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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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条据书信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恰好是缓和劳资冲突、维护_和谐、增加企业活力的一剂良药。下文是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安排制度、工资安排形式、工资收入水公平劳动酬劳事项进行公平协商,在协商全都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就企业工资安排制度、工资安排形式、工资收入水公平劳动酬劳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全都、诚恳信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 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当地经济_进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工资集体合同中商定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商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地方总工会、区域(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关心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关心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讨论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怜悯况列入企业劳动保障遵守法律诚信档案。 其次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八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女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非常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代表。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企业工会推举,并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商量通过后产生。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_担当。工会_空缺的,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负责人担当。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与协商的,可以书面托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当。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与协商的,可以书面托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可以书面托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或者其他具有专业学问的人员担当本方协商顾问,为本方供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询问。双方协商顾问不得相互兼任。 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同级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从熟识经济、法律、工会、劳动工资、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并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看法; (二)准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工资集体协商状况并征求看法,接受本方人员询问; (三)收集、供应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_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任期至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无正值理由不得更换本方协商代表。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准时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保证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应当视为供应正常劳动。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工方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看法。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工会的看法。 职工方代表在任期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职工方代表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企业和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应当共同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守企业商业隐秘,不得有威逼、收买、哄骗、打击报复对方代表的行为。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 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 (二)工资安排制度、工资安排形式和工资标准;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安排方法; (五)加班工资标准;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八)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工资支付方法; (十)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十八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因素。 第十九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会应当赐予关心和指导。企业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看法的基础上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在听取职工看法的基础上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意向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交包含本方协商代表、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的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当自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当自一方收到协商意向书之日起六十日内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其次十条工资集体协商一方在协商前可以要求对方供应其把握的与协商有关的状况和资料,另一方应当在协商开头五日之前如实供应。 协商过程中,如需补充与协商有关的状况和资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准时供应。 其次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全都看法后,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商量通过,草案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方首席代表与企业签订。 其次十二条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 其次_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向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合同书面看法。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看法对工资集体合同无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协商双方在十五日内未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书面看法的,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无异议,该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合同书面看法对工资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内容重新依法协商,并将修改后的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 其次十四条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职工方应当同时报送上级工会。 第四章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其次十五条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协商全都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 (一)工资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行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企业因兼并、重组、解散或者破产等缘由,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商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消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工资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供应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其次十六条变更工资集体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办理,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 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职工方可以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状况,书面报告上级工会。 其次十七条工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时,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其次十八条工资集体合同期限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商定,一般为一年。 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协商程序重新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其次十九条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除消失本条例其次十五条和其次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工资集体合同。 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工资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不得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无法定理由或者非经法定程序,降低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_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工会挺直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_担当。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托付等方式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挺直选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经协商全都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围内的企业和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商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第三_条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简单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赐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正值理由拒绝或者有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无正值理由拒绝供应或者不如实供应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和资料,或者无正值理由拒绝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供应履行代表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 (三)未根据规定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第一项、其次项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判;情节严峻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遵守法律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可以对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复原职工方代表的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工资;本人不愿复原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职工方代表支付赔偿金。 企业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应得的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看法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隐秘,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_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赐予批判训练,责令改正或者赐予处分;情节严峻的,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_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工资集体协商的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安排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安排方法、工资支付方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商定的其他事项。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就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途径,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进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加企业分散力,调动全部职工的主动性。 在今日构建和谐_、全面建设小康_的背景下,加大收入安排调整力度,重视解决部分_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是完善_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建立新型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双赢的需要。也是广阔工薪阶层的劳动者共享改革进展的成果的现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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