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公司管理 质量管理制度 橡胶公司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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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KD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 企 业 标 准 Q/KD GLGZ(质)04-2010质量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08月10日-发布 2010年08月20日-实施 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 发 布质 量 责 任 追 究 制 度(初稿) 1 目的因过错或过失发生质量事故后,落实质量责任,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准确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制定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实施,防止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因过错、过失、不遵守质量管理制度或相关规定,致使过程、设备、方法、材料和环境不满足要求,造成产品不符合要求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给企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信誉损失或产生较坏影响的,属于质量责任追究制的管理范围。3 职责3.1质监部为质量责任追究制的管理部门,负责质量责任追究的组织和实施;3.2技术中心负责组织进行疑难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和质量仲裁;3.3问题发生单位负责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3.4 人力资源部负责个人经济处罚的兑现;负责事故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3.5 企管部负责责任单位经济处罚的兑现。4 质量事故的分类根据造成经济损失金额及影响程度的大小,质量事故分为较小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五类:41 较小质量事故411 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412 给企业造成较小信誉损失或不良影响的。4.2 一般质量事故4.2.1 造成经济损失2000(含2000)5000元(不含5000)。4.2.2 给企业造成一定的信誉损失或不良影响的。4.3 较大质量事故4.3. 造成经济损失5000(含5000)10000元(不含10000)。4.3. 因质量问题造成报废、退货损失、索赔损失价值5000(含5000)10000元(不含10000),或给企业造成较大信誉损失或不良影响的。4.4 重大质量事故4.4. 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含10000),或严重损害企业信誉的。4.4.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及他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失价值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或给企业造成重大信誉损失或不良影响的。4.4. 出口产品造成退货、索赔及严重影响的。4.5特大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指质量问题给企业造成的净损失,其计算方法参照质量成本管理程序规定进行。5 质量事故的管理5.1 发生质量事故后,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单位首先应根据情况,请示公司领导,决定是否停止事故产品的生产,并保留足够的事故产品样件,以备分析事故原因。停产期间,若要试生产,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数量需经主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待事故原因查清,措施落实后,经主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恢复正常生产。5.2 发生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4小时内汇报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并通知质监部;较小质量事故应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送质监部;一般质量事故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主管副总工程师和质监部;较大质量事故应在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总工程师和质监部;重大质量事故应在9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总经理、总工程师和质监部;特大质量事故应在120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和质监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a.质量事故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及数量、使用原材料和半成品情况、故障现象、相关的人员等);b.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c.纠正措施;d.事故分类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e.处理意见。5.3 为确保质量追究工作的顺利、有序、有效进行,各单位要确保所生产的所有产品具有可追溯性。5.4 各生产单位按要求开展好自检工作,配备自检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做好自检记录。6 质量事故的调查6.1质量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进行,技术中心、质监部、采供部、设备动力部和检测中心等单位配合。质量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按本制度5.2条规定的时间,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产品,产品的数量,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相关操作人员、责任人、造成的损失、问题原因、纠正措施、处理意见,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形式报送质监部。6.2对于事故原因比较复杂,事故发生单位确实无法寻找到真正原因的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由质监部牵头,组织技术中心、采供部、人力资源部、电力分公司、设备动力部、事故发生单位等,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作进一步分析。调查内容分工如下:6.2.1 质监部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使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数据、原始记录进行调查和实物复验。6.2.2 设备动力部和电力分公司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使用设备、仪器仪表的检查和判定。6.2.3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涉及人员的资质审核、能力和意识的判定。6.2.4 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对发生质量事故的技术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判定,确定试验方案,并组织进行验证。6.2.5 各单位负责按试验方案,配合进行相关验证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质监部通报验证结果。