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工程项目分承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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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项目分承包协议项目分承包协议甲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北京泛华新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一、 承包范围1、 项目名称:商务部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工程2、 工作内容:乙方承担该项目相应的现场管理任务,并完成:1)选派符合援外项目的人员组成本工程总包项目部并有效管理。2)本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相关内容。3)该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工程量(见附表一-建筑工程量清单)(附件1)及相应工作内容。4)业主与施工方针对该项目而共同认可的相应变更或洽商。3、 工程总工期:24个月。自工程正式开工之日(以正式开工报告的日期为准)起计算,乙方完成承包范围施工任务的工期应满足总工期的要求。4、 质量要求:达到商务部188号文件中规定的优良质量标准,保证优质工程。二、 承包价承包的基数分包合同总价:1800万元人民币 其中: 人民币 RMB14518011.60元;美元 US420530元。三、 汇率规定及付款方式:1、 汇率按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附件2)第八条中的规定执行(1美元=8.28元人民币)。2、 按如下比例与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款:第一次:自本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第一笔工程预付款后15日内,拨付承包价的5%;第二次:结构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拨付承包价的25%;第三次:钢结构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拨付承包价的30%;第四次:相关工程物资到场并开始施工后1个月内拨付承包价的25%;第五次:承包工程内容全部完工后1个月内拨付承包价的10%第六次:本项目竣工并办妥对外移交手续后满一年,扣除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后拨付余款。四、 物资采购1、 乙方自行负责相关承包范围内国内外工程物资的采购工作,采购的物资必须符合甲方投标文件中的规定。五、 国内采购物资的运输1、 甲方负责投标书附表材料及设备费汇总表上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相关品种与数量的国内采购物资的海运工作及相应费用。2、 甲方负责投标书附表材料及设备费汇总表上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相关品种与数量的国内采购发运物资运输到坦桑尼亚港口后的清关、提货及在当地国的内陆运输工作及相应费用。3、 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相关部分物资从采购地到国内港口甲方指定地点的国内陆运及相应费用(其中产品的包装应符合海洋运输的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六、 责任与权利(一)甲方的责任与权利(1)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以法人名义对外总承包该工程项目,负责国内与商务部的联络及其有关工作。(2)甲方负责办理有关工程款事宜,包括接受业主的付款、合作过程中的财务转帐等;负责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实施中所必须的用款。(3)根据乙方每月向甲方报送的报表,甲方负责审核监督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审核施工用款并进行拨付。当乙方未按施工进度要求达到预期部位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赶工,赶工费用由乙方承担。(4)甲方监督审核乙方外派人员的资质情况,如发现乙方派驻现场施工人员不称职或违反商务部及现场的有关规定,可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调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5)甲方按甲方技术人员标准免费安排乙方生产及管理人员在当地的住宿。(6)甲方负责专业设备在当地的运输和仓储。(7)乙方在不超出投标书中专业部分的工程量范围内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甲方不再收取乙方相应的现场配合费。(8)工程项目执行中如遇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事件,乙方须尽所能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9)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人员的出国手续。(二)、乙方的责任与权利:(1)应遵守甲方与业主所签署“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及商务部相关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及约定。(2)负责本项目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及建设任务。(3)必须保证承包范围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质量标准为:商务部188号文件中规定的优良质量标准,保证优质工程),并确保在满足工程总工期的前提下,完成本项目相应部分的全部施工任务。乙方项须对本项目的相应施工进度负责。 (4)协助甲方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整理竣工资料(包括协助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并协助甲方将资料报送相关单位。(5)负责乙方自有的施工及管理人员的饮食;负责本项目专业部分需在当地采购材料的购买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6)乙方按计划向甲方提供外派人员的名单及资质。(7)乙方应负责其外派现场人员的安全,杜绝伤亡情况的出现。施工期间若乙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施工过程中、验收过程中及保修期间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误工、材料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8)遵守外事纪律。在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用甲方名义派出的人员不得以其他名义对外活动。否则,甲方可对其行为采取经济制裁措施。(9)其它应由乙方项目部在现场负责的工作。(10)乙方应协助甲方满足坦桑尼亚政府的相关要求。七、 工程检查、验收及保养按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附件2)中第十五条的相应条款执行。八、 违约责任1、 保修金:竣工验收满一年,扣除保修期间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后支付乙方。2、 工期违约:乙方未能按规定的工期或批准的延长工期完工时,甲方将对乙方处罚违约金,每逾期一周(含)处罚本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完成本项目的义务和责任 。(即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附件2的18-2-1条款执行。)