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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合规培训,合规管理部,2012.9.4,培训提纲,第一部分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第三部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四部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人员行为规范,一、,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相关规定,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3,、,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账户管理规定,4,、,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操作流程,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人员行为规范,二、,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一)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定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是指公司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以及资料管理和查询等业务活动。,(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十五条,相关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方可从事基金代销业务。,(一)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由公司统一进行注册申请后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二)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前款第(二)项人员已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可以豁免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三,),基金代销业务规范,第二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有效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公司,柜面业务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第二十六条,各分支机构在办理基金业务时应确保投资人申购资金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指定赎回资金银行账户为同一身份。,第二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和运营管理总部负责统一制作和发放,,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作,,未经授权不得发放宣传推介材料及,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营销管理总部制作、分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等规范性标准。,第二十九条,各分支机构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收费,,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收取,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变更收费标准。,第三十条,各分支机构收取的代销业务手续费应按照公司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申购资金,应及时、足额汇总划拨到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认购、申购资金进行扣押或拖延划付。,第三十二条,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划回的,赎回资金、现金红利,应及时、足额划拨到投资者资金账户内,不得以任何名义对赎回资金、现金红利进行扣押或拖延划付。,第三十四条,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经纪业务凭证和客户资料管理规定,、,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第三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因有权司法机关协助执行要求的,按照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实施办法,、,流通证券不限制卖出冻结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因客户服务工作需要,分支机构需批量下载,投资人信息,的,应当按照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户代理业务的通知,规定,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将操作事由、内容等要素载入工作台帐。,第三十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二)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含网上、电话等自助交易模式的认购业务);,(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六)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七)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八)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不相符,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九)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公司合规管理部组织运营管理总部、营销管理总部、电脑中心、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对公司及营业部基金代销业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分支机构采取取消业务办理资格等处罚措施,。,(一)是否配备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取得业务资质的人员开展业务;,(二)是否配备符合公司统一要求的电脑设备和软件系统,是否有专职的电脑技术人员负责通讯和系统的技术维护;,(三)是否对基金投资人进行了基金风险揭示和风险教育;,(四)是否为基金投资人进行了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与评价;,(五)是否有效执行公司要求的其他规定等。,三、,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分支机构应当指导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作为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开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前,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与公司账户管理系统以及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信息一致。,第二十五条,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的方法及说明通过公司网站等有效途径向基金投资人,公开,。,第三十一条,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时,应为基金投资人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禁止基金销售人员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第二十四条,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投资者的投资目的;,(二)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三)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四)投资者的财务状况;,(五)投资者的短期风险承受水平;,(六)投资者的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第二十七条,基金投资人,放弃接受调查,的,可由投资者自由认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认定范围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投资者填写,业务办理申请书,(附件,1,)并须签字确认,申请事项注明“本人,/,本机构自愿放弃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自我认定本人,/,本机构的基金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高,/,中,/,低风险”,本人,/,本机构已了解并自愿承担基金投资面临的各种风险”。此项业务须由公司运营管理总部审核通过方可实施系统操作。,不愿自由认定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投资者,各分支机构报经公司运营管理总部审核同意后可将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第二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基金投资人通过营业部现场、经纪业务综合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基金投资人临柜办理风险承受能力更新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将纸质调查问卷内容实时录入公司账户管理系统,并将纸质问卷归入投资者档案袋保管。,四、,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人员行为规范,(一)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从事基金代销业务首先须取得从业资质证明,,基金代销人员从业资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一,),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的“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科考试,由公司统一进行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二,),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即“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一科的,可直接获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第六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积极参加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九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和公正的态度并以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三)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个人及公司的利益之上。,第十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人员服务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代销业务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第十三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严格按照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资料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对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敏感问题不得做出承诺和保证,,不得,有虚假陈述、欺诈性宣传、误导投资者或出现重大遗漏等行为。,第十四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第十八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在同时销售多只基金时,,不得,有歧视性宣传推介活动和销售政策。,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第十六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应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第十九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公司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第二十一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无法确定和答复的,应及时与公司总部或基金管理公司联系,并尽快回复投资者。,第二十五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保持与公司总部或基金管理公司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投资者服务信息。,第二十六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业务差错和客户投诉,不得与客户争吵。,第二十二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公司总部指定的销售网点、网上交易系统或其它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开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第二十三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等销售法律文件的规定代扣或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第二十八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在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交所在分支机构柜台建档保管,并保守客户秘密,,不得泄漏投资人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第二十九条,开放式基金代销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三)诋毁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四)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五)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公司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六)违规接收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七)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八)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九)以帐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十)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十一)从事其它任何可能有损公司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谢谢大家! 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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