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理念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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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 校 园 安 全 管 理 之 责 任 篇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2 整 体 思 路l 首 先 确 定 学 校 对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受 到 的 损 害 应 当承 担 赔 偿 责 任 ;l 确 定 学 校 对 学 生 承 担 的 是 教 育 、 管 理 和 保 护 责 任 ,并 承 担 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过 错责 任 为 主 ,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和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为 其 必 要 和有 益 的 补 充 )l 确 定 学 校 等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对 学 生 教 育 、 管 理 、 保护 等 法 定 义 务 的 情 形 ; l 确 定 法 律 上 对 事 故 范 围 、 时 间 、 区 域 的 界 定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3 校 园 伤 害 过 错 责 任 的 认 定l 校 园 伤 害 -过 错 概 念 :l 是 指 校 方 未 能 尽 到 自 己 应 尽 和 能 尽 的 注 意 去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 从 而 给 受 教 育 者 造 成 人 身 伤 害 结 果 的 法 律 事实 。l 过 错 由 故 意 和 过 失 构 成 。l 确 定 过 错 是 民 事 损 害 赔 偿 的 必 要 条 件 。 自 然人故 意过 错 自 然人过 失法 人过 失法 人故 意过 错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4 校 园 伤 害 的 分 类 -诉 讼 立 场l 根 据 判 断 学 校 过 错 的 立 场 , 可 分 为 :l 学 校 校 舍 及 设 备 不 安 全 事 故l 学 校 饮 食 安 全 事 故l 学 校 教 学 或 课 外 活 动 事 故l 学 校 及 教 师 因 管 理 疏 忽 造 成 事 故l 学 校 组 织 活 动 失 职 事 故l 对 学 生 身 体 状 况 关 照 不 力 事 故l 学 校 救 护 不 力 事 故 l 教 师 错 误 行 为 伤 害 事 故l 教 师 不 作 为 事 故l 学 校 未 及 时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事 故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5 六 、 校 园 伤 害 过 错 责 任 的 认 定l 故 意 :l 是 指 认 识 到 其 行 为 违 反 义 务 并 有 致 人 损 害 之 可 能 而 立 意 为 之者 。l法 定 义 务 : 绝 对 义 务 : 包 括 法 律 、 法 令 、 行 政 命 令 、 司 法 判 决 等 强 制 性 规范 所 确 定 的 义 务 ; 相 对 义 务 : 包 括 由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l一 般 社 会 义 务 : 社 会 道 德 规 范 、 乡 规 民 约 等 公 共 生 活 准 则 所 要 求 的 义 务 ;l 故 意 所 致 损 害 , 原 则 上 应 负 全 部 的 赔 偿 责 任 ,l 故 意 包 含 : 学 校 法 人 故 意 及 教 师 自 然 人 故 意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6 六 、 校 园 伤 害 过 错 责 任 的 认 定l 过 失 认 定 的 依 据 -安 全 注 意 义 务l 安 全 注 意 义 务 :l 是 指 教 育 工 作 者 应 当 以 保 护 受 教 育 者 的 生 命 安 全 为 前 提 , 合 法 、 谨 慎 地 开 展 教 育 活动 及 危 险 教 育 活 动 , 预 见 和 防 止 校 园 伤 害 事 故 出 现 的 义 务 。l 安 全 注 意 义 务 包 括 : 危 险 结 果 预 见 、 危 险 结 果 回 避l 危 险 结 果 预 见 :l 对 教 育 活 动 中 存 在 的 伤 害 危 险 性 进 行 预 见 。 l 注 意 收 集 学 生 在 校 综 合 信 息 , 对 学 生 危 险 性 指 数 作 出 判 断 与 预 防 ;l 预 见 应 根 据 学 生 年 龄 以 及 教 育 活 动 的 性 质 。 年 龄 越 小 、 内 在 危 险 性 越 高 的 教 育 活 动 ,危 险 注 意 的 程 度 越 高 , 所 实 施 的 预 防 措 施 要 求 越 高 。l 预 见 应 按 照 一 般 教 师 之 教 育 、 社 会 生 活 知 识 , 经 验 判 断 。l 危 险 结 果 回 避 :l 履 行 充 分 说 明 的 义 务 , 采 用 通 俗 的 语 言 告 知 教 育 活 动 性 质 、 危 险 性 、 注 意 事 项 ; 并且 采 取 一 切 安 全 保 护 、 防 范 措 施 。l 制 定 教 学 活 动 中 有 效 、 安 全 的 管 理 及 组 织 计 划 。l 做 好 危 险 结 果 出 现 的 应 对 措 施 及 相 应 物 、 药 品 : 如 报 告 、 医 疗 等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7 六 、 学 校 校 园 伤 害 相 关 义 务l 安 全 注 意 义 务 :l 在 运 动 、 实 习 、 组 织 活 动 及 课 堂 教 学 等 具 体 教 育 活 动 中 , 预 测 可 能 出 现 的 危 险 因 素 、 制定 相 应 的 应 对 措 施 , 及 时 发 现 事 故 发 生 隐 患 , 谨 慎 、 合 理 配 置 地 实 施 教 育 活 动 。