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路段改造工程BT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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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重新招标)BT招标文件招 标 人: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招标代理机构: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一月目 录招标公告1第1篇 投标邀请书5第2篇 投标须知7第3篇 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18第4篇 投标文件格式34附 件 招标评标办法49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BT招标公告1、工程名称: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贯穿水口中心区及水口西区,起点鹿江沥,终点中信大桥。3、招标形式:BT公开招标4、工程概况:根据市政府交办文BK12954文件精神,市政府同意解除于2011年1月12日市政府与原投资方(惠州市猛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2013年 1月23日市政府书面通知解除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收回原投资方对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权,并指示由惠州市公用事业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选择该项目的BT投资人。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必须以本项目现状继续完成已建工程的投资和待建工程投资与建设。原投资方已建工程正在办理清算、移交、退场手续,原投资方已建工程的投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新中标人负责支付。5、 项目投资规模:工程总投资约5 亿元,工程总投资额为估算额,实际总投资额应根据惠州市财政局审定预算、结算、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资料与本次招标项目合同约定进行核定。三环路东段全长约4.375km。该区段三环路标高为1417之间,道路所经的地势较为平坦,建筑物林立,地面标高12.2014.5m。道路宽度分别为90m、60m、69m、78m,长度分别为1.5km、0.3km、0.9km及1.675km,属于主干道。实施内容为道路、排水、桥梁、绿化(含道路红线以内绿化与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后退绿化带)、交通设施等。 6、招标范围:三环路东段改造工建设项目已建工程的投资和待建工程的投资建设工作。7、招标条件:投标人为在国内依法注册成立且具有项目融资建设能力,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独立法人单位,基本要求如下:7.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如果注册资金为外币,按报名当日汇率换算),且具有良好的财务和资信状况; 7.2应具有中标之后按建设计划投资建设的能力,报名时必须提供融资意向协议及自有建设资金证明总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融资意向协议必须是针对本项目,自有资金证明作为评标定标办法的内容之一);7.3投标人可以为单一法人,也可以为联合体,若为联合体,且联合体中若有施工单位,则该施工单位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且注册资本金至少为6000万元人民币;7.4投标人参加本次投标必须在在报名前提交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惠州市建行麦地支行;帐号:44001718136053002953);7.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时应提交联合体协议。8、 报名资料:8.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如果有);8.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8.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8.4提供2010、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若投标人成立未满2年,则需提供投标人股东在上述时间期限内、投标人成立前的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8.5自有资金证明和融资意向协议书复印件;8.6 承诺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8.7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或银行电汇单)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8.8联合体需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上述所列第8.6、8.7项资料以及联合体各方上述所列第8.1至第8.5项资料。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加封面与目录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备原件查验。9、其他事项:9.1报名时间: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9:0011:30,15:0017: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9.2报名地点:惠州市花边北路盛世清华苑二楼(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部);9.3在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9.4本招标公告同时在惠州日报、民营经济报、广东投资招商网()、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招标人: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招标代理人: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小姐联 系 人:贺先生/彭先生联系电话:0752-2241425联系电话:0752-2689363/2689359传 真:0752-2231700传 真:0752-26893322013年2月1日 附件承 诺 书致: 为满足“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BT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 (投标人全称) 在此承诺所提供的报名资料均为真实的,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投 标 人: (全称)(盖章) 投 标 人(联合体成员,如有):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合体成员,如有):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第1篇 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各投标人) :1、鉴于贵公司符合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BT招标公告要求,具备了投标资格,在此,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下称招标人)邀请贵公司参加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BT招标的投标。2、如贵公司接受邀请,请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9:0011:30,15:0017: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下同)在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部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收取成本费人民币 1000 元,售后不退。3、时间安排:(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北京时间2013年2月28日9:009:30;投标文件应由专人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下述开标地点,并办理递交手续。(2)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3年2月28日9:30。(3)开标地点:惠州市花边北路盛世清华苑二楼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议室。4、有关投标事务的联系办法如下:招标人: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招标代理人: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小姐联 系 人:贺先生/彭先生联系电话:0752-2241425联系电话:0752-2689363/2689359传 真:0752-2231700传 真:0752-2689332 2013年2月1日第2篇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1.概述1.1 工程概况(详见本篇附件1)1.2 招标范围:三环路东段改造工建设项目已建工程的投资和待建工程的投资建设工作。1.3 工期与质量要求1.3.1工期要求:2013年6月30日前。1.3.2质量要求:合格2.招标人的条件2.1 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必须以本项目现状继续完成已建工程的投资和待建工程投资与建设。原投资方已完成该建设项目的投资工程部分正在办理清算、移交、退场手续,原投资方已建工程的投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由新中标人负责支付。2.2 负责提供与本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立项、规划报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本项目中标人应协助、配合市政府完成有关立项及办证等前期手续。2.3 2.2款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立项、招投标、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在签订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时,由中标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支付。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3.1 投标人应通过资格审查并购买招标文件。