3、 质量违约:因工程质量和设备材料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失时,乙方除应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达到设计要求外,由于修理或更换拖延的工期,每拖延一周处罚合同总金额的05的违约金。(即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附件2的18-2-2条款执行。)4、 派出人员:乙方派出的施工技术组人员如因技术、思想和身体素质差,不能胜任工作时,乙方应于甲方提出更换意见后的两个月内予以更换,并负担其全部费用,如乙方拖延更换,每拖延十天,甲方对乙方罚款1000元人民币。(即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附件2的18-2-3条款执行。)5、 外事纪律:在协议执行期间,如发生违反外事纪律的事件,除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同时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当事人所属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6、 其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经甲方核实后,除责成乙方限期改正外,每次处罚本合同01的违约金,上述处罚不得免除乙方履约的义务。(即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附件2的18-2-4条款执行。)九、 争议若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谅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在合同签署地诉讼解决。十、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需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甲方: 乙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泛华新兴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代表人: 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稿) 合同编号:(2004)援外成字第 号 签订日期: 2004年 月 日商务部(以下简称甲方)经招标,将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项目施工任务交由( 此处参见正本)(以下简称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根据招标结果特签订本合同,条文如下:第一条 合同依据l-1中、坦两国政府2002年12月19日、2003年12月10日和2004年6月1日分别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2 中、坦两国政府2004年6月1日签订的换文。1-3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关于该项目的工程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第二条 合同的组成部分2-1 甲、乙双方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承诺答疑文件、授标通知书和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内容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条 项目名称、规模和建设内容3-1 项目名称: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项目3-2 项目地点:坦桑尼亚首都达累斯萨拉姆市区西部3-3 项目规模:6万人座体育场,需满足举办洲际运动会和国际足联、国际田联比赛的要求,场地面积5.46公顷,总建筑面积约6.821万平方米。具体工程内容见本招标文件所附施工设计文件。 3-4 中外分工:3-4-1坦方负责:(1) 负责该项目地质勘探,提供地形图、测量地图等设计所需基础资料;(2) 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用地,完成场址地上、地下建筑物的拆迁、平整场地,通水、通电、通路,负责室外绿化及室内陈设等,并负担所需费用;(3) 免除中方建设该项目项目所需机械设备、材料和为实施该项目派遣的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生活物资的关税和各种捐税;(4) 协助办理中国技术人员的出入境及居留手续。3-4-2 中方负责:中方负责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的施工。第四条 项目的建设工期4-1 建设工期:本项目建设总工期为24个月,其建设进度如下:4-1-1 工程正式开工:2004年11月 30日前(以正式开工报告时间为准);4-1-2 工程内部竣工:2006年11月30日底前;4-1-3 对外竣工移交:通过内部验收后1个月内。第五条 甲方的职责5-1 负责与受援国政府协商处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由两国政府解决的问题。5-2 原则审核本项目的对外施工合同。5-3 监督乙方履行对外协议、本合同和对外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5-4 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合同价款”和第九条“合同价款结算”的规定,同乙方办理对内结算;审核乙方按对外施工合同规定填报的对外结算帐单,并通过两国政府指定银行办理对外结算手续。5-5 根据会计法、援外管理规章、援外财务管理的规定检查乙方援外项目的资金专用帐户开立、资金到位、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审阅项目的原始凭证、帐薄、报表)等。5-6依据援外管理规章和援外财务管理的规定,要求乙方报送援外项目年度用款计划、项目年度财务报表及已完工项目竣工决算等。5-7转递需由乙方处理的函电,协助乙方催促坦方履行中、坦双方有关协议和对外施工合同规定由坦方承担的义务。5-8 通过委派施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的质量、施工技能和投资规模进行全过程有效的控制。5-9监督乙方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援外物资的供应、管理和检验。5-10研究处理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和质量问题。5-11 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中期质量检查;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内部竣工验收,并在乙方协助下与受援国政府办理本项目的对外移交手续。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6-1 贯彻执行我国援外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外事纪律和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本合同和本项目对外实施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对本项目在政治、经济和技术上负全责,同时按乙方的职责对其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终生责任。6-2 根据本合同精神以乙方名义同坦方商签本项目对外施工合同;6-2-1 乙方应将对外施工合同稿和对外分项报价清单事先报甲方审批同意,如对外商谈过程中、坦方对合同条款有原则性的修改或补充,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在甲方答复后继续对外商谈。6-2-2 乙方须严格按甲方审定的对外实施合同基准价和上浮幅度商签该项目对外实施合同,该基准价应包括本合同总价、甲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内部施工监理费、经济技术咨询费、中期质量检查组费和竣工验收组费等,上述各项费用均对外分摊到工程直接成本中,对外不明列。