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李尔汽车座椅工业园(一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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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风李尔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李尔汽车座椅工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其它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东风李尔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委托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承担东风李尔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李尔汽车座椅工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目前报告书初稿基本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进行第二次公示。项目报告书简本附后,向公众提供项目概况、环境影响、环保措施等方面的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一、建设项目概况1、项目建设地点及产品方案东风李尔汽车座椅有限公司拟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树五路与后官湖大道交界处56MD地块内,规划总用地面积68891.36平方米。针对项目的产品特点,结合项目厂区的平面布置关系,项目发泡采用“喷脱模剂配料混合注模熟化脱模修边检验”等工序作为发泡车间生产工艺,项目总装采用“裁减缝纫总成检验出厂”等工序作为总装车间生产工艺。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将年产汽车座椅60万台/套,其中发泡车间生产能力为35万套/年。2、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和投资(1)建设内容项目为“李尔汽车座椅工业园”的一期工程,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68891.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765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期生产车间、车间办公楼、总部/技术中心及立体停车库。(2)建设周期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项目建设期为项目建设期为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共12个月。(3)总投资项目总投资29665万,环保投资约395万元,占总投资的1.3%。3、产业政策与规划相符性(1)产业政策相符性项目的行业类别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产品为聚氨酯泡沫塑料的一种,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氢氯氟烃(HCFCs)和氯氟烃(CFCs)作为发泡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年5月1日施行),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则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2)规划相符性项目所在地属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其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行业类别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1、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根据环境现状监测分析结果,项目区域环境现状情况如下:项目所在区域各监测点位SO2、NO2、PM10日均值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TDI满足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要求,表明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良好。2012年长江(武汉段)水质监测年均值标准指数均小于1,符合标准要求,监测结果表明长江武汉段水质状况良好,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类水体”水质要求。项目东、南、西、北厂界各监测点昼夜间声环境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限值要求。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项目评价范围见下表。表1 项目评价范围一览表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项目污水排放口至新城污水处理厂环境空气以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源为中心点,直径为5km的圆范围内声环境项目用地范围厂界外200m范围内生态环境项目用地范围厂界向外延伸200m环境风险评价范围以项目危险品库为中心,周围半径为3km的圆范围内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测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与效果1、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类型、产排放浓度、排放量拟建项目投入运营后,污染源及污染物产生情况见下表。表2 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产生情况一览表类别主要污染源排水(气)量主要污染物排放去向名称产生浓度产生量废水生活污水(员工生活污水、淋浴污水)5225m3/aCODcr300mg/L1.57 t/a长江(武汉段)SS150mg/L0.78 t/a动植物油40mg/L0.21 t/aNH3-N30mg/L0.16 t/a食堂废水2775m3/aCODcr400mg/L1.11 t/aSS300mg/L0.83 t/a动植物油90mg/L0.25 t/aNH3-N30mg/L0.08 t/a废气发泡车间反应废气-CO2-19875kg/a通过发泡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挥发废气90000m3/hTDI-187.2kg/a通过发泡车间楼顶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46.8kg/a通过发泡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90000m3/h非甲烷总烃-17920 kg/a通过发泡车间楼顶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排放-4480 kg/a通过发泡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修边粉尘-粉尘-20kg/a通过发泡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热水炉房燃料废气总用气量11.25万m3/aSO2-0.011t/a通过建筑楼顶烟囱排放NO2-0.075t/a食堂烟尘-0.027t/a食堂食堂油烟-动植物油烟8mg/m30.15t/a通过专用烟道建筑楼 顶排放噪声生产车间-发泡生产线、缝纫及装配线等-7085dB(A)-固体废物一期生产车间-废活性炭-0.8 t/a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废泡沫-0.2 t/a定期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泡沫残渣-0.2 t/a-废脱模蜡-4.5 t/a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废包装桶-2 t/a由厂家回收再利用-废包装袋-1 t/a定期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面料-2 t/a-废润滑油-1 t/a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办公楼、车间-生活垃圾-123 t/a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化粪池-化粪池污泥-1.0 t/a食堂和隔油池-食堂废油-0.3 t/a由具有废油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2、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排放方式和途径及其达标排放情况项目拟建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见下表。