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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以案说法之,08法学双学位:,陈家幸,陈秋燕,周月娇,谁之错,WELCOME,案例回忆,井瑞华和薄存玉从沂南来青打工。2003年8月27日早晨8时,天正下雨。已怀孕52天的井瑞华骑自行车外出买菜,行至燕儿岛路“东澳一二灯杆对面时,井瑞华的自行车驶过1个被雨水淹没的坑,结果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不幸的是,一辆大客车随后冲来,右后轮轧过井瑞华头部,井瑞华及腹中胎儿当场死亡。,市南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时车辆和受害人双方都无违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本案焦点,交警部门认定是不属于交通事故,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案向人,民法院起诉,华旅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驾驶员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没有保持一,定的平安距离,井瑞华出事的现场,,有,一个施工形成的坑,有近二十厘米深。,坑中央,有一个自来水管线,阀门,,归属于青岛海润自来水集团,受害人井瑞华,是否存在,过错,自来水公司:在城市的地下有着13种管线通过,,并不能因为坑中有海润集团的水门就说明这个,坑是他们挖的。而且,自来水公司遗留的水坑,均交由市政管理部门予以修复,并支付了修复,费用,在不能确定水坑由谁施工形成的情况下,,自来水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市南区建管局:根据测量的尺寸,事发现场的水坑,是维修过程中形成。根据规定,施工部门开挖路面,时应向市建管部门报批,维修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回填,,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市南区建管局没有接到任何施工单,位报批,市南建管局并没有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应由,具体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四方被告,说辞,青岛华旅运输:交警部门认定的结论是不属于,交通事故,该公司在此案中既没有过错也没有成心,没,有任何违规违章行为,只能说是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大客车司机马某:马某开车属于职务行为,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客车所属公司承担,究竟谁之错?责任谁承担?,?民法通那么?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平安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那么?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涉及的水坑是导致受害人摔倒的直接原因,而案涉水坑系,人工挖掘形成。在该路段人工挖掘路面,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设,置或维修地下管线。案涉水坑中有自来水公司的水阀设施,并,且在自来水公司的抢修掘路统计表中,均有燕儿岛路段的掘路抢,修记录,故对于案涉路坑的挖掘者,应由自来水公司承担证明责,任,自来水公司不能证明该路坑系第三人挖掘,应认定该路坑系,自来水公司挖掘。自来水公司开挖道路后未及时夯实填平是致受,害人摔倒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在雨天及路况复杂的情况下驾驶被告青岛华旅公司之大客,车时,未与顺行的自行车保持平安距离,观察不周,没有作出,任何紧急措施,应对此承担次要责任。因马某系被告青岛华旅,公司之工作人员,并且事故发生在其上班履行职责中,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华旅公司承担。,案例分析,法院认为,市南区应属于繁华城市的中心地段,在一个已具备现,代化的城市市政管理及设施的大城市中,应保证城市,道路的平坦,不存在平安隐患。在没有任何的警示及,雨天路面积水的条件下,要被害人具备预测能力,未,免过于苛刻。因此法院认为,受害人井瑞华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开挖路面前应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紧急抢修应在施工后7天内补办。接到申请后,市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坑洞进行修补。如果道路长期存在坑洞影响平安不能解决,市政部门应承担监察管理不力的责任。,但本案中海润集团的施工未向市南建管局申报,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坑洞形成的时间,因此不能证明市南建管局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市南建管局不承担责任。,2004年10月,市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海润自来水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薄存玉17.1万元,华旅运输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额为7.3万元,法院判决,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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