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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复习资料小抄版
经济法律基础期末复习重点
1.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1)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3)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4)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5)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6)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
2法的渊源与结构,法的渊源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等,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的结构是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所组成的内部结构形式。
3、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生效的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包括组织)的约束范围。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个方面: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
4.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国家特定机关依照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它是以确定违法行为为前提,又是追究法律责任的结果。法律制裁方法有:刑事制裁。违反刑事法律规范、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罚。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适用驱逐出境。民事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应受到民事制裁。主要责任形式有:责令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收缴非法所得、罚款、赔偿损失等。行政制裁。主要责任形式有: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5.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主要有:(1)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内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是指平等地位的或彼此不具有任何管理关系的参加者之间所发生的横向经济关系。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市场调节为主的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是由民法来调整。但这不等于说民法就调整一切横向经济关系。有横向经济关系需要由经济法调整或由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只有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法作用的范围内,才使这类关系进入了法律调整领域。
6.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构建者,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有形财物和无形财产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是行为客体的实施者。它是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没有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就根本不可能出现,更无法运行。有时候,主体的特性还直接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国家机关。②社会组织。③内部组织。④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⑤国家。(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就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的财物或行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①有形财物。②经济行为。③无形财富。
9.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10.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既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相对独立的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只能小于或等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到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限制范围所为民事行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即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完全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l)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权利;(3)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包括:
(l)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2)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的分类形成不同的义务: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本义务和附随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民事法律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默示形式。
1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4.无效和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表现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无效。(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可以说是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消该民事行为,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自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依法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15.代理的含义、特征及分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特征:(1)代理是由代理人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所进行的法律行为;(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3)代理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4)代理是由本人(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有些与人的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办理结婚登记、演员履行表演合同等。
16.表见代理及其构成要件,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构成要件:(l)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3)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的表面特征和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条件。
17.诉讼时效概念与特征,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既不是对权利人不及时行使权利的惩罚,也不是对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的保护。其意义在于:(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合理、及时地利用社会财富;(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增强企业自身的责任感,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4)有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地处理民事纠纷,审结案件。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其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而请求返还。(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18.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要暂停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断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三种:(1)提起诉讼;(2)提出要求;(3)承认,即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9.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特定的。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占有权。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2)使用权。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的权能。(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中最根本的权能。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其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3)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20.债的含义与债的发生和消灭,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债发生的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大量、最主要的法律事实。(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后,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叫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致他人受损害。不当得利使不当得利人和受损失人之间发生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是管理人,因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服务而受益的人为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5)其他根据。除上述几种法律事实外,其他法律事实也能引起债的发生。
21.企业的含义与特征,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其特征:(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
22.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职权:(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
产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其特征:(1)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4)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而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4.合伙企业的特征与设立条件,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特征:(1)投资人是两个以上有完全民事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2)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企业章程);(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征:(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另一方为外国合营者;(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26.破产制度的功能与原则,破产是指债务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财产以此偿还债务,并最终取消企业主体资格的过程。其功能:(1)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的清偿;(2)迅速解脱债务人的债务危机,使其重整旗鼓;(3)促使企业居安思危,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现代企业文化的建设和传统企业制度的革新;(5)通过产权市场的资产重组,实现存量资本的有效利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27.企业破产的条件,《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破产的条件: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8.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9.公司的特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其一般特征:法定性、法人性和组织性。其特殊特征。(1)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人财物)按照法律、章程或者约定形成的组织体,这是公司的组织性。(2)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公司的法人性。(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使投资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组织,这是公司的法定性。依法设立的公司,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30、.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特征:(1)募股集资的封闭型;(2)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3)股东数额的限制性;(4)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可以转让,但转让限制比股份公司多。(5)组织机构比较简单。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31.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关,由股东选举产生,行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董事长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3)经理。经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4)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内部常设机构。
3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别规定:(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行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基本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部分股东会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3.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与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股份公司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34.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以及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长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3)经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35.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定条件或者约定不再继续存在的状态解散的原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不过,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的清算。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需要解散的之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的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的程序:(1)申报、登记债权。(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3)清偿公司债务。(4)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
