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LOGO,*,Your site here,*,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欧盟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案,案例分析,WTO,WTO,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抗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什么是反倾销,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正常价格: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WTO,关于反倾销,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两种补救措施: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假设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那么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调查与反补贴调查的不同,WTO,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例分析,LOGO,案件背景,2003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与另外两家劳工组织一起,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对原产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彩电反倾销调查申请。分别经过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裁和终裁,至2004年4月14日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损害终裁裁决,案件根本以对来自中国的彩电生产商和进口商征收5.22%78.45%不等的反倾销税暂告一段落。,继欧盟自1988年开始对中国出口彩电连续征收15年高额关税并于2002年8月与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和厦华、康佳等七家国内彩电生产商签订数量和价格承诺以来,本案是另一宗针对中国彩电出口的大案,两起彩电反倾销案将影响中国彩电出口市场的二分之一。本案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WTO,案件概况,申请方: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和电子工人国际兄弟会和美国通讯个人产业部两家劳工组织。申诉方的申请获得了美国三洋、夏普、东芝等彩电生产企业工会的支持。,调查期: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一般是按反倾销调查申请提起之日前最近的两个会计季度确定,涉案产品:直投或背头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机,且图像显示对角线超过52厘米即21寸以上彩色电视机,不包括电脑显示器及其他不能接收播送电视信号的图像显示设备。,案件持续时间:从2003年5月2日申请方正式提起申请,到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委员会公布肯定性终裁,整个案件历时377天。,WTO,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关于市场导向产业,关于进口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关于统一税率和分别税率,关于替代国的选取,关于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出口结构价格,WTO,一,.,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判断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1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即该国货币转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程度;,2工人工资是否由劳资双方讨价还价自由商定;,3允许外国企业以合资或其他形式投资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等拥有或控制的程度;,5政府对生产资料分配、产品价格和企业产出的控制程度;,6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WTO,一.关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Non-market Econ-omy Status,按中国人世议定书的承诺,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反倾销调查的发起国在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时,可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不采用中国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这一承诺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参加世贸组织时起持续15年。,根据美国法律,某国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由美国商务部决定,其决定不受司法审查。商务部一旦认定某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除非商务部决定撤销,该决定一直有效。美国的这项规定也要受中国承诺的非市场经济地位15年期限的限制。,本次调查当中,应诉方没有提出撤销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要求。因此,商务部仍继续维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并适用替代国的数据来计算中国各彩电企业产品的正常价值。,WTO,二.关于市场导向产业Market-oriented Industry,“市场导向产业英文缩写为MOI是美国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确定制造商或出口商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否具有市场导向,从而确定受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在中国不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地位情势下,争取“市场导向产业是整个涉案产业争取“突围的重点。,概括为三点来讨论,市场导向产业的提出,申诉方的抗辩,美国商务部意见,且基于上述原因,被告就市场导向产业的申请理由并不充分。,WTO,“MOI测试the MOI test,第一,对被调查产品的定价和生产的数量必须实际上不存在政府的干预;,第二,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行业应是以私有和集体所有为主体;,第三,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所有重要投入,不管是原材料还是非原材料,必须按市场决定价格支付。,MOI测试对中国出口企业是很有益处的,WTO,三.关于进口是否存在紧急情况critical circumstances,美国反倾销法“紧急情况条款是美国商务部新近制定的政策。