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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讲解,1,一、制定背景,放射诊疗是放射性元素和放射线被发现后最早获得实际应用的领域,也是目前人类所受到的最大的人工电离辐射来源。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拥有的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逐年增加,接受放射诊治的人数越来越多。,放射诊疗安全和防护工作历来是卫生工作的重点。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秩序,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部于,2006,年,1,月,24,日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卫生部制定的规范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工作的重要规章文件。,2,我市的放射诊疗设备使用情况,2009,年统计数据,我市有,X,线机,347,台,牙片机,80,台,,CT55,台,钴,-60,治疗机,7,台,后装机,1,台,加速器,9,台,,3,由于种种原因,放射诊疗质量不高、放射线滥用和放射防护缺失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在某些医疗机构存在。个别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疏于管理。一些医疗机构对患者和陪护人员的放射防护措施长期流于形式,进行放射诊疗时对患者和陪护人员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已成为了一些医疗机构的通病。,X,线可诱发癌症,,X,线滥用可直接造成医源性放射损伤。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严格放射防护措施,防止医疗机构放射危害和放射事故的发生任重而道远。,4,二、制定目的,制定目的一、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从医用辐射(,X,线诊断、临床核医学、放射肿瘤学)三大分支学科的蓬勃发展,到影像医学的形成,以及介入放射学的崛起,无疑为人类防病治病带来了巨大利益,为人类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放射性同位素和核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会因人为和技术的因素给人类带来危害甚至灾难。,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放射性同位素和核技术的双刃剑效应是如此直接和明显。它使医学诊疗水平明显提高的同时,也带来了放射危害。通过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加强放射防护,可以趋利避害,最大程度的消除放射诊疗过程产生的危害。,5,制定目的二、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射诊疗作为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诊疗过程会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构成重大影响。放射诊疗的正当性、适当性,放射诊断的准确率和辐射防护的最优化都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组成部分。医疗机构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必须加强放射诊疗管理。,医疗质量是指医疗服务过程、诊疗技术效果及生活服务满足病人预期康复标准的程度。医疗质量定义所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诊断是否正确、及时、全面;治疗是否及时、有效、彻底;诊疗时间的长短;有无因医、护技和管理措施不当给病人带来不必要(心理或生理)的痛苦、损害、感染和差错事故;医疗工作效率的高低;医疗技术使用的合理程度;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及其经济效益;病人生存质量的测量;病人的满意度(医疗服务与生活服务)。所以说,医疗质量是医疗技术、管理方法及其经济效益概念的综合体现。,医疗安全是指医疗过程中不出差错、不受侵害和不出事故的状态。医疗安全是一种状态,是一种不存在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6,制定目的三、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由于放射诊疗过程中放射线的危害和辐射效应,若不能正确使用和防护,就有可能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构成危害。放射诊疗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有可能接触放射线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等人群远离射线危害,避免放射危害的发生。,7,三、制定依据,制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8,四、放射诊疗管理原则,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9,原则二、,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原则,一是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医疗机构在使用各种放射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同时,必须注意放射防护和使用安全。保证在电离辐射和核技术在应用于医学,造福于人类的同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避免给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乃至普通公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10,为加强放射诊疗过程的防护工作,国家陆续颁发了放射防护的系列标准,它们有:,GBz 100-2010,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1-2002,后装,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29-2002,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 131-2002,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2009,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16362-2010,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11,GBZ 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 135-2002,密封,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GBZ 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 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T 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52-2002 ,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 161,2004,医用,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T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35-20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GBZT217-2009,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12,二是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放射诊疗是医疗诊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射诊疗质量对医疗质量构成直接影响。医疗质量是指医疗服务过程、诊疗技术效果等满足病人预期康复标准的程度。为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在我国医疗质量管理中设定了一系列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指标。这些指标有:三级医院综合指标:,CT,检查阳性率(附病例分析报告),60%,;大型,X,线机检查阳性率,50%,;,X,摄片甲片率,95%,。二级医院综合指标:临床与放射线诊断符合率,90%,;大型,X,线机检查阳性率,60%,;,X,摄片甲片率,90%,。一级医院综合指标:,X,摄片甲片率,40%,。,13,五、执业条件,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4,人员条件,(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15,人员条件,(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16,设备条件,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17,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条件,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18,警示标志要求,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19,20,新放射标志,2007,年,2,月,15,日一个新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出台,以作为传统的三角三叶形国际辐射标志的补充。该标志由辐射波、骷髅头加交叉的股骨图形以及一个奔跑的人形组成。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启用上述新标志是帮助减少大型辐射源事故性照射造成的不必要死亡和严重伤害。,新标志旨在警示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注意靠近大型电离辐射源的潜在危险,这是在全世界,11,个国家实施的一个为期五年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目的是确保其,“,危险,-,远离,”,的信息非常清晰,并为所有人所理解。,21,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并配备,“,射线有害,灯亮勿入,”,或,“,灯亮请勿入内,”,的警示语。,22,六、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23,审批内容,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24,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25,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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