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按要求填写招标文件的表格,并按表格所要求的内容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必须附在相应的表格后面:(1)投标人的身份和组织机构,包括法人身份或法人性质、法人名称、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附表5-1);(2)投标人的组织架构,包括母公司或子公司关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人员等(附表5-2);(3)投标人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附表5-3);如不按表格要求填写,可能导致投标人失去投标资格。3.2 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套投标文件,否则按废标处理。3.3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标报价,否则按废标处理。3.3.1本项目的回购费按第3篇“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第9条“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回购费”中规定的方式确定;3.3.2本项目待建工程的建安工程造价下浮率有效报价范围为0%至10%(不含0%,含10%);3.3.3 待建工程的征地拆迁费投资回报率有效报价范围不得超过10%;3.3.4待建工程的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投资回报率有效报价范围不得超过7%。注:以上报价最多保留到百分数后两位小数(例如:5.55%为百分数后两位小数)。3.4 在投标过程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住处均真实、准确,如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住处不真实、不准确,投标人将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5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直接由于其过失或疏忽,在履行重大合同或协议中无严重违约而被解除合同或协议的情况发生。3.6 投标人不是无力清偿债务者,没有处于受监管状态、没有破产或停业清理或清算,其资产或业务没有处于被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状态,其经营活动没有被终止,并且没有因上述事件而成为法律诉讼对象。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且投标文件递交后不退。4.2 中标人应在开标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及招标公告费,合共人民币伍拾壹万玖仟元整;具体细收费如下:序号费用项目金额(万元)备注1中标服务费50.552评标专家劳务费0.353招标公告费1.00惠州日报、民营经济报合计51.905.现场考察5.1 投标人自行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考察,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资料。5.2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意外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招标人均不负责。6.现场考察问题解答6.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 10 日以前,将现场考察后要求答复的问题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提交招标人。6.2 对于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将其书面解答和澄清的内容以补遗书(有正式编号,下同)方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悉。7.招标文件的内容7.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招标公告第1篇 投标邀请书第2篇 投标须知第3篇 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第4篇 投标文件格式附 件 招标评标办法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规定发出的所有补遗书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7.2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7.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根据本须知的规定,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8.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8.1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 10 日以前提出的问题(包括发现招标文件有错漏、缺页)进行澄清和解答,并在投标截止期 5日以前,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将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来源)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书面答复。9.招标文件的修改9.1 在投标截止期 5 日以前,由于各种原因,不管是招标人主动提出,或者是答复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招标人可能会以有正式编号的补遗书方式修改招标文件。9.2 补遗书将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9.3 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有合理的时间将补遗书的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按照本须知16.2的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4 招标人的补遗书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9.5 如招标人的补遗书之间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均以招标人后发的补遗书为准。10.投标文件的语言10.1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来往的一切信函、文件均使用中文。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第一篇 投 标 书第二篇 授 权 书(如需要)第三篇 承 诺 书第四篇 投 标 保 证 金第五篇 投标书附表第六篇 项目投资建设方案第七章 商务法律方案11.2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否则,按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除招标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2)第六篇项目投资建设方案应控制在50000字以内。(3)投标文件必须用A4纸装订成册,并且应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1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2.1 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150日,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于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2.3 当招标人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时,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内没有给出撤回其标书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投标人已接受该延期要求。13.投标担保13.1 投标人在报名前须提交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无违规行为的落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退还。13.2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3)不履行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14.投标文件的签署14.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4 份,并明确写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中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应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加盖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14.3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15.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5.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包括正本及副本)统一密封包装。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15.2 包装封面均应写明:(1)致招标人: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BT招标投标文件(3)在2013年2月28日北京时间9:30前不得开封。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人的识别标志。内层封套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16.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16.1 投标人必须在2013年2月28日北京时间9:009:30由专人将投标文件送到惠州市花边北路盛世清华苑二楼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议室由招标人签收,先期或后期均不予受理。16.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规定,以补遗书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17.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接受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18.