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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7/5/10,#,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版与,14,版的对比,研发设计部,2017,年,5,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版与14版的对比,1,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08,年编制,,2014,年进行了新的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将,用地和建筑分册,从,08,合订版中拆分出来,独立成册。,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筑用地规划管理;,3.,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4.,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5.,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6.,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附则。,14,版共七章,相对于,08,版减少了,2,个章节:去掉了原版中,第六章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和,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并,将,08,版中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改名为,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将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改名为,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08年编制,2014年进,2,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1,建筑间距,3.2,建筑退界,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章 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取消),第七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取消,),第八,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九,章 附则,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五 成都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平面图编制规定,附录六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附图,一 中心城城市形态强度分区图,附图,二 成都市中心城特别地区范围示意图,(,取消,),附图,三 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取消,),附图四 成都市中心城建筑色彩控制管理图,(,取消,),附图五 成都市中心城区规划道路网分级图,(,取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1,建筑间距,3.2,建筑退界,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第五,章,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第六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第七章 附则,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附录六 成都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附录七 规划城市用地分类,附图,一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图,附图,二 成都市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片区范围示意图,08,版目录,14,版目录,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3,表,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在兼容用地性质分类上进行了新的调整,图为,2014,版表格,新版将大类调整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仓储用地。其中公共设置用地重新划分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详规范),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表2.1.2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在兼容用地性质分类上进行,4,2.2.4,条例正文同左,,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4.2,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2,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cv,cv,2.2.4 条例正文同左,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5,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新规中将,08,版关于第二分区和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进行了合并,且不再单独列出建筑高度。调整后的子项“总容积率”有相应变化,(详规范)。,新规中对于新增分区的要求:,第四分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第五分区,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相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然后再次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且,总建筑密度上线不超过,35%,,即确定为项目的总建筑密度。,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新规中将08版关于第二分区和第,6,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5,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1.,总容积率大于,4.5,且不大于,5.0,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积率不大于,4.5,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2.,绿地率不小于,30%,。,2.2.6,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5 保障性住房(廉租房,7,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 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2.2.7,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注: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8,2.2.5,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10,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2.2.9,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B12,)的规划控制指标,2.2.5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9,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2.3.1,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2.3.3,条例正文同,08,版,取消,3,、,4,条,2.3.3,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1 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10,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左边为,08,版条例(,14,版取消),右边为,14,版增加条例,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左边为08版条例(14版取消),1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2.3.10,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2.3.8,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8,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宾馆、酒店指标有所调整,并增加中小学指标。,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10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12,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13,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1,建筑间距,3.1.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3.1.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注:,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3.1.6,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3.1.6,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附录三,附录三,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1.3 住宅建筑错位布,14,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建筑退界,3.2.4,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3.2.5,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一下规定:,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4.,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5.,紧邻天府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带布置时,高层主体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5,米,裙房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3.2.4,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一下规定:,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2,、,3,条同,14,版,3.2.9,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需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4 同一权属单位用,15,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建筑退界,3.2.6,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井、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为防止雨水倒灌形成洪涝灾害,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处应设置反坡段,反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差不应小于,0.2,米。,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6 各类建筑后退规,16,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建筑退界,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不小于,5,米。,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第四章 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略),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7 各类建筑后退不,17,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5.0.7,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取消),5.0.10,临规划宽度,40,米,(含,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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