l 安 全 注 意 义 务 学 说 :l 该 学 说 依 据 侵 权 行 为 法 认 为 , 校 方 对 于 学 生 身 体 、 生 命 的 安 全 , 负 有 避 免 发 生 侵 害 行 为的 安 全 注 意 义 务 。 这 种 注 意 义 务 主 要 存 在 于 具 有 内 在 危 险 性 的 教 育 活 动 中 。 因 此 , 实 施该 类 教 学 活 动 时 , 如 未 善 尽 安 全 注 意 义 务 ,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学 生 受 到 损 害 时 , 教 师 应 负 过失 责 任 。 学 校 则 以 教 师 过 失 为 基 础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l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l 出 现 危 及 学 生 安 全 事 件 时 , 指 导 及 组 织 与 实 施 必 要 措 施 ( 躲 避 、 报 警 、 及 时 送 医 、 通 知家 长 等 ) 避 免 学 生 出 现 伤 害 或 将 伤 害 程 度 降 低 最 低 程 度 。l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学 说 :l 该 学 说 认 为 : 校 方 尚 有 “ 在 学 契 约 的 契 约 义 务 ” 。 学 校 基 于 在 学 契 约 , 不 仅 有 提 供 学 校设 备 、 并 促 使 教 师 按 照 所 定 教 学 计 划 进 行 授 课 的 义 务 , 并 且 有 在 教 育 活 动 中 保 护 学 生 安全 的 “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 。 因 此 , 安 全 保 护 义 务 为 契 约 上 债 务 , 学 校 事 故 中 可 依 据 民 法债 务 不 履 行 的 规 定 , 请 求 损 害 赔 偿 。 诉 讼 时 , 仅 就 不 履 行 债 务 的 事 实 提 出 证 明 , 不 必 证明 学 校 具 有 故 意 或 过 失 。 该 损 害 赔 偿 的 诉 讼 时 效 为 15年 , 对 受 害 学 生 有 利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8 学 校 校 园 伤 害 相 关 义 务l 安 全 教 育 义 务 :l 为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 伤 害 事 故 , 在 教 学 活 动 中 , 采 用 多种 方 式 、 有 计 划 、 步 骤 及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教 学 说 明 、 演习 等 , 提 高 学 生 认 识 、 警 觉 和 防 范 应 对 的 能 力 。 例 如 :灾 难 与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教 育 、 体 育 活 动 伤 害 防 止 教 育 、郊 外 活 动 危 险 教 育 、 大 型 团 体 组 织 活 动 注 意 事 项 说 明等l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l 以 强 制 性 手 段 , 对 可 能 危 及 学 生 安 全 的 环 节 以 及 在 学生 的 行 为 出 现 危 险 倾 向 时 , 进 行 常 规 性 、 制 度 性 以 及应 急 性 检 查 、 报 告 及 处 理 , 或 对 其 进 行 控 制 、 约 束 ,消 除 或 制 止 危 险 倾 向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或 采 取 措 施 中 断危 险 行 为 的 发 生 等 。 例 如 : 发 现 学 生 携 带 凶 器 的 处 理 、 对 闯 入 校 园 外 来 者 的 处 理 等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9 校 园 伤 害 过 错 责 任 的 认 定l 学 校 法 人 故 意 所 致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是 指 校 方 故 意 违 反 其 法定 或 约 定 的 义 务 , 从 而 给 受 教 育 者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法 律 事实 。l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禁 止 性 勤 工 俭 学 活 动 ;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禁 止性 商 业 活 动 、 危 险 运 动 活 动 等 ; 明 知 校 舍 设 计 、 建 造 具有 缺 陷 , 仍 同 意 建 筑 及 使 用 ;l 学 校 教 师 故 意 所 致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 是 指 教 师 故 意 违 反 其 法定 或 约 定 的 义 务 , 从 而 给 受 教 育 者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的 法 律 事实 。 