根据该法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启动后,进口构成“大量massive,那么可能存在紧急情况。这时,商务部可以在初裁确定存在倾销的情况下往前90天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在裁定倾销之前大量进口构成倾销的商品。申诉方可以在申请书中或在倾销终裁作出之前21天的任何时间内提出,商务部据此开展紧急情况调查。,WTO,三,.,关于进口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应申诉方要求,2003年10月,美国商务部发起调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商务部收集到从2001年至2003年10月间所有强制调查企业的单月装运数量和价值。强制调查企业长虹还报告了2000年10月份的装运情况。在初裁中,商务部只分析了四家强制调查企业的进口资料,发现每个企业的数量巨大。彩电行业存在季节性,但进口增长情况不能全部从季节性来解释。据此,商务部裁定所有的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存在紧急情况包括菲利普。,初裁后,各公司提供了有关装运的补充资料,没有选择调查的菲利普公司自愿提供了其自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有装运情况。三个强制调查企业长虹、康佳和TCL、菲利普、和三个彩电进口商APEX、SEARS、WALMART对此进行了评论,辩称商务部不应再认定有紧急情况存在。一是商务部已有更多数据可供分析;二是商务部应除去申诉之前的合同装运数;三是应当调整长虹因SARS流行而迟延的装运数;四是彩电的进口受季节影响大;五是有足够的数据记录说明几个公司生产的季节性;六是没有证据说明进口商知道中国企业进行倾销。,申诉方评论支持商务部的初裁决定。根据调查记录中的新资料和初裁中的信息,商务部修改了终裁决定,确认从中国进口彩电不存在紧急情况。,WTO,四.关于统一税率PRCWide Rate和分别税率Separate Rates,根据美国反倾销法.所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都被视为国家控制企业,因而给予统一税率。但是,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和商务部在对中国产品一系列反倾销调查案的判例,如果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证明其出口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不受政府控制,那么可以授予该出口商单独税率。,商务部的单独税率方法不是考虑宏观经济或者广泛意义上的国家或政府控制,例如出口许可证、配额和最低出口价格等控制。其考察重点在于评估特定企业层面投资、定价和产出决策程序的控制。要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充分独立于政府控制,从而给予单独税率,商务部需要分析每一个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2003年7月,12家中国彩电出口企业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应诉A卷,均提供信息要求获得分别税率。由于美国商务部难以对所有的企业进行调查,最后选取了四家最大的生产企业作为强制调查企业。同时通知其他企业在这四个强制调查企业中有不参加的时,会接受自愿接受调查企业。海尔和菲利普要求作为自愿应诉者参加调查,并提交了问卷的其他局部,但因其他四个选择的强制调查企业均提供了完整答卷,商务部没有分析海尔和菲利普提交的数据。,WTO,四.关于统一税率PRCWide Rate和分别税率Separate Rates,菲利普公司认为商务部在调查中只选择四家强制调查企业,没有接受任何自愿应诉的企业,这种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美国的反倾销实践,尽管商务部有自由裁量的权利限制强制调查的企业,但该案中只选择四家是不适当的。在已往的许多反倾销案件中,商务部均选择较多的强制调查企业。经过修改的?1930年关税法?782a规定,商务部应当接受自愿调查企业并计算单个倾销幅度。只有当自愿调查企业数量过大单个调查会构成不正当的负担时才可例外,但在该案中只有两家,不存在这种情况。进而菲利普公司辩称商务部不接受自愿调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美国?1930年关税法?782条的目的是为了执行?WTO反倾销协议?第条,该条要求“自愿应诉不应受到打击。商务部认为接受自愿应诉企业会造成不正当的负担,没有按照应诉企业选取的程序要求,也没有负担起美国国际上的义务。,申诉方没有对此发表评论。美国商务部逐项对菲利普的观点进行了驳斥。在本案中,根据企业填写A卷提供的信息,美国商务部在初裁中给予了长虹、康佳、TCL和厦华四企业单独税率,给予了海尔和菲利普平均税率。,WTO,五.关于替代国的选取Surrogate Country,替代国选取的目的是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的替代国价格有三种:一是替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格;二是替代国出口价格;三是结构价格。究竟选择哪一种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取决于进口国主管当局对有关价格的“可靠性relia-bility的看法。替代国国内价格通常是进口国主管当局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的首选,如果替代国由于保护本国产品或国内价格被认为低于生产本钱或由于替代国本国产品中占很大比例是供出口,而使替代国的国内价格被认为不可靠时,那么采用结构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本案中,美国商务部认为在经济开展水平上,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菲律宾等国家与中国相似,根据从这些国家获得可靠的资料的难易程度来选择替代国。最后,商务部选择印度作为首要替代国。这就意味着,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主要使用印度的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企业的生产要素的价格。,WTO,五.关于替代国的选取Surrogate Country,在做出初裁时,商务部使用了来自印度外贸月报统计上的进口数据。长虹认为,商务部用这些数据来估算平均价值背离了商务部的长期做法,没有略去小量的和偏离了价格的价值。长虹指出,商务部把六个月总进口量或,100,公斤日进口物件的价格计人了替代价格。这些小额物品不能构成商业品量,商务部应当不予计入。菲利普公司辩称商务部在该案中违反了将偏离价格排除于替代价格之外的惯常作法。,申诉方没有对此进行评论。,美国商务部对此不予赞同,认为商务部的通常作法是自动将小额商品排除计人替代价格。商务部只是自动排除价值被扭曲的数据。因此商务部拒绝调整替代国价格。但为了确认应诉方在案件评论中引用的价格是否实际上有偏离的情形存在,商务部重新核查了调查中的替代价格的数据,美国商务部按照通常作法排除了一些他们认为是价格偏离的数据。,WTO,六.关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在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美国关税法规定,当商品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时,或者当可获得的信息不允许使用本地市场价格、第三国价格或者结构价格等来计算正常价值时,商务部应该使用生产要素法factors-of-production methodology来确定正常价值。,WTO,六.关于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在初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