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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0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二、发行人主体资格、股东的适格性,(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应当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3,、发行人最近三年(创业板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发行人主体资格、股东的适格性(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发,(二)发行人发起人的适格性,1,、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股东投入或变更进入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与原企业分开。,2,、公司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二)发行人发起人的适格性1、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发行人发起人的适格性,点击此处添加标题,点击此处添加标题,点击此处添加标题,对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关法律虽无禁止性规定,但如该比例过高,相关审核部门会认为可能影响到少数股东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的规定,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80%,,主发起人不得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的可申请适当豁免。故实务中一般按该比例不得超过,80%,原则执行。,3,、对于一些“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采取奖励等手段量化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出现产权纠纷,监管部门在操作中,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发行人发起人的适格性点击此处添加标题点击此处添加标题点击,三、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法律法规,突击入股问题,员工持股问题,1,、适用法律、法规,发行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员工持股问题,证监会目前并不接受工会持股、员工持股会、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模式。对于发行人申报上市前实施的虚拟持股激励计划,证监会也不接受,需要在上市前将虚拟持股变更为直接持股。持股员工中不能包含非公司员工或临时挂靠的人员。员工可以直接持股,也可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平台的方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三、发行人股东的适格性法律法规突击入股问题员工持股问题1、适,3,、突击入股问题,对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突击入股”锁定期,证监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前,6,个月内入股的,锁定期为,3,年,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计算。同时,证监会还重点审核创业板股权大额转让中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主板或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前,1,年内入股的,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另外,证监会要求,在创业板公司上市材料申报中,应准确申报一年内新增股东的持股时间、数量及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还需要披露最近,5,年的履历,法人股东要披露其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于最近,6,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要披露其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新增股东背景等。同时,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高管之间、与本次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等影响也要详细披露。,3、突击入股问题,四、发行人出资的合法性、完整性,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实务中我们一般按以下原则执行:,1,、发起人或股东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2,、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应投入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在建工程、为公司提供供应和销售服务的设施、以及与公司生产加工服务相关的设施;,四、发行人出资的合法性、完整性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3,、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等,不得将相关的业务投入公司而保留上述无形资产;,4,、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或股东确实无法将商标所有权投入的,公司应在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拥有境内独占使用权;,5,、办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发起人或股东应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完整的土地使用权;,6,、发起人或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股东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3、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资产相,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等方面必须彻底分开,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经营和利润不能依赖关联交易,。,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1,、公司资产结构合理,对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企业,证监会要求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无形资产比例创业板未要求)。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主体(母公司)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后的余额计算。对于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则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土地、房产手续要完备,土地属于以前划拨地未入账的,改制时应办为出让地。房产要取得房产证,并不存在纠纷。接受捐赠资产要及时入账。,属于集体土地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使用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于农业用地,企业还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对于企业租赁厂房的,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确保厂房租赁不影响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一)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发行人的资产完整,3,、无形资产权属问题,公司无论是新设还是改制,都要求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1,)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需进入股份公司。,(,2,)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3,)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处置方式应比照商标权的上述要求进行处理。,发行人的资产完整3、无形资产权属问题,(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三)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二)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五)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上市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独立性问题有:,1,、订单及生产技术受控于母公司,(,两头,在外,),;,2,、采购及销售价格由控股公司决定;,3,、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关联企业所有;,4,、混合经营、合署办公以及共用生产,线等;,5,、发行人的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占用。,上市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独立性问题有:1、订单及生产,六、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发行人应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保证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制度(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健全并能有效执行,。,六、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发行人应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1,2,3,4,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的事项及听取的方式和途径;,关联股东或有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决策回避事项;,保障中小股东对公司关联交易、合并、收购、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确保以同一时间知会中小股东的必要事项;,明确股东投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途径,以及追究董事责任的具体情形。,实务操作中,一般按以下原则执行:,(一)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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