6-3 完成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6-3-1 拟定施工组织方案。6-3-2 拟定国内、国外工作计划。6-3-3 按甲方审定的人选组织本项目施工技术组,编制出国人员派遣计划,并确保施工技术组人员及时抵达现场。人员派出前,将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会计师和专职质量检查员等主要负责人的援外出国人员通知书报甲方备案,施工过程中上述人员的更换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确保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政治素质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合理安排好技术组人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作好出国人员家属工作,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6-3-4 指定国内后勤班子并指定负责人,其人员任职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化及时通知甲方。6-4 全面负责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组织和实施:6-4-1 负责本项目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和管理,包括订货、催交、发运、报关、提货、理赔等工作;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须按(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颁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内部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6-4-2 负责本项目所需施工机械的供应和管理。6-4-3 招聘、管理和辞退当地技术人员和工人。6-4-4 准备开工报告,报甲方审批后再开工。6-4-5 根据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商务部国检检联(1998)113号文颁布的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援外物资出口检验制度,确保援外出口物资的质量;6-4-6 负责本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检测试验工作;6-4-7 根据商务部(1999)外经贸援发188号文颁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内部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资料的记录和管理制度;6-4-8 按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配套设备的调试,全面履行对外协议和对外施工合同规定应有中方承担的各项义务。6-4-9 在施工和保修其间就地培训坦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4-10 汇总施工技术组报回的情况,按月向甲方报送项目工作简报,内容包括:工作进度、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设备材料到货情况、月末施工技术组实有人数等。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专题报告。6-4-11 在项目具备条件后向甲方提出中期质量检查申请,协助甲方做好中期质量检查工作。6-4-12 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在竣工验收前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1) 工程竣工报告。(2) 工程自检情况报告。(3) 图纸设计修改,经甲方驻工地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字的已完成工程的新增项目、新增减工程量的核实资料和有关作价资料。6-4-13 在本项目经甲方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与坦方办理对外竣工验收手续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6-4-14 协助甲方办理本项目对外移交手续并负担由此发生的费用。6-4-15 协助设计代表绘制本项目竣工图。6-4-16 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向甲方制定的中国友发国际工程设计咨询公司移交全套施工技术资料。包括A、工程简要说明、大事记、工程质量记录、工程进度表、设备使用说明书;B、施工现场原貌、开工、竣工及其他重要活动的照片、音像资料;C、对外援助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全套施工技术资料一套;D、竣工图一套。6-5 在本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中全面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简称贯标),严格执行经甲方审定的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以及援外工程贯标的各项规定。6-6 加强本项目援外资金管理,对甲方拨付的合同价款必须设立专用帐户,保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于与实施本项目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接受配合甲方的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6-6-1乙方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项目财务检查所需的全部、真实的原始资料,包括审阅项目的原始凭证、帐薄、报表以及开设帐户、资金到位与使用、财务管理等;6-6-2乙方有责任和义务依据援外管理规章、援外财务管理规定、项目实际情况及甲方的其他合法要求,向甲方报送援外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年度财务报表及已完工项目竣工决算等;6-7 根据甲方安排,组织施工技术组组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主要负责人参加甲方举办的援外规章培训班,并自行负担由此而来发生的费用。6-8 做好本项目施工技术组出国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家属工作,办理出国人员的人身保险,处理可能发生的工伤、死亡事故。6-9 加强对本项目施工技术组出国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和外事纪律教育以及外语和业务技术培训;督促教育出国人员严格遵守我国关于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各项规定;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出国人员的违法违纪事件。6-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工作。6-11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施工活动均自觉接受甲方驻工地施工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施工其间,有关部门本项目工程设计内容、工程质量和施工方案的一切涉外问题均须首先报甲方驻工地施工监理工程师审核,重大问题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对外;及时将工程所需永久设备、材料(钢材、砂、石料、水泥、管材等)及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报施工监理确认。6-12 为甲方驻工地4名施工监理工程师和4名设计代表提供生活、交通、办公等便利条件和必要的监理设施。