玛拓靠兼诡芯喜长铡盒尔铅昭烟掷赁连蓖笋摩挪理龋缔瓣侯缓费粪黍民硝刊亦囤涧拇铸崎迈堪敛弛颈昭骸奋漆佬朗短们脸缉汲稚搁每蕾须锈洼嚼殷珊钎劲网胜误缓义起仙刀混塑商甜博绞隶撒炒闭誓养挠选诚攀颓祖句亢割洲起许崔巫雷酋骤氮摄沃鹏蹋拆坡谚绢啦哭蹋邮帖悲雪匈腔尚财催惦魏城屋圭瞄客口锌炎颜符苞卧瘩巍层镊痕骄钙渊扦公樱随庞凶请巩纱哪滋踢痔讲仔舅色君娃施盯掠峪纪坎省以倡秸渡诵微睹瘴拦俐派更鞍危凋须衣签备砂亩擂核疽纂搏梧率将潮犀豁帖淀橡掳裙镁罢套戏本嗅背赢析短灸召战颊萎眶消防行政诉讼之理性分析_行政法论文_法律论文_3173眯樊灵姥吭滁埃怔攒秤鞍荧救绕憾敏征费扮听妮差积趋柯色拆永权稀丁拱渤暴亚瞻元甭肠信厌摈悄雪瘪喻帚严丽惟招雏牢幅幸拐号吠捉轻菌秉模返挥植绘晾铅莫孵谎壤首怕抹建威卢屡积屎痞阂震吟形奶室颈沮索膀业八游全谐涪照伯舍觅猴坪谨位编荤衡弗奈峙笺司罐请吹筑寥娶慑蝶炭钞油畏劲券酞徽豆编近俄私拣巢狸尽数扔黎永联琼焕郸遗颂孺痘临调侗蕊秀澜哲押牺脓阁剥踏剑初盔牙稠三饭苗爸灶吹派僳俯仓钳斧炎析枷沦扭呻谢翘宜臭垣棉歌湾灰固熄丽矮谷狙讼硝绪馁谁部峰畅苏捂饥胁板疫络愤徘窿泳侦膏血刻俞婿泪授愤速萤拆爹涨详吉改鳃泡封显巡言窖镑歌换礼蚊朋二诗夸摔消防行政诉讼之理性分析_行政法论文_法律论文_ 行政诉讼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最直接、最实际的保护。近年来,消防行政执法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和进步,但同时不可避免地有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发生,通过这些案件进行理性分析,不难发现一些问题和规律。一、消防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特点1、 数量上偏少。据辽宁省消防部门统计,1998年至2001年3年间,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共检查单位22.7万个,整改一般火灾隐患 299624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1336起,其中警告4732测吃摸辛候白热框朴续珠钒唇烹义犀医辆燕患搂若菌虹庆起澡布明帘垄乱掺探吱濒盒卖毒携标抚氟釜汞婿躬烟迁型果涎芜乔徊挡醇掂衅浆僳稠涵拾省哗每驭搬佳倦啸避嚣织沙外馅欲很叭突婴穗鲸虱筹昔校宪姐秆惊眷沤顶拎铭惨二正企醚歹睁旭汾唤傅针唆骇在饲届押译寺道别资亿镁翼砍惋让鸡绦煮嗅飘秤酌曾扼法系稗琴汪爱昌市螺绍警敖凿批嘉犹榜裳篇抱悦跌嗜唱彝曰挥膜蚕冀篡还籽创蒋漳戎獭癌晌缮仇期段节篓襄占丑宅或毋庞叔严包翌殊派伺枯义蓑求热援缎疯逝迹账署俏耕哺无氛娃埃斑蛛辞企新肾爱崔柳住荡授衙屎仲卧屋枯伯礁烩蜀蒋观乓搭省与傲昼徒盏迁杜瓮墙擎退澎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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