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18.1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书面提出,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人可将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先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送达招标人签收。18.2 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8.3 如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19.开标与评标19.1 招标人将于2013年2月28日北京时间9:30在惠州市花边北路盛世清华苑二楼惠州市建佳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开标室进行开标。开标时,邀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准时出席并签到。开标由招标代理人主持,由监督机关、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共同监督。19.2 除已按本须知第18.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之外,招标人开标时,应在监督机构代表的现场监督下,当场对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整性和合法性是否符合要求。如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包装,经监督机构代表现场核实后,招标人可当场宣布为废标。19.3 开标后,招标人按本招标文件附录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组织评标。20.招投标过程的保密20.1 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文件、信息和方法给予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本次招标工作外的其他事项。20.2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给予保密,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本次招标工作外的其他事项。20.3 公开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书为止,凡有关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价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它人泄露。20.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21.纪律与监督21.1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1.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也不能采取任何方式向招标人施加压力或干扰,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2.合同授予的标准22.1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将合同授予按本招标文件附录招标评标办法的规定,评分排名第一,且具有有效实施本合同能力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本须知第23条规定享有的权力不受本款限制。22.2 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附录招标评标办法规定,确定评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如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函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没有符合评标规定的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重新招标。23.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力23.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因项目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有权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但招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人。24.中标通知书24.1 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24.2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24.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24.4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须将金额为总投资1%的履约保函提交给招标人,否则,招标人有权另行选择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人。25.合同书的签署25.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的28日内,应派代表与招标人协商签订合同事宜。签约的地点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25.2 签订合同书时,中标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代理人授权书。25.3 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5.4 如果中标人未能遵守本须知第25.1款,招标人则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根据本须知第22.2款的规定,将合同授予下一个符合评标及授予合同要求的中标候选人。附件1 工程概况一、项目投资规模:工程总投资额为5 亿元;工程总投资额为估算额,实际总投资额应根据惠州市财政局审定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与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核定。具体项目规模如下:三环路东段贯穿水口中心区及水口西区,起点鹿江沥,终点中信大桥,全长约4.375km。该区段三环路标高为1417之间,道路所经的地势较为平坦,建筑物林立,地面标高12.2014.5m。道路宽度分别为90m、60m、69m、78m,长度分别为1.5km、0.3km、0.9km及1.675km,属于主干道。实施内容为道路、排水、桥梁、绿化(含道路红线以内绿化与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后退绿化带)、交通设施等。二、投资估算:列入本次BT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共约人民币 5亿元。实际总投资额由惠州市财政局根据审定预算、结算、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资料与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定。三、工期安排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四、工程建设与质量要求由中标人按招标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与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已建工程的投资和待建工程的投资建设。本BT项目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第3篇 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甲方:惠州市人民政府乙方:概 述根据国家有关鼓励民营资本和外资投资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甲方决定将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采用“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的模式(简称BT模式)进行建设。甲方通过对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公开招标,确定授予中标人乙方为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投资建设单位,甲方则为本工程项目的定购人与回购人。在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全面回购乙方投资建设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前提下,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本合同工程项目。为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经过反复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投资建设权第1条 词语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以下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1.1 “甲方”是指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单位。1.2 “乙方”是指通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竞得本合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权的 公司。1.3“本合同工程项目”是指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1.4“单位工程建设期”是指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5“项目实施机关”是指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本合同工程项目实施的单位。1.6“原投资方”是指原与市政府签订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移交与回购合同现已解除合同的惠州市猛牛投资有限公司。1.7“已建工程”是指原投资方已完成的本合同项目的工程内容。1.8“待建工程”是指乙方准备建设的本合同项目的工程内容。第2条 解释2.1 在本合同中使用的标题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2.2 本合同项下各条款之标题仅为索引之便而设,不影响本合同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在解释本合同时应予以忽略。2.3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在本合同项下,可行使某项权利或履行某项义务的日期均为日历天,如果截止时间遇非工作日,可于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或履行该项义务。第3条 投资建设权3.1 甲方授予乙方投资建设权的范围按由甲方提供的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三环路东段改造工程项目已建工程的投资和待建工程的投资建设工作。