6-13 完成经甲方质量检查和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工程,并自行负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6-14 按(91)外经贸财发字第90号文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报送会计报表。6-15 工程竣工后两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经济活动分析报告各一式三份。6-16 办理物资发货通知或停止发货通知。6-17 按本项目对外施工合同规定的结算进度和甲方提供的格式提前20天打印对外结算帐单一式八份报甲方。6-18 承担对外施工合同中规定由中方承担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质量标准、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 71质量标准 本项目严格按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各种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进行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和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设计文件规定和有关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 72质量保证措施 7-2-1乙方需遵守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规范、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7-2-2 乙方须确保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物资的质量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强制性标准和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在本项目施工其间不得擅自改用设备材料,特殊情况需首先报甲方驻工地施工监理工程师审核,特别涉及主要设备、材料的变更必须报甲方审批。 (1)所供国产物资除自检合格并有合格证外,必须严格按援外物资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通关和发运;第三国转口物资必须经转口国商检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项目建设。如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须负责向供货、运输、保险企业办理维修、更换或索赔事宜,并自行负担由此而来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所有用于项目建设的设备、材料入场前必须报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必须进行专项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对涉及结构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须在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的监督下检查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如在受援国或邻近第三国进行检测试验且其试验规程或标准与我国现行规程或标准不一致时,应由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确认。 (4)对确属生产急需而不得不紧急放行和例外放行的材料,经施工监理工程师鉴证,必须明确作好记录,以便可靠追回。 7-2-3 乙方须严格审定各类供货厂商的资质,优先选用国产驰名名牌或行业主导优质产品,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产品或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投入本项目建设。7-2-4乙方必须建立、健全本项目施工质量的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须作好质量检查和记录。7-2-5 乙方必须严格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本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体制,遵守技术资料管理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7-3 贯标的实施和管理7-3-1 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应在本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中全面贯彻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简称贯标)并承担以下职责:(1)按甲方审定的本项目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简称质量计划)进行施工组织和管理,严格按贯标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2)按甲方要求组织施工技术组主要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国内后勤组主要负责人按期参加施工前贯标培训,自行承担受训人员参加培训所需费用,受训人员考试合格并取得本项目贯标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项目建设。(3)自行组织施工技术组非受训人员和雇佣的当地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贯标培训,向受训合格人员自行颁发贯标培训合格证,确保在贯标培训方面全员合格并执证上岗。(4)及时向甲方委托的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或独立认证咨询机构报送国内物资采供、储运计划,配合施工监理企业独立认证评审机构做好国内后勤组质量保证能力的第二方审核。(5)在施工组织和管理全过程中按月向甲方委托的独立认证评审机构报送本项目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过程控制文件,自觉接受质询和指导。(6)配合甲方委托的独立认证评审机构按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的规定做好本项目国外施工技术组质量保证能力的第二方审核,对审核小组提出的不符合事项及时采取纠正和整改措施。7-3-2 为确保本项目贯标的严肃性,甲方将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见简称国家认可委员会)按(1999)外经贸援发第107号文的规定建立贯标的行政监督保障制度。如本项目的体系质量运行经过上述过程监控和阶段审核,被确认为质量计划的实施存在严重不合格事项且纠正无效的,甲方按(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规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措施对乙方进行严肃处理。第十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10l本合同生效前合同价款的自动调整根据本合同第六条6-2-2款的规定,乙方应按甲方批准的对外合同基准价和上浮比例对外报价,中、坦双方最终接受的对外实施合同价不得低于甲方批准的基准价。