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2616793信用社(银行)成本费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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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成本费用控制制度为深化约束机制,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有效控制成本支出,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县级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会计核算与管理试行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级联社及辖内信用社、信用分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是指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信用社对成本确认应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第三条 信用社财务收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一支笔签批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报告手续。第四条 信用社必须建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实行成本定期分析和财务公开制度,每季要向本社员工和社员代表公布成本费用支出及其增减变化情况,加大民主管理力度,接受社员监督,切实加强资金成本核算管理。第五条 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等筹集的各类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方法,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利息时,冲减应付利息,当年实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差额部分以及不提取应付利息的各项负债,直接列入当期损益。严禁在应付利息中列支不属于规定负债资金的各种成本和费用。违规扩大利息支出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行政直至法律责任。第六条 代办储蓄手续费按年平均余额的8之内控制使用,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付代办储蓄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吸收储蓄存款的上月年平均余额为基础划分档次,按额度大的比例小、额度小的比例大的原则分档次计付,控制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在计算代办储蓄平均余额时,应扣除信用社人员在代办单位的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余额。对信用社员工吸收存款存入代办单位,借以虚支代办储蓄手续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代办储蓄手续费根据代办储蓄存款余额和下列规定比例,以代办站为单位支付,应纳所得税额一律由代办单位(或人员)自行承担,并由信用社从支付的手续费中直接代扣代缴。1、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3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2、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4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3、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在100-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5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4、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6比例支付代办手续费。 第七条 代办收贷手续费按代办单位(或人员)收回呆帐贷款本息额的10以内计付。对收回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根据我县实际,按收回本息额及下列规定比例计付收贷手续费。 1、本息额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按20比例支付;2、本息额5-10万元(含10万元)按15比例支付;3、本息额10万元以上按10比例支付。第八条 信用社资金调剂必须报经联社审查备案。本辖区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按下列公式确定利率,跨区域调出资金原则上应高于本辖区利率,并由联社统一协商确定。调出资金利息一律由调出社按合同规定利息收取,并全额入帐,对截留、挪用调剂资金利息的追究法律责任。本辖区内调剂资金利率=转存人民银行款利率+(农业贷款利率-转存人民银行款利率)2第九条 信用社营业费用增幅必须控制在当年减亏增盈幅度之内,并采用“以收定支”的管理办法,坚持“超支自补、节余延用”的原则,严格控制费用增幅。(一)总额控制。亏损社人均费用控制在3万元以内,盈余社综合费用率不得突破30。每年初联社以此为基数,并根据信用社当年减亏增盈计划核定费用总额,在费用总额前提下细分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固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租赁费、税金和住房公积金,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提取,据实列支;可变费用是指除固定费用以外的费用,并坚持配比原则,其中年核定额的10与各项存款月增长挂钩;40与不良贷款净下降挂钩;50与利息收入挂钩。(二)严格考核。每年度联社将营业费用指标纳入经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之内,实行按月监测、按年考核,凡营业费用年末超支的信用社,一律按5:2:2:1比例由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会计和职工工资抵补,并按规定扣减此项指标得分数。(三)审批报备。对营业费用采取报备和审批制度两种方式,信用社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及除此之外单笔额度在300元(含300元)以下的费用,由信用社主任审批;单笔额度在300-500元(含500元)之间的,由信用社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每月集中上报联社审查备案;单笔额度在500元以上的,由信用社提出申请、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经联社批准后方可列支。第十条 在严密营业费用考核监督的前提下,对大宗物品以县联社为单位统一采购,并按下列规定细化费用管理,降低成本支出。1、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按规定比例掌握控制使用,其中业务宣传工作由联社统一组织和实施,其费用据实列支;业务招待费根据信用社盈亏及收入情况,年初一次核定。2、印刷费和电子设备运转费分别由信用社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提出年度业务用纸和计算机打印纸、色带等需求计划,由联社集中采购和支付。3、钞币运送费由联社年初一次性核定,其中乡镇以下(含乡镇)信用社押运人员,每人每天补助金额为10元;县联社押运人员到信用社和人民银行调缴款每人每天补助20元,同一天执行双项押运任务的补助不兼得,不执行押运任务时不予补助,每月补助按实际押运天数计算。4、安全防卫费根据安全防范需要据实列支,其中防范设施和保卫器械由联社统一按标准采购,职工守库费每人每天按5元支付,行政值班费每人每天为3元。5、保险费仅指信用社向保险公司投保(固定资产、现金)支付的保险费,除此之外的职工医疗、人身保险费用一律不得在此科目中列支。6、邮电费指信用社办理各项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电话费等。信用社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限额、包干使用,并不得列支由个人承担的邮电费(另有规定除外)。7、职工工资,按信用社劳资政策计提和发放。禁止发放加班坐班费(法定节假日除外),临时工包括更夫、清洁工、锅炉工等临时性工资,要根据劳动强度和当地政府部门标准合理计发,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300元。8、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其中职工福利费由信用社自行掌握使用,养老统筹基金和失业保险金按规定比例提取上划、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按规定计发,工会经费三级使用,比例为县级联社40、州级联社30、省级联社30%,每季末次月初层层上划。9、劳动保护费,指信用社按规定购买的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及规定岗位的职工保健费支出。其中劳保用品要按实际列支额度履行报备或报批手续,特岗职工保健费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10、公杂费,指信用社购置营业用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等费用,超出权限要按规定履行报备、报批手续。11、差旅费,指信用社职工出差按规定标准乘坐车、船、飞机费、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用,其中在*内出差不予补助,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40元以内;*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5元,宿费控制在60元以内;*以外出差宿费每人每天控制在100元以内。12、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信用社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年初联社按社核定计划,并对办公桌椅等物品采取统一采购,其余信用社所需采购物品据实列支,超出权限的按规定审批。13、租赁费,因开办时需要以租赁方式租入的营业办公用房、电子设备、运钞车辆时必须签订合同协议,履行司法公证程序和审批报备手续后,以税务机关认可的收据入帐。14、修理费,指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按规定程序报请联社和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15、取暖及降温费,信用社的取暖用煤由联社统一购置,并根据信用社营业面积核定取暖用煤的数量。降温费发放按系统规定标准执行。16、上缴管理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计提上报,县级联社管理费不足,可按市联社审批额度在联社营业部列支。17、专项奖金按年末经营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兑现额度,并经联社核准审批后列支。18、水电费据实列支,税金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和支付。19、上述费用审批权限均按本制度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执行。超上述项目比例的费用,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经联社审批后方可列支。第十一条 信用社呆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一律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比例提取,呆帐贷款核销必须按规定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信用社发生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以及滞纳金、罚款、罚息及赞助支出等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经联社审查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合规处置。第十三条 信用社发生出纳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以及应由个人承担的资金损失,分清责任一律由个人赔偿,其长短款、资产余缺必须按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处理。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社财务内部核算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农村信用联社*届*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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