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国际贸易保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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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外贸运输与保险,讲义,国际贸易保险基础知识,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无忧,PPT,整理发布,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八章 保险基础知识,外贸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保险基础,第八章,风险与保险,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的分类,保险基本原则,(,一,),风险的概念,什么是风险,?,第一节 风险与保险,8.1.1,风险与风险管理,(二),风险的定义与特性,损失的不确定性是风险的本质,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是否发生不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不确定,损失发生的地点不确定,损失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和范围不确定,即不可预见和不可控制,风险的再定义,:,风险是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特征:,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单一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损害性,风险的社会性,风险的可测性,风险的可变性,(三)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概念,所谓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测、评价,采取或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妥善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主体、方法、目标,风险管理的方法,目标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损前目标 与损后目标,目标的现实性、目标的明确性、目标的层次化和目标的定量化,损失频率损失发生次数,/,风险单位总量,x 100%,损失程度,=,损毁价值,/,风险标的总价值量,x 100%,风险识别,风险衡量,可以通过感知认识和历史经验来判断,也可以通过对各种客观的风险资料和风险事故的纪录来分析、归纳和整理,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的大量损失数据或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方法,测定某种特定风险的损失频率(损失机会)和损失程度,为进一步选择风险处理方法进行管理决策提供依据,风险处理,风险评估,控制型措施,财务型措施,风险规避,风险预防,风险抑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对上述风险对策的适用性和效益性进行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保险,根本性消除风险,减少损失频率,降低损失程度,自己承担损失结果,非保险转移,(一)保险的概念,“,保险”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寓有“稳妥可靠”、“保证安全”等意思,广义的保险,,,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狭义的保险,主要指商业保险,即通过合同形式、运用商业化经营原则,由专门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作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人身伤亡以及年老丧失劳动力者的经济损失给付,8.1.2,风险管理与保险,从三方面理解保险的内涵,经济的角度,法律的角度,社会的角度,表现为一种经济行为,作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只花费少量的支出(保险费),在发生损失时可以获得高于保费的赔偿,代表一种法律关系,是在保险当事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来建立保险关系的,以一,种,危险转移的方式,化解各种危险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从而换来各经济单位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正常运行,保险的定义:,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集多数人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损失的财务转移机制,保险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据建立起来的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方法之一,保险只针对可保风险,经济单位或个人可以转嫁到保险人身上,保险人也可以接受的承保风险,构成可保风险的条件,风险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计量,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风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发生必须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承保的标的必须有助维护社会公德,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8.2.1,保险的职能,分摊损失或分担风险,经济补偿,(一)保险的基本职能,(二),保险的派生职能,投资,防灾防损,保险资金的运动大体上经过三个阶段:保险费收取、准备金的积累和运用、经济补偿,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保险人是最不愿意看到事故的发生;,保险经营不能仅着眼于“赔”字,以赔诱保,而是要在“防”字上下功夫,保险的既管“赔”又抓“防”,也有助于改变有些人对保险公司的偏见,8.2.2,保险的作用,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和经营,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有助于均衡个人财物收支,保障社会再生产的进行,促进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报站财政收入的正常和稳定,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按保险性质划分,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是也是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投保人自愿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财产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政府为了一定政策的需要,运用普通保险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按保险标的划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按实施方式划分,自愿保险,法定保险,单位或个人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强制性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关系,按危险转移层次划分,原保险,再保险,重复保险,&,复合保险,共同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最初直接达成保险协议的保险,保险人能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家或数家保险人,数家保险公司承保了同一被保险人的相同的保险利益,且保险金额超过标的价值,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风险,但总保额不超过标的保险价值,其它分类方式:,按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按保障的主体的分类(个人、企业、团体);,按是否足额投保分类;,按保额确定方式,按法律规范方式,按寿险与非寿险,8.4.1,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性质,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又称为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第四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二)保险利益的性质及作用,保险利益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不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三)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即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损害才能构成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即客观存在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指这种利益能用货币计算和衡量。,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保险标的的安全与损害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主要指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必须遵守这个原则。,保险法,第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两个含义,:,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索赔者也必须对受损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用:,防止保险变为赌博,防止道德风险发生,限制赔偿程度,甲向房东乙租借了一间房产,租期为,10,个月,租用期间对房屋负有维护义务。在签下房产租赁合同后,甲向当地财产保险公司,A,以所租房产为保险标的投保了火灾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10,个月后,因租赁合同到期,甲搬走了。就在甲搬走后不久(保险合同尚处在有效期),该房屋因遭雷击而导致火灾,损失金额达,8000,余元。甲、乙两方谁应向保险人,A,索赔?,A,如何处理该案?,分析要点:,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索赔是否合法?,案例思考,保险利益转移,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其投保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所有人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让他人,作为原所有权人来讲,由于其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因而失去了保险利益。作为新的财产所有劝人来讲,其与保险人并没有合同关系,原保险合同应当终止,新的所有权人再就该财产重新投保。但在保险业务习惯中,法律往往承认新的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动取得原投保人的地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投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作保险利益转移。,继承,让与,破产,我国,A,公司以,CIF,加香国外某,B,公司出口一批牛肉罐头,约定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一切险,该批货物装载在某航运公司所属冷藏船舶,该航运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B,公司后发现货损,经检验确认系冷藏船的冷藏系统存在缺陷所致,由此引发了,B,公司拒付货款的结果。,A,公司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给予了赔付,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代货方向,C,航运公司所求赔偿。但,C,航运公司认为在,CIF,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后该风险便已转让给了收货人,B,公司,保险人从,A,公司获得的代位追偿权不成立,案例思考,8.4.2,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诚信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故各国民法规定,合同订立必须出于当事人的诚意。而在保险法律关系中,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对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即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和投保人在签约时和履约时,都必须保持高度诚信,投保人不能隐瞒任何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如实告知;投保人不能违反保证。而保险人则应当履行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内容的义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如实告知:,(Disclosure),“,在保险契约订立前被保险人应依本条的规定,将他所知悉的各项,重要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含义,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形式,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是否承保,保险费率,承保条件考虑,告知的含义,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形式,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1.,如实告知:,(Disclosure),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无效,2,陈述与错误陈述:,(Representation),指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磋商保险合同或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对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若所作的说明不真实,则为错误陈述。,3.,保 证,(Warranty),指一项承诺性的保证,即被保险人保证履行或不履行某一特定事项,或保证履行某一项条件,或某一项特定事实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保证的严格,保证的分类,与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的比较,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3.,保证,保证的分类,(,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1.,对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我国,海商法,: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承保条件条件,增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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