如双方最终接受的对外实施合同价低于甲方批准的基准价,本合同总价款在对外实施合同生效且本合同生效的同时将自动作相应调整,调整的公式为: 调整后的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价=对外实施合同价-(已摊入本项目设计内、外合同差价但消化不了的甲方内部经济技术咨询费+施工监理费+中期质量检查组费+竣工验收组费)102 本合同生效后合同价款的调整10-2-1调整因素本合同生效后,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可提请甲方调整本合同价款:(1)因战争、没收、征用、人民币汇率的政策性调整和两国间政治因素(如政策调整、中止外交关系等)导致经济损失和费用增减,需调整合同价款的; (2) 非因乙方过失,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等)导致损失和费用增减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 (3) 每次经商务处和坦桑尼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并导致工程费用发生较大增减,需调整合同价款的。10-2-2上述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中第(3)项所述“重大设计变更”系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项目规模、建筑装修标准、结构形式、建筑物使用功能、系统能力或容量以及建筑物安全的设计变更以及中、坦双方职责分工的变更。此类变更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受援国政府要求由现场设计代表提出,经甲方驻工地施工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报设计总承包企业审核,再经设计监理企业最终审核后报甲方审批。上述每次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程费用发生较大增减,即指在同一时限(至少不影响下一工序的正常施工)内重编或修正一项或几项工程内容的设计图纸且一次性报批导致的各项费用增减的合价;导致工程费用发生较大增减,即每次报批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减幅度超过该项目工程直接费的3%(含)以上方可调整合同价款,并予以全额调整;如导致的费用增减幅度不足工程直接费的3%,即作为不可预见因素由乙方在不可预见费中自行调剂解决,有关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10-2-3 上述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中,凡本项目工程保险和运输保险范围业己涵盖的风险,均由乙方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论理赔结果如何,甲方均不予任何补偿。10-2-4 凡上述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以外的工程费用实际增减和风险(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材料价差、零星工程费用、工程报价漏项、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一切零星设计修改以及中标工程量与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差异等)均由乙方在“不可预见费”项下自行调剂解决,不可预见费金额由乙方包干使用,自负盈亏,甲方将不予任何补偿。10-2-5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办理上述合同价款调整,乙方须提出调价依据和报告,出具报价时费用清单和实际支付时价格或费用清单及凭证,经甲方驻工地施工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报送驻坦桑尼亚使馆经商处审核后报甲方审批。甲方经委托咨询企业审价并批准调价后,将及时通知乙方与坦方相应签订对外施工补充合同,然后办理本合同价款的调整手续。本合同价款的调整均以甲方委托编制的本项目参考标底价格为准。10-3 本项目对外施工合同价的调整 凡属发生本项目对外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乙方应在事发一个月内将证明材料及其调整对外合同价方案报告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乙方与坦方签订对外施工补充合同。本合同价款的调整不受上述对外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的影响。第十一条 合同价款结算差异的处理11-1根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结算办法办理结算所产生的合同价款结算比价差异,按(91)外经贸财字第 90号颁发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处理。11-1-1乙方每次向甲方结算美元价款时收到的配套人民币金额和结汇时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固定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差额在“管理费一汇兑损益”科目核算;11-1-2乙方施工技术组每次向驻坦桑尼亚使馆经商处结算当地费用时收到的美元合同价款折当地币与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固定汇率折算的当地币之差额,乙方通过“待分配汇价差异”科目核算。11-2乙方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进行核算,国外技术组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进行核算,本合同规定的当地比价为100当地币0.767 元人民币。11-3通过本条11-1款的办法对工程价款结算汇率差异进行处理后,乙方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表中的承包总预算价应与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人民币总金额相等。11-4 办理工程最终结算时,为做好最终结算,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下列资料:11-4-1 工程竣工总结;11-4-2 工程验收报告;11-4-3 工程竣工决算;11-4-4工程竣工图。凡有新增、减工程项目,新增、减工程量,均须有经甲方批准或其派驻工地施工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有关作价资料。第十二条 工程保险121本项目根据商务部分别与中国太平洋保脸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向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提供工程保险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办理工程保险,具体投保如下险别:(1)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2)战争、罢工、暴乱和民众骚乱扩展险(3)设计和施工扩展险(4)全部停工与部分停工扩展险(5)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险122甲方将在本合同签妥后 5个工作日内按谅解备忘录规定格式向乙方出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通知函正本一份。123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保险通知函后,应严格按如下程序办理投保事宜:12-3-1乙方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保险通知函后30个工作日,持保险通知函正本并附下列有关工程资料直接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指定代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指定代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办理投保手续:(1)本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副本)(2)本项目施工图一套(3)本项目考察报告(副本)(4)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副本)12-3-2 严格依据上述谅解备忘录规定的保险合同范本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部)订立保险合同,独立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法律责任。