表3 项目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与对策分类污染源类别主要污染源环境保护措施说明排污去向施工期废水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长江(武汉段)生产污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将上清液回用,部分喷洒在裸露的表土上对场地的压实和沉降起到有利作用,避免施工废水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不外排废气粉尘(1)加强管理;(2)对作业面洒水(1)主要指对粉状物料加强输运及使用的管理;(2)主要指对产生二次扬尘的作业面洒水-噪声噪声与振动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加强施工管理;尽量避免在夜间22:00次晨6:00施工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排放标准-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富余土方对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清运;对施工建筑垃圾及富余土方交由有资质单位运往指定地点处理施工期固体废气均得到合理处置不外排运营期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长江(武汉段)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废气反应废气强制通风-通过发泡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挥发废气发泡车间设置空气净化系统采用活性炭吸附的方法对产生的挥发废气进行净化处理满足相应排放标准通过发泡车间楼顶15m高的排气筒排放修边粉尘强制通风-通过发泡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燃料废气通过建筑楼顶烟囱排放-食堂油烟食堂采用高效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规定的2mg/m3的限值要求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噪声设备噪声车辆噪声(1)对设备采取隔声、吸声等处理;(2)进入停车场的汽车应缓慢行驶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固体废物废活性炭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废泡沫定期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泡沫残渣-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再利用-废包装袋定期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面料定期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化粪池污泥-食堂废油由具有废油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3、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根据现场踏勘与调查的情况,项目所在地周边3km范围内无居民居住。项目主要环境敏感目标见下表。表4 主要环境敏感目标一览表类别主要保护目标性质、规模距离方位保护级别地表水环境长江(武汉段)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7.8km东南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声环境永久小区居民区,10栋,120户,384人80m东北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大气环境永久小区居民区,10栋,120户,384人80m东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4、环境影响分析结论4.1施工期(1)环境空气项目施工对施工场地周边的环境空气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项目施工时应设置必要的遮挡、经常洒水抑尘,以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期造成的大气污染是短暂的、可恢复的,施工结束后,影响将随之消失。(2)地表水施工生产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上清液回用,喷洒在裸露的表土上,一方面起到降尘作用,另一方面对场地的压实和沉降起到有利作用,避免施工废水排放造成水环境污染;施工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后,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尾水最终排入长江(武汉段),不会对受纳水体水质产生不良影响。(3)噪声在不采取任何措施多台机械设备同时运转时,距离噪声源150m左右才能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应限值,在场地外围约150m范围内的人员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轻项目施工期噪声设备对周边敏感点的影响。(4)固体废物各施工阶段的固体废物只要集中临时堆放、及时清运,回填利用,将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4.2运营期(1)环境空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2)地表水项目所在地位于新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再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后,由项目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经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排入长江(武汉段)。项目运营期所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受纳水体造成不利影响。(3)噪声在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的情况下,根据预测结果表明,项目主要产噪设备运行噪声对各厂界的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昼间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因此,项目在运营期间产生的噪声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4)固体废物项目运营期产生固体废物均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置或综合利用,处置率为100%,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不利影响。5、污染防治措施评价结论5.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发泡车间工艺废气项目发泡车间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为反应产生的CO2、挥发的TDI(甲苯二异氰酸酯)、修边产生的粉尘。反应产生的废气项目发泡车间反应产生的废气主要为CO2,由发泡生产车间物料平衡计算可知CO2产生量约为19875kg/a,CO2废气由抽风机抽排入大气中排放。项目发泡车间选用8台屋顶式通风机对室内进行排风。挥发废气挥发废气主要来自发泡车间生产工艺过程中注模、熟化和脱模过程,主要污染物为挥发的原料。项目所使用催化发泡剂不参加反应,TDI(甲苯二异氰酸酯)少量挥发。项目所使用的发泡工艺为目前聚氨酯泡沫行业通用的生产工艺,产品在生产前其原料的配方均须严格计算、计量,可以使TDI(甲苯二异氰酸酯)完全反应,且在生产过程中原料在全封闭的发泡生产线反应,反应完成之后形成固态的泡沫塑料。项目产生的TDI废气采用密闭集气罩进行收集,发泡车间注模、熟化和脱模上方均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发泡车间风机风量为90000m3/h,空气净化系统的收集效率为90%,空气净化系统的平均去除率为90%,收集后的废气经空气净化系统中的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通过发泡车间楼顶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未经空气净化系统处理的废气通过发泡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项目运营期事故排放主要为发泡车间空气净化系统活性炭吸附失效,挥发废气的排放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事故排放,还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a、加强空气净化系统中活性炭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工作,记录空气净化系统的日常运行参数,保证活性炭的正常运行;b、定期更换空气净化系统中的活性炭,保证活性炭的去除效率;c、对于废活性炭,临时贮存于生产车间内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最终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修边产生的粉尘项目发泡车间修边工序产生少量的粉尘,由发泡生产车间物料平衡计算可知,项目年产粉尘量为20kg/a,由于项目发泡车间较大,泡沫切割的尺寸较大,对发泡车间修边工序产生的粉尘不易用集气罩进行收集。因此,项目发泡车间选用8台屋顶式通风机对室内进行排风,换气次数为8次/时,用于确保发泡车间空气质量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的要求。(2)燃料废气项目食堂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通过烟道由建筑楼顶排放,由于天然气属清洁能源,其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相应标准要求。(3)食堂油烟项目油烟由厂区内职工食堂的厨房产生。