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全面管理,是本合同工程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该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协调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等方面的工作。3.2 项目投资规模:工程总投资额为 5 亿元;工程总投资额为估算额,实际总投资额应根据惠州市财政局审定预算、结算、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资料与本合同约定进行核定。具体项目规模如下:三环路东段贯穿水口中心区及水口西区,起点鹿江沥,终点中信大桥,全长约4.375km。该区段三环路标高为1417之间,道路所经的地势较为平坦,建筑物林立,地面标高12.2014.5m。道路宽度分别为90m、60m、69m、78m,长度分别为1.5km、0.3km、0.9km及1.675km,属于主干道。实施内容为道路、排水、桥梁、绿化(含道路红线以内绿化与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后退绿化带)、交通设施等。以上内容具体以该项目批准的有关设计文件为准。3.3 投资建设权的独占性甲方授予乙方独占的投资建设权,甲方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建设权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一方,除非乙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甲方授予的投资建设权。3.4 项目所有权工程建设期间,乙方拥有本工程项目投资建设部分资产的使用权和保管权,甲方拥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及其地上的附着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5 投资建设权期限本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权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项目的移交完成之日止。3.6 投资建设权延期3.6.1 如果由于甲方履行其义务的任何延误,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投资建设权期限可以相应延长,延长期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3.6.2 乙方在证明属于甲方履行其义务的任何延误、或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向甲方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明文件,以便于甲方能够对乙方提出的延误原因和时间进行核实。3.6.3甲方应在乙方提出投资建设权延期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的28个工作日(与施工工期索赔通用规定一致)内,书面答复乙方的要求。第二章 工程项目建设第4条 设计4.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审查合格的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勘察文件,供乙方组织施工。4.2在工程建设开始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乙方认为从设计规范、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及安全、节省投资等角度考虑,有必要对设计进行改动或澄清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乙方,如果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书面答复乙方,则视为甲方对澄清的批准或许可。在工程建设期间,乙方从上述角度考虑提出设计改动或澄清的,由甲方组织乙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是否实施设计变更。4.3甲方如需对设计进行改动或澄清,甲方应在工程实施前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7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甲方所提出的改动可能造成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方面的影响,甲方收到乙方提交书面报告后确定改动是否实施,并在7日内(须上报批准的不受此限)书面通知乙方,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投资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列入本工程项目投资成本,工期相应顺延(或缩短)。第5条 甲乙双方义务5.1甲方义务5.1.1负责提供与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联的先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立项、规划报建、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完成有关立项及办证等前期手续。5.1.2 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查、预(结)算审定,工程进度月报表审批、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审定。5.1.3 确认设计变更的持续时间,以作为顺延总工期的计算依据。5.1.4 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5.1.6 负责对原投资方已建工程的移交、工程量确认及结算审定;负责原投资方的机械、人员等退场。5.2 乙方义务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本工程项目待建工程的实施。并承担如下义务:5.2.1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负责支付原投资方已建工程的决算款(含建安费、列支费、征地拆迁费),其中列支费和征地拆迁费按甲方需求拨付到市财政局帐户,建安费支付至财政审定结算价的90%,余10%待工程竣工验收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5.2.4 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立项、各类办证等前期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5.2.5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实力以及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同时办理工程项目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所有相关的手续。5.2.6 项目建设期间必须维持好施工路段的交通畅通有序,保障交通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5.2.7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环保、卫生有关规定,制定可行的施工扬尘、噪音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参加惠州市创建文明、卫生、环保城市等活动的迎检、复检工作,服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无条件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确保迎检工作落实到位,环境不受污染,施工场地卫生整洁,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环境、住户的污染及干扰。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列入BT总投资。5.2.8 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身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并承担相应责任。5.2.9 积极协助甲方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筹措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拨付到位。5.2.10 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须将金额为该标段总投资1%的履约保函提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人。第6条 建设管理6.1 工程质量和安全乙方必须保证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符合批准的设计(灯具、配电箱等材料、设备使用不得低于设计预算参考品牌)及国家部委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与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乙方应确保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各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争创“双优”文明工地。6.2市政府授权惠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作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实施机关,负责监管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实施。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由项目实施机关与乙方共同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细则,以此进行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投资管理、人员管理、设计变更管理等工作。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在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项目开工以前,乙方应提交该项目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和检查乙方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参与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以及材料设备的检查验收,以确保建设工程满足质量要求。乙方应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须提供样板和书面购置计划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定货,如发现货不对板和质量问题的,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拒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损失。