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储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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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药品储存制度药品储存制度第一条 总则(一)在药品的储存环节实行药品质量管理。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按国家药典、部颁标准执行。1.所有药品应储存在适当的地方:场所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源并有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远离汽车库、油库;用电设备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所有药品不得直接放在地面,瓶装药品不允许倒放;2.根据药品性质选择储存容器,储存药品的容器须符合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3.需避光药品应有避光设施如放在避光包装容器内保存;4.需特殊保管的药品须具有安全功能的专用保管设施(如专柜带锁)和相应保管制度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相关规定进行存放;6.药房急救药品应按药品储存要求存放,并放置于安全易取的地方。药房应设有急救药品数量最低警戒线,药房人员每日清点药品数量并及时补充,以保证急救药品供应。7.需冷藏的药品,用冰箱或冷柜分类储存,严格控制温度。8.内服和外用药品分开存放;9.所有药品,按失效期远近顺序依次存放,以保证药品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10.药品储存应摆放应整齐、有序易于取用,包装相似、通用名相同的药品应分开存放或有警示标志;11.药品储存区要有检测和调节温度、湿度的设施。12.注意防盗,安装监视器、报警装置、防盗门等装置;每日清点,预防丢失药品,如果发现帐物不符,应追查原因,并做记录。(二)对存在下列情况的药品应隔离存放,及时退回药房和药库,直到销毁或返还给供应商,并作书面记录:1.过期;2.变质;3.被污染;4.标签丢失或模糊不清;5.退货;6.破损。(三)药品只能由相关的医务人员、药学人员保存和使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动用药品。人为因素造成的药品损失,由相关人员按科室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四)药物储存条件名词的说明(药库、药房、病区的药品储存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1.避光: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口服药原则上不拆包装,如必须分包装,则应保证药品处于避光安全状态下;注射剂包装临用临拆。2.密闭: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3.密封: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4.熔封或严封: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5.阴凉处:不超过 20;6.凉暗处:避光,不超过 20;7.冷处:210。8.冰箱冷藏温度限度规定:冷藏室温度控制在 28,冷冻室-18-24,不同品牌冰箱可能温度设置略有不同。(1)药库、药房和病区必须为储存以上药品准备阴凉库,或与之匹配相应的空调和冰箱,以保证储存空间温度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护士站必须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存放药品。(2)冰箱温度、冷藏库温度每天记录;冰箱清洁有记录。(五)护理单元配制好的注射剂、输液等应有清楚的标签,包括病人姓名、床位号、药品名称、并记录配置时间和使用时间(精确到“分”)。第二条 特殊管理药品的储存(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和使用:严格按照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双人双锁,由专人保管钥匙,并在交接班时把钥匙亲自交给下一班指定人员。2.每班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的清点工作,在登记本上记录清点的日期、时间,并签名,下一班做好交接工作。3.交班时发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不符,所有相关人员均不能离开,立即上报本部门负责人和药学部主任,并填写意外事件报告表,上报医务科。4.发生钥匙丢失时,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视具体进行换锁;对于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钥匙丢失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处罚。(二)毒性药品须按药品说明书要求储存,双人双锁专柜并有明显标记,专帐登记,逐次消耗,帐物相符。日日清点,钥匙与帐物由专人保管。第三条 其他药品的储存(一)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储存按照该药品的储存要求,放置在专用于临床试验的药柜中并上锁,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试验用药品由专人负责保管,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接触或处理。(二)赠送药品的储存特殊情况下(如流行疾病爆发期、战争、地震等灾害)获得的赠送药品,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存放于药房,计数管理。(三)类似药品的储存对于一品多规、品名相似、包装相似、成分相同厂家不同的类似药品,在储存中应有提示性警示标签,以防取药时被混淆而导致取错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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