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書式設定,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書式設定,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書式設定,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書式設定,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書式設定,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書式設定,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書式設定,書式設定,書式設定,第 2,第 3,第 4,第 5,*,噪音防治,組長:李俊澄,組員:廖志豪,李政達,邱維剛,李俊揚,目錄:,噪音的定義,認識噪音計,噪音計的使用方法,噪音管制法,投訴方法,資料來源,噪音的定義,噪音的定義,定義,妨礙睡眠及談話,而使人產生厭惡感,且破壞生活環境品質,因此被認為是討厭的聲音或最好不要存在的聲音,造而要求政府加以管制者,就稱之為噪音。,廣義來說,噪音係指人們所不想要的聲音。凡是不悅耳的聲音,在不適當的時間於不適的地方所發生的聲音,或是足以引發個人生理上或心理上不愉快反應的聲音,均屬噪音。,噪音的定義,不同區域的定義也不同,美國,依美國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定義:噪音為聲音大到足以傷害聽力者。,日本,依日本噪音專家之界定:會引起生理障礙、妨害交談、太大而音色不美者。,台灣,依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的定義:超過,90,分貝強度,而持續,8,小時的聲音。,依我國噪音管制法的定義:指生活環境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與生活安寧的聲音,即不舒服、不愉快的聲音。聲音超過管制標準者,均屬噪音。,認識噪音計,認識噪音計,噪音計的原理,噪音計又叫聲級計,是噪聲測量中最基本的儀器。,噪音計一般由電容式傳聲器、前置放大器、衰減器、放大器、頻率計權網絡以及有效值指示表頭等組成。,噪音計,(,基本型,),量測範圍,:3080dB,50100dB,80130dB,精確度,:1.5dB,認識噪音計,噪音計的,用途,一類用於測量穩態噪音,一類則用於測量不穩態噪音和脈衝噪音。,積分式噪音計是用來測量一段時間內不穩態噪音的等效聲級的。,攜帶型噪音計,量測範圍,:30137dB,頻率範圍,:20Hz8KHz,認識噪音計,噪音計的,靈敏度,(1),慢,。表頭時間常數為,1000 ms,,一般用於測量穩態噪聲,測 得的數值為有效值。,(2),快,。表頭時間常數為,125ms,,一般用於測量波動較大的不穩態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等。快檔接近人耳對聲音的反應。,(3),脈衝或脈衝保持,。表針上升時間為,35ms,,用於測量持續時間較長的脈衝噪聲,如衝床、按錘等,測得的數值為最大有效值。,(4),峰值保持,。表針上升時間小於,20ms,用於測量持續時間很短的脈衝聲。,精密積分型噪音計,量測範圍,:,28138dB,33138dB,38138dB,頻率範圍,:10Hz20KHz,認識噪音計,噪音計的精密度,噪音計按照精密度可分為,兩種,精密噪音計,測量誤差約為,1dB,普通噪音計,測量誤差約為,3dB,。,低頻噪音計,量測範圍,:,25140dB,30140dB,35140dB,頻率範圍,:10Hz20KHz,噪音計的使用方法,噪音計的使用方法,環境選擇:,選擇有代表性的測試地點,聲級計要離開地麵,離開牆壁,以減少地麵和牆壁的反射聲的附加影響。,天氣條件:,要求在無雨無雪的時間,聲級計應保持傳聲器膜片清潔,風力在三級以上必須加風罩(以避免風噪聲幹擾),五級以上大風應停止測量。,噪音計的使用方法,儀器使用步驟:,打開噪音計攜帶箱,取出噪音計,套上傳感器。,將噪音計置於,A,狀態,檢測電池,然後校準噪音計。,對照表(一般常見的環境聲級大小參考),調節測量的量程。,下面就可以使用各種功能進行測量。,快(測量聲壓級變化較大的環境的瞬時值),慢(測量聲壓級變化不大的環境中的平均值),脈衝(測量脈衝聲源),濾波器(測量指定頻段的聲級),根據需要記錄數據,同時也可以連接打印機或者其它電腦終端進行自動采集。整理器材並放回指定地方。,噪音計的使用方法,噪音計靈敏度的校準,:,為保證測量的準確性,噪音計每次測量使用前及使用後均應仔細校準聲級計。,將噪音計校準器配合在傳聲器上,開啟校準電源,讀取數值,調節噪音計聲級計靈敏度電位器,完成校準。,噪音管制法,噪音管制法,第一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第二條,本法所稱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第五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噪音管制法,第六條,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第七條,噪音管制區內之左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噪音管制法,第八條,在指定管制區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並應申請許可,始得操作。,第九條,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第十條,道路、鐵路、航空及其他交通噪音,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主管機關採取適當措施防制之。,噪音管制法,第十一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航空站,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飛航噪音狀況。,第十二條,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三條,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噪音管制法,第十四條,各種噪音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第十五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屬第八條經許可始得設置之設施,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對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噪音管制法,第十六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第十七條,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許可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得令其停止使用或操作。,第十八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第十九條,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航空站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噪音管制法,第二十條,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第二十一條,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投訴方法,投訴方法,報警請警察協助處理,打環保署免付費噪音專線,0800066666,上環保署網站的環保論壇投訴,資料來源,各主題來源,資料來源,噪音的定義,http:/,認識噪音計,噪音計的使用方法,http:/,噪音管制法,投訴方法,http:/,9,報告完畢,謝謝大家得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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