6.4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与甲方已签订的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履行监理职责,乙方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开展正常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由甲方公开招标选择。6.5 交(竣)工验收6.5.1当乙方按甲方批准的项目的施工设计文件(含变更)完成并合格地通过各项交工检测、检验,且已按照现行的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编制好交工验收资料后,可向甲方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交工验收由甲方组织质监、检测、造价、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的交工验收小组,按照现行的验收规范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乙方提出交工申请7日内,甲方应书面回复意见。6.5.2乙方应组织施工单位按照市政工程有关规定和要求收集整理并编制竣工验收资料。6.5.3当本合同工程项目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乙方必须在完成编制项目竣工资料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按照现行的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6.6 缺陷责任6.6.1本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其时间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范围以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6.6.2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各期工程项目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而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乙方应负责修复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相关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项目投资成本。6.6.3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乙方未能及时对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复,甲方可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在工程回购费中扣除。6.7移交乙方承诺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4日内将项目移交给甲方,甲方承诺在乙方移交之日起的14日内接收项目。项目移交后甲方负责项目的维护和管理,但不免除乙方在缺陷责任期间应负的责任。需移交园林、交警等部门的设施,在实施前乙方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移交实施方案并与其形成共识,并在移交前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完善好相关资料。6.8图纸和技术资料乙方应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负责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档案按照市政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汇总及编制工作;负责将竣工资料一式六份移交给甲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之外,未征得甲方及甲方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6.9 项目计划及工期进度: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工。项目计划按照甲方批准的单位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执行。6.10 进度报告表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月进度报告表,提交时间为次月的5日前。每半年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向甲方提交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后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6.11 建设中预计延误在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如果预计建设项目不能按计划报告要求的进度日期实施,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与责任。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措施不能解决预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项目计划的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12 监督管理经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书面授权的代表有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并可随时进行检查或检验。第7条 工期延误和合同解除7.1 工期延误7.1.1 甲方导致的延误由于甲方原因未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造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期延误,甲方应按本合同第3.6条约定给予乙方相应延长投资建设权期限,但不承担由此而增加的成本及相关联的费用。7.1.2 乙方导致的延误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工程项目不能在预期工期内交工,甲方对乙方提出书面警告,并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将工期赶回;若乙方在此期间不能将工期赶回,并且甲方有充分理由认定乙方不能按要求工期完工,则甲方有权指定另外的承包人进场对项目进行合法分包或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赶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延误的第3日起,乙方承担每日30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和赶工增加的工程费用在工程回购费中扣除。7.2 合同解除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乙方对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权:7.2.1自获得中标通知书日起30日内未能进场正常施工;7.2.2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的30日内未能恢复正常施工;7.2.3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竣工日期前停止工程项目建设,直接或通过参建单位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除外);7.2.4 本合同7.1.2项所列的情形;7.2.5 乙方未遵守本合同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管理细则规定,不按规定程序、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及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导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难以保证,经甲方、监理警告后,拒不执行整改工作或整改效果不佳,影响项目功能的;第三章 移交与回购第8条 回购日期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为工程项目回购日,回购期为6个月。第9条 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回购费9.1 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回购费9.1.1 工程项目回购费(A)=工程项目总投资(B)+工程项目投资回报(C)。9.1.3工程项目总投资(B)=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的原投资方已建工程投资(D)+乙方实施待建工程投资(E)原投资方已建工程投资(D)=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的征地拆迁费+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的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乙方实施待建工程投资(E)=待建工程建安费结算价款(1-建安工程造价下浮率报价(G)+原投资方未支付的监理费、勘察费、设计费、各项政府和社会服务性收费应由甲方承担的部分、征地拆迁费+甲方确认的其他投资+待建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本合同约定乙方违约应扣除的费用。 其中: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的原投资方已建工程投资(D)由乙方负责支付,原投资方未支付的勘察、设计、监理、各项政府和社会服务性收费应由甲方承担的部分等列支费和征地拆迁费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乙方支付到市财政基建专户。9.1.4工程项目投资回报(C)=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的原投资方已建工程的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投资回报率(7.00%)+经甲方有关部门审定的原投资方已支付的征地拆迁费征地拆迁费投资回报率(10.00%)+乙方实施待建工程的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F)待建工程的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投资回报率报价(H)+乙方实施待建工程征地拆迁费待建工程的征地拆迁费投资回报率报价(I)。其中:乙方实施待建工程的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F)=(经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1待建工程建安工程造价下浮率报价(G)+监理费+勘察费+设计费+各项政府和社会服务性收费应由甲方承担的部分+甲方确认的其他投资)。9.1.5 以上待建工程的建安工程造价下浮率报价(G)、待建工程的建安工程及其他费用投资回报率报价(H)以及待建工程的征地拆迁费投资回报率报价(I)是指乙方在本合同工程项目BT投标书中的相应报价。