l 体 罚l 当 众 侮 辱 学 生 人 格l 性 侵 犯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0 l 在 学 校 实 施 的 教 育 活 动 或 者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活 动 中 ,以 及 在 学 校 负 有 管 理 责 任 的 校 舍 、 场 地 、 其 他 教 育 教学 设 施 、 生 活 设 施 内 发 生 的 、 造 成 在 校 学 生 人 身 损 害后 果 的 事 故 ;l在校学习期间: 上 课 时 间 、 课 间 休 息 时 间 、 吃 饭 休息 时 间 ;l 进 入 教 育 机 构特定管辖的范围及 特 定 管 辖 时 间 的 范围 ;l 未 成 年 人 的监护人, 未 尽 监 护 职 责 的 , 应 当 承 担 相应 的 民 事 责 任 ;l第三人侵权造 成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时 , 学 校 有过 错 的 应 承 担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1 学 校 等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对 学 生 教 育 、 管 理 、保 护 等 法 定 义 务 的 情 形(十 二 种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2 学 校 等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对 学 生 教 育 、 管 理 、保 护 等 法 定 义 务 的 情 形l ( 一 ) 学 校 校 舍 、 场 地 、 其 他 公 共 设 施 , 以 及 学 校提 供 给 学 生 使 用 的 学 具 、 教 育 教 学 和 生 活 设 施 、 设备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或 者 有 明 显 不 安 全 因 素的 ;l ( 二 ) 学 校 的 安 全 保 卫 、 消 防 、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等 安全 管 理 制 度 有 明 显 疏 漏 、 或 者 管 理 混 乱 , 存 在 重 大安 全 隐 患 , 而 未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的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3 l警 示 :l 明 知 校 舍 或 者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有 危 险 , 而 不 采 取措 施 ,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重 大 财 产 损 失 的 , 对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学 校 后 勤 管 理 人 员 是 否 定 期 检 查 、 维 修 教 育 教学 活 动 中 所 使 用 的 仪 器 、 设 施 , 有 无 检 查 、 维修 的 详 细 书 面 纪 录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4 l ( 三 ) 学 校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或 者 校 外活 动 , 未 对 学 生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教 育 , 并 未 在 可预 见 的 范 围 内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l ( 四 ) 学 校 向 学 生 提 供 的 药 品 、 食 品 、 饮 用 水 等不 符 合 国 家 或 者 行 业 有 关 标 准 的 ; ( 安 徽 省 泗 县大 庄 镇 部 分 中 小 学 违 规 给 学 生 接 种 “ 甲 肝 疫 苗 ”后 发 生 群 体 性 心 应 性 发 应 )l ( 五 ) 学 校 知 道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不 适宜 担 任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疾 病 , 但 未 采 取 必 要 措 施的 ; ( 北 大 第 一 医 院 幼 儿 园 发 生 惨 案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5 学 校 等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对 学 生 教 育 、 管 理 、 保 护 等法 定 义 务 的 情 形l ( 六 ) 学 校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 组 织 或 者 安 排 未 成 年 学生 从 事 不 宜 参 加 的 劳 动 、 体 育 运 动 或 者 其 他 活 动 的 ;l ( 七 )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或 者 特 定 疾 病 , 不 宜 参 加 某种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 学 校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 但 未 予以 必 要 注 意 的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6 l ( 八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突 发 疾 病 或 者 受 到 伤 害 , 学校 发 现 , 但 未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导 致 不 良 后 果 加 重 的 ;l ( 九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体 罚 或 者 变 相体 罚 学 生 , 或 者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违 反 工 作 要 求 、操 作 规 程 、 职 业 道 德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l ( 十 ) 学 校 教 师 或 者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在 负 有 组 织 、管 理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的 职 责 期 间 , 发 现 学 生 行 为 具有 危 险 性 , 但 未 进 行 必 要 的 管 理 、 告 诫 或 者 制 止的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7 特别注意( 1) 学 生 参 加 运 动 会 、 足 球 赛 等 体 育 活 动 中的 剧 烈 运 动 项 目 如 跑 步 、 竞 走 类 项 目 , 应 事先 征 得 其 家 长 书 面 同 意 。 ( 2) 当 进 行 剧 烈 运 动 或 体 能 训 练 时 , 教 师 应留 意 学 生 的 身 体 状 况 , 并 提 醒 学 生 如 有 不 适立 即 报 告 , 以 便 作 适 当 安 排 。 ( 3) 开 运 动 会 时 , 应 安 排 校 医 在 现 场 待 命 ,校 医 应 尽 量 备 齐 药 物 ( 如 心 脏 病 急 救 药等 )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8 务必要做的工作( 1) 新 生 入 学 及 学 年 开 始 , 学 校 应 致 函 家 长 ,强 调 体 育 课 是 学 校 课 程 的 一 部 分 , 如 果 其 子 女因 健 康 理 由 不 适 宜 上 体 育 课 , 应 呈 交 县 级 以 上医 院 证 明 , 注 明 体 育 课 免 修 期 限 , 由 学 校 酌 定该 学 生 是 否 免 修 。( 2) 学 校 校 医 将 家 长 呈 交 资 料 及 每 年 学 生 体 检资 料 存 档 , 将 各 班 特 殊 体 质 状 况 学 生 名 单 及 其禁 忌 运 动 项 目 等 资 料 交 学 校 体 育 教 研 组 、 相 关班 主 任 及 学 生 家 长 。 体 育 教 师 必 须 遵 照 医 生 决定 安 排 学 生 运 动 。 ( 3) 禁 止 学 生 在 豁 免 期 内 上 体 育 课 期 间 参 加 任何 体 育 活 动 , 直 到 豁 免 期 结 束 。 学 生 在 接 受 治疗 或 服 食 药 物 期 间 , 如 欲 参 加 任 何 体 育 活 动 ,必 须 获 得 医 生 同 意 , 方 可 参 加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19 l ( 十 一 ) 对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擅 自 离 校 等 与 学 生 人身 安 全 直 接 相 关 的 信 息 , 学 校 发 现 或 者 知 道 、但 未 及 时 告 知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 导 致 未 成 年人 学 生 因 脱 离 监 护 人 的 保 护 而 发 生 伤 害 的 ;l ( 十 二 ) 学 校 有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学 校 等 教 育 机 构 违 反 对 学 生 教 育 、 管 理 、 保 护等 法 定 义 务 的 情 形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20 学 校 免 责 条 款l 学 校 已 履 行 了 相 应 职 责 , 且 行 为 并 无 不 当 的 l (一 )地 震 、 雷 击 、 台 风 、 洪 水 等 不 可 抗 的 自 然 因 素造 成 的 ; (二 )来 自 学 校 外 部 的 突 发 性 、 偶 发 性 侵 害 造 成 的 ; (三 )学 生 有 特 异 体 质 、 特 定 疾 病 或 者 异 常 心 理 状 态 ,学 校 不 知 道 或 者 难 于 知 道 的 ; (四 )学 生 自 杀 、 自 伤 的 ; (五 )在 对 抗 性 或 者 具 有 风 险 性 的 体 育 竞 赛 活 动 中 发生 意 外 伤 害 的 ; (六 )其 他 意 外 因 素 造 成 的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21 l 下 列 情 形 下 发 生 的 造 成 学 生 人 身 损 害 后 果 的 事 故 , 不 承担 事 故 责 任 ; 事 故 责 任 应 当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其 他 有关 规 定 认 定 : (一 )在 学 生 自 行 上 学 、 放 学 、 返 校 、 离 校 途 中 发 生的 ; l (二 )在 学 生 自 行 外 出 或 者 擅 自 离 校 期 间 发 生 的 ; (三 )在 放 学 后 、 节 假 日 或 者 假 期 等 学 校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学 生 自 行 滞 留 学 校 或 者 自 行 到 校 发 生 的 ; (四 )其 他 在 学 校 管 理 职 责 范 围 外 发 生 的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22 学 生 和 学 生 父 母 的 责 任l 学 生 的 责 任l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和 纪 律 ; 在 不 同 的 受 教育 阶 段 , 应 当 根 据 自 身 的 年 龄 、 认 知 能 力 和 法 律 行 为能 力 , 避 免 和 消 除 相 应 的 危 险 。 l 学 生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责 任l 未 成 年 学 生 的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以 下 称 为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 配 合 学 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育 、 管 理 和 保 护 工 作 。 安 全 理 念 培 训 23 广 东 健 源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事 务 有 限 公 司 13600040403 1339210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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