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查(借)阅规定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33024100 上传时间:2021-10-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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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借)阅规定一、 委属各单位查阅人事档案必须先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写明所查事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查(借)阅手续。二、 查(借)阅档案人员应为各单位的人事档案信息员或负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保卫等工作的党员干部。三、 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须凭该单位组织部门开据的介绍信,经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查阅。四、 委属各单位只限于查阅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档案。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其他单位人员档案时,应征得该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经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五、 查阅本单位负责人的档案,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查阅局级干部的档案须经人事劳动教育局领导审批。六、 任何人员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管理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凭同学和熟人关系任意向其提供本人档案内容。七、 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填写人事档案材料借出登记表,经人事劳动教育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天。借档单位要确保档案安全,不得转借,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阅完后应立即归还。八、 查阅档案时,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圈阅、批注、删改、折叠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任意摘录和复制档案材料,确需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时,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的同意,方可摘抄和复制。 人事劳动教育局档案室 二00四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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