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的法律制度(ppt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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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疆域,主要内容,一、汉初的立法思想,二、汉朝法律形式的变化,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四、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及影响五、汉朝的司法制度,六、汉律的儒家化特色,一、汉初的立法思想,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二、汉朝法律形式的变化,1、“约法三章”:,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篇 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3、主要立法形式,(1)律,(2)令,(3)科,(4)比,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主观上,秦代灭亡后,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客观上,汉文帝继位以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引发事件缇萦上书,刑制改革,内容:,文帝时: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武帝时:减少笞数,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等。,改革的意义:,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四、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及影响,1、转型的历史条件,(1)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客观需要,(2)汉武帝个人的才智与个性;,(3)儒家思想家的极力提倡。,2、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在儒家学说的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阶段,3、影响,(1)确立新的刑法原则,(2)维护君主绝对权威,(3)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4)镇压人民反抗,(5)削弱打击地方割据势力,(6)监察制度的变化,(7)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新的刑法原则,上请制度。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恤刑制度。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汉朝统治者以儒家宣扬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仁孝治天下”。,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一刑罚原则,源于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孔子曾明确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大不敬、不道罪,矫制矫诏罪,僭越罪,犯跸罪,腹诽罪,危害政权、危害中央集权罪,大逆不道,首匿罪,通行饮食罪,沈命法,见知故纵罪,推恩令,左官罪,阿党附益之法,酎金律,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产生背景:,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的影响,1、推动了律学的发展。,2、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纠正酷吏横行的现象;,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但容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3、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秋冬行刑,即在立秋以后、冬至以前这段特定的时间内执行死刑。,这主要受到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刑罚,清理狱讼。,这种“行刑”说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故为后世封建法律所继承。,五、汉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中央:廷尉,地方:州、郡、县三级,(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告劾:严禁越诉严禁卑幼控告尊长诬告反坐,审判:辩告讯读鞫、乞鞫:复审,报和奏谳:报奏谳,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秋冬行刑与春秋决狱,六、汉律的儒家化特色,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汉律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始逐步走上了儒家化道路。,首先,汉律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其次,汉律强化了君主专制皇权。,再次,汉律维护了伦理纲常关系。,最后,汉律规定了儒家化的刑罚原则。,春秋决狱法律化与秋冬行刑制度化,是汉朝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和标志。,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内容总结,第三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三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四、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及影响五、汉朝的司法制度。汉高祖时期:萧何九章律9篇 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张汤越宫律27篇赵禹朝律6篇。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武帝时:减少笞数,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等。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儒家学说的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汉朝统治者以儒家宣扬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仁孝治天下”。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孔子曾明确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危害政权、危害中央集权罪。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地方:州、郡、县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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