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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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为贯彻执行卫生部第42号令,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医师是指在我院聘期内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医师外出会诊是指为其他医疗机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二、医师外出会诊,需经医务处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邀请会诊的医院,需向医务处递交会诊邀请书,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请医师或拟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急诊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三、医师外出会诊不得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须由医务处报分管院长或院长批准。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不得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邀请医院诊疗科目或者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六、医师应当在返回医院2个工作日之内填写外出会诊情况汇报表。七、医师会诊费由邀请医院交受邀请医院财务处,并开具正式收费票据,医院按有关规定付给会诊医师劳酬,会诊医师不得私自收受邀请医院或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急诊会诊时,邀请医院当时来不及交费,会诊完成后,由会诊医师上交医院财务处。八、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九、医师擅自外出会诊造成的医疗事故,人身意外损害由医师本人承担,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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