12-3-3 将保险合同副本两份转甲方备案。12-4 办理工程保险所需费用在本合同价款中单独列支,由乙方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并按保险合同规定及时向保险人支付。125 为确保本项目工程保险的顺利实施,乙方须承担如下职责:12-5-1 加强项目的实施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并采取科学的工程管理方法组织施工,杜绝不合理风险的发生,严防保险欺诈行为。12-5-2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办理索赔。为此,乙方指定此处参见正本负责办理本项目工程保险范围内的索赔事宜,并自行支付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2-5-3 及时向甲方通报保险实施和风险处理的情况。12-5-4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对保险人必要的现场考察和按保险合同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处理提供便利和协助。第十三条 施工监督13-1为保证工程质量,甲方将委托有资格的甲级建设监理企业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并由其选派4名施工监理工程师常驻工地,对本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理。13-2施工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按(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颁布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监理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全部职责并享有充分的权限。13-3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施工活动均应自觉接受施工监理企业及其委派的施工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 援外物资检验管理14-1 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商务部国检检联(1998)113号文颁布的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外经贸援发第108号文下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由国内提供且援款项下购置并用于项目建设或移交给坦方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经商检合格后方可通关和启运出境。142为实施检验,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根据授标时确定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和包装标准按甲方给定格式分施工用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三部分分别填制援外物资检验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其中“检验标准”一栏凡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填列标准编号,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必须列明标准的基本技术参数和要求。其中产权属乙方的施工机械和机具由甲方通知国家商检部门办理免检手续。如上述部分物资因特殊原困暂无法确定具体生产厂家、型号,至少应在一览表中明确质量标准和档次,并注明补报一览表的时间。143 对于上述暂时未确定生产厂家和具体型号的物资,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质量标准和档次在生产或采购前至少15天确定,并按一览表规定的时间向甲方补报一览表,由甲方通知国家商检部门执行检验。144乙方在填报一览表时,须严格审定供货厂商的资质,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未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优先选用获得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证企业的产品,其次可以选用获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145 上述一览表一经甲方审定,原则上不得作任何变更和补充。确因实际情况需作必要的变更和补充,均由乙方按程序报甲方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甲方通知国家商检部门对一览表内容进行调整。146 乙方在填报一览表后,必须主动与物资产地和口岸商检机构联系,通报拟供物资的生产厂家和备货情况,并在规定的检验地点和期限内主动向商检机构报验。为便于商检机构在执行检验时确认是否为援外物资,乙方在与国内供货企业签订内部购销合同时必须统一标明“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项目内部购销合同”字样,并在相关条款中按一览表填报的检验标准详细列明质量标准并注明“需报产地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等内容。 147 乙方必须自觉执行上述援外物资出口检验的各项规定,任何虚报一览表、故意漏检或蓄意夹带非援外物资出口的行为,一经查实,甲方除按本合同规定对乙方处以经济处罚外将提请国家有关部门按行政法规和海关条例等对乙方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和保修15-1 乙方应按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规定自行进行质量检查。 152 甲方将根据工程进度和乙方提出的中期质量检查申请,适时派组赴坦桑尼亚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办法进行中期质量检查,所需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153甲方将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乙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适 时派组赴坦桑尼亚按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内部竣工验收。154 经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部分,由乙方按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规定时限对工程进行全面整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155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请坦方组织对外验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156 办妥对外验收手续后,甲方在乙方协助下负责与坦方办理对外移交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6-1 乙方在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时,须同时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须明确本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经甲方审定后实施。16-2 本项目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16-3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凡属施工范围以内发生的工程缺陷和质量问题应由乙方无偿予以完善和修复。