36.证券法的主体,证券发行人。是指依照证券法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如发行股票、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投资基金券的基金公司等。证券投资者。是指运用其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个人和机构。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为证券发行、交易等提供各种服务的专业机构,如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的机构。证券业协会。是指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能力。
37.证券发行条件,股票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再次发行,再次发行又称为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与配股发行。股票发行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再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债券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8.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
39.证券承销方式,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一般并不亲自进行市场销售活动,而是由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承销。证券承销根据责任与风险的不同,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代销,股票发行的风险最终由发行人自行承担。承销机构不承担销售风险,因此代销佣金很低。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40.证券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程序:(1)上市申请;(2)保荐;(3)审核;(4)公告;(5)挂牌交易。
41.上市的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是指上市公司因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或自身经营问题,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时,就将被停止上市交易或取消上市资格。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定:(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42.禁止的交易行为,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欺诈客户及其他禁止行为。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须符合下列条件:(1)须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2)掌握内幕信息。(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也称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欺诈客户对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各国证券法律都予以禁止。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证券交易所的特征与功能,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的组织。其特征:(1)证券交易所是法人;(2)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法人;(3)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功能:一是创造连续性的市场;二是形成公平的交易价格;三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四是分散投资风险。职责:(1)公布行情;(2)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3)交易监控和监督上市公司;(4)制定规则。
44.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其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45.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构成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来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拘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它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有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受要约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承诺。(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生拘束。
46.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其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5)承诺的传递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2)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3)承诺的迟到。如果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就构成迟到承诺,或者叫逾期承诺。
47.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合同的条款,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为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严密,当事人可以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各类示范文本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能对当事人构成制约。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相互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4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具备以下条件的合同,即可生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指合同法律效力发生的时间。主要包括:(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此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致;(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其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且自始无效,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而有效。合同部分无效的,若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以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会发生撤销权消灭的后果。撤销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也可发生撤销权消灭后果。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需待有权人追认后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经权利人追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6)表见代理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法律行为。
49.合同内容的确定 ,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补救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该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履行规则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预期提取标的物的或者预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制度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因仅一方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故而无须考虑抗辩问题。抗辩的效力也仅在于使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延期,而非消灭,因此这种抗辩又称一时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合同中没有对履行的先后顺序的规定。(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履行具有可能性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的要件:(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的一方在履行之前,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显著恶化或履行债务的能力降低,可能危及自己债权实现的,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否则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一种法定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能够有效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于促进合同的履行,极具积极意义。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双务合同。 (2)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 (3)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4)后履行的一方在合同订立后,财产明显减少或履行债务的能力显著降低。(5)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
51.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实现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进行。撤销权通常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一年” 、“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则自始无效。移转财产的,视为未移转,免除债务的,视为未免除,让与债权的,视为未让与。另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52.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生效以后将对当事人形成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否则将要承受对自己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是预期违约,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它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上的差异。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义务,而不是现实的不履行义务,它侵犯的是期待的债权,而非现实的债权。
5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一般构成要件仅有一项,即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只能由合同义务人即债务人实施。特殊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所应当具备的要件。如损害赔偿责任所要求的过错、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
5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予以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根据履行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是常见的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通过金钱给付,使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得到相应的弥补。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 损失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当发生违约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数额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5、质押与抵押不同:
(1)成立与生效条件不同。抵押的成立、生效以书面抵押合同为依据,质押必须待出质人将质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才发生效力。(2)标的物不同。作为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及权利,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不得为质权的标的。
(3)权利公示方法不同。抵押权的公示为登记,质押一般无需登记公示,因为移转占有本身就是一种公示方法。但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登记手续。(4)担保作用不同。抵押以优先受偿效力实现其担保作用,质押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尚具有留置效力,即由质权人占有、留置标的物,对出质人造成心理压力,促使其及时清偿债务。
56、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有以下特点: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这是其本质属性。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知识产权被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所涉及的对象为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具备实用功能。
57.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其条件为:(1)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2)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3)发明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根据技术特征表现形式的不同,一般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二类。 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其特征:(1)实用新型必须是一个产品,是一个适于实用的产品;(2)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特征:(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2)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3)外观设计富有美感。
58.专利权主体,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此处的“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它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发明人和设计人所属单位。如果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则有权取得专利权的主体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外国人。外国人(包括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和取得专利权,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先申请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59.专利权产生的条件,授予专利的条件可以分为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所谓实质条件即人们常说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又分为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消极条件就是从反面去规定哪些发明创造不具备专利性,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积极条件则是从正面去阐述具备什么条件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体现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0.商标注册的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为了加强对某些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要求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采用注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予以审核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申请先后的确定以申请日为准。申请日的确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为准。
61.商标构成的条件,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显著性的获得:一是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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