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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第三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六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第一节 概述,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意义,第一节 概述,2,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女职工,是指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所有女性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女职工当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女职工还应受到特殊的保护。,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一)女职工的特殊保护,3,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周岁未满周岁的男女劳动者。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依法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给予特殊保护。如果未成年工是女性,则应受到女工的特殊保护。,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含义(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4,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三)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衍和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意义,5,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第二节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6,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共同纲领和历次宪法中都规定了保护妇女的内容。,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7,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1951年政务院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中,对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做了明确规定。,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对妇女就业不受歧视做出规定。,1960年党中央作出批示,对女职工的劳动禁忌范围、怀孕女职工和哺乳婴儿的女职工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8,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3年卫生部、人事部、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了行政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0年劳动部颁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992年4月,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作了明确规定。,1994年劳动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2007年就业促进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2007年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立法概况(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9,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二、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10,(一)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1、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3、禁止招收女童工的规定,(一)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11,(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提供同等劳动领取同等报酬,2、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2,(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禁止女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2、禁止女工从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禁止女工从事建筑业中的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三)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根据女职工禁,1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是中国制定的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确定体力劳动强度大小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可以明确工人体力劳动强度的重点工种或工序,以便有重点、有计划地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35588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2),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55601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0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3),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4),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级体力劳动,1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劳动时间率指一个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即除休息和工作中间持续一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外的全部活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比,以百分率表示。通过抽样测定,取其平均值。计算方法见附录A。,(2),能量代谢率,将某工种一个劳动日内各种活动与休息加以归类,测定各类活动与休息的能量消耗值,并分别乘以从事各该类活动与休息的总时间,合计求得全工作日总能量消耗,再除以工作日总时间,以千焦耳/分米来表示。计算方法见附录A。,(3),劳动强度指数,劳动强度指数是区分体力劳动强度等级的指标。由各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乘以系数3,加平均能量代谢率乘以系数7求得。指数大反映劳动强度大,指数小反映劳动强度小。计算方法见附录A。,体力劳动强度分级(1)平均劳动时间率,16,(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1、女职工的经期保护,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1、女职工的经期保护,17,(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2、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2、孕期保护,18,(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19,(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铝、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醚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20,(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驾驶拖拉机等;,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21,(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3.,产期保护,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3.产期保护,22,(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4.,哺乳期保护,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4.哺乳期保护,23,(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4.,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10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四)对女工实行四期保护4.哺乳期保护,24,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5,案例解析,该公司不能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妇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案例解析,26,出嫁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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