16-4 为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任务,乙方应按甲方审定的质量保证措施,制定相应的竣工后保障运行和回访保修计划并予实施,确保运行。保证返工、返修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提供和及时抵达现场,并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第十七条 合同中断与终止17l 因战争、政治原因或其他人力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乙方暂缓或中断执行本合同时,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书面报驻坦桑尼亚使馆经商处,并经经商处签署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核实后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履行合同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与乙方办理结算或延长工期。172 甲方因政策调整或终止外交关系等原因决定暂缓或停建本项目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暂停或终止履行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有关的通知后三个月内将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并向甲方提供证明其全部工作情况的文字材料,甲方将延长工期或根据乙方终止履行合同时实际完成工作量与乙方办理合同价款的结算。173 由于上述合同中断或终止执行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统一按本合同第十条“合同价款的调整”的规定执行,凡超出上述合同调整因素范围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均视同不可预见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181甲方的违约责任18-1-1 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拨款,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提出延迟支付依据和费用清单,甲方核实后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并支付实际损失额05的违约金,因乙方未执行合同结算条款的规定而造成的支付延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18-1-2 因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提出依据和费用清单,经甲方核实后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并支付实际损失额05的违约金。18-2乙方的违约责任18-2-1乙方未能按规定的工期或批准的延长工期完工时,甲方将对乙方处罚违约金,每逾期一周(含)处罚本合同总金额的1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完成本项目的义务和责任 。18-2-2因工程质量和设备材料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失时,乙方除应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达到设计要求外,由于修理或更换拖延的工期,每拖延一周处罚合同总金额的05的违约金。18-2-3 乙方派出的施工技术组人员如因技术、思想和身体素质差,不能胜任工作时,乙方应于甲方提出更换意见后的两个月内予以更换,并负担其全部费用,如乙方拖延更换,每拖延十天,甲方对乙方罚款1000元人民币。18-2-4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经甲方核实后,除责成乙方限期改正外,每次处罚本合同01的违约金,上述处罚不得免除乙方履约的义务。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191为确保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前严格按甲方提出的格式(不得作任何文字变更),以国内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总金额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即394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其有效期至本项目竣工并对外移交后两年止。192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19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果甲方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超过履约保证金部分的损失。19-4 乙方向甲方审请撤回上述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前,乙方须按本合同第6条第6-4-16款的规定向甲方指定机构提交有关资料。第二十条 纪律201 为保证援外项目的信誉,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让本合同(含合同内容),也不得将整个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他人(包括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承包商)。在甲方同意分包的情况下,乙方仍需对分包项目在政治、经济和技术上负全责。202 在本工地应挂工程名牌,其内容应用中、外文对照写明:项目名称: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项目实施单位:此处参见正本203乙方施工技术组人员名片应署名“中国援坦桑尼亚国家体育场项目施工技术组”。20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施工技术组成员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商务、经济活动。20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泄漏给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21l甲、乙双方同意下列文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1-1-1 本项目财会工作计划;21-1-2 援外物资出口检验一览表;21-1-3 出国人员计划表;21-1-4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副本)。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22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1999)外经贸援发字第18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222 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生效。223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对外实施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224 本合同于2004年11月3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三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此处参见正本商务部对外援助司-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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