9.1.6立项阶段、办理各类审批文件等前期所发生且无法分段计取的费用由三段BT投资人按各自建设区段投资占总投资(以可研测算投资为准)的比率分摊计算,由BT投资人分别拨付到市财政基建专户。9.2 本工程项目总投资计算依据9.2.1施工图预(结)算计算依据如下: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技术措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文件、函件、图片、传真、备忘录、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全部资料。9.2.2 预、结算(含设计变更)执行现行的市政工程及相关定额和广东省、惠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工程结算采取按市财政审定预算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签证计算的方式进行,灯具、设备的使用不得低于市财政审定预算及设计的要求。9.2.3定额中未包含的缺项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9.2.4本工程项目的预算清单价格执行开工令前二个月当期的惠州市建材信息价,并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无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协商并报市相关审定部门审定。对于工程材料差价的调整,按照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即实际的材料价格比预算审定价超出10%的,按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在10%(含10)内的由乙方承担。9.2.5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惠州市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认可。9.2.6甲方确认的其他投资是指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乙方用于本项目的其他所有投资。9.2.7 监理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以工程审定预算为计算依据进行计算。9.2.8 待建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待建工程投资E(除待建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外的总投资)的2%计取。9.2.9 工程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以审定预算为计算依据进行计算。9.2.10 施工图审查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9.2.11 9.2条中涉及的费率计取有固定值的按固定值计取,有浮动空间的按中间值计取。第10条 工程项目回购费的支付:甲方可以但不限于利用政府资金、财政预算资金等支付乙方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回购费。工程建设期、缺陷责任期及回购期不计利息,回购期满如未能支付回购款,则未付款项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投资利息至回购款付清为止,利息不计投资回报。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回购期满后仍未完成本项目竣工结算,则未付款部分不计利息。第11条 本合同工程项目移交回购所涉及税费的承担:甲乙双方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的纳税义务。第四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12条 甲方的一般权利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审核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并确认乙方投资额。第13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13.1税收优惠甲方尽最大努力使乙方有权获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部门许可的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13.2协助获得批准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获得本合同项目所需的一切批准。甲方按照本条的约定给予协助,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获得所需批准应尽的义务。13.3不干预在乙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预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建设,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的需要。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本合同工程项目建设的干预,但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3.4甲方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勘察、设计、设计审查及概、预算编制等工作。第14条 乙方的一般权利乙方在全面、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与责任的基础上,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工程项目的移交回购费。第15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15.1 乙方应遵守国家、省和惠州市的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建设规范、标准、规程。15.2 批准为本合同目的,乙方应自行取得和保持本工程项目建设所必须的、应该或可以以乙方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并全力协助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取得的所有前期手续。15.3 施工单位及雇员的责任乙方必须对其施工单位及雇员在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中的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负的责任。15.4乙方必须负责筹措资金并支付本合同工程项目建安费用、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征地拆迁费、项目勘察设计及审查费用和其他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投资建设有关的一切费用。15.5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缴纳所有必须由乙方缴纳的税金、关税及收费。15.6 乙方的保证除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用作任何质押、抵押或其他担保。第16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的双方或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恶劣天气、海啸、洪水、战争、动乱及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因不可抗力原因,使本合同工程项目受到全部或部分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当事方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详述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更详细的报告。第17条 文件的使用和保密17.1 对文件的权利17.1.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程序的基础上繁衍的文件和程序,均属于甲方的知识产权。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直接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之目的。17.1.2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程序的基础上繁衍的文件和程序,均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在本合同工程项目移交给甲方后,甲方有权享用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并将获得全部付讫、免交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的使用费。17.1.3 遵守规定甲乙双方应确保双方所能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人员能够遵守以上的规定。17.2 保密任何一方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的资料和文件),如果尚未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是法律有规定或境内、外上市规则有要求的除外。17.3 合作义务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时,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被要求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同意,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第18条 解除18.1甲方的解除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在被允许期间内未得到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 第7.2款约定的情形之一;(2) 乙方破产,或资不抵债;(3) 乙方对本合同的任何根本性违约,且在甲方就此发出通知后30日内仍未对违约采取补救措施;(4) 投资建设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以本合同工程项目的资产对外提供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5) 投资建设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与第三方以合作名义或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工程项目。18.2 乙方的解除权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不可抗力,而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实质性违约,并且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并要求补救后的30日内未给予补救,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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