6.2.6 采供部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使用的原材料的采购过程进行自查,并对事故原材料生产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查。7 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遵循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凡涉及人员行政处罚的,按公司规定办理。处理方法规定如下:7.1 较小质量事故7.1.1 事故责任者:罚款100300元,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公示于分公司的公告栏。7.1.2 相关管理人员:每人罚款50100元。较小质量事故由责任单位处理,但处理意见需征得质监部同意并报送质监部备案。7.2 一般质量事故7.2.1 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的2025,赔偿金额不少于400元;写出深刻书面检查。7.2.2 事故单位领导,每人罚款100300元。7.2.3 视质量事故影响,对事故单位罚款5001000元。处理决定通报全公司。一般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质监部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后,提出最终处理意见,由总工程师审批。7.3 较大质量事故:7.3.1 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的15%20%,赔偿金额不少于800元,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7.3.2 事故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每人罚款200500元;7.3.3 在全公司通报批评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并视质量事故影响,罚款10002000元。较大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质监部,质监部依据质量事故调查情况和验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审批。7.4 重大质量事故:7.4.1 事故主要责任者:视质量事故影响的严重程度,赔偿10%以上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少于1000元,写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公示于公司公告栏;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7.4.2 事故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每人罚款5001000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信誉损失的,给予降职或解聘处分7.4.3 在全公司通报批评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处理决定公示于公司公告栏;并视质量事故影响,罚款20005000元。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质监部。质监部依据质量事故调查情况和验证结果,提出处理报告,提交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7.5 特大质量事故:7.5.1 事故主要责任者:赔偿2%10%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少于1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7.5.2 事故单位领导:行政负责人罚款30005000元,给予降职或解聘处分;其他领导每人罚款10003000元,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7.5.3对事故单位罚款500020000元。7.5.4根据职责和权限,对相关公司领导每人罚款10003000元。7.5.5对事故责任相关单位,视其责任大小,每个单位罚款100050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罚款5001000元。特大质量事故由质监部提出处理意见,由企管部根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组织公司办、人力资源部、技术中心、质监部研究讨论后,提出处理报告,提交董事会同意后生效。 7.6 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隐瞒质量事故。凡被发现,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罚:7.6.1 隐瞒一起一般质量事故,扣罚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每人200元。7.6.2 隐瞒一起较大质量事故,扣罚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每人400元。并视情节轻重,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的5%25%。7.6.3 隐瞒一起重大质量事故,扣罚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每人600元,并视情节轻重,扣罚事故发生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的10%50%。7.7 其他情况的处罚方法:7.7.1 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投诉或在用户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质监部参照本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7.7.2 对于违反工艺规程和有关规定,但情节轻微、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本单位进行处罚,处理结果报送质监部备案。7.7.3 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加倍处罚。8 质量仲裁对一时无法准确分析问题原因、落实质量责任的质量问题,实行质量仲裁。公司成立质量仲裁领导小组:组 长:总工程师 来晓育副组长:技术中心主任 韩忠民成 员:姜景波 付宝强 吴锡惠 孟昭武 王永昌 于凤举 张宪明 孙党义 苗雅薇 袁光秦 付桂红 李志强 杨文辉 杜炳乐 陈惠玲领导小组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仲裁。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质量仲裁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中心,其人员构成:办公室主任:韩忠民(兼)成 员: 张宪明 孙党义 苗雅薇 袁光秦 付桂红 李志强 杨文辉 杜炳乐 陈惠玲 各生产分公司经理、技术副经理质量仲裁办公室负责一般质量事故和较大质量事故的仲裁。质监部接到仲裁结果后,按本制度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9 管理要求9.1 各单位必须按要求的时间上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每晚报一天扣罚100元。9.2一年内被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处罚两次以上的单位,取消年终先进单位评比资格。9.3被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处罚过的个人,取消年终先进个人评比资格。9.4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处理意见中的个人经济处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兑现;单位经济处罚,由企管部负责兑现。处理意见中的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由人力资源部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生效。10 本制度由质监部提出并负责解释1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起草:审核:复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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