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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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保险(B)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子女训练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或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 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0-17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头 本公司所担当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责任开头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训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训练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 第五条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投保人的有意行为; 二、有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六、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抗体呈阳性)期间; 八、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九、战斗、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的缴付方式分为年缴,缴费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缴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首年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年后的保险费应依照本合同所载缴付方式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首年后的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本合同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八条合同效力复原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供应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书,申请复原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复原。 共4页,当前第1页1234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格外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训练保险金和成长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十一条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假如自投保人患病意外损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担当由于通知拖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行抗力导致拖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缴保费、成长年金的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高度残疾程度鉴定书;如投保人身故时,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4、如为监护人,应供应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5、本公司要求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恳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毁灭。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共4页,当前第2页1234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宅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终的住宅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本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本公司根据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商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如经本公司体检的,则应扣除体检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损害的客观大事。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担当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已担当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丢失的;(关节机能的丢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任意识活动。) 共4页,1234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丢失的;(咀嚼、吞咽机能的丢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缘由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关心。) 共4页,当前第4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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