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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知识产权法小组作业,我国商标法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之比较阅读,王帅威,钱仁明,王军,杨颂,韩天龙,黄卫阳,张家继,朱笃,王帅威,钱仁明,王军,杨颂,韩天龙,黄卫阳,张家继,朱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缩写 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它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确立了知识产权协定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它于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关于TRIPS,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指出,,“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可构成为商标当某些标志因其固有特性无法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时,各成员亦可依据其通过使用而产生的区别性,赋予其可注册性。”,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以上条款显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或区别性,否则难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因而也就难以获得注册。但当某些商品或服务若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产生了区别性,也可以获得注册。,因此商标显著性的取得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精心设计使商标具有显著性,二是通过使用得到公众认同,使商标产生显著性。原先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性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完全与TRIPS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是一致的。,一、关于商标注册条件显著性,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各成员可(may)要求标记须是视觉上可感知的,以此作为注册的条件。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关于商标注册条件视觉上可感知,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一直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must)是“可视性”标志。这些做法和规定是符合上述trips的要求的。不过长期以来所谓的“可视性标志”仅限于“文字、图形及其组合”。2001年商标法修订后,“立体商标”及三维标志已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范围。实践中已经开始受理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但立体商标一直是“一个寂寞的三维世界”。,立体商标的保护直到TRIPS协议的签署一直都有争议。由于有的国家担心保护立体商标可能与版权、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发生冲突,立体商标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不能受到保护。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予保护的国家在立体商标注册时一般都会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立体标记不得由商品的性质所决定,不得是取得某种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不得赐予商品实质价值等等。,二、关于商标注册条件视觉上可感知,雀巢公司以侵犯立体商标为由向广东部分酱油生产企业“开战”,欲阻止其使用棕色方形酱油瓶包装,于2008年10月向广东省开平市的2家酱油生产企业发去了警告函,称雀巢公司在食用调味品上享有注册号为G640537号的注册立体商标专用权,相关企业酱油产品的外包装与该款商标近似,涉嫌侵权。此外,雀巢公司还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了另外3家使用类似包装瓶的酱油生产企业。,据了解,雀巢公司此番维权的酱油瓶立体商标已经沿用100多年。1995年该商标在瑞士获得了国际注册,并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申请在协定国延伸保护。,中国在2007年初步审定该立体商标,并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注册局公告。公告期内无任何企业提出异议。其实在此之前,国内众多酱油厂早已采用棕色方形小瓶包装。依据我国法律,雀巢公司注册上述商标时隐瞒了其他企业已经使用在先的事实,应该可以申请撤销。,由于国内企业很少关注商标注册的国际公告,结果错过异议期。这是一个深刻教训,中国企业也必须学习国际游戏规则。,国内关于立体商标争议第一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犯罪的,TRIPS 协定第16 条第1 款指出,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以便能防止未经其许可的任何第三方在贸易中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去标示与注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假如(if)此类使用会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相同标记,则应推定有混淆的可能,TRIPS 与我国现行商标法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TRIPS 的“假如”意味着第三方在使用中若不大可能造成混淆的话,便不构成侵权,仍被允许使用。而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高于TRIPS 协定的要求,即使没有造成混淆的可能,只要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构成侵权。,是否有必要规定这样的高标准呢?如果两企业相距甚远,且各自的商品行销区域不同,另一企业用近似商标去标示相同商品,或者用相同商标去标示类似商品,并不一定会发生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当然,其他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解决此类问题的相关规定,但很显然商标法该条规定并不科学。,三、关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范围,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者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地理标志虽然不是商标,但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与商标一样具有识别商品的作用。特别是地理标志与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征紧密相关的情况下。商标法本条但书“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主要是考虑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产生了特定的含义,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如“青岛啤酒”。,四、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地理标志系指: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个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和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可以看出,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地理标志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而不是臆造出来的;二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其真实产地必须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三是,只有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生产经营者才能在其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四是,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五是,地理标志不是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不能转让。,四、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八条,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明确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我国入世之后,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我国规定的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较长的,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五、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所谓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灭的一项法律制度。上述补充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入世需要,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使当事人可以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六、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费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商标专用权人在侵权纠纷中调查取证比较困难,需要支付必要的开支。现实生活中,很多商标专用权人因为处理商标侵权纠纷费时费钱,打赢了官司赔了钱,得不偿失。因此商标法增加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一规定。,七、关于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哪些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侵权的赔偿额应当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七、关于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商标法五十七条是关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定条件;二是诉前临时措施的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三是人民法院处理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申请适用的程序。,八、诉前临时措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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