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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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R* i4 (Z! u+ Q4S【案例】 2009 年 3 月,老张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来到他所在的部门,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决定裁员,并告知老张被列入裁员名单,限他2 小时内离开公司,同时承诺公司将按照高于法定标准,以N+2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N即给予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老张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将近5 年,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 元,照此计算可得到经济补偿金为 35000 元。但这突然的变故还是让老张无法接受。【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是与有关员工逐一单独沟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禁止的。当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首先具备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 才是合法裁员。 如果公司没有法定理由或者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就算给了经济补偿后实施解除,也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2 DZ/ E!q42 T这意味着老张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得到5000元5 2=50000元的赔偿金。.0K6d KI - S# w2. 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不需分段计算?# _$ O8A8 h6c |,q8/F*9sH Q1 X【案例】 小李 2007 年 11 月到某工厂工作,月工资性收入为2000 元。 2009 年 2 月,工厂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其解除合同,因其工作年限为 1 年又 4 个月,工厂支付他的经济补偿金为1个半月的工资3000 元。但是小李认为,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即 2008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半个月工资1000 元加上实施之后的 1 个半月的工资3000 元总共 4000 元。双方由此产生分歧。* t/G b5 H *D1 g$ fS * j4 I H F0h w,【说法】经济补偿=基数洋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 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对于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在解除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否也要 “分段计算 ” 的问题并未明确。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 与 2008年 1 月 1 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 “当时有关规定” ,主要是指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经济补偿总额 “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 的几种情形,包括: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下几种不属于 “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 的情形: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 、经济性裁员;4 企业破产解散。 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和年限都不需分段计算。/ b5 5x& N$ q w2 s# p%X小李月工资性收入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 也不属于 “当时有关规定”对于支付年限的限制情形,所以工厂对其经济补偿不分段计算并无不妥。其实即使按照小李的说法分段计算,小李也未必能得到 4000 元的经济补偿,因为新法实施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有所区别,根据上海的老规定,工作年限未满半年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所以无论是否分段计算,小李的经济补偿金都是3000元。3. 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年限需分段计算? h4 .-$ q / m【案例】 员工老陆于1992 年 9 月进某公司, 2008 月 8 月,公司与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他此前十二个月每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 3000 元。老陆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说法】 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与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但属于以前规定中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情形的,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需分段计算,但是年限需分段计算。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对于老陆来说, 尽管工资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下, 但由于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属于以前规定中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情形, 所以 2008 年 1 月 1 日前的年限受十二个月封顶限制,但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为3000M2个月+3000X个月=39000元。 4 d;p 9f6F l- i4什么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Z$ d*-9 ?1 g$ v2M【案例】 1988 年 1 月 1 日,张某进入单位,现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为 10000 元。 2008 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为 9876 元。 2009 年 4 月 30 日,单位因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的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一【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海在裁审实践中明确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这实际上是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需分段计算。在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不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在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属于以前规定中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的,经济补偿年限受十二年限制,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不属于以前规定中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 的,经济补偿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在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张某因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其工资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 由于不属于以前规定中 “经 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20个月+9876元M.5个月 =21.4814 万元。但是如果他不是因裁员等原因,而是因协商一致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 以前规定中 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经济补偿金为10000元M2个月+9876元M.5个月=13.4814万元。5. 违法解除终止,经济补偿有何特殊规定?$w/ 5t#G 3 _( H/f;H0 N2 Q1 J0 u, 7 - p0 m g5a【案例】 1995 年 7 月,索女士进入某通信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 年 1月 1 日,合同期限至2009 年 12 月 30 日。 2009 年 6 月 18 日,索女士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称其 “因你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 基于公司全局管理的考虑, 公司决定于2009 年 6 月 30 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而此前一年,索女士的月平均应得工资为人民币 34000元。【说法】 公司方提出的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默契配合” 的解聘理由,并非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在上海的裁审实践中, 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 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即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实际上是规定了此种情形下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和年限都不分段计算,且一律“双封顶 ” 。由于 2008 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为 9876 元,索女士应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 9876 元 M22=237024元。6. N+1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标准吗?.0 D!c5 $g (v%c&【案例】 2009 年 3 月,公司与老蔡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老蔡后来听说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准是“N+1” ,即还需另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m*|.A2 Q;9 J)G;-$ l Y$ f,K% Y71- el j【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还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 N& h&e9 i,a % b) Z: C8 j Q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只限于以上三种情形,且是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与老蔡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双方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 否则公司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V /K$ N 8 3 8 a7. 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8 Z, C4 B!V 7U2【案例】 员工小马与外贸公司签订了期限自 2006 年 4月 1 日到 2007年 3 月 31 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小马继续在外贸公司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拒签劳动合同。 2008 年 11月 30 日, 外贸公司书面通知小马终止劳动关系, 小马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3000 元。 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上产生分歧。公司认为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而小马认为应从用工之日即 2006 年 4 月 1 日开始计算。3j#B#Y(f& D& H【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 “当时 ”又有什么规定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必支付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三) 规定: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关系,应按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间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bU& E. Rk; G D& X所以小马的经济补偿金既不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也不是从用工之日即 2006 年 4 月 1 日开始计算, 而是从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即 2007 年4 月 1 日开始计算。;E, .a: z+ x, Bi7 ?8.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如何计算?1 T2 2 F. F #w3 J(m1 【案例】 赵某 2006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工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 2000 元。 2008 年 6 月底,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 由于市场不景气, 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未与赵某续签, 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 赵某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 个月工资共 4000 元经济补偿金,企业没有同意。- h)a53 0 : L【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合同到期,由于企业不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五)为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即是劳动合同期满。同时,按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企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支付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底不满六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向赵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000元。3i5 6Ds ;G9.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张小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2010 年 10 月份才到期, 但张小姐觉得公司待遇不称心, 称公司对其一笔加班费的计算不符合有关规定, 就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同意了 张小姐的辞职申请并给好结算了工资。 张小姐觉得自己是因为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所谓劳动者主动辞职,指的就是这种情况,这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即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等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还需注意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在上海的裁审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 “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或 “未缴纳 ”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由于张小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导致其被迫辞职的理由不充分, 所以不能主张经济 补偿。 4 d-V 72 I ,X P2 p$ t) & T,F& |)V$ t10. 经工作调动后解除,经济补偿年限是否累计?3 )4g8 R(z :T) v$ _! Z【案例】 2006年 7月 1 日,小邓到某外资企业总部工作。 2008 年 10 月起,该企业在上海设立了子公司,向总部抽调一批骨干,小邓被选中到上海子公司工作,重新与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总部未支付经济补偿。今年5 月,子公司因 “金融危机 ”需裁员,小张也被列入了裁员名单,子公司明确他的经济补偿为自 2008 年 10 月起至今仅一个月的工资。小邓不服,双方产生了分歧【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海裁审实践中进一步明确:“2008 年 9 月 18 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的, 属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如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关联企业之间、集团企业内部调整劳动者具体工作单位等等。 2008年 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一|由于小邓是由总公司选派到子公司工作的, 且总公司当时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他此次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6 年 7 月 1 日起计算。精品资料Welcome ToDownload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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