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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1,本章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我国的三资企业法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本章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2,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1、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简称。,2、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或WTO成员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规定。,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1、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的外商投资,3,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认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在逐步完善,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国际投资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除了国内专门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立法之外,还应包括与此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规和国际条约,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认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调整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4,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广义:调整国家间生产要素流动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总称。,狭义:管辖外国直接投资的各种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外国资本的进入、对外资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外资的法律保护。,核心内容是:以法律手段创造较好的投资环境,对外资进行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同时对外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广义:调整国家间生产要素流动的各种法,5,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及法律特征,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P155,依照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主体:中方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外方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原则:平等互利,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性质: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法人企业,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6,2、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特点:,1)合营企业具有独立的财产,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2)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对外公开发行股票,3)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直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2、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7,3、合营企业的法律特点,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对合营各方的所有投资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然后以此折合成股份,并计算出其在整个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再按此股权比例分担企业的收益和风险、盈利和亏损。,3、合营企业的法律特点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对合营各方的所有,8,二、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1、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投资总额中外双方的投资合营企业的借款,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合营企业的设立要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资本的增加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二、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1、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9,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借债的比例,注册资本越少,要求股与债的比例越高,4、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5、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投资,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当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据此发给合营企业出资证明书。,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借债的比例,10,6、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的法律规定,1)合营各方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2)合营各方是以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不允许在它们上面设立任何担保物权。,3)合营各方必须严格按照出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一次性交付的,各方应在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3个月内缴清。,4)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就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6、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的法律规定,11,7、合营企业股份的转让,合营企业股份转让是合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但要遵守以下原则:,1)必须经合营他方的同意,2)合营他方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3)股份转让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三种方式,:投资当时的投资数额计算,按转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按转让时的净资产和发展前景来确定,7、合营企业股份的转让,12,三、合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1、管理原则: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符合国际惯例,2、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权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3、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三、合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13,4、合营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合营企业法第六条:,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4、合营企业的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14,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P166,依照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主体:中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原则:平等互利,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性质:契约式的合营企业,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15,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可以以现金、实物、场地所有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1、除国有资产外,中外各方的投资不必作价,也不必折成股份;,2、合作各方应当以自有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对该投资不得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3、合作各方用作投资的贷款和贷款的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4、合作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足投资。,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16,三、合作企业的企业形式,1、符合法人条件,采取企业法人形式,2、联营式的企业,四、合作企业的管理,1、董事会制度,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委托合作一方或者第三方进行管理,但需要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三、合作企业的企业形式,17,五、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合作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方式比较灵活,实践中常用的有:,1、先确定一个外商投资回收期或确定一个外商投资回收额,在此期间或者投资额内,规定一个利润分配比例;,2、确定合作期的前几年为外商投资的回收期,在此期间中方不分配利润;,3、经财政机关和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分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方式先收回投资;,4、经国家税务局批准,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让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五、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18,六、合作企业结业时财产的处置,合作企业结业时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应根据合作协议来处置,实践中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都无偿地归中方所有,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六、合作企业结业时财产的处置,19,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合营企业,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领导的经理负责制,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及剩余资产的分配股权为基础,各方出资必须折算成现金,计算各方所占股份,合作企业,契约式的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董事会管理制度、联合管理、委托管理,利润分配、风险承担按照合同约定,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现金,也不计算股份,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合营企业,20,第四节: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又称外商独资企业。它是由外商拥有全部资本并独立经营的企业。,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1、投资主体只有外方,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2、外商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控制权;,3、外资企业是按中国的法律设立的企业,4、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更为严格,第四节: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一、外资企业的概念,21,三、对外资企业的保护,1、外资企业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外籍职工的合法收入,纳税后可以汇出;,2、对外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四、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1、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2、外资企业设立必须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查批准,3、接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的管理,4、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5、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6、外资企业应当缴纳税款,外资企业的员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外资企业的保护,22,五、外商选择外资企业的主要原因,1、节省了寻求中方合作者的破费,避免了与中方合作共同经营的磨合期;,2、能独自控制外资企业,充分发挥其经营特长;,3、有利于保守其商业和技术秘密。,六、设立外资企业的的方式,1、外商直接投资;,2、外商收购现有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3、外商先在国内成立独资控股公司,然后由该独资控股公司在国内投资成立外资企业。,五、外商选择外资企业的主要原因,23,投资性公司,又称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伞形公司;,该类公司专门从事投资活动,并负责相关事情的协调和统一管理。,我国于1995年4月4日,外经贸部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并于2004年2月12日经商务部修订通过。,投资性公司,24,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25,二、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不同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关于认缴资本制的规定各具特色,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首次出资的比例不同,注册资本的15%,注册资本的20%并高于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期限不同,3年内缴清,2年内缴清,投资性公司5年缴清,最低注册资本不同,无,3万,二、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不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26,2、减少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法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实需要减少的,需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公司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按照合法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3、股东出资额的转让,外商投资企业法要经合营、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公司法一半以上股东同意,不须报审批机构批准;,2、减少注册资本,27,4、公司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法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任期不超过4年,法定人数为2/3;,公司法三位一体管理;董事会任期不超过3年,法定人数为1/2;,5、公司的设立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法核准主义,必须经商务部相关部门的审批,公司法准则主义,登记制,4、公司经营管理,28,6.股东资格及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国的自然人不能成为股东,股东人数没有限制,6.股东资格及股东人数的限制,29,三、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补充和发展,1、公司的权利和义务,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概念,3、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职权、责任,4、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三项基金的比例问题,5、公司的合并、分立,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三、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补充和发展,30,第六节:TRIMs协议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概念,1、TRIMs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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