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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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投资研究?金融论坛lFinancialForum我国信贷资产问题及对策口李丽杰2005年12月15日,我国第一只对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开元一期和第一只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建元一期正式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理论走向了实践.开发银行于2006年4月发行了第二单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于12月发行了我国首只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东元重整资产支持证券.而工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申请也已获批,中行,农行,招行,浦发也在积极申请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轮试点高潮已经来临.在为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繁荣前景而欢欣的同时,我们须冷静审视在第一轮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并在第二轮试点中认真加以改进,以保证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一,第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1.配套政策不完整,法律效力有待提高第一轮证券化试点前后,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以保证试点的顺利进行,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40IInvestmentResearch?2007?4点管理办法,建设部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财政部印发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初步建立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框架.但在政策层面,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仍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一是相关政策的完整性有待提高.例如在税制方面基本上没有税收优惠安排.再如.基本没有SPV设立,债权担保和浮动担保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二是配套政策的法律效力不足,尚属局限于各部委层面的制度框架,很多政策是针对试点项目制定的,如果资产证券化要大规模推开.其法律效力还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还需要个案审批,不能进人法律准人的常态化运作.三是对同类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缺乏统一监管.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根据发起人的不同分别由两类不同的机构监管和批准,相当于委托理财的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和批准,而SPV模式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和批准,但其法律实质都是信托关系.业务实质是一样,但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却分散在两个机构.同是固定收益类产品,却政出多门,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不利于市场的流通性和业务的标准化.2.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由于资产证券化涉及资产量往往比较大,产品结构也比较复杂,作为投资者在信息量的掌握和信息准确度的把握等方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发行人定期披露的信息.但目前有关法规对发行说明书和受托机构报告编制中的信息披露内容不能完全揭示资产池质量和风险,投资者普遍认为信息透明度不高,不足以对其投资决策给予有效支撑.一是资产池的信息披露不完整.以开元为例,开行仅向投资者公开了资产池按行业和地区的粗略统计表,而未详细披露资产池中每笔贷款的基础信息,借款人背景情况以及贷款的内部评级和清分等情况.二是证券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无论是建元还是开元,评级机构均未对其评级方法,运用的模型,基本原理和重要参数进行充分披露,也未对产品的分层结构作出合理性解释和相应的信息披露.三是贷款服务信息披露不能满足投资者需求,存在披露时间不及时,披露信息较为简单等问题.3.发起银行处于强势.中介机构缺乏监督能力当前我国采取SPV模式进行资产抵押证券的发行.无论是项目审查评估,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还是投资者关系处理都是应该由信托公司和第三方中介机构主导.但实际情况是试点项目从研发到实施几乎都是发起银行一手包办.受托机构在发行前期过程中缺乏参与和决策实力.在项目存续期内监督能力差.一方面,在证券发行阶段,信托公司仅对项目债权人的合法性和贷款合同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而没有对入池资产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深入审查.另一方面.在证券存续阶段,也缺乏市场约束机制来促使信托机构监督贷款服务银行积极主动催收贷款以保证投资者利益.4.第三方评级市场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在证券化产品中,基础资产数量庞大而且所产生的现金流被分割,投资人很难自己去判断资产池里资产的完整状况.投资者对资产的风险和价格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级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在第一轮试点过程中,在评级方面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一是评级机构过于单一.从国际评级市场经验来看,对FinancialForuml投资研究?金融论坛证券化这类结构性金融产品需要有不止一家的评级公司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评级方法做出评级,以弱化信息不对称引致的投资风险.而开行与建行首次资产证券化试点都聘请了同一家评级机构中诚信.二是评级的专业性有待提高.例如,虽然开行人池贷款笔数较少,但评级机构并没有对贷款进行现场评级.而是主要围绕贷款所在地区,行业以及贷款合同文本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评级.由于缺乏国内历史数据.评级模型中的贷款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等数据主要依靠国外的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推算.这对评级结果准确度有很大的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到资产结构分层的合理性,准确度和可信度.5.定价的公允性和科学性不足.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待加强一是定价的科学性不足.在建元和开元的试点发行中.发起机构考虑资产池的贷款为优质贷款,对受托资产转移定价直接采取了按账面价值进行对价转移.但客观地看,由于建元资产池中的贷款期限较长.开元的资产池中已经包含了一定比例的关注类贷款.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贷款具有向不良贷款转移的可能.因此.完全按账面价值对价转移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并体现其公允价值值得质疑.二是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有待增强.在首批试点证券的发行中,投资者普遍对发起机构首次推出试点产品报以高度信赖.加之试点从公告到发行时间较短,信息披露不够.