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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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履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等有关规定,结合汉中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GB/T23734-2009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生产五项制度(见附件7),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第五条 县区质监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市、县级质监部门每半年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报告当地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市级质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区质监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监管情况。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必备条件审查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下列条件:(一)生产与加工场所要求;(二)设施与设备要求;(三)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四)人员要求;(五)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六)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七)食品标识要求。上述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加工的食品;(七)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九)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 (十)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QS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严禁无照生产或持有效期届满的营业执照生产。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须经县区质监部门进行确保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县区质监部门进行必备条件审查时,食品小作坊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六)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和备案登记表;(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许可证复印件;(八)委托检验协议;(九)租赁生产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第十条 县区质监部门收到食品小作坊提交的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在15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审查组成员2-3人,组长由县区质监部门确定。审查组按照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审查表逐项进行审查。现场审查结论合格,审查组应当场随机抽样。样品由食品小作坊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样品检验合格,县区质监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县区质监部门审查意见一栏签署“现场审查并产品抽检合格”。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食品小作坊应认真整改,符合规定后另行审查。样品抽检不合格,县区质监部门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及时改进并另行抽样送检。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在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县区质监部门开业报告。经县区质监部门确认后为其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明。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场所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安全生产等五项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从业人员应当与证件记载人员相符。第三章 产品检验第十二条 县区质监部门要帮助、指导食品小作坊建立食品检验室,对其产品进行自行检验。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食品小作坊应就近就地与法定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理化指标、卫生指标中含有技术参数的项目,每季度委托检验一次。总砷、铅、铝等重金属指标每年委托检验一次。第十三条 县区质监部门要加强向当地政府的请示报告,力争把食品小作坊的监督抽检购买样品所需费用和检验费等,由同级财政列支。在同级财政经费保障情况下,县区质监部门对食品小作坊每年进行全项目的监督抽检不少于2次。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执行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市、县区质监部门应指导食品小作坊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作为检验机构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县区质监部门对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抽样检验等措施。第十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进行以下检查:一查原辅料。查原辅料及原辅料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查看是否以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辅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二查添加剂。查看所用添加剂有无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查看添加剂是否备案。三查管理台帐。查看是否建立原辅料采购验证记录、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报告、产品销售记录等台帐。记录应保存不少于1年。县区质监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无照生产的除责令停产外,书面通报工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要迅速报告上级质监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十七条 季节性的食品小作坊要严格执行开(歇)业报告制度。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后,应在10日内向县区质监部门报告,未经审查不得擅自生产。第十八条 县区质监部门每年对食品小作坊进行一次年度审核。年度审核的内容、要求参照取证企业执行,但要简便、及时。年度审核不合格,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九条 县区质监部门要坚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原则,建立辖区食品小作坊质量状况档案,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按以下方式对食品小作坊进行全面整顿:(一)基本条件比较好,通过整改符合取证条件的,要大力帮扶,使其获证;(二)整改后达不到取证条件,但取缔后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确需保留的按本办法规定,整改后进行必备条件审查。(三)取缔后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确无保留必要的大众化产品,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取缔。第二十条 整顿规范食品小作坊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县区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要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系。要选好样板、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力争在2012年年底前使全市食品小作坊数量有明显减少,保留的基本条件有显著改善,符合标准规定的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省人大常委会未颁布食品小作坊具体管理办法之前暂行实施,待省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另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3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明。 5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审查报告。 6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审查表。 7、五项制度。 食品安全生产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注:各项制度的规格(高52公分 宽39公分 标题红字 底色三色浅绿 内容黑体字)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书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及其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汉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申请人基本情况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编号代码证号从业总人数技术人员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品执行标准审查组审查结论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县区质监部门审查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生产单位: 生产产品: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二、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三、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四、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五、产品使用简单包装,产品不超出本乡(镇)级行政区域销售,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作坊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食品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欢迎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举报。监督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监督员: 电话:附件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承诺书为切实履行企业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现就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有关事项承诺如下: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并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二、不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未列入国家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单一成份不明的复合添加剂;不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添加剂的购进和使用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四、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五、所用食品原料和添加剂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予以明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执行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业生产登记证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其审查合格,特发此证。小作坊名称:生产地点:负责人姓名:产品名称:销售区域: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登记编号: 登记机关 (印章) 年 月 日附件5: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审查报告申请人名称:生产地点:产品名称及品种:负责人:审查组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该小作坊进行了审查,共计查出:合格 项。严重不合格 项。一般不合格 项。经综合评价,该小作坊的审查结论:审查组长(签名):审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申请人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确定审查结论依据以下原则:审查结论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备注合格08二项均满足可判定不合格18有一项满足可判定附件6: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现场审查表(对应GB/T23734-2009条款5.1至11.2,审查结论参照取证企业执行)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方法审查结论审查记录生产与加工场所要求5.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5.2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5.3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现场核查实地测量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3)5.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5.5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5.6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设施与设备要求6.1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2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3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4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5 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6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7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8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9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10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11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12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13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14生产中涉及生、孰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15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6.16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加工过程控制要求7.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7.2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7.3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7.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7.5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7.6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7.7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7.8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人员要求8.1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现场查阅资料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8.2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11)8.3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8.4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查阅文件、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质量安全管理要求9.1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查阅文件、资料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9.2应建立管理台帐,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帐。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查阅文件、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9.3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阅文件、记录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9.4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得情况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10.1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10.2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10.3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10.4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食品标识要求11.1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11.2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标准产品的销售范围。现场核查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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