按照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要求,建设单位拟安装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效率大于80%,净化后的油烟排放浓度低于2mg/m3。根据HJ54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饮食业单位应预留送、排风机及油烟净化设备,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高度小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建设单位应在餐饮单位所在建筑内预留专用烟道,将处理后的餐饮油烟抽至屋顶排放,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排放口距离敏感目标大于20m,满足HJ544-2010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5.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再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后,由项目污水管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再经新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排入长江(武汉段)。项目运营期所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受纳水体造成不利影响。5.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防治措施如下:(1)在生产车间内壁和顶部敷设吸声材料,窗户采用双层隔声窗,门采用隔声门,以防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2)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机械。在泵的基座下安装减振器或减振垫来减少泵体的声传播,在管路上采用避振喉及管路消声器等措施控制管路的流体噪声;对风机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风机的机壳、电动机及基础振动等部位辐射的噪声可采用隔声罩措施,将整个风机用密闭的隔声罩包围起来,风机与进排风管采用柔性连接管连接;对打磨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装置、消声器,减轻对车间外或厂区外环境的影响;(3)加强噪声设备的维护管理,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4)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按照规范操作设备,搬运材料时注意轻拿轻放,减小冲击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关闭门窗。5.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泡沫、泡沫残渣、废包装袋及废面料为一般固体废物,在车间临时贮存后定期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废活性炭和废包装桶为危险固体废物,废物类别分别为HW06和HW49,建设单位在危险品库特定区域建造有专用的、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应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间,用于临时贮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和废包装桶,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再利用,废活性炭最终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为一般固体废物,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垃圾中转站,然后经压缩后,运至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食堂废油交由具有废油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6、环境风险评价结论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项目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及强化项目风险管理的情况下,项目的环境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7、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较为清洁,采用一步法发泡工艺,采用成熟先进的设备,设备精度较高,能够精确控制各种反应条件,确保达到较高的生产效率。同时,项目资源利用和污染物产生情况总体较同行企业水平低,其清洁生产水平在同行业中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COD 2.03t/a,NH3-N 0.24t/a,因项目污水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水污染物已纳入该污水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因此项目可不单独设总量控制指标。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对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项目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问题。建设单位严格贯彻报批后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和按照清洁生产的原则,结合节能减排精神和建设两型社会要求,全面落实项目各类污染物的治理设施及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则可以有效控制各类污染源及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当地生态环境,不会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产生明显影响。项目在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发生事故时全面落实风险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拟建项目在拟定位置按拟定规模实施是可行的。五、公众查阅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方式1、查阅方式和期限本次公示征求公众对拟建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非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不在本次征求范围内。公众可以通过信件、E-mail、电话、传真等形式查阅报告书简本并反馈意见。公示征求意见有效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众来信来电时请提供个人真实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2、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联系方式(1)建设单位信息单位名称:东风李尔汽车座椅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武汉市沌口开发区沌阳大道403号邮 编:430056联 系 人:黎梦婷联系电话:84292350传 真:84292312电子邮箱:MLi05(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单位名称:武汉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单位资质:国环评乙字第2608号单位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香江路1号邮 编:430015联 系 人:张工联系电话:85750756传 真:85750750电子信箱:whhky-hp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1、征求范围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2、主要事项(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3)在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初稿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再次进行公告。(4)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后,查阅报告书简本,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提供方便或解答。(5)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以发放媒体公示、公众意见调查表、专家咨询和部门走访等形式进行公众参与调查。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有效时间:10个工作日。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8月1日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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