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治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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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标题,标题,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上海,北京,成都,重庆,杭州,南京,深圳,苏州,太原,香港,高级合伙人:付庆华律师,公司法人治理专题研讨,名目,一、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概述,二、公司章程,三、股东与股东会,四、董事与董事会,五、监事与监事会,六、经理层,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八、对违反法律、违反程序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救济措施,一、中国公司法人治理概述,一市场经济主体,二公司法的立法背景及特点,三“三会一层”的公司法理制度,四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几个概念,1,、企业的组织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制企业,二中国公司法概述,公司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合理界定政府管制和企业自治的权力边界,允许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不违反强行性标准、诚恳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排解公司法的规定,就公司内部有关事项做出安排。,三“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构造,1、“三会一层”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决策、执行、监视三权分立、相互制约,2、新公司法在法人治理构造方面的变化,完善股东会和董事会机制,职权由完全法定到允许章程自定,表决方式: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书面表决,两会的召集程序和召集权人,改革法定代表人制度,弱化董事长的职权,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允许股份实行累积投票制,完善公司治理,加强监事会职能,要求监事会中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增加监事会职能,:,罢免提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起诉权、质询权、建议权、聘请中介机构权,物质保障,健全股东特殊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爱护机制,扩大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范围和手段,规定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恳求权,赐予股东解散公司恳求权、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起诉权和股份股东的提案权,规定累积投票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明确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恳求撤销权,四与公司治理相关的几个概念,、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3,、“老三会”与“新三会”,、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子公司的划分,实际上提醒的是公司相互间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在实践中,遵循比例,不仅可以搞清两层投资关系,亦可查清多层投资关系,从而进一步明确各公司的股东,明晰各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及公司相互间的掌握与依附关系。,母公司,母公司,指因拥有其他公司肯定比例或者依据协议可以掌握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又称控股公司。,传统上,母公司对其他 公司的掌握需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现在母公司取得掌握权往往无需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掌握权。此外,母公司还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其他公司的掌握或支配。,子公司,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又称全资子公司或到达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掌握,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掌握的公司。,子公司虽被母公司掌握,但它仍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即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财产,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担当责任。,公司法第14条第2款,、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分公司。这是按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对公司所作的分类。,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部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按排等具有统一的打算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治理条例的规定,具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分公司,分公司:总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具有经营资格,需办理营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分公司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区分开来。,“老三会”与“新三会”,老三会是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老三会”是在以前党委负责制及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时期企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导部门。,“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所谓“新三会”是指1994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选择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展现代企业试点方案对国家和企业的权利义务的界限规定,要求企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二、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二公司章程的制订程序,三公司章程的内容,1、章程的地位,公司内部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公司的宪法,2、章程的作用,1对内效力:标准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职工的行为;诉讼依据,2对外效力:外界推断公司行为合法、有效的依据。,一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二章程的制定程序,1、股东协商并起章程草案;,示范文本,2、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3、工商治理部门备案,三公司章程的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内容,2,章程中应具备的其他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内容,公司法其次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宅;(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公司章程应具备的其他内容,1、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决策程序;,2、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重大资产选购、出售等具体事务方面的权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章,、公司利润安排方式,三、股东与股东会,一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二股东的出资及股权比例,三股东会的职权及议事规章,一股东的权利与义务,1、股东的权利,1公司法第四条规定核心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2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3股东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依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5诉权,一股东的权利与义务,2、股东的义务,1出资;,2不得撤回出资;,二股东出资与股权比例,1、股东的出资,2、股权比例,股权比例是公司法人治理的根底,1确定控股,2相对控股,3、财务报表的合并,三股东会的职权及议事规章,1、股东会的职权,2、股东会的议事规章,1,、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打算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打算;(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打算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议事规章,1召集;,2通知;,3开会;,4表决;,5记录。,四、董事与董事会,一董事的权利与义务,二董事会的职权与议事规章,三特地委员会,一董事的权利与义务,1、董事的任职资格,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当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当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义务,2,、董事的权利与义务,2、董事的权利与义务,1忠实义务,2勤勉义务,二董事会的职权与议事规章,1、董事会的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打算公司的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打算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设置;(九)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打算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十)制定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董事会议事规章,1召集,2通知,3开会,4表决,5记录,三特地委员会,1、战略委员会,2、提名委员会,3、薪酬委员会,4、监视委员会,5、审计委员会,五、监事会与监事,一监事的任职资格,二监事会的职权与议事规章,一监事的任职资格,1、监事的任职资格,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2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3职工监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二监事会的职权与议事规章,1、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展监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予以订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监事会议事规章,1召集,2通知,3开会,4表决,5记录,六、经理层,一经理层的职权,二经理办公会规章,三内部人掌握,第五十条【经理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打算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打算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根本治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打算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打算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治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层的职权,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供给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展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时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承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隐秘;,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治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归公司全部。,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制止行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的有关责任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列席并承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应照实向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监事供给有关状况和资料,不得阻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八、对违反法律、违反程序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救济措施,1.,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直接诉讼,1.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有上条规定情形的,的股东,可书面恳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书面恳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恳求后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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