投资者难以对所销售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客观准确的分析判断,从而投资过程中存在对试点产品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出现了银行业机构认购较多(开行一期产品在银行间市场认购中,4家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占了50%,城市商业银行占了24%),个别银行业机构投资了风险较高的次级产品的情况.而试点产品上市后,交投十分不活跃,目前仅开元进行了一单约2000万元的交易,建元几乎没有交易.更加大了这些投资者的流动性风险.二,促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1.修订完善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一是出台相关法律,提升相关政策的法律效力.由于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融资,涉及多方交易主体.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国际上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对资产证券化实施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中国台湾,韩国,日投资研究?2007?441投资研免?金融论坛lFinancialForum本,泰国和印度等亚洲国家都相继颁布了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以促进本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规范发展.建议我国也在现有证券化试点法规政策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把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变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出台资产证券化法,尽快出台税收优惠,浮动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形成有利于资产证券化持续发展的成熟法律环境.把政策上升到法律,使资产证券化从试点走向正常运作.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申请流程,调整有关申报材料格式和内容.去除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具体条文并适时缩减审批时间等.完善资产试卷化相关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引导证券化信贷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对价转移.三是补充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尽早出台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准入制度,允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规范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银行业机构的资本和风险准备计提办法,规范试点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报送体系等.四是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配合,保持对同一类业务监管政策的统一性.2.明确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化信息披露制度.一是明确监管要求.加强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人池贷款的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监管部门应研究制定入池贷款的审慎性监管标准.明确提出未经批准超业务范围经营的贷款,向不合规项目发放的贷款等不得作为人池贷款.明确人池贷款的行业集中和单户贷款最高金额比例限制,并要求发起机构对入池贷款项目进行详细披露.二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发起和设立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指引,对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和使用模型,贷款服务机构的贷后管理披露时间和项目等均做出详细的披露规定.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建设,加强对发起机构的监督.一是明确受托机构对人池贷款合规审查的职责.受托机构应通过完善其与相关服务机构的合同关系.加强对入池贷款的合规审查.监管部门在接受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联合申请时,根据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线索.重点对有疑问的入池贷款进行审核.同时对信托公司在操作管理过程中实施全面的尽职监管.二是调整监管重点,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对资产证券化交易安排人,律师,会计师,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审查及服务质量的评估等应成为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内容之一,以确保42lInvestmentResearch?2007?4发行质量;同时,对市场信誉良好且多次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应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减少申报材料,提高证券发行效益.三是要注意培育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员和专业中介机构.4引进债券市场先进评级技术,提高评级专业化水平.一是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增强评级工作的专业精神和透明度.受托机构应加强对评级机构专业资格的遴选程序,对照国际标准,提高评级公司评级的透明度;为弥补目前国内评级公司的专业性问题,要鼓励两家以上评级机构参与评级;要积极引导国际知名评级公司以适当方式介入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活动.二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结构融资评级技术.促进国内债券市场评级文化的建立和推广.允许外资着名评级公司参与国内债券评级,并向市场公布评级结果,或允许外资评级机构向证券发行监管部门出具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以作为监管机构审查证券发行评级质量的依据.提高评级的市场公信力.5.培育合格机构投资者.增强对产品的定价能力.一是提高定价的科学性.要研究根据证券的风险因素及期限长短,是否采取账面价值定价法还是采取一定的折抵系数定价.以公正反映证券的实际价值.二是培育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增强证券化产品的有效需求.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保险基金,保险公司,保障及养老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各种储备基金,信托基金和投资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必要的时候.政府还应对符合一定标准和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这也是许多发达国家共同的作法.三是制定并规范银行业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办法.为有效减少资产证券化投资在银行体系内循环,切实规避银行业机构投资次级资产证券化产品所带来的风险,建议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监管办法.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机构投资并持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或风险准备的计提标准.(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责任编辑: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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