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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欧共体关于肉类及肉类制品的措施案,DS26/48,欧共体关于肉类及肉类制品的措施案DS26/48,what a delicious beef,what a delicious beef,案情介绍,案情分析,案件结论,目 录,案情介绍案情分析案件结论目 录,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荷尔蒙,是一种激素,用含有荷尔蒙的饲料喂养动物,可以促使其快速生长,但这类肉食对人体健康有副作用,可能会引发某些疾病。,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hormone,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hormone,案情介绍,案件,1,:,20,世纪,70,年代法国生产小牛肉时非法使用荷尔蒙被披露,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一系列荷尔蒙事件,案情介绍案件1:20世纪70年代发生的一系列荷尔蒙事,案情介绍,案件,2,:,1980年在意大利发生了令人震惊的荷尔蒙事件。意大利的一些婴儿在吃了有牛肉成份的婴儿食品后,出现了明显的异性特征。经过调查发现,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肉牛饲养者在饲养过程中普遍使用,荷尔蒙,为肉牛催肥.欧洲的农场一般是用注射的方法,直接将激素注射到牛身上,该注射部位的荷尔蒙含量,大大高于,其他部位.如果按良好的兽疫惯例,注射部位的牛肉是不供人类食用的,可不知是哪道环节出了问题,荷尔蒙含量很高的注射部位进入了制造婴儿食品用的牛肉,因此出现了上述事故,。,案情介绍案件2:,案情介绍,从,1987,年起一直到,WTO,正式实施之前,,美国,与欧共体曾多次磋商未果。,1996,年,1,月,26,日,美国以欧盟的措施违反,SPS,协议第,11,条、,GATT,第,22,条、农产品协定第,19,条和,DSU,第,4,条等理由提出与欧盟进行磋商。协商未果,,1996,年,4,月美国请求,DSB,成立专家组,.5,月,,DSB,决定成立专家组。,1996,年,6,月,,加拿大,针对同一问题,依照同样的法律提出同样的请求。在磋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10,月应加拿大请求专家组成立。为此,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由相同三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对美国和加拿大的申诉进行审理,并于,1997,年,8,月,18,日同时分发了两份专家组报告。随后,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分别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1998,年,2,月,,DBS,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报告支持了专家组的大部分论点及结论,认为欧共体措施违反,SPS,协定,第,3,条第,3,款、第,5,条第,1,款和第,5,条第,2,款,但在举证责任、涉及个别词语的解释和关于欧共体违反,(SPS,协定,第,3,条第,1,款和第,5,条第,5,款等几个方面推翻了专家组意见,.,上诉机构建议,DSB,要求欧共体对专家组和州种湘都确认违反,SPS,协定,的措施作以修改,以履行其协定义务,.,案情介绍 从1987年起一直到WTO正式实施之前,美国,案情介绍,被申诉方:欧共体,第三方: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挪威,上诉方:欧共体,被上诉方:美国、加拿大,第三当事方: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1998,年,2,月,13,日,案情介绍,案情介绍,这是美国等国对欧盟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而提起的诉讼,欧共体理事会在,1981,1988,年通过一系列指令,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这些禁令一直持续到纠纷发生时。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认为欧共体的措施违反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及的第,1,条、第,3,条等条款。在经过磋商未达成协议后,美国和加拿大先后要求成立专家组审查争端,由于两国请求解决的是同一问题,所以决定由一个专家组负责审理。,案情介绍 这是美国等国对欧盟禁止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本案关键:,欧共体禁止进口措施是否符合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Key,案件分析,二、案件分析,本案关键:Key案件分析二、案件分析,有关的,WTO,协议规定,SPS,第,2,条第,2,款,SPS,第,3,条第,1,款,SPS,第,5,条第,1,款,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为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为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概念的一致性,每一成员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SPS,第,5,条第,5,款,有关的WTO协议规定SPS第2条第2款SPS第3条第1款SP,案情分析,美国认为欧共体此举违反了,植物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协议)和,GATT,第,1,条、第,3,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意见:,专家组确认,SPS,协议和,GATT,适用于本案,,TBT,协议对本案不适用,,决定先分析欧共体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再分析其是否符合,GATT,协议。,案情分析美国认为欧共体此举违反了植物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案情分析,国内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标准,SPS,协议第,3,条第,1,款和第,2,款都谈到国际标准与国内措施的关系。第,1,款规定,一成员方采取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第,2,款认为符合国际标准的措施即符合,GATT,。,专家组决定,先确定是否存在使用添加剂生产牛肉的“国际标准”,如果存在“国际标准”,再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如果对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专家组还需要审查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第,3,条第,3,款的规定,因为第,3,条第,1,款明确提到了第,3,条第,3,款作为例外。,如果不存在国际标准,专家组则需要分析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第,2,条和第,5,条。,专家组认为,,SPS,协议附录,A,第,3,条,(A),提及的,CODEX,标准可以成为欧共体采取的措施中,5,种荷尔蒙的国际标准,但另外,1,种荷尔蒙,(MGA),没有国际标准。