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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及其核算,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础,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纳税义务人,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三、应税所得项目,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纳税义务人,(一)概念与特点,概念: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特点:分类征收;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行适用;费用扣除额比较宽;计算较简便;采用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税办法。,(二)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1,、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有减免税优惠。,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主要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但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有减免税优惠。,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居住时间,纳税人,性质,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境内支付,境外支付,90,日以内,非居民,免税,90,日,1,年,非居民,1,年,5,年,居民,免税,5,年以上,居民,(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注意,】,居住时间,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一)一般规定,一般而言,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得项目,基本内容,(一)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收入中不予征税的项目:,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个人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备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本应税项目执行。,三、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得项目,基本内容,(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三、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得项目,基本内容,(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十)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十一)其他所得,三、应税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类制,(一)工资、薪金所得,九级累进税率,级数,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00,元的,5,2,超过,500,元至,2 000,元的部分,10,3,超过,2 000,元至,5 000,元的部分,15,4,超过,5 000,元至,20 000,元的部分,20,5,超过,20 000,元至,40 000,元的部分,25,6,超过,4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30,7,超过,60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35,8,超过,8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40,9,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45,(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五级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5 000,元的,5,2,超过,5 000,元至,10 000,元的部分,10,3,超过,10 000,元至,30 000,元的部分,20,4,超过,30 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30,5,超过,50 000,元的部分,35,(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税的情况:,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规定(协议)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三)稿酬所得,比例税率,20%,,再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四)劳务报酬所得,基本税率,20%,,对一次收入略高的,实行加成征收。,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不超过,20 000,元的,20,2,超过,20,000,元至,50 000,元的部分,30,3,超过,50 000,元的部分,40,(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基本比例税率,20%,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的征税情况:,1999,年,10,月,31,日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按照,20%,比例税率征收;,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按照,5%,比例税率征收;,2008,年,10,月,9,日以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按市价出租的居住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联系,:,个人出租房屋还要按租金计征房产税,税率减按,4%),(一)免征,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五、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一)免征(续),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奖金;,11.,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12.,个人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3.,储蓄机构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二)减征,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三)暂免征收,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5.,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6.,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7.,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规定:,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作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一)各项费用减除标准,(二)附加减除标准,(三)每次收入的确定,(四)其他规定,(一)各项费用减除标准,应税项目,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2 000,元,/,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承包、承租经营所得,2 0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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