,案情分析,案情分析,经过比较,专家组确认,欧共体的措施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因此需要分析其是否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3,款。该款允许成员方实行保护程度比国际标准高的措施,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科学依据,或者以协议第,5,条的规定为依据,二是不得违反协议的其他规定。,SPS,协议第,5,条规定了成员方在风险评估和确定合适的保护程度这两个方面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组认为,从程序方面,欧共体无法证明它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了风险评估的资料,因此其措施不符合,第,5,条第,1,款,;,案情分析经过比较,专家组确认,欧共体的措施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案情分析,从实体方面,欧共体也没能证明激素(如果使用恰当)会对人类生命或健康造成任何风险,其措施显然与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技术结论不符。在确定合适的保护程度上,如果成员方在“相同情况下”采取的合理措施保护程度不同,而这种差异又是任意和无理由的,并导致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就违反了,SPS,协议第,5,条第,5,款。,案情分析从实体方面,欧共体也没能证明激素(如果使用恰当)会对,案情分析,专家组确认,欧共体对三种天然荷尔蒙用于增长、治疗和使用在肉类生产上采取了不同的防护措施,但无法证明它采取不同措施的理由,因此这些差异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欧共体采取的不同措施导致了“歧视和变相限制贸易”。两种合成激素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总之,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又不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3,款,的要求,因此不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1,款。,案情分析专家组确认,欧共体对三种天然荷尔蒙用于增长、治疗和使,案情分析,专家组指出,对,MGA,虽然不存在国际标准,但对其它,5,种荷尔蒙的分析完全适用于对,MGA,的分析,欧共体对,MGA,采取的措施也不符合协议第,5,条(风险评估与保护水平的确定)第,1,款至第,5,款的要求。,SPS,协议第,3,条和第,5,条是关于具体权利的规定,第,2,条则是对权利的原则规定。既然欧共体违反了第,3,条和第,5,条,自然也违反了第,2,条(基本权利义务)。专家组认为,确认了欧共体的措施不符合,SPS,协议的规定,就没有必要再分析其是否符合,GATT,第,1,条和第,3,条。,案情分析专家组指出,对MGA虽然不存在国际标准,但对其它5种,WT/DS26/AB/R ,欧盟上诉,1997,年,9,月,24,日,,欧共体,向,DSB,提出上诉,,10,月,6,日,,欧共体,提交了上诉方材料。,欧共体,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1),认定举证责任有误;,(2),对,SPS,协议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3),错误地确认,SPS,协议能适用于,WT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措施;,(4),对事实的判断不符合,DSU,第,11,条的客观原则;,(5),自己选择技术专家、给予美国和加拿大额外权利、依据当事方之外的论点作出结论构成了越权;,(6),对,SPS,协议第,3,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解释不正确;,(7),错误地根据协议第,5,条第,1,款确认,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8),对协议第,5,条第,5,款的解释不正确;,WT/DS26/AB/R,WT/DS26/AB/R ,美国和加拿大上诉,1997,年,10,月,9,日,美国和加拿大作为上诉方提交了材料。,10,月,20,日,美国和加拿大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欧共体也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同一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挪威提交了第三当事方材料。,美国和加拿大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没有对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SPS,协议第,2,条第,2,款和第,5,条第,6,款作出结论,这样运用司法节制原则是不正确的。,WT/DS26/AB/R,WT/DS26/AB/R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一,).,举证责任问题,专家组报告:实行,SPS,措施的成员有义务证明它没有违反,SPS,的规定。,DSU,规定“谁投诉谁举证”,只有在确定了投诉方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到被诉方。,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做出的欧盟应当首先证明其采取的措施符合,SPS,规定的义务的结论是错误的。,WT/DS26/AB/R,WT/DS26/AB/R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二,).,关于,SPS,第,3,条,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将,SPS,第,3,条第,1,款规定的“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解释为“应与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一致”是错误的,因为“应依据”与“一致”的含义是不同的。上诉机构指出,“应根据”一词并不要求各成员采取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完全相同的措施,而是要求各成员采取其中一些国际标准或指南。,对于第,3,条第,3,款,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分析,认为成员方可以在“存在科学理由”的情况下采取比国际标准保护程度更高的措施,但任何高于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都必须符合,SPS,第,5,条的规定。,WT/DS26/AB/R,WT/DS26/AB/R ,上诉机构分析与裁定,(,三,).,关于,SPS,第,5,条第,1,款,上诉机构指出,第,5,条是对第,2,条第,2,款一般义务的具体适用。,专家组认为,SPS,第,5,条第,1,款包含了程序要求和实体要求,上诉机构认为,第,5,条第,1,款并没有专家组所说的程序要求,因此专家组的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但上诉机构认为欧共体提供的报告不能支持其采取的措施,他没有进行,SPS,第,5,条第